關於VASP 和WSP 有義務註冊由OAM 保存的登記冊以及最終實施該登記冊的MEF 法令,已經在許多地方說了很多、寫了很多。
如前所述,該法令給解釋者留下了解決幾個問題的尷尬任務:正確識別實際需要註冊的主題,因為該規定不夠明確並且不僅僅識別交易所和數字錢包平台; 對在非歐盟國家運營的VASP 和WSP 的影響,因為該法令明確提到只有意大利運營商和位於其他歐盟成員國的運營商需要註冊為主體,依此類推。
但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反思和關注:制裁方面以及可能的機制和權力,以禁止那些未經登記經營的實體開展業務。
OAM 是如何組織的,哪些類型的VASP 和WSP 有義務註冊?
為了構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退後一步,了解OAM 保存的寄存器的實際功能是什麼,以及圍繞它的參與者的角色、職能和權力是什麼:從OAM 本身,到Nuclei di Polizia Valutaria,給FIU,等等。
現在,就目的和功能而言,該登記冊無法與國家系統中規定的許多合格登記冊相媲美,並且在歐洲層面也受到監管,有資格獲得入學資格,必須證明特殊適用性要求,無論是在專業技能方面,在榮譽方面,還是在資產可靠性方面。
當旨在規範具有特定社會影響和敏感的活動或專業的訪問時,規定了屬於此類登記冊的義務:醫學專業、處理重要客戶利益的其他專業(律師、會計師等) ,銀行和金融活動,其中儲蓄(憲法保護)或其他受保護的利益,如消費者保護等受到影響。
進入這些類型的登記冊通常具有授權和資格功能,並受到機構(專業酒吧、意大利銀行、Consob、Ivass 等,具體取決於活動類型)的監督。
這些機構首先被要求確定和評估是否具備行業法規規定的資格要求(也通過競爭程序),然後具有控制、制裁和禁止在不規則或辱罵的方式。
VASP 和WSP 的OAM 註冊情況完全不同。
首先,很明顯,登記冊的目的只是為了監控活動的表現,為了反洗錢目的(但也隱含地為了稅收控制目的),而不是為了核實擁有特定的資格要求。
事實上,為了登記註冊,除了在意大利擁有註冊辦事處或住所外,法律沒有規定任何其他要求。此外,根據第17 條之二co。根據第141/2010 號法令第8 條之三,為了獲得註冊,不需要任何類型的評估程序,只需由在意大利經營或打算經營的人發出簡單的通知。
儘管如此,根據同一第17 條之二第1 款,在登記冊中進行登記是從事專業活動的必要條件。因此,這種類型的註冊具有啟用和授權功能。
這就是一般情況。
VASP 和WSP 未在OAM 保存的登記冊中登記的後果如果運營商在未登記的情況下開展此類活動會怎樣?
值得記住的是,據我們所知,有許多在意大利廣泛使用的平台選擇不在OAM 註冊機構註冊,實際上無視意大利市場。
儘管如此,仍有意大利用戶將繼續使用這些平台的服務。
那麼,會發生什麼?
最普遍的信念之一是,在這種情況下,提供服務的站點可能會被關閉。
真的是這樣嗎?事情沒那麼簡單。
讓我們看看規則怎麼說。
第141/2010 號立法法令第17 條之二第5 款將此類活動定性為濫用行為,並規定罰款2,065 至10,329 歐元。
如果這是對那些未在登記冊中登記經營的人面臨風險的唯一後果,那麼如果有人認為對法人來說,在登記冊中登記的一次性捐款,那麼這種制裁的威懾效果就會有很多話要說。總額高達8,300 歐元。
第17 條之二第8 款還規定:
“根據本段所述的法令,經濟和財政部與警察部隊之間建立了合作形式,以阻止不遵守報告的供應商提供與使用虛擬貨幣有關的服務義務”。
13.1 MEF 法令第6 條第2 款。因此,根據該規定,2022 年規定,特別貨幣警察部門、金融衛隊部門和警察部隊可以發現“在意大利共和國境內未經授權的使用虛擬服務的行為”貨幣和/或數字錢包服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在第689/1981 號法律(所謂的非刑事化法,該法律規範爭議和行政處罰)。
滾動瀏覽所有立法,從建立OAM 的法律規定(即第386/1993 號立法法令的第128 條第128 條)到指示OAM 可能施加的製裁(隨後的第128 條第128 條),再到那些在實施排名方面,OAM 似乎沒有自主權來命令屏蔽網站。
OAM 可以從登記冊中刪除犯有某些類型違規行為的註冊運營商。如果他們在從登記冊中除名後繼續經營,這將自動使他們“濫用”。
但是,OAM 似乎對未註冊的運營商沒有任何直接權力。
但事實證明,立法一再規定,如果沒有註冊就開展活動構成濫用行為。
這導致考慮到一項條款,對於正在考慮在意大利領土上開展VASP 或WSP 活動的可能性的運營商來說應該非常關注,而無需註冊,也許是在國外運營:這是刑法第348 條,它制裁濫用職業的行為。
條例的規定
該規定在第一段中特別指出:
“任何非法從事需要特殊國家資格的職業的人,將被處以六個月至三年的監禁和10,000 至50,000 歐元的罰款”。
第二段還指出,如果達到定罪,除其他外,這需要“沒收用於或意圖實施犯罪的物品”。
現在,如果設想對某種罪行進行沒收,也可能會進行預防性扣押。除其他外,這是由第689/1981 號法律第13(2) 條規定的,即正如我們在上文所見,MEF 法令第6 條所指的用於評估濫用行為的法律。
這提出了兩個問題。第一:在意大利進行VASP 或WSP 活動而無需在OAM 登記處登記,是否可以納入刑法第348 條所設想的犯罪?第二個問題:如果是的話,理論上是否有可能先扣押然後沒收網站?
對第348 條的解讀表明,是的,沒有在OAM 登記冊中登記可以整合違規行為。
似乎所有的成分都在那裡,首先因為第141/2010 號立法法令第17 條之二將未經註冊的活動視為濫用。其次,因為同一條款規定,為了開展活動,需要“國家的特殊資格”,正如我們所見,可以說在登記冊中登記實質上構成國家的特殊資格.
至於第二個問題(即網站是否可以被沒收並可能被沒收),這個想法可能聽起來很奇怪:沒收和沒收通常涉及有形資產,其可用性(被沒收)和所有權(被沒收)被剝奪。
具體而言,判例法已承認通過要求連接提供商或擁有電子資源的人進行必要的技術操作,以“通過混淆”來預防性扣押網站的可能性網站或頁面對外界不可消費”,以及被沒收的可能性。
這是基於以下考慮:
“必須明確接受計算機數據本身,只要它在規範上等同於’事物’,就可以被扣押”。
從這個意義上說,最高刑事法院聯合部門的裁決(2015 年7 月17 日第31022 號)至關重要。
出於這個原因,如果發現可以在意大利使用的交易所或虛擬錢包服務是由未在OAM 登記冊中註冊的主體(包括外國主體)提供的,主管當局可能會繼續進行。以濫用職權為由,並在必要時對網站進行預防性扣押和隨後的沒收。
誠然,所有這些法律論點都適用於許多解釋上的細微差別,當然,監管框架作為一個整體非常近似,無助於得出確定性。
剩下的就是等待,看看當系統充分發揮其潛力時,應用方面會發生什麼。
需要在OAM 寄存器中註冊的帖子VASP 和WSP 首先出現在The Cryptonomist 上。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CRYPTONOMIST。版權歸作者Luciano Quarta – The 加密貨幣Lawyer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