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NFT就能隨便用來代言嗎?

熊市裡,NFT投機者Alice自動變成了NFT收藏者和Builder。除了持續在所持有的NFT社區中進行推廣之外,Alice也想為手中的“小圖片”尋求新的商業價值。 Bob有一家自創的消費品品牌,目前想在Web3和元宇宙裡尋找新生代代言人。 Alice是否能將手裡的NFT授權Bob成為聯名款商品?這背後會不會有版權問題呢?

實際上,將NFT用於品牌推廣已經有成功的案例,比如我們熟知的運動潮牌中國李寧和NFT藍籌項目BAYC,李寧在買入BAYC#4102之後,就以該NFT的形象為藍本發售了“中國李寧無聊猿潮流運動俱樂部”系列產品,還打造了一個BAYC#4102的巨型像素化雕塑舉辦了一場“無聊不無聊”為主題的快閃活動,吸引了一大波關注科技潮流的年輕人,也帶著NFT狠狠地出了一次圈。

但並非所有NFT項目都是這樣,本文將以市場上幾個藍籌項目為例,分析NFT中各種權利的區別、NFT商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持有者該如何運用NFT賦予的權益等。

觀點提煉

  • 買了一個NFT≠可以隨意商用,因為NFT跟NFT上的圖片不是一回事;

  • 買了Azuki可能碰到合法的“撞Logo”,因為Azuki的圖片商業授權不排他;

  • 有的NFT買來就能商用,有的需要先授權,也有的禁止商用,這取決於發行方的授權方式;

  • 品牌主尋找NFT的合作需要先搞清楚該NFT商業權利的歸屬;

  • 目前NFT的商業條款缺乏有公信力的背書,存在發行方篡改的風險。

為什麼我買了BAYC之後,Yuga Labs 還能繼續用我的NFT進行宣傳推廣?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區別兩個概念,NFT與NFT上所承載的藝術作品(NFT ART),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代表著不同的權利。

以圖片NFT為例,NFT僅僅是圖片在區塊鍊網絡中的權屬證明,不一定包含圖片(NFT ART)及其附著的知識產權,也就是擁有NFT並不一定同時擁有對應的知識產權。

對於NFT本身,一旦用戶完成購買,所有權在區塊鍊網絡上完成轉讓,平台方就沒有權力再對該NFT進行任何操作。

對於NFT上所承載的藝術品則有所不同,該作品的所有權和相應的知識產權是否會隨NFT轉移,需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條款判斷。

(1)BAYC:買了就能用

根據BAYC的條款內容,持有者將獲得世界範圍內的無限制的許可。這也就是為什麼李寧、綠地、倍輕鬆等公司能夠圍繞購買的NFT來進行商業運作。

李寧x BAYC#4102

綠地x BAYC#8302

倍輕鬆x BAYC#1365

不過項目方也沒有說完全放棄NFT的商業權利,因此項目方完全可能將該NFT的圖片用於其他商業用途,這可能與持有者的使用產生一定衝突。

(2)AZUKI:要用得經過我同意

AZUKI於條款前言部分明確說明,NFT持有者擁有NFT的所有權,但除條款明確授權的範圍之外,NFT持有者並未獲得藝術作品、品牌及相應的知識產權。

想要商用得先經過AZUKI的授權許可,並且該許可是“非排他性”的,舉個例子,用戶將他的AZUKI授權給A做廣告,項目也可以同時將該NFT授權給B做廣告,這可能導致持有者和項目方之間產生一定衝突。

由此可見,對於NFT本身所有權和控制權,持有者購買後即完成轉讓,項目方再也無權控制;而對於NFT ART(NFT上的圖片、視頻、音樂等)的商用權利,則需要根據具體條款判斷。

目前大多數項目並沒有明確轉讓NFT ART的商用權利,持有者並不能排除其他方對其持有的NFT藝術作品的商業使用,也就是在商用權利這部分,持有者、項目方或藝術作品的原作者之間可能會發生一定衝突。

我可以把我的NFT授權給別人做品牌宣傳嗎?

NFT只是一個權屬證明,能夠用於品牌宣傳的,實際上是NFT的底層作品(如圖片、視頻、音頻等)。

目前對於NFT及底層作品的商業使用,大多是發行方通過許可授權的方式進行,不同平台可能會有差異,所以需要根據發行方具體的聲明或協議確定。

比如BAYC有關商用權利的條款中,就授予了持有者一個可在世界範圍內無限制使用的商用許可,並明確持有者可從中獲得收益,因此根據該條款,NFT持有者可以使用BAYC為品牌做宣傳並獲取收益。

而在村上隆的太陽花MURAKAMI.FLOWERS相關條款中,就明確聲明不會授予持有者商用權利,此種情況下,NFT持有者如果用該NFT進行商用行為就面臨著侵權風險。村上隆與被Nike收購的RTFKT工作室聯合推出的CloneX也有類似條款,明確聲明不會授予持有者商用權利。

因此,能否使用NFT底層作品為品牌做推廣,或用於其他商業用途,並從中獲取收益,還需根據NFT的商用權利相關協議內容具體判斷。

我如果想找個NFT做形象代言,應該和誰談?

形象代言屬於商業權利的範疇,想要找代言,首先要明確該NFT商業權利的歸屬方。

如果項目方將商業權利授予了持有者,則可以直接聯繫持有者進行合作。

如AZUKI相關條款中,在授予NFT持有者商用權利的同時,亦授予了再許可的權利,也就是持有者可以直接授權你進行使用。

如果項目方保留了商業權利,那麼品牌主還需要進一步了解授權方式,比如需要通過幾方的授權、是否為獨家授權等,在這過程中可能需要同時協調持有者、發行方以及創作者等,處理不當可能會產生侵權風險。

如太陽花MURAKAMI.FLOWERS相關條款聲明,並未授予NFT持有者商用權利,且底層作品的相關商用權利究竟歸屬於誰也並未明示,想要獲得類似該項目NFT底層作品的商用權利顯然不易。

NFT本質上其對應作品的權利憑證,持有該憑證者(NFT持有者)享有的權利範圍,仍取決於發行方。品牌主在與NFT持有者合作時,注意不要踏入“持有=所有權利”的誤區。

在國內的NFT數字藏品領域,已經有司法案例顯示,部分發行方存在權利瑕疵,即未經原藝術家充分授權,就將藝術作品發行為NFT,這會導致購買了NFT的持有者的權利也存在瑕疵,比如國內NFT侵權第一案中,某平台在未取得原作者馬千里授權的情況下就將其作品“胖虎打疫苗”製作成NFT在平台上進行銷售,法院最終也是判定平台構成侵權。

在海外發行的NFT中,交易所一般也不會對NFT背後的授權進行詳細審查,這無疑也會放大品牌主與NFT持有者進行授權合作時的侵權風險。比如灰晝的作品在發到國內數藏平台後被他人在Opensea上架並包裝成一個NFT頭像項目。

因此,對於NFT進行審慎的權利盡職調查,應當是NFT商業合作的第一步行動。

NFT商業權利的使用範圍能更改嗎?

NFT項目的商業權利,主要來自於項目發行方的權利聲明。

目前主流的權利聲明形式,均是由NFT項目發行方通過自行公告的形式予以公示,缺乏具有公信力的備案機構,這意味著項目可能會自行篡改。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發行方直接在條款中明確保留其修改相關聲明和協議的權利,比如AZUKI。

一般來說,發行方的商業權利說明應該認為是NFT交易合同的一部分,既然是合同,那麼在未經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是無權作出變更的。因此,即使項目方修改了商業權利聲明,也只能對修改後的交易產生影響,而不能回溯影響此前已經發售的NFT。

對於NFT的購買者而言,審查並留存交易當時發布的商業權利聲明,對於維護自身權益有重要意義。我們也呼籲從商業誠信的角度,NFT項目方應當發揮WEB3精神,將商業權利聲明寫入到智能合約中,利用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性來保障各方的權益。

NFT當初在設立時的商業權利的條款是否會影響其被收購和投資?

該問題可從兩方面考慮。一是NFT是否可再次轉讓,目前常見NFT項目大多都是允許再轉讓的,所以這種一般不會有阻礙。二是商業權利的授權範圍,投資者可能會考察商業權利授權範圍是否符合其具體需求,如授權許可範圍過於狹小,則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意願。

操作指南

所以如果你想要購買NFT或者找NFT進行商業合作,可以先到項目方的官網找到商業權利的相關條款,然後進行以下操作:

  • CTRL+F 搜索“ownership”,重點看跟“the art”“artwork”相關的條款;

  • 如果出現了“grant”的字眼,可能意味著要取得發行方授權;

  • 如果出現“non-exclusive”、“license”等字眼,則先緩一緩,再確認授權的具體內容;

  • 如果出現“no other rights”、“do not receive”等,則說明項目方保留了商業權利,你不能進行商用。

鏈接:https://twitter.com/blockmaniaDAO

感謝Astrolegal 象星律師事務所鄭瑋律師(合夥人)、馮悅律師、孫奇敏律師對本文版權問題回答的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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