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美國兩黨最新加密監管法案

來源:星球日報

2022年6月7日,美國兩位參議員聯手提出一項針對加密領域的提出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 ),法案涉及到加密貨幣和加密資產的運行,以及CFTC和SEC管轄權,穩定幣監管,銀行業務,數字資產的稅收處理等。歷次監管的變化,都對加密行業產生很大的影響,這是為什麼要關注這個法案的原因之一。本文除了解讀法案之外,在最後一部分敘述了知名投資機構USV合夥人Fred Wilson對本法案的評論(他已經好幾個月沒有對加密領域發聲了)我們看這篇是作為一個國際動向進行關注,盡量要客觀。

背景

美國是全球金融領導者,為了確保美國的下一代擁有更先進的機會,我們將數字資產整合到現有法律中,在努力應對風險的同時,要充分利用數字資產的高效率和透明度。 ——美國參議員Lummis

2022 年6 月7 日,美國紐約州參議員Kirsten Gillibrand(D-NY)和懷俄明州參議員Cynthia Lummis(R-WY)聯手提出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該法案涉及到加密貨幣和加密資產的運行,以及CFTC 和SEC 管轄權,穩定幣監管,銀行業務,數字資產的稅務處等。

《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旨在為數字資產建立一個全面的監管框架,而且暫時看起來是以一種對加密貨幣友好的態度,與普遍對加密貨幣持懷疑態度的政府和監管機構形成對比。該法案主要強調加密資產和數字資產的靈活,創新,透明度、保護消費者,提出了將數字資產整合到現有法律的觀點,為不斷增長的Web3 行業提供確定性。

本法案旨在為數字資產創建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鼓勵負責任的金融創新。 Lummis-Gillibrand 法案是迄今為止是美國兩黨(民主黨和共和黨)為不斷發展的數字資產和區塊鏈行業,提供的確定性和清晰度的最實質性和最全面法案之一。

參議員Lummis 認為:“美國是全球金融領導者,為了確保美國的下一代擁有更先進的機會,我們將數字資產整合到現有法律中,在努力應對風險的同時,想要充分利用數字資產的高效率和透明度。我的家鄉懷俄明州,在數字資產監管方面走在全美國前列,我想將這種成功經驗,帶入到聯邦層面。隨著數字資產行業的不斷發展,國會必須仔細、審慎地立法,要在促進創新的,保護消費者免受不法分子者的侵害”。

《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是我與參議員Kirsten Gillibrand 共同製定的兩黨框架,為負責監管數字資產市場的機構構建了監管清晰度,為穩定幣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強大、量身定制的監管框架,並將數字資產整合到我們現有的稅收和銀行法律中。感謝參議員吉利布蘭德在這項立法上的努力,期待更多同事參與到這項努力中來。

“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在過去幾年中經歷了巨大的增長,如果利用得當,可以提供巨大的潛在利益。至關重要的是,美國在製定監管新金融產品的政策方面始終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鼓勵創新和保護消費者。”
內容要點

這項立法的亮點是:有可能解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關於加密貨幣管轄權的現有爭議,尊重CFTC 的意見。

在稅收方面,法案提出要求美國國稅局(IRS)發布法規,釐清數字資產行業長期存在的問題,豁免每筆消費不超過200 美元價值消費(商品和服務)的資本利得稅,允許加密礦工推遲對挖礦或押注時獲得的數字資產繳納所得稅,直到處置資產時才需要繳稅。

不過,總體來說,這個法案可以算是對加密貨幣未來監管模式的一個開始,但是目前處於選舉的後期,法案進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它會給下一屆國會談判奠定基礎,擬議的法案是很漫長。
法案內容

法案內容要點(部分)

1. 該法案建立定義數字資產的標準,來定義哪些數字資產屬於商品,哪些屬於證券,通過分析資產的目的以及資產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和權力來做出這一判斷,這種定義,有助於為數字資產公司釐清具體的監管義務。

2.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可以獲得對數字資產現貨市場的監管權

本法案賦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數字資產現貨市場的監管權,注意,這種賦權是基於Gillibrand Lummis 法案起草者對大多數數字資產定義為商品,而非證券。這意味著,如果Gillibrand Lummis 法案正式成為法律,那麼,符合商品定義的數字資產,如比特幣和以太坊,將會由CFTC 監管。

3.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適用於各類加密貨幣行業參與方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適用於公司、企業、加密貨幣Broker,以及持有政府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從事涉及數字和虛擬資產、智能合約業務、涉及轉讓和/或發行的交易的所有實體。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包括的範圍有:加密貨幣交易所,如Gemini、Binance、Kraken 等。

儘管本次Gillibrand Lummis 法案沒有精確地提到對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相關用戶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協議的監管,但是,法案在盡可能保證全面性,未來DeFi 協議和DAO 可能在以後會被納入其中,因為法案提到了適用範圍”法律規定的持有許可證、註冊或類似授權的個人或實體”。

4. 對數字資產的概念和範疇進行了定義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美國法典第31 章第9801 節)正式定義了”數字資產”、”數字資產中間商”、”智能合約”、”穩定幣”、”虛擬貨幣”以及其他各種加密貨幣行業的慣用術語。

a. 簡單概述一下,”數字資產”是”原生的電子/互聯網資產”,”可以賦予經濟、專有或訪問權;並且,是應用加密安全的分佈式賬本技術或任何類似技術進行記錄”,包括”虛擬貨幣和輔助資產,符合《商品交易法》第2(c)(2)(F)條”,”支付穩定幣,符合《2000 年銀行產品法律確定性法》第403 條(7 USC 27a)”。 SC 27a);”其他證券和商品,符合A 項的規定”。

b. “數字資產中間商”是指根據”商品交易法”、”1934 年證券交易法”和其他”可以進行與數字資產有關的市場活動”和穩定幣的”持有許可證、註冊證或其他類似授權者”。

c. 支付穩定幣”是指一種數字資產,它”可按要求一對一地贖回以美元計價並被定義為法定貨幣的票據”,”由一個商業實體發行”,”附有發行者的聲明,說明該資產可從發行者或另一個確定的人那裡贖回”,”由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不包括其他數字資產)支持”,並”打算作為一種交換媒介使用”。

d. 該法案將”智能合約”定義為”部署在分佈式賬本技術網絡上的計算機代碼,根據特定條件的發生或不發生來執行指令;”或”任何類似的類似物;”並”可能包括佔有或控制數字資產和轉移資產或為這些行動發布可執行指令。”

e. “虛擬貨幣”被定義為”數字資產”,”主要用作交換媒介、記賬單位、價值儲存或此類功能的任何組合”,”不是法定貨幣”,”不從基礎金融資產(其他數字資產除外)獲得價值或由其支持”,以及”包括數字資產…… 附有發行者的聲明,即完全基於智能合約,將維持一個計價或掛鉤的價值並在從發行者或其他確定的人那裡贖回時提供。”

5. 關於穩定幣消費者的保護,對穩定幣發行方的規定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要求所有支付穩定幣的發行方必須有100% 的準備金,需要詳細披露支持穩定幣的資產情況。發行人還必須確保持有者可以按照1:1 的比例用公認的法定貨幣贖回穩定幣。

6. 對加密貨幣的國家安全影響進行考量

例如,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對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央行數字貨幣應用進行了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

7. 美國各州統一法律

該法授權並指導各州銀行和監管機構在兩年內對涉及數字資產的交易採用統一的貨幣轉賬許可要求。

8. 擴大了經紀機構(Broker)的定義範圍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修訂了1986 年《國內稅收法》第6045(c)(1)(D) 條,將”Broker “定義為”任何在正常貿易或業務過程中(為了獲得報酬)準備在其客戶的指導下進行數字資產銷售的人”。

9. 稅收影響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將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個人交易中處置虛擬貨幣的收益或者損失,包含在聯邦所得稅的總收入之外,但是涉及加密貨幣收益或損失”不能超過200 美元”。不過,這一豁免不適用於處置虛擬貨幣以換取其他證券、法幣、數字資產、證券、商品或加密貨幣,無論它們導致收益或損失。

10. 關注能源消耗

法案提出,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需要對數字資產領域的能源消耗進行分析和報告。最近,某些加密挖採因能源消耗過大而受到審查。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將確定利用採礦技術的最佳方式,希望美國能夠實現氣候和清潔能源的目標

USV 創始人的評論

USV 的創始合夥人(筆者最敬佩的投資人之一),Fred Wilson 在他的博客裡也提到了Gillibrand Lummis 法案:Fred Wilson 是這麼評論的的:

紐約州參議員Gillibrand 和懷俄明州參議員Lummis 聯手提出一項法案,旨在將加密資產的大部分監管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轉移到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也就是承認這些Token 更像商品而不是證券。

法案細節公開後,會接受大量官員、監管機構和行業反饋。不過尚且無法確定的是Gillibrand Lummis 法案是否會正式成為法律,如果成為法律,也許會有一些修改,這些修改無法確定具體會怎樣。不過,Fred Wilson 對這個法案的進展感到比較受鼓舞,因為加密Token 是Web3 的一個基礎元素,技術架構支持去中心化的應用程序,降低了大型科技平台對用戶生活和數據的控制,並允許用戶擁有數據和DAPP 所建立的加密網絡的份額。 Fred Wilson 覺得,將這些用戶Token 限制為證券不對,而且會影響它們的大部分功效,會抑制Web3 重塑技術行業的潛力。

結語

Gillibrand Lummis 法案,旨在為目前放飛的加密貨幣行業提供審慎監管框架。不過,該法案旨在根據數字資產的預期目的進行劃分,也就是最後大部分數字資產會由CFTC 負責監管,而被視為證券的數字資產就根本不屬於數字資產,而是證券,會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轄。如果Gillibrand Lummis 法案成為正式法律,到底是會進一步推動加密貨幣的主流應用?還是會將這個剛剛起步的行業調控到不復存在?只有時間會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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