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消息,日前,一個發行沒有任何信用價值的“虛擬貨幣”並實施網絡傳銷活動的團伙,經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後,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五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經查,該傳銷組織自2018年5月建立以來,發展會員3萬餘人,共計收取傳銷資金折合人民幣2.1億餘元。
據悉,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間,蘇某等人在全國多地成立多家公司,先後開發建立三個投資理財平台。
平台設立後,他們沒有進行任何實際經營活動,而是以投資理財、銷售可以挖公司內部發行虛擬幣的“礦機”為名吸引社會公眾加入,並要求會員在團伙成員吳某開發的虛擬幣交易所購買虛擬數字貨幣入金,兌換成“理財積分”或購買礦機、支付礦機押金的方式繳納入門費,獲取發展下線會員和挖幣資格。蘇某稱,為了吸收更多成員加入,其套用了傳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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