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文物IP資源的數字藏品,見證了文物和文化遺產在數字時代下更迭不休的強大生命力。數字藏品正在成為文博行業探索的新業態。
基於文物IP資源的數字藏品,見證了文物和文化遺產在數字時代下更迭不休的強大生命力。數字藏品正在成為文博行業探索的新業態。現階段,文物數字藏品更接近於數字化的文創產品,本質上我們可以把它當成是文創產品。作為一種文創新形態,數字藏品把文物背後的歷史文化以更年輕化的體驗方式傳遞出來,有利於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但與此同時,尚處於早期探索階段的文物數字藏品也存在不少監管問題與經營風險。
圖片來源:故宮博物院
6月11日是2022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作為展示文化遺產風采的場所,疫情下的博物館正不斷拓展數字體驗、豐富數字內容,建立觀眾與文化遺產新的鏈接方式。
以近來火出圈的數字藏品為例,據統計,5 月17 日至18 日,敦煌研究院、國家大劇院、盧浮宮博物館等10 家博物館和圖書館在天貓首次推出共20 款文創文物數字藏品,總量共2.5 萬枚。
文物數字藏品,是文物IP的創意作品基於區塊鏈技術確權,並通過數字化手段實現網上共享傳播的產品,其不可篡改、永久保存的特性讓文物找到了“活下去”的新方式,或將成為年輕一代新的文化生活體驗方式。
圖片來源:故宮博物院
文物“走出”博物館
數字藏品正在成為文博行業探索的新業態。現階段,文物數字藏品更接近於數字化的文創產品,本質上我們可以把它當成是文創產品。它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促進文化傳播。文物借助數字藏品“走出”博物館,通過線上平台的展示與售賣,縮短了文物與社會大眾,特別是青少年群體之間的距離感,更大地激發了他們對於文物及其相關歷史文化的興趣。
二是培育新業態。創意借助文物數字藏品再次隆重進入文博領域,創意使文物煥發出新的生機,文物使創意展現出新的動能,二者有機融合,被社會聚焦、網絡透視、行業認可,促進了文化創意產業的轉型升級,催生了文化產業的新思路、新業態。
三是催生新消費。文物數字藏品作為新生事物,將文博行業引進互聯網經濟中,激發了文物愛好者、網民等不同群體的消費需求和購買慾望,同時又通過“創意激發”帶動文博行業實體經濟發展,構建文博領域消費新模式。
作為一種文創新形態,數字藏品把文物背後的歷史文化以更年輕化的體驗方式傳遞出來,有利於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但與此同時,尚處於早期探索階段的文物數字藏品也存在不少監管問題與經營風險。
一是缺乏國家層面嚴格監管。目前,文物數字藏品市場尚處於政策和監管的“混沌期”。
二是缺乏市場規範。聯盟鏈與交易平台基於自身數字網絡技術,各自為政,無法跨鏈流通且目前禁止二次交易,用戶購買文物數字藏品後沒有應用場景,缺乏流通性和永續性,導致無法通過市場自發調節數字藏品的定價體系。
三是缺乏行業標準。數字藏品市場缺乏統一公信的認證標準、發行體系、定價標準、價格調節機制,交易平台良莠不齊,導致價值不等、價格不一,給市場帶來了混亂,也無法完全預防市場泡沫的產生。
四是缺乏質量保證。目前,數字藏品深挖內容不夠,創意設計水平較低,市場中缺乏優質、特色、豐富的數字藏品,無法滿足數字藏品愛好者的需求。
五是缺乏安全保障。隨著國內大型電商平台搶灘試水,暴露出多方齊頭並進、資本集中壟斷、平台惡意競爭、市場盲目炒作等多方面問題,也可能出現由於平台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的數字藏品滅失問題,同時也存在耗能所導致的碳排放問題。
呼喚新版權理念
從文物數字藏品市場所存在的問題,反映出其三方面發展現狀:
首先,文物數字藏品的參與主體愈發多元。可以看到,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文物數字藏品,在傳播、共享文物及歷史文化知識的同時,也能給予參與者以商業化開發的回報與激勵,使多方機構或個人以不同身份參與其中,助推文物數字藏品迅猛發展。以文博單位為主的資源方,以文創企業或藝術家、設計師為主的創作方,以技術公司、平台運營公司為主的發行方,以及隱匿在三方主體背後的,文物數字藏品源文件的持有者,加之很多互聯網頭部企業、大型文化公司紛紛開發自己的聯盟鏈,多元薈萃,這就要求各方需要彼此制衡與協同,共同探索拓寬文物數字藏品市場的新路徑。
其次,參與主體的多樣性,必然導致文物數字版權的歸屬界定愈發複雜。文物數字藏品具有收藏價值的前提之一是確權問題。基於區塊鏈技術,文物數字藏品為保護版權提供新思路的同時,也提供了新的難題。文物資源因其先天的特殊性,在數字版權的歸屬界定上存在邊界不清問題:版權持有者既可能是資源方、創意方、發行方中的任一角色,也可以是游離於其外的第四個主體。這就需要文博界、法律界、版權界、學術界共同探討研究,提出相應規範的政策建議,重新調整版權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關係,創建一種平衡私權與共享、建構合理版權層次、保留部分權益的新版權理念。
由此,公信權力介入市場發展的需求愈發緊迫。國家相關部門和文博行業要盡快加強監管,完善數字藏品相關法規體系,以明確其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制定數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提高交易平台建設的行政審批門檻,並對交易平台的區塊鏈算法應用、交易產生的數據進行監督管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數字藏品交易平台進行違規、違法操作,侵害數字藏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鑑於我國具體國情和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需求,鼓勵文化數字版權的公益性共享傳播,同時保留具體管理機構的商業化開發運營的版權權益,引入“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文物數字資產通過前置審查、二次創作、共享使用、合作互利等方式,平衡文博單位、創作者、發售平台等多方利益關係。
圖片來源:中古云博
2021年5月8日,山西大同雲岡石窟研究院數字中心工作室的“90 後”工作人員王超在五華洞進行影像數據採集( 詹彥/攝 )
“創意”是重中之重
文物數字藏品不應是簡單化的“複製物”,而應堅持“文創賦能”。 4月11日,中國文物交流中心提出“再次創作特徵”標準問題,呼籲不要將“文物本體數字原型”作為數字藏品發售,並提出在註重合法性、普惠性基礎上,更加關注文物數字藏品的公益性、安全性和獨特性。
在文物數字藏品創作過程中,“創意”是重中之重,要深入挖掘並賦予文物數字藏品文化內涵與精神價值,通過二次創作,實現文物的價值創造、價值再生與價值增值。
一是以公益性為導向。基於文博領域自身的社會責任和文化使命,其所發行的數字藏品應區別於藝術品拍賣,堅持文物數字藏品的公益屬性,將目標群體定位為社會大眾,傾向於平價普適易得,引導公眾樹立積極正面的文物數字藏品收藏觀,從而助力文博數字藏品背後的文化普及,滿足社會大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以原創性為內核。針對文物IP的文化內涵,充分利用數字技術優勢,深入挖掘闡釋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審美價值、科技價值、時代價值,開發更多原創性的文物數字藏品,提昇文物數字藏品的創新力與競爭力,讓文物數字藏品更具延展性和獨特性,從而帶動文物“活”起來、博物館“動”起來,使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年群體對於歷史文化更有參與感、體驗感。
三是以故事性為支撐。任何一種文物數字藏品都具有自己的生命週期,文物數字藏品應充分發揮資源的文化屬性,通過故事的挖掘和情景的營造,打造專屬IP,衍生系列文物數字藏品,延長文物數字藏品的生命週期。將嚴肅的傳統文化凝縮處理,抓取主要文化內涵進行輕量化傳播,使傳統文化活潑化、藝術化、趣味化,符合互聯網時代下快餐式閱讀、娛樂化學習的特徵。
四是以社交性為標識。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透明性、可追溯性,每一份數字藏品都可以有完整、流傳有序的收藏記錄。買家擁有了數字藏品,即是為其做了獨一無二的標記。擁有者還可以展示、轉贈,甚至與社交媒體平台進行互聯互通,凸顯數字藏品的社交屬性。文物數字藏品亦是如此,藏友基於其進行社交,既有身份象徵和群體認同的意義,也是傳播、弘揚傳統文化的路徑之一。
五是以落地性為延伸。文物數字藏品不僅能在虛擬世界裡發揮作用,更能通過線上向線下的轉化,助力文博產業發展。一方面,可以藉助文物數字藏品宣傳實體文物與博物館,吸引購買者前往參觀學習;另一方面,虛擬的文物數字藏品可以聯動實體文創產品,打造系列IP衍生品。
“誰言一點紅,解寄無邊春。”基於文物IP資源的數字藏品,見證了文物和文化遺產在數字時代下更迭不休的強大生命力。對於順應時代而產生的新生事物,我們理應謹慎而不排斥,通過政策引領、行業規範、多方協同,確保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字文博持續傳播,切實讓文物活起來、不斷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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