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ter & Music 翻譯:Wonder Chan
當我們購買音樂NFT 時,我們到底購買的是什麼?購買了NFT 就一定擁有了所有權,可以享受分成了嗎?音樂NFT 的所有權到底包含哪些權利?這篇文章從法律角度來解析了目前音樂NFT 領域存在的版權問題以及解決方案,相信你看完之後一定有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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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音樂NFT 領域充斥著各種天價銷售的頭條新聞……但銷售出去的到底是什麼呢?在註釋完音樂NFT 合同並向律師請教之後,我們發現關於「NFT 所有權到底是什麼」的描述很少,甚至還有很多相互矛盾的觀點,更不用說藝術家和平台根本無法兌現他們對買家的承諾。藝術家希望作品的使用協議是簡單的,但全球音樂版權的生態系統是複雜的,這一基本矛盾造成了教育和溝通之間的鴻溝。
Water & Music 社區在過去兩個月完成了《音樂和Web3 領域現狀》系列研究報告,報告一共包含五個部分,本文為第二部分。我們在文末列出了為我們研究音樂NFT 法律問題提供線索的貢獻者(按角色排序),以及在研究過程中註釋的合同列表、音樂/ Web3 標準有關的參考資料。
本報告的第一部分研究了《生成性音樂NFT 的新興市場》,你可以通過訪問我們的官網查看目前完成的所有報告,以及社區成員和貢獻者的完整名單。
音樂NFT 去年在一級市場的融資金額超過8,000 萬美元,推動了區塊鏈音樂行業的空前發展和實驗浪潮。音樂NFT 的支持者對去中心化基礎設施的優勢大加讚賞,認為它可以消除根深蒂固的行業中間商,取代已經過時的唱片公司、圈內人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職能。而且,去中心化基礎設施讓新一代的音樂家和創作者的大部分勞動成果可以被看到。
但是,在爆炸性的融資增長和炒作背後,人們對於「購買音樂NFT 時真正購買的是什麼」沒有清晰的了解和認知。人們也不知道,在法律層面上,該技術是否真正「解決」了複雜的音樂版權所有權背後的基本爭議。
儘管該領域已經歷五年以上的開發和融資,愛好者和投資者也為區塊鏈音樂行業解決方案貢獻了數百頁的白皮書內容,但一切還尚未起步。早在2015 年,藝術家和開發者就一直試圖用區塊鏈來解決音樂行業最大的問題——晦澀的法律協議和復雜的版權法限制了創新的腳步,明確創作者歸屬的困境,版稅的及時支付也遇到了困難(更何況可用版稅的市場蛋糕也在逐漸縮小)。
早期,人們認為區塊鏈將是音樂行業的B2B 萬能藥,它可以提供一個去中心化賬本,以更透明的方式記錄音樂版權和所有權元數據,同時還有「智能合約」功能來實現版稅的驗證和自動化流轉。在2015 – 2018 年期間,許多初創公司和項目開始湧現,如ConsenSys 旗下的Ujo Music、JAAK、伯克利音樂學院/ 麻省理工學院聯合成立的Open Music Initiative,他們壯志雄心,希望為全球音樂業務建立去中心化的許可權和支付基礎設施。
但事實證明,改變行業固有的權術規則、說服競爭對手開源版權數據庫並非易事。這些項目願景過大,在行業巨大壓力下,他們逐漸崩潰。在最近Water & Music 主持的推特空間中,HIFI Labs 加密主管、Ujo Music 前項目主管Jack Spallone 提到:「我們試圖與行業巨擘合作,推進其係統的現代化進程。但如果你認為這代表可以登記全球所有的音樂目錄並通過自動化程序來獲得許可,那就有點天真了。」
五年後的今天,區塊鏈音樂行業的一些項目已經汲取了教訓,尤其是NFT 相關的項目。大多數圍繞音樂NFT 的變化不只是發生在微觀層面上,不只是涉及單個藝術家和少數幾個或者100 個買家,也不僅僅是試圖將幾萬或數百萬的歌曲轉移到鏈上;大家開始關注如何從0 開始圍繞音樂創建全新的經濟模式,而不是僅僅是將傳統的法律框架帶入Web3 軌道上。
基於這種新出現的範式,在關於如何將區塊鏈大規模應用於音樂產業方面,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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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傳統的音樂產業結構引入W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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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棄過往,創造全新的系統。
在這個二元選擇中,選擇了第一個就排除了另一個,反之亦然。但是,這兩種理念需要大規模的統一採用才能產生真正的影響。因此,選擇何種意識形態對在生態系統中的所有從業者來說是一個關鍵問題。那些在Web3 領域的活躍者此刻應該做些什麼?又有哪些法律問題應該注意?
在本文中,我們採訪了幾位律師,並對最近發布的音樂NFT 項目完成了40 多頁的合同註釋,以思考上述兩種理念在當前形勢下是如何發揮作用的(可以在文末的附錄中查看註釋合同的完整列表)。過去幾年中,已經有很多關於音樂NFT 法律問題的思辨或抽象辯論,我們希望通過更具體的合同為例對這個問題來進行探討,這些合同都是現實世界中知名NFT 項目中為收藏家和投資者提供的,他們重點探討了現代音樂環境中仍然存在的主要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帶,以及這些漏洞如何在短期內對藝術家和粉絲造成了或好或壞的實際影響。
免責聲明:本文並非由律師撰寫,文中內容只是為了傳達一般信息,不提供任何法律建議或意見。本文內容不應作為任何特定情況下的法律意見倚賴,也不代表最新的法律發展。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任何人不應依賴本文中的信息採取任何行動。對於任何人依據本文信息,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的後果,Water & Music 不接受或承擔任何責任。關於具體的法律問題,應聯繫律師尋求建議。
版權101——當我們談論「所有權」時,我們到底在談論什麼?
從法律角度看,所有權是一個簡單的概念,它指的是個人對特定財產的特定權利,包括知識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但是,音樂的所有權並不能簡單定義。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為了協調開放IP 給社會帶來的益處,以及激勵發明者和創作者,這兩者間的平衡,為創作者的作品提供最初排他對價權(法律術語,指雙方之間通過金錢或商品等形式建立的利益關係),以促進社會的進步。
常見的知識產權類型包括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機密,當然還有很多其它類型。在涉及到公眾人物時,姓名權、肖像權和公開權有時會被放在一起討論。雖然對近期的一些NFT 項目來說,商標權和公開權也相當重要;但就本文來看,了解版權的基本知識可能是最有幫助的。
版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它賦予了版權所有者復制和傳播創作性作品專屬權利。音樂之所以可以成為一種獨特的版權,原因是在每一個錄音作品中包含多種版權:音樂的基礎詞曲權(例如樂譜);錄音作品權(即基礎音樂作品的具體錄音版本);公開表演權(公開表演某作品或播放某錄音的特定版本的權利)。
因此,在不同情況可能需要不同和/ 或多個許可,包括:1)播放錄音,2)複製歌曲,3)傳播或廣播歌曲,4)與任何視覺內容定時組合播放歌曲(例如在Netflix 節目中使用的歌曲),通常是由擁有不同類別版權的實體提供。
音樂版權的所有權有一段複雜的歷史:Michael Jackson 買下披頭士樂隊的版權和隨之而來的不斷紛爭,Taylor Swift 試圖從前唱片公司和投資者手中奪回她的錄音作品控制權;一位普利策獲獎記者以釣魚的方式成為了數百首作品的詞曲作者。大多數音樂版權的重大換手都遭遇了某種程度的爭議,這也說明了「多方爭奪單一作品中的多種版權」這一制度的缺陷。
NFT 是否能從本質上修復這些缺陷?雖然這項技術會給藝術家帶來一定好處,雖然區塊鏈確實有助於建立更透明的歸屬機制(假設輸入的數據是準確的),但該技術本身並沒有「解決」音樂產業中所有權複雜性的問題。
Reed Smith LLP 的合夥人Sophie Goossens 對這個問題發表了看法:NFT 是替代所有權的一種形式,即通過合約建立的所有權。在數字文件中不存在合法的財產,因此也不存在數字財產的合法所有權,但雙方仍然認可這種形式的所有權。
所以,Goossens 認為NFT 是知識產權的第三層概念——替代的數字所有權,而之前是有形物品和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這種結構看起來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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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擁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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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世界的購買者擁有實體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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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上的NFT 所有者擁有的是由合約創建的替代所有權。
這幅被《紐約客》拒絕的漫畫精確描述了這種結構(《指環王》的粉絲希望索倫仍然擁有作品的知識產權,儘管已經被賣給了佛羅多)。
雖然不能擁有這些珍貴的實體,但可以花錢將自己的名字作為所有者記錄在分佈式數據庫中。
雖然NFT 為所有權新增了一層含義,但記錄在區塊鏈上的作品並不能改變原始作品的所有權。這種改變仍然需要在「物理世界」中得到法律上的驗證。尤其是當購買一個音樂NFT 伴隨著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和/ 或與所述知識產權相關的未來版稅時,這一點尤其真實。優化合同條款,為普通歌迷免去了繁瑣的法律條文,3LAU、Lil Pump、Lyrah、Vérité、Jacques Greene 和Daniel Allan 等音樂家已經嘗試將流媒體版稅的收入分成作為他們銷售和眾籌的NFT 的主要「效用」。
然而,分析了權利轉讓或版稅分享NFT 的附屬基本協議的「細則」之後,我們發現,音樂版權的法律所有權和區塊鏈記錄的所有權之間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們分析的所有音樂NFT 合同里,關於「NFT 所有權到底是什麼」的描述很少,甚至還有很多相互矛盾的觀點,特別是將虛擬的數字財產所有權與「物理世界」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相混淆。如果只是一次性實驗,這樣的錯誤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音樂行業想大規模採用區塊鏈基礎設施,這些概念混淆可能會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
問題1:事情並不是想像中那麼簡單
在許多現代音樂NFT 的合同中,藝術家希望利用區塊鏈技術來簡化流程,特別是如何更恰當地考慮作品的原創作者利益,或更透明地在多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版稅收入。但是,當與律師談及如何踐行這一流程時,是以知識產權所有權和支配權的準確描述為代價的。通常來說,簡化流程的確是一個目標,但在音樂產業環境下,尤其是當藝術家想在多個媒介上高水準地表演某個特定音樂作品時,簡化的合同可能會存在很大的問題。
以Lyrah 的NFT 作品「Taken」合同為例,它是在CreateOS 平台的幫助下生成的:
綠框中的第一句話寫著:「擁有此NFT 後,你可以得到此母帶25% 的所有權,這也意味著你可以獲得這首歌在Spotify 和Apple Music 等流媒體平台版稅收入的25% 。」 但這句話是錯誤的!
如果你擁有一首母帶的25%,不等於你擁有25% 的流媒體版稅;如上圖所示,這首歌有不同的版權所有者,他們都可以分得版稅。這是一個相當明顯的錯誤,並突顯了一個問題:這些簡單的協議需要各方之間的信任。相比擁有不同出版商和單獨影音同步協議、簽約了大公司的藝術家;對新興藝術家來說,他們的版權還沒有分散在不同的實體之間,在小經營規模下,藝術家和歌迷之間的信任是可控的,版稅流程也要簡單得多。
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藝術家公開(有意或無意地)將不同類型的音樂所有權或版權混為一談。 2021 年初,Jacques Greene 出售了一個NFT,其中包括相關曲目的出版權(即基礎作品的版權)。然而,這並不是真正的所有權轉讓,這只是一種可以分享版稅的權利,其條款是Jacques Greene 和NFT 購買者在鏈下商定的。
同樣,Eugy 在Serenade 上架的NFT 作品「Your Touch」允許買家在Eugy 已發布歌曲《My Touch》的Remix 版中錄製一段主歌。當「My Touch」的全平台播放量達到1500 萬之後,NFT 所有者可以獲得 Remix 版本的流媒體版稅收入的25%。但是,Eugy NFT 相關的購買條款明確表示,這些權利並不代表真正轉讓了物理世界的知識產權所有權。
關於歌曲所涉及的不同類型版權,甚至許多音樂NFT 平臺本身就缺乏基礎知識的科普。例如,Republic / Lil Pump NFT 發行活動的登錄頁面中,面向投資者的聲明被簡單的一句話帶過:「您將獲得母帶產生的潛在利潤的分成」,頁面開始展示其他內容,如下圖所示:
Water&Music 社區成員Jonathan Larr 也為這次發行的合同進行了註釋,並發現了「令人擔憂的」問題:這些合同中的許多還產生了詞曲版稅,而不僅僅是母帶版稅。他提到:「交互式流媒體產生了錄音版稅和詞曲版稅。下載歌曲會產生髮行版稅,而發行版稅歸屬於詞曲版稅。影音同步協議是同時支付給母帶版稅和/ 或詞曲版稅,這取決於所使用的內容。我從一開始就擔心,這些平台對術語的使用是不正確的。」
同樣,當涉及到單個1 / 1 NFT 和/ 或獨立藝術家時,這些細微差別可能沒有那麼重要。但是,想像一下,如果有1,000 多人購買了同一首歌曲的版稅份額、如果這些歌曲NFT 有多個作者、如果大廠牌的藝術家(實際上這些廠牌擁有母帶的獨家所有權)試圖創建他們自己的音樂NFT、如果代表了這些版稅份額的NFT 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如果藝術家(如泰勒·斯威夫特)錄製了母帶的更新版本,應該怎麼辦?更何況各個國家的版權法和「所有權」概念都不相同。
此外,如果一位藝術家侵權了一位藝術家的作品而被起訴,作為NFT 所有者的你是否也要承擔25% 的損失呢?如果你購買了NFT,認為自己「擁有」了它,你會滿足於僅僅只獲得版稅嗎?也許你想擁有創作衍生作品、重新混音或自己控製作品的權利?
具體到Republic / Lil Pump 這個例子:作為NFT 投資者,你認為自己沒有獲得應得的版稅份額,所以你想起訴藝術家,但如果最初提供的信息就是不准確的,法院甚至無法確定Republic / Lil Pump 應該得到何種版稅。如果法院無法確定他們可以獲得哪些版權使用費(例如,是否真的應該涉及母帶和詞曲版稅),那麼,在最好的情況下,會對合同起草人的意圖提起復雜訴訟;法院可以很容易地決定他們是否有權獲得兩種版稅。
……可以看到,這一切迅速變得複雜起來。顯然,儘管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具有我們所描述的各種好處,但仍然無法與復雜的全球音樂版權生態系統相媲美。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情況下,NFT 創作者和NFT 購買者/ 投資者之間的關係和傳統的唱片公司與音樂家之間的關係類似。但並不是要否定這種類似性,因為投資藝術家肯定有助於促進他們的事業發展。也許解決方案不一定是要改變創作者在NFT 銷售中附帶的權利,而是要確保購買者清楚地了解他們購買的是什麼權利,以及他們究竟如何從這些權利中受益。
問題2:缺乏金融監管和問責機制
智能合約指的是在某些預先確定的條件得到滿足時自動執行的交易協議,或者可以簡單理解為一組if-then 函數,即以數字方式在公共和去中心化的賬本上建立與NFT 相關的人造產權。然而,如上所述,這種所有權並不能在物理世界中自動執行,至少在音樂產業,這些合同實際上都不是「智能」的。
那麼,是什麼保證瞭如今諸多音樂NFT 發行中所有承諾的可靠性?尤其是如何保證所有權或投資帶來的好處?在信任關係之外,我們如何才能確保藝術家兌現這些承諾(即確保他們的NFT 發行不會成為騙局)?
MODA DAO 社區研發了一款幫助藝術家保留對音樂的完全控制權的Web3工具,其增長主管Dan Tauhore 在採訪中告訴我們:「我們需要跟踪藝術家與粉絲的互動情況,追踪他們是否真的給予了獎勵。」
換句話說,NFT 是否實現了數字或實體利益,將成為衡量藝術家NFT 發行是否成功的關鍵指標。
在傳統合同中,通常一方要向另一方交付一些產品或給予一些回報;但是,我們註釋的大多數合同,連最基本的信息都出乎意料地少。
例如,關於大規模版權投資NFT 的所有者如何能切實公平地獲得其收入份額,大多數合同幾乎沒有這些機制的細節;
例如,使用哪種加密貨幣或穩定幣支付,多長時間支付一次,是否將回報空投到收藏者的錢包而不是通過鏈接領取,誰將承擔這些交易的gas 費用等等。
這有可能是因為整個過程難以解釋清楚,並且/ 或者目前還沒有工具可以擁有絲滑流暢的付款體驗;但這些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細節,不應該被掩蓋。
版權法不完全適用於區塊鏈相關技術,也無法通過數字文件就明確權利。創始人、律師和監管機構都提出了許多問題,即NFT,或者廣義上的「通證」,是否應被歸類為證券。
1946 年最高法院案件中的「豪威測試」就是法院用於確定事物是否符合「投資合同」的條件並因此受證券法約束的標準。
目前尚未確定該測試是否或如何適用於區塊鏈相關的應用,因此創作者應始終根據其具體行為事實尋求法律顧問。分別有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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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證具體包含哪些權利?是所有權還是其他權利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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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證是否作為依賴第三方的努力獲得收益的一種投資,被宣傳或者營銷?
近期的音樂NFT 發行會不會為給出這些問題的答案呢?讓我們看看作曲家Junkie XL 於2021 年6 月在AmplifyX 上發行的NFT。
NFT 拍賣的「贏家」將與Junkie XL 一起創作他們人生中的原聲音樂,Junkie XL 將根據NFT 所有者的意見創作20 分鐘的配樂。雖然AmplifyX motto 明確指出,買家(或他們術語中的「贏家」)對藝術家進行了「投資」,但與NFT 相關的真正合同條款談到了許可權,並且不包含所有權的轉讓。
雖然合同條款的第七條明確表示:如果中標價超過25 萬美元,所有權存在轉讓的可能,但即使如此,中標者對作品能做的和不能做的事情,就像買方對商品(比如一張DVD)的權利一樣。
儘管這是一個NFT(數字商品)所有權的案例,但擁有的只是「贏家人生中的原聲音樂」這一作品的許可權。合同使用的術語存在問題,在豪威測試的框架下,真正的NFT 可能不應被歸類於證券。
另一方面,Opulous 與Republic 共同創建的S-NFT 看上去則是一款特定的投資工具。他們的公告(劃重點)寫著:
NFT 作為證券工具,為藝術家創造了新的機遇;證券NFT 旨在提高效率,直接分配投資者的版稅份額到他們的加密錢包中。
然而,當我們看到第一份S-NFT 協議的真正內容時,即與說唱歌手Lil Pump 合作之前的版本,我們發現了以下內容(劃重點):
本次發行和證券都沒有按照聯邦或州證券法進行登記,即沒有適用於本公司的特定監管政策。
Opulous 是否應該向SEC 申請註冊S-NFT?與其他加密貨幣面臨的監管問題一樣,人們缺乏共識。
一般來說,SEC 的作用是通過對證券的監管來保護投資者;所以Goossens 和其他律師認為,重要的不是某樣東西是否在區塊鏈上出售;而是該物品,即潛在的證券,是否是一種可替代的、被動的金融資產。
根據定義,NFT 是不可替代的,儘管其他類型的通證和協議(如社交通證)是可替代的。
雖然目前沒有現存法律可以藉鑑,但監管機構似乎不可避免地會在某個時候介入。至於是在五年後還是十年後,完全取決於NFT 的發展速度,當然也取決於相關的私人訴訟數量是否會增加。
由於普遍缺乏關於音樂版權使用費分配流程的教育,在很多情況下,散戶投資者完全脫離了他們所購買版權的經濟現實。
以3LAU 在Royal 發行的《Worst Case》的合同為例,在該合同中,藝術家免費向收藏家分配333 份點播流媒體版稅的「買進份額」,這意味著每個份額最終只能獲得這首歌曲在流媒體市場蛋糕中區區的0.15%。
然而,這333 個NFT 中的大多數現在OpenSea 的地板價為3.25 ETH(截至本文發佈時,約為14,000 美元)。僅僅是「最糟糕情況」下的版稅費用就能使其達到3.25 ETH 的價格,成為值得投資的商品,那麼流媒體的下載數量得是個天文數字;所以NFT 被認為是短期投機資產而不是長期生產性資產。
能夠立即在二級市場上轉售含有版稅的NFT 是否會使散戶投資者面臨風險?如果藝術家在隨後的銷售中保留權益(版稅),這也是NFT 的銷售慣例,也會帶來額外的擔憂。
相比之下,Republic 和Lil Pump 的發行的「S-NFT」,直接表示他們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144 條規定。該規定是對SEC 常規申報要求的豁免,通常用於種子資金和僱員/ 管理人員的股票福利。不過,根據這一要求,投資者需要持有S-NFT 至少12 個月,但在加密貨幣時代12 個月可能相當於好幾年。
已經出現幾個關於NFT 銷售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訴訟案例了。 Roc-A-Fella 唱片公司認為,Damon Dash 為Jay Z 的Reasonable Doubt 發行NFT 時,他無權出售他不擁有的東西。在他們的法庭文件中,該公司表示,雖然Dash 擁有該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出售公司資產。
NFT 也許只是一個數字項目,但當NFT 涉及版權轉讓時,就與物理世界的法律邊界發生了直接的碰撞。
同樣,當昆汀·塔倫蒂諾(Quentin Tarantino)為自己的《低俗小說》電影劇本製作NFT 時,Miramax(美國電影公司)介入並提起訴訟。問題不在於NFT 本身,而在於昆汀擁有的與電影有關的權利是否延伸到了NFT 這種新技術;問題的本質在於權利的利用,在昆汀鑄造《低俗小說》NFT 這一情況,就立即與Miramax 擁有的產品產生了糾紛。
在音樂知識產權方面,由於即使是一首歌曲也有眾多的版權種類和版權持有人,這種權利利用的不確定性只會加劇,即使沒有Web3 也可以將這種不確定性暴露出來。這些早期的「凱達試驗」是冰山一角,監管機構將採用或調整法律,以解決物理世界政策下新的所有權形式。
結論:我們應該怎樣改進合同
目前在音樂和Web3 領域主要集中在為藝術家和他們的粉絲提供小規模的解決方案,這只需要簡單的文檔來幫助人們瀏覽新的支持和互動模式。如果一個藝術家能夠通過NFT 銷售賺到足夠的錢養活自己和自己的藝術作品,那就是一場胜利。
然而,音樂IP 的複雜結構並沒有為簡單的解決方案提供框架。藝術家所渴望的簡單性與他們的藝術所處的複雜結構之間的這種緊張關係,使我們在現代音樂NFT 領域發現了兩個危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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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語言替代了NFT 合同本應包含的對權利的準確及全面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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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合同中,對於NFT 何時是一種投機工具,何時是一種營銷工具,明顯缺乏具體說明。
那麼,我們今天可以對音樂NFT 合同做出哪些切實的改進呢?
首先,是關於教育和溝通方面的。許多藝術家和粉絲,都沒有意識到版權的複雜性。音樂人和創作者需要對他們所承諾的內容以及他們計劃如何兌現承諾持開放態度。而歌迷需要明白,通過NFT 投資他們喜歡的藝術家,可能不會帶來任何潛在的好處,而且,儘管有一些誇張的通稿暗示好處,但這裡確實沒有簡單的暴富計劃。
除了溝通,還需要建立明確的機制,允許粉絲讓音樂人和創作者對其NFT 中包含的效用負責。這需要明確定義什麼是效用,以及如何領取這些效用。如果它包括任何形式的未來收入,我們需要再次進行明確的溝通——關於收入的確切來源,是被動收入,還是包括NFT 內部購買者的積極參與,以及當這些未來收入的權利再次轉手時會發生什麼。
基於區塊鏈的解決方案可以使上述所有問題看起來很簡單,因為當觸發NFT 中包含的任何效用時,可以通過 if-then 結構來解決,但問題本質還是在所有權歸屬以及對所有權的認可。於是,Web3 音樂遭遇了一個不可避免的障礙。
一方面,的確存在風險偏好較高、熱衷於嘗試和交易新興技術和商業模式的人。比如之前提到的MODA DAO,該組織在上個月推出了他們的通證,當時他們甚至連開發目標都還未明確。
另一方面,有一些人希望將整個傳統音樂產業轉移到區塊鏈上,並熱衷於為Web3 的應用建立廣泛的標準。但問題是,由於買賣音樂NFT 的新用例不斷地出現,很難想像這些標準會是什麼。曾參與過The Song that Owns Itself 的音樂/ Web3 領域的資深人士George Howard 在接受采訪時告訴我們:「總得先有交易才有標準……是什麼給了這些人勇氣,自詡洞悉了消費者搜索和使用資產的方式,並且還是在一個全新的維度上?」
在由誰來承擔制定標準的責任方面,存在著一些差異。例如,MODA 或Royal 在音樂NFT 領域的責任與單個獨立藝術家在NFT 發行中的責任肯定不同。
然而,他們都希望從NFT 包含的額外的替代所有權中獲益,我們看到它一次又一次地與物理世界的所有權相混淆。所以,我們應該推動替代所有權的正式權利,作為潛在創作者和NFT 所有者的收入來源。為了使音樂/ Web3 體驗長期運作,我們需要建立這個新的所有權層,作為未來音樂業務法律結構的核心部分。
貢獻者
Cherie Hu (A, B, D)Maarten Walraven (A, B, D)Yung Spielburg (A, B, C)Levi Downey (B, C)Jonathan Larr (B, C)Jillian Jones (B)Brandon Landowski (B)Brodie Conley (C)Joshua Glazer (D)Dan Smith (E)Ana Carolina Laurindo (F)Jack Spallone (G)
(A) Research project leads(B) Writers/editors(C) Core contract annotators(D) Interviewers(E) Other contract annotators(F) Visualization(G) Member sources
Cherie Hu (A, B, D)Maarten Walraven (A, B, D)Yung Spielburg (A, B, C)Levi Downey (B, C)Jonathan Larr (B, C)Jillian Jones (B)Brandon Landowski (B)Brodie Conley (C)Joshua Glazer (D)Dan Smith (E)Ana Carolina Laurindo (F)Jack Spallone (G)
(A) 研究項目負責人(B) 撰稿人/編輯(C) 核心合同註釋者(D) 採訪者(E) 其他合同註釋者(F) 視覺設計(G) 消息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