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看待數字藏品無理由退貨

據媒體報導,2022年6月16日,某數字藏品平台發文稱,針對將發售的新一期數字藏品採取原價退款保護機制,以保證用戶權益不受損失,玩家可在藏品開啟贈與後15天內申請退貨退款。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一般認為,基於區塊鏈NFT技術協議的數字藏品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數字產品,其與特定數字內容相聯繫,具有特定的權益。那麼如何看待這種操作的法律屬性及有關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我們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一、商品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由此可以看出,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通常是基於網絡等非接觸式方式購買線下使用的商品;在線下載的計算機軟件、音像製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並不屬於無理由退貨之列。

二、資產回購相關操作

在金融資產操作或未上市股權投資中也有類似“退貨”即回購的相關操作。一般回購由借貸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資產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資產的安排。其中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息。

通常來說,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資產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在金融市場上,回購協議可分為債券回購和股票回購兩種,兩種形式都是融資的手段,而且一貫都被認為是比較安全且回報高而快的方式。

在未上市股權中也存在股權回購,此時一般與相關對賭要求聯繫在一起。結合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於對賭協議的定義,股權回購條款主要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並給予投資方收回投資權利的條款。根據股權回購條款,投資方即回購權人將在回購條件達成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公司或創始人即回購方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回購其持有的股權。

在上述兩種情況本質上都屬於資產回購。在資產性質的回購操作中,對於出售並承諾回購資產的出讓方而言,其真正目的通常是為了獲得資金的使用。

三、數字藏品回購相關問題

通過對商品無理由退貨和資產回購操作的簡要整理,我們來分析數字藏品無理由退貨相關問題。

(一)數字藏品是否屬於商品?

目前對於數字藏品未取得比較公認的定義。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數字藏品應該是屬於具有某種使用價值的數字產品,如果也具有相應交換價值,應認為其具有商品屬性,但同時也具有一定資產屬性。實際上在未來元宇宙應用中,這種融合性模糊性可能是一個趨勢。

(二)數字藏品是否屬於無理由退貨商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也有除外情況,包括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拆封的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數字藏品為什麼可以回購?其邏輯在於什麼呢?實際上,正如前文所述,對於傳統購來說無理由退貨也是有例外的,數字藏品與上述規定中提到的數字化商品、書報期刊類似,似乎應該不屬於無理由退貨的情形。當然如果屬於用戶對產品信息不透明不了解,則是另一回事。

(三)數字藏品無理由退貨是否構成資產回購?

從媒體報導該藏品無理由退貨方案來看,與典型的網購商品無理由退貨操作有所不同。

本著問題討論交流角度,對該方案需要仔細考察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為什麼開啟轉贈才能回購?因為如果屬於無理由退貨,理論上應該是購得之日起就可以。有沒有可能,其邏輯在於只有開啟轉贈以後才開始進入“交易”階段?

二是如果該操作對照的是網購商品7天無理由退貨規定,那數字藏品回購期為什麼是15天而不是7天?

三是對照其業務有關規定,開啟轉贈需要30天,那為什麼回購期不是30天而是15天呢?似乎其各個環節的邏輯並不太一致。

因此這種安排,已經有類似資產回購的嫌疑。當然數字藏品發行方當然不會認可,數字藏品的發行不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但是如果無理由退貨具體操作邏輯不清晰、依據不明確,司法機構可能會懷疑這種無理由退貨的數字藏品是否屬於真實合法的商品銷售。

針對類似相關情況,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四)NFT產品特徵及風險提示

從NFT產品技術特徵來說,其內在適合基於智能合約交易,這也是未來的趨勢。而智能合約作為一種以信息化方式傳播、驗證或執行合同的計算機協議,其特徵是允許在沒有第三方的情況下進行可信交易,而且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轉。

從NFT產品法律特徵來說,數字經濟和元宇宙應用發展使消費者與投資者、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的界限模糊可能將是一種趨勢,但這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且與之伴隨的是權利共創、利益共享和生態共治,這是一個完整的邏輯體系。

在具體場景和具體操作中,要深入分析和把握與具體產品相關的實質上的權利義務責任內涵和法律風險特徵,在不斷創新數字藏品應用場景同時,注意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維護合理的市場秩序,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範相關法律風險,如此才能行穩致遠。

作者:張烽,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萬商天勤數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區塊鏈技術協會智庫專家,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元宇宙產業委員會常務委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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