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的法律後果分析:基於27個案例的實證分析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一)研究背景

近年來,數字經濟發展勢頭越發迅猛,是全球經濟增長的一大動力,世界各國對於區塊鏈技術都極其關注,從2015年至今,中央法規、地方性法規相關規定層出不窮,特別是在2020年具有井噴式的發展。區塊鏈技術作為比特幣等數字經濟最底層核心的技術,具有公開透明、去中心化、安全、可信等一系列特點,並且,區塊鏈技術不僅可以運用在金融經濟領域,在信息管理、教育、醫療等多方面都有一定促進行業發展進步的作用(見下表2)。因此,除了國際上對於區塊鏈技術的關注,我國對於該技術也十分關注,並出台了相應政策,加強監管[1]。例如,2016年,工信部發布了《中國區塊鏈技術與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國務院的《“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中,也將區塊鏈技術列入了戰略性科技前沿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第五篇第二節提到要培育壯大區塊鍊等新興數字產業。

虛擬貨幣作為區塊鏈的衍生產品,涉及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私人財產權的衝突,其存在飽受爭議。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否定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和法律地位,這也是我國第一次表明對虛擬貨幣的否定態度。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10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再次明確否定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並且這一次還否定了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學術界學界對於數字貨幣的屬性界定存在爭議[2],存在商品說、數據說、證券說等[3]。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將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和規制的權利交給了其他部門,即肯定了上述部門規章的效力,不違反上位法。

在此背景下,部門規章以公權力規制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否認相關合同的效力,但合同無效後產生的何種法律結果呢?相關的財產如何處理引發了司法實務上的困境,出現了許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4]。如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九中,徐某借給林某341個比特幣,起訴要求返還。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比特幣投資者,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之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裁定駁回徐某的起訴。而相反的是,“杭州互聯網法院成立兩週年十大影響力案件之三”中(2019年),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作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肯定了相關買賣合同的效力,支持了原告請求返還的訴訟請求。兩個案例都作為不同法院的典型案例,說明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及其法後果,而判決卻截然相反,也反映司法實務上對這一問題有共識,更有差異。

(二)現實意義

(1)指引虛擬貨幣私法領域的相關司法實踐。在當前我國法院對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上,差異巨大,出現許多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難以達到司法可預測性的效果。根本原因在於部門規章籠統的干涉合同效力,而沒有對法律後果的處理做出細緻規定,如規定“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加上法院僵硬法適用該規定,忽略了民法以補償為目的的原則。從民法原則和判例歸納中,找到虛擬貨幣相關合同有效或無效後的法律後果的合理出路,減少法院判決中出現的偏差,為司法難題提出解決路徑。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沒有影響到國家、社會、第三人的情況下,雙方意思自治才是首要遵循的原則。將虛擬貨幣相關法律行為進行分類,避免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法律行為一刀切進行否定,而忽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構建和諧數字經濟環境。當前我國數字經濟飛速發展,虛擬經濟要得到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的規制和保護,離不開司法實務的及時回應。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也要回應社會的法律需求[5]。司法作為法律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能準確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法律行為,對危害金融安全的代幣融資、發行等行為進行打擊,對私人之間的行為以民法視角審視,對構建和諧的數字經濟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研究思路與方法

(一)研究思路

在研究目標上,本文通過檢索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例,對案例進行分類、歸納、總結研究,為虛擬貨幣相關法律行為面臨的司法困境提供可行性思路,從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安全,營造和諧的數字經濟環境。

(二)研究方法和可行性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通過案例分析方法和實證分析方法。首先,收集了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司法案例,為本文的論證提供了素材和理論依據。其次,對判決出現差異的因素進行分析,同時了解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的真實情況,分析出現差錯的原因。最後,對案例進行總結分析,為相關司法審判提供可行性路徑。

在研究可行性上,自比特幣誕生以來,學術界一直予以重點關注。從最初的宏觀層面探討其性質到具體討論其在民法中屬於何種財產,對虛擬財產的性質研究已經有足夠的理論基礎。近年來,虛擬貨幣相關民事判決案例不斷增長,本文檢索整理了2022年三十多個案例,以這些案例為基礎進行分析。

第二章 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的法律後果的處理問題

一、案例的實證數據與統計分析

(一)相關案例的實證數據

2008年由於中心化為代表的銀行引起全球性金融危機後,2009去中心化數字貨幣比特幣的誕生,開啟了區塊鏈應用的新篇章。作為新興領域,虛擬貨幣經濟經過10多年發展,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的一部分,難以一刀切將其淘汰。在監管層面,對虛擬貨幣的政策一直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雖然政策一直否認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提醒投資風險,但隨著區塊鏈發展和互聯網經濟的推進,相關金融活動呈現日益增長。行業亂象叢生,金融相關犯罪也不斷增長,監管成為一大難題[6]。在私法上,其理論基礎還未完善,虛擬貨幣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還未有達成共識,進而導致司法審判上的一系列問題,如能否基於物權請求返還?這常見於虛擬貨幣被盜後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的案件中[7]。在相關民事案件中,對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有效或者無效後如何處理相關財產?法律後果往往是案件焦點問題,因為當事人關注的是財產如何處理而不是簡單的合同有效或者無效。

為了分析我國司法實務是如何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筆者在北大法寶中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進行檢索調研,以“虛擬貨幣”、“比特幣”等作為關鍵詞,以2022年最新案例為基礎,檢索到3430篇案例,詳細列舉在表1-1。筆者以2022年案例為基礎,排除刑事判決和沒有實際涉到虛擬貨幣的判決,最終篩選出27篇符合要求的案件(見表1-2)。通過研究分析多個具體案例,尋找到法院在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中,存在機械運用部門規章的情形,往往忽略了民法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一般通過對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理來表明自己對虛擬貨幣的態度。

Lw6hUr7II7ikLE5VjYOmM9exdYT9KXoattAzJkRY.png

在研讀上述26份案例後,筆者發現首先在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的效力認定上就存在差異(表1-3),從檢索到的案例來看,法院對虛擬貨幣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有三種情況:1.合同無效;2.合同有效;3.認為不屬於受理範圍裁定駁回起訴。其中,認定無效的主要原因是依據《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為相關合同違背公序良俗屬於無效。而裁定駁回起訴的原因也是《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從而認為相關合同雙方當事人間的關係並非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的起訴。二者都是對部門規章的理解和運用,其中認定無效有一定依據和合理性,但是裁定駁回起訴則屬於機械的運用規定,完全不負責的表現。虛擬貨幣相關民事行為只是因為中間交易流程中涉及到虛擬貨幣,本質上仍是屬於財產糾紛。法院作為司法的最後一道屏障,處理化解糾紛的最後路徑,如果法院都不受理,當事人又要去何處主張合法權益呢?合同無效後仍會涉及到財產的處理,而裁定駁回起訴則讓當事人處於狀告無門的地步。

VOthzCCaXbtX5eLNPePLUuG2wMFW2r87mkiMs5e9.png

(二)合同無效後相關財產處理情況分析

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相比於合同的有效或者無效,更關注的是財產的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後果,即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和過錯分擔三種情形。筆者根據檢索到的案例,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法院對財產的數量情況進行分類,如下表1-3。雖然形式上都符合《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後果的規定,但從具體分析裁判內容,則會發現類案判決對立的情況。如在“葉婷、高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將款項交付給被告進行比特幣、泰達幣投資理財,這些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3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而在“周秀香、崔松子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崔松子投資購買虛擬幣,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秩序及禁止買賣虛擬貨幣的相關規定,其與該虛擬幣發行機構之間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該虛擬幣的發行融資主體應當向崔松子返還投資款本金1.8萬元。同樣是虛擬貨幣投資相關行為,且不論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但出現了完全相反的判決,可見司法中對相關案件審理的困境。

DG3IMruv46SH8sWz4u5NQK0VPOin0AYj7ckW93VA.png

第三章 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的司法困境

(一)裁判說理不清

由於當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規定和明確,再加上學術界對虛擬貨幣的法學理論研究還未達到一致認可,這導致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的如何審理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實務界迫切需要解決如下問題:1.何種情況下,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無效後財產如何處理?何種合同支持返還財產、何種合同要風險自負?

《九民紀要》第三十一條指出,在認定合同效力違反公序良俗時,要充分說理。當前我國司法審判在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民事行為的效力中,說理過於簡單,往往直接依據部分規章得出結論,而且出現了不同的結論。如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其係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換性和排他性,具有虛擬商品屬性,故交易專門用來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挖礦機”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有效。直接給出結論虛擬貨幣具有商品屬性[8],買賣合同有效。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從性質上看,案涉比特幣、泰達幣實際是虛擬貨幣平台出售流轉的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買賣合同無效。兩個判決都是根據《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部門規章直接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沒有進行實質認證,其結論就自然難以令人信服。

(二)財產處理結果混亂

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本質私法範疇,而由於部門規章對相關行為做出規定,不同法官對規定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差異,可能導致裁判結果差異大,出現不少“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如果不同意適用標準,則會破壞司法公信力。

在宋玉偉、張宗盛合夥協議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宋某出資通過張某購買比特幣,主要是通過投資虛擬貨幣漲跌的方式進行獲利,此行為違背國家相關規定和公序良俗,雙方的合作合同當然無效。宋某主張張某退還投資款,法院不予支持是合理的。從交易規則來看,投資有風險,原告通過漲跌進行獲利當然也要自行承擔虧損,不能因為虧損就主張返還。無論是在交易規則還是相關規定,此行為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而在江普娟、孫亞岩等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同樣是虛擬貨幣相關投資買賣合同,雙方交易已經完成,原告給付了金錢,被告交付了虛擬貨幣,而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退還金錢。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案涉虛擬貨幣買賣合同違反金融監管相關法律規定,危害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應屬無效。而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案涉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無效後,被告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金錢應向原告予以返還。該判決形式上看似合理,合同無效即適用相關返還規定,但實質分析該判決,會發現很大的不合理之處。首先,基於基本的民事交易規則,買方交錢賣方給貨,現在買方要求退還資金,那買方是不是同時要退還相關虛擬貨幣?儘管合同無效,基於民法的補償性,法院要求賣方退還資金而不要求買方退還虛擬貨幣,這會使得一方巨大獲利,一方巨額虧損,判決遠失公平。其次,原告未提出自己投資虛擬貨幣虧損事實請求賠償損失,而是直接主張合同無效請求返還,這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了,濫用相關規定(《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相關合同無效),企圖在訴訟中獲利。可見在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無效後相關財產處理上的混亂。

第四章 統一裁判思路

對於虛擬貨幣相關民事糾紛的財產處理,要從具體合同類別出發,分析合同性質,結合部門規章的立法目的和民法的基本原則,統一裁判思路。

(一)考量規章立法目的

2021年頒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可以提煉出幾點:1.嚴禁虛擬貨幣的發行和融資 2.投資虛擬貨幣行為違背公序良俗,風險自負。 3.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犯罪。其中涉及到私法上的投資行為當然無效,風險自負,但如果是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借款行為、買賣行為,合同效力暫不考慮,相關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呢?筆者持肯定態度,因為單純借款和買賣並不涉及到第三人,只是在交易過程中以虛擬貨幣作為媒介,應以民法思維來進行審判,如合同無效,雙方退還、折價賠償或者過錯分擔,而不是直接風險自負,由一方承擔損失。

(二)具體裁判思路

明確合同類型。首先,如果相關合同屬於投資行為,那麼按照相關規定,投資行為當然無效且風險自負,當事人要承擔投資虧損。如果涉及投資詐騙相關,則通過刑事案件進行處理。其次,如果是屬於借款合同,基本民法交易規則就是藉款還錢,不能因為涉及到虛擬貨幣導致合同無效後,就不用返還相關財產,將導致交易規則破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再次,涉及到買賣合同中,一方交錢一方交貨,如果不交貨則退還資金。不能因為涉及到虛擬貨幣,買方給付資金後,賣方不給付虛擬貨幣,而後認定合同無效,買方要自擔風險,任由賣方獲利。

1.以“周秀香、崔松子合同糾紛”案例來檢驗上述裁判思路,首先,本案中崔某投資18000元購買中央幣(虛擬幣),崔某已經承認為投資款,可以確認雙方為虛擬貨幣投資相關行為,應確認為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理應駁回其請求返還本金的訴求。

2.以“徐捷訴林慶星民間借貸糾紛案”為例,林某於2015年12月3日向徐某借341個比特幣也一直未還,徐某起訴要求返還。首先,該合同為雙方間的借款合同,不涉及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如認定雙方交易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也要基於基本的民事規則進行裁判。即能夠返還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這樣才能得到合理的判決。遺憾的是,本案中,法院認為相關規範性文件僅明確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僅未對其保護作相關規定,而且規定不能也不應將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比特幣投資者,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之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最後以不是受理範圍裁定駁回起訴,迴避了該問題。

結語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虛擬貨幣經濟成為不可迴避的問題。要堅持加強監管,維護金融安全的穩定,同時,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容忽視[9]。相關部門為維護金融秩序對虛擬貨幣做出的規定,引發司法審判的難題。如何衡平金融秩序和個人財產權益,需要結合部門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民法基本原則,統一審判思路。對投資炒作虛擬貨幣相關民事行為進行打擊,由當事人自擔風險,而對於典型民事行為如借款、買賣,則需適用民法的補償性思維來處理相關財產,維護金融安全的同時也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利益。

參考文獻

[1]許多奇.從監管走向治理——數字貨幣規制的全球格局與實踐共識[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1,39(02):93-106.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1.02.006

[2]李敏.數字貨幣的屬性界定:法律和會計交叉研究的視角[J].法學評論,2021,39(02):107-120.DOI:10.13415/j.cnki.fxpl.2021.02.010

[3] 楊延超.論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J].中國社會科學,2020,(01):84-106+206.

[4] 楊立.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J].法制博覽,2021,(07):108-109.

[5] 趙磊.數字貨幣的私法意義——從東京地方裁判所2014年(ワ)第33320號判決談起[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22(06):115-122+152.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0.3615

[6] 許多奇,蔡奇翰.我國加密貨幣財產屬性的司法認定——以金融法與民商法的二維區分為視角[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21,36(06):90-102.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10722.004

[7] 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J].東方法學,2017,(03):64-72.DOI:10.19404/j.cnki.dffx.2017.03.007

[8] 李珊珊,黃忠.《民法典》下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其可繼承性辨識[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21,36(01):108-117.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1.01.009

[9] 許德風.合同自由與分配正義[J].中外法學,2020,32(04):973-1000.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