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領域業已暴露出諸多不規範經營亂象,消費者權益難獲保障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報導
記者:王小月
原標題:《數字藏品消費侵權現象系列報導(上)|微店用戶退款難平台封禁店鋪後就能免責嗎》
受“元宇宙”概念影響,數字藏品正掀起一股熱潮,成為多個領域的心頭好,也收穫了諸多忠實的收藏愛好者。然而,發展初期泥沙俱下,這一領域業已暴露出諸多不規範經營亂象,消費者權益難獲保障。
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社交平台發現多名消費者投訴微店平台入駐店鋪虛假髮貨,消費者既沒有收到數字藏品,也不能退款。對此,記者進行調查採訪。
收不到貨又退不了款,店鋪與平台各執一詞
因微店入駐門檻較低,不少小微企業或個人選擇在微店平台上開店。 “天界數藏”便是入駐微店平台的商家之一,該店售賣的數字藏品單價在9.9元到199元不等。
數字藏品玩家姚新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今年6月,他從“天界數藏”店鋪購買了800多元的數字藏品。據商家稱,“天界數藏”數字藏品交易APP不日將上線,但姚新等待多日也未等到APP上線,便打算退款。但6月20日晚,“天界數藏”在買家官方群裡發布了要求用戶先行核銷的公告,內容為“請您下單後及時截圖卡券二維碼發給在線微店客服,為了防止有人惡意鎖單不付款,我們好及時核對訂單為真正想買而買不到的粉絲釋放訂單。”
姚新說,因為當時自己想儘早收到數字藏品,同時對入駐微店的店鋪資質有一定信任,就將付款時收到的券碼發給客服完成了核銷(券碼作為虛擬商品的收貨憑證)。隨後,姚新對店鋪資質和真實性產生懷疑,6月21日在平台向商家提起退款要求,然而商家拖延幾日後拒絕退款。
無獨有偶,在“天界數藏”購買了2700餘元數字藏品的劉利對記者說,他也應商家要求提前核銷了數字藏品券碼,但後來發現“天界數藏”疑似盜用國外作者發布的原創作品,且商家無法提供版權授權書,十分可疑,便於6月22日在微店申請退款,卻被商家以“已發貨”為由拒絕。令他頗感委屈的是,自己是在商家的誘導下才核銷的券碼,而且自己並未收到商品,為什麼就不能退款?
記者了解到,多名消費者在“天界數藏”購買商品金額在數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由於被大量用戶投訴,6月21日下午,“天界數藏”店鋪被微店封禁。申訴最新進度顯示為“由於商家未及時補充資金處理退款,平台已對商家進行處罰。”
與姚新、劉利的情況相同,在“天界數藏”購買了500多元數字藏品的在讀大學生楊易說,他多次給微店打電話要求協商退款,但微店工作人員稱“商家賬戶已經全部提現”;但據消費者提供的“天界數藏”官方群截圖,該店鋪工作人員稱,因店鋪被封沒辦法提現,“公司一分錢沒收到”。
顯然,微店平台和“天界數藏”的說法相悖。記者致電“天界數藏”封禁店舖前所公示的官方電話求證,但該號碼已停機。
記者向微店一名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根據記者提供的“天界數藏”店鋪名稱,工作人員表示:“提供店鋪名稱沒辦法查詢並告知情況,要提供註冊店舖的手機號,核對信息後才可以查詢。”
缺乏保證金相關製度,不提供店鋪具體信息
記者在微店官網看到,其主體公司為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官網顯示“全渠道全場景多端開店解決方案幫助8千萬商家成功”。不難看出,微店的商家規模不容小覷,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和個人入駐微店。那麼,平台有什麼准入要求?
微店客服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說,微店不向商家強制收取保證金,開微店和微店經營免費,針對交易成功的訂單,支付渠道會收取商家0.6%的手續費。
根據微店規則,交易資金擔保是微店默認開通的交易方式,不支持關閉,需在買家確認收貨次日可提現。那麼,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需退款,且商家不積極配合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平台規則是否合理?
對此,河南鼎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得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微店不向商家強制收取保證金,這降低了商家入駐微店的門檻,短期內有利於微店的快速發展,但也增加了微店野蠻生長的風險,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擔保機制,如保證金制度。
記者在微店APP看到,平台店鋪均不顯示營業執照或公司主體名稱等相關信息。微店工作人員也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說,“無法告知店鋪相關信息”。作為平台用戶的姚先生、楊易等多名消費者,在要求了解店鋪主體信息時也被拒絕。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電子商務法》要求平台商家應該明牌亮照並對外公示主體信息,要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不能秘密開店。平台可以選擇提供平台經營者信息或者自己承擔責任。
黃文得表示,商家應當公示營業執照等經營信息,微店應當為商家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術支持,如有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對此規定了“雙罰制”,具體到這一事件中就是既罰商家,又罰微店。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微店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那麼消費者有權向微店索賠。
封禁店舖是最終結果,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
姚新告訴記者,“天界數藏”的官方群內有一千多人,但群內一直禁言,用戶信息不互通。 “曾經有個300多人的官方群短暫開放過禁言,有人曝出了店鋪存在問題,我們才明白自己可能被騙,但群內很快又恢復了禁言。”
“我們是第一批購買者,現在想將自己的遭遇告知其他’入坑’的消費者,但官方群一直處於禁言狀態,沒辦法溝通。”劉利說。
此外,除了“天界數藏”,也有與其銷售模式雷同的店鋪在微店售賣數字藏品。在校大學生張莉對記者說,她在“天界數藏”購買了1000多元的數字藏品,未發貨也不能退款,後來看到一家名為“天成藝術”的店鋪在做推廣,售賣的商品與“天界數藏”別無二致,就購買了價格為1元的數字藏品測試。果不其然,商家不僅未發貨,還關閉了退款界面和申訴通道。
在姚新提供的與微店工作人員通話錄音中,工作人員表示,“平台已經盡到了監管義務,處罰了店鋪,也會限制它後續的交易問題。”且這一結果為平台最終反饋結果。
那麼,在微店沒有收取保證金,商家又不配合退款的情況下,平台除封禁店鋪外,就不需要承擔更多責任了嗎?
黃文得表示,微店應當設立商家的准入門檻,施行信用評價、保證金等規範商家誠信經營的一系列制度,並且把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家拉入“黑名單”,嚴格審核商家的實際控制人及最終受益人,防止不良商家換個“馬甲”繼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黃文得認為,微店根據消費者對不良商家的信用評價,應當知道商家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微店沒有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製止的,即使其事後能夠提供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微店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應受訪者要求,姚新、劉利、楊易、張莉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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