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偶像代言產品出問題誰負責?

虛擬主播、虛擬偶像代言出現問題責任如何劃分?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作者:韓丹東

原標題:《虛擬偶像代言產品出問題誰負責?律師解析虛擬主播虛擬偶像法律問題》

大批虛擬主播、虛擬偶像開始直播帶貨;頭部虛擬主播直播2.5小時收入百萬元;因打賞方為未成年人,40多位虛擬主播收入被退款;虛擬女團因“中之人”(指操縱虛擬主播進行直播的人)退出陷入解約風波……近段時間以來,虛擬主播、虛擬偶像屢屢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根據國內最大的二次元平台統計數據顯示,去年8月前入駐的虛擬主播人數就已超過3.6萬名。隨著越來越多虛擬主播、虛擬偶像走上台前,參與各類經濟活動,由此也產生了不少法律問題。

虛擬主播、虛擬偶像代言出現問題責任如何劃分?被打賞後需要納稅嗎? “中之人”退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多位律師。

虛擬主播進行廣告代言,運營方須承擔法律責任

當下,不少虛擬主播、虛擬偶像開展了品牌代言、直播帶貨等活動。據統計,僅今年“618”購物節期間,就有超過30家品牌選擇虛擬偶像或虛擬主播進行活動營銷和直播帶貨等,涉及電子科技、時尚美妝、文化娛樂等諸多領域,為品牌營銷增添新動力。

那麼,虛擬主播、虛擬偶像作為廣告代言人,和真人代言在法律上有何不同,產品出現問題又如何承擔責任呢?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與合規治理法律專委會主任喬木說,由於虛擬主播本身不具備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很多情況下法律責任無法由虛擬主播承擔,而是由其背後運營主體承擔。如果運營主體採用了外包主播方式,那麼技術服務公司也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對於真人代言,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但虛擬人由於虛擬特性,無法對商品進行使用,自然也無法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喬木說。

在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振華看來,虛擬主播不是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代言主體,根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像對商品、服務作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代言人的主體身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虛擬主播進行廣告代言也應當遵守《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虛擬主播的實際運營方作為廣告發布者應當對廣告內容承擔直接責任。”王振華提醒說,品牌方簽約虛擬主播時應要求運營方提供知識產權權利證明,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區塊鍊等有關授權文件等。由虛擬主播代言,還涉及主體存續問題,所以判斷其持續運行的風險十分必要。

設定合理利益分配機制,明確“中之人”權利義務

今年5月,宣稱“永不停播,永不塌房”的虛擬偶像陷入了一場風波,被視為“國內虛擬偶像天花板”的虛擬女團A-Soul,因珈樂“中之人”的退出,其公司宣布“珈樂”進入“直播休眠”。

據了解,由於依靠真人動作和語言的虛擬偶像和其“中之人”高度綁定,一旦“中之人”退出,往往虛擬偶像就無法再繼續直播。

在這場解約風波中,一些粉絲不能接受心愛的偶像退出,通過翻閱“中之人”個人賬號的動態,將“中之人”高強度工作和低收益情況曝出。在質疑虛擬偶像運營方的同時,“中之人”與運營方是何法律關係、“中之人”退出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等也成為粉絲討論的熱點。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芝凡分析說,如果雙方是服務或其他綜合性法律關係,扮演者和公司屬於平等的合同法律關係主體,如果一方出現違約,另一方可以基於簽訂的合同向對方進行索賠,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求償。

王振華說,若“中之人”與運營方存在勞動關係,可以視作普通勞動者,基於在勞動時間、工作強度、工作環境等方面產生的爭議提請勞動仲裁後起訴運營方。伴隨虛擬主播商業價值的攀升,“中之人”個人收入的提級合情合理。當虛擬偶像運營涉及的收益規模較大,鑑於“中之人”對該收益產生的貢獻和影響,建議雙方以平等主體的身份簽訂合作協議。

“運營方需要通過詳細專業的協議明確約定公司與’中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設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以及依法承擔起基本的勞動保障責任,公平公正開展合作。”喬木說,運營方對於不誠信或不負責任的員工確立負面反饋機制的同時,也要檢視自身,避免對員工存在過分的壓榨,否則一旦“中之人”拒絕合作,即便通過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等,也無法強迫其在屏幕前“配合演出”。

虛擬主播應當依法納稅,遵從真人主播行為規範

今年2月,B站電競旗下某虛擬主播形像被指涉嫌抄襲另一虛擬主播的面部形象。最後承擔形象設計的畫師發佈道歉聲明,承認“過度借鑒”其面部的眼睛部分,並表示願意承擔應有責任。對此,B站對虛擬主播藝人經紀部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

今年5月,某虛擬主播發布視頻《關於我消失了半年其實是被拐賣了這件事》引發廣泛討論。之後該虛擬主播所屬社團發布闢謠聲明稱,“經過警方的查證,該內容不屬實”。其賬號也被平台永久封禁。

當下,涉及虛擬主播、虛擬偶像的法律問題正在越來越多的出現。

王振華認為,運營方是虛擬主播的製造者及運作人,通常情況下,若虛擬主播違反法律,運營方將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若“中之人”以主播名義發布違法違規信息,運營方可以“中之人”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要求“中之人”賠償造成虛擬主播商業價值損失的責任;但運營方也需要承擔相關整改、道歉、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為虛擬主播提供直播服務的平台也有相應責任。根據今年3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直播平台對賬號註冊、分級管理,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等方面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王振華說。

喬木說,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今年6月22日聯合發布的《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確立了虛擬主播和虛擬內容也應當參照遵守真人主播行為規範要求的規則,尤其是針對網絡平台部分主播及內容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散佈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等違法違規問題,虛擬主播及其背後的運營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提及虛擬主播的納稅問題,王振華說,《網絡主播行為規範》已明確將其納入了監管之列,虛擬主播應當依法納稅。海外主播由於其獲益平台位於中國境內,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其在中國的平台上取得收益,也應當在中國依法納稅。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虛擬主播並非民事法律主體,其所獲收益通常由運營公司根據稅收規定按照收入類型進行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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