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視頻《回村三天,二舅治好了我的精神內耗》的爆火,一種名為二舅幣(即second uncle coin)的虛擬貨幣也悄然登上歷史的舞台,近日更是傳出“二舅幣”發行3天內圈錢約130萬美元,且項目方疑似捲款跑路的消息。也因此,“二舅幣崩盤”這一話題直接在7月31日沖上熱搜。
儘管“二舅幣”並非在國內發行,但我們仍然可以在中國語境下為大家簡單分析一下“二舅幣”事件中的法律風險,正本清源。應當說明的是,無論是颯姐本人還是颯姐團隊成員都並不清楚二舅幣的任何內情,絕非“內部知情人士”,我們與公眾一樣僅能通過相關媒體報導的公開渠道的信息了解和評價二舅幣。
一、事件概述
根據媒體報導的信息,二舅幣發起人是藉由前面所提及的網絡熱門視頻(熱點事件),成立了second uncle DAO,並以該主體發行二舅幣並吸收資金。該項目方聲稱所籌集資金將會捐贈於“二舅”,為其提供養老保障。雖然噱頭聽起來很美好,但近日以來,卻有網友爆料稱二舅幣幣池疑似發生Rug pull(加密資產圈專有名詞,指項目方捲款跑路),項目方已通過Tornado Cash洗錢成功,成功捲走約130萬美元資金。
儘管隨後second uncle DAO對該網友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並對外澄清稱“團隊並未rugpull”,亦有網友指出該網友本身發布的新聞並不可靠。但“二舅幣崩盤”的熱搜仍然在極短時間內重上熱搜,引起熱議。目前,根據相關網站查詢,二舅幣幣值僅剩最高價的十分之一。
二、“二舅幣”與二舅:民事侵權風險
儘管“二舅幣”熱度不凡,甚至可能引得廣大網友爭相模仿,但應當注意的是,“二舅幣”的運營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風險,對於“二舅幣”的項目方而言,其首先面對的是民事侵權風險。
儘管“二舅幣”的項目並未指明所謂的二舅所指代的對象,其官方名稱也採用了“second uncle”這樣的非特指名稱進行描述,但是無論是其項目方所使用的配圖,亦或是項目方所使用的文案,都精準地將“二舅”一詞限縮到了前述網絡視頻的主角上。但目前看來,項目方似乎並沒有與二舅本人達成任何與項目相關的協議,那麼根據我國《民法典》、《著作權法》的規定,項目方實際上侵犯了二舅本人的肖像權,以及該照片作者(拍攝者)的著作權。
具體而言,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19條的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項目方使用二舅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顯然沒有經過二舅本人同意,屬於擅自使用二舅的肖像的行為,同時該使用行為並不屬於《民法典》第1020條的合理使用的範疇,因此該行為構成對二舅肖像權的侵犯。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第26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項目方使用該照片作者的作品但並未與該作者訂立合同也未獲得該作者的授權,同時其使用行為也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因此,該行為也屬於侵犯該照片作者著作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二舅幣”的項目方而言,其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為自己的頭像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二舅的肖像權,同時侵犯了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三、為了捐款而發幣:刑事法律風險
除去上述民事法律風險外,如果前述信息屬實,那麼二舅幣的項目方的發幣集資行為實際上應當被認為是一種ICO行為,在我國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具體而言,其違反了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94公告》)。根據《94公告》,所謂ICO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所謂的’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金融詐騙、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儘管項目方聲稱自己發行“二舅幣”的目的是為了給二舅的養老提供保障,但為了一個好的目的也不意味著當事人能夠以此行惡事,在法律的視角下看,用不正的方法是不能得到正的結果的。發行”二舅幣“的行為實際上符合前述關於ICO的規定,能夠被評價為一種ICO行為。而根據《94公告》,央行等部委已經將ICO定性為“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因此,開展ICO直接違反了《94公告》,屬於行政違法事項。
在此基礎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行“二舅幣”的過程中項目方存在對外許諾收益,或是將“二舅幣”完全作為股票、證券等金融產品對待等等行為,那麼該行為極有可能被評價為非法集資行為,從而可能構成《刑法》第174條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項目方因此便有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
即便項目方並未在運營過程中實施前述行為,但是若傳聞屬實,那麼,二舅幣的項目方就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亦或是《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具體而言,項目方的跑路或是洗錢行為都能夠反映出其主觀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此外,其對外宣稱自己是為了捐款才募資,但實際上卻將資金用於其他用途,顯然屬於通過詐騙手段騙取投資人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數額達到詐騙罪所要的“數額較大”的標準,項目方就涉嫌構成詐騙罪。
此外,若項目方的行為同時還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話,則在具備非法佔有目的的基礎上直接構成集資詐騙罪,若詐騙金額以130萬美元計算,則屬於數額巨大,應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同時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儘管“二舅幣”在國外發行,但不可否認有不少中國用戶參與其中,因此一旦項目方的行為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8條有關保護管轄權的規定,即便是在國外,只要是針對我國公民的犯罪行為(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仍然有管轄權。而若項目方人員本身屬於我國公民,那麼根據《刑法》第7條的屬人管轄權,我國仍然對其有刑事管轄權,可以由我國刑法處罰。
寫在最後
事實上,像“二舅幣”這樣的蹭熱點事件發幣早在2017年就已經屢見不鮮,目前在海外各大平台上也依舊盛行不衰,屬於虛擬資產圈中的常見頻髮型犯罪。實際上,這就是一個新瓶裝舊酒的金融詐騙行為。從1919年旁氏騙局開始,金融詐騙就以千姿百態的形式出現在世界各地,行政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與金融詐騙的鬥爭也從未停息,只能說,利用社會熱點事件成立DAO發幣等騙局是利用了新技術和新概念的詐騙手段,但究其行為本質,依然在法律(特別是刑法)、行政法規所禁止的範疇。
對於參與其中的投資者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1)無法取得投資收益;(2)投資本金無法收回。另外,在該種騙局中,受害者往往並不是普通的小白投資者,而是有一定加密資產投資經驗的人群,帶有一定的投機心態入局導致被騙。對此,颯姐團隊認為,最好的防騙術就是清心寡慾不參與,如果一定要入局,那麼投資者在投資前必須對項目方進行較為詳盡的背景調查,盡量選擇有信譽的項目方,切勿盲目投資。
而對於行政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來說,這就需要我們加強事前監管教育,加強防范金融防騙的社會宣傳教育。同時,在處理金融犯罪活動時司法機關必須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正義和效率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