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內容風險幾點“盲區”不容忽視

如果2021年是中國數字藏品行業“野蠻生長”的一年,那麼今年中國數字藏品行業的關鍵詞就是“循規蹈矩”。就目前而言,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數字藏品行業的從業者,均把“循規蹈矩”的注意力放在兩個大方向上,其一即數字藏品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方向。在這一大方向上,討論重點在於二級市場的合規性問題、防止數字藏品炒作問題、數字藏品反洗錢問題等。其二即數字藏品及數藏平台的權利合規問題的方向。在這一大方向上,討論重點在數字藏品的著作權合規問題、數藏平台的資質問題等。

除了這兩大監管方向,數字藏品是否還有其他容易忽略掉的合規問題?數字藏品的內容審查就是這樣一個極易被忽略的合規領域。此處所謂的“內容審查”,並不包含版權審查或著作權審查,而是指數字藏品所表現出內容是否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審查。今天我們就來跟大家談一談數字藏品的內容審核要點及特殊數字藏品該如何合規發行。

一、數字藏品內容審查的絕對紅線

數字藏品內容審查的絕對紅線大致包括以下十一個大類:

禁止觸碰的十一類絕對紅線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5)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6)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7)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佈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9)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11)違反法律法規底線、社會主義制度底線、國家利益底線、公民合法權益底線、社會公共秩序底線、道德風尚底線和信息真實性底線的“七條底線”要求的。

該十一個大類的審查,通過機審+人審模式基本可以剔除大部分違規內容,經過調研,大部分數字藏品平台都會在自己的用戶協議或其他公開文件中寫明上述的數字藏品內容紅線問題,因此該“絕對紅線”並非本文討論關注的重點,需要注意的內容審查合規問題,恰恰是除了上述這些“絕對紅線”外,容易被忽視的審查內容。

二、數藏內容審查中容易被忽視的合規問題

文物IP數字藏品可能涉及的合規內容

文物一直是我國數藏平台內容選擇的熱點,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畫作、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經書、唐卡等均是數字藏品內容的熱門選項。將上述內容鑄造為數字藏品,不僅有利於讓大眾了解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更有利於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但需要注意,以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經書、唐卡等內容鑄造數字藏品時,務必注意要將關注點放在介紹文物本身的歷史價值、體現出的藝術風格、文化背景等內容,淡化其宗教色彩。否則極易引發內容審查的合規問題。

我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明確規定:等數藏內容的熱門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換言之,倘若以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畫作、體現宗教內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經書、唐卡等為藍本鑄造數字藏品,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通過互聯網站、公眾賬號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知識、宗教文化,此時不僅需要數藏平台具備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還可能受到諸多的審查限制。

因此,在對待上述內容的數字藏品時,務必注意內容審查的合規性問題,盡量在介紹時突出文物本身的歷史價值、體現出的藝術風格、文化背景等內容,淡化其宗教色彩。真正有效發揮數字藏品的文化傳播功能。

宣揚紅色精神的數字藏品可能涉及到的合規內容

宣揚紅色精神,弘揚革命傳統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上述紅色文化內容倘若涉及到商業使用,其合規性審查便尤為重要。

其一,倘若數字藏品平台要發售以弘揚軍人形象、弘揚革命精神為主題的數字藏品,極易觸碰相關內容審查的合規問題。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製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軍服或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製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不僅僅指銷售軍服,還指利用軍人及軍服形像從事營利性活動,如進行商業展覽、製作商業廣告等商業活動。倘若數字藏品平台發行帶有軍人形象的數字藏品,便具有違反《軍服管理條例》之風險。此外,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軍歌、軍徽,倘若發售相關主題的數字藏品並在平台進行宣傳,亦有違反《廣告法》之風險。

其二,倘若數字藏品平台要發售以弘揚黨史、弘揚黨的光輝傳統為主題的數字藏品,亦有相關的合規性問題。

《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同時該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黨徽黨旗等標誌的使用方式,相關數字藏品平臺務必注意在採用相關題材時的合規問題。

此外,紅領巾、國旗、國徽等內容亦是需要注意的審查焦點,以涉及紅領巾的人物形象為例,《關於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指出,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及商業活動。這些亦是需要注意的內容審查合規問題。

三、寫在最後

近期我們觀察到,有不少數字藏品平台正在發售一些涉及特殊人物、特殊團體和特殊歷史事件的數字藏品。在當前的大環境下,此類作品必須更加嚴格的進行內容把關和合規銷售。同時,我們並不建議平台將此類數字藏品流入二級市場進行銷售,並嚴格將其定位為文化數字化產品防止出現各類不可控因素。

另外,我們同樣不建議平台將此類數字藏品的原始圖像、視頻、音頻進行修改、剪輯等二次創作,以免產生不良輿論影響,甚至引發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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