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了商品不滿意想退貨卻又沒有合適的理由,這種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在購物風潮盛行的年代,面對外面的花花世界,衝動消費總是在所難免的。而後悔總是和衝動相伴而生,相信讀者們都會有這樣的體驗:買到了商品不滿意想退貨卻又沒有合適的理由,這種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於是後悔權制度(即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應運而生,大家可能會對這個名稱覺得陌生,但在中國它有一個耳熟能詳的稱謂,也就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實際上,後悔權通常是指賦予消費者的一種權利,即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如對消費行為產生後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本人意願將所購商品退回給經銷者,並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承擔費用。而這種後悔權制度在中國的正式確立的標誌之一便是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相關規定。
時至今日,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應用已經深入人心,而隨著元宇宙行業和數字藏品的興起,各類虛擬商品也加入了網絡購物的範疇。那麼,購買數藏或元宇宙中的其他商品,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便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以元宇宙中的數字藏品為切入點,為大家分析一下,元宇宙中的東西是否以及如何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適用範圍
一個顯見的結論是,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因此,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1、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2、商品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3、商品不屬於根據性質不易退貨的商品,或雖屬該類商品但未與消費者予以確認。
而針對該條第二款所說的商品,2020年修訂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進行了明確,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因此,數字藏品交易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關鍵便在於數字藏品是否在該制度的適用範圍內。
數藏後悔權制度構建的複雜性“
(一)適用還是不適用,這是個問題
根據數字藏品的性質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數字藏品可能會被認定為屬於“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或“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從而被排除出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但颯姐團隊認為,對於一般的數字藏品而言,可能很難被認定為屬於前述兩類商品。
對於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之所以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是因為這些商品往往屬於一次性或短期消費的商品,換言之,消費者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觀看音像製品或安裝軟件,在觀看或安裝完畢後,實際上該商品便可以被認為消費完畢,即便之後退貨,對於消費者而言也並無影響,同時這類數字化商品還具有較強的可複制性,消費者雖然退貨,但是商家很難確認消費者有無復製商品。因此,對於此類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合理的。
而數字藏品實際上並不同於該類數字化商品,雖然一般會以圖片、視頻、音頻等作為底層作品製作數字藏品,但數字藏品的價值並不僅僅在於該等底層作品上,而是在於其提供了一種權屬憑證給購買者,使得購買者能夠享有一種特殊的權益,而這種權益的持續需要購買者對於數字藏品的長期持有。換言之,數字藏品並不同於一般的一次性或短期消費的商品,而且由於數字藏品的底層技術NFT的性質,對於數字藏品的複制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數字藏品幾乎喪失了前述排除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基礎,難以從此路徑認定數字藏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至於數字藏品是否屬於“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其中較為具有代表性的是電腦、手機等數碼產品,我們認為數字藏品也不宜被認定為屬於此類商品。原因在於,數字藏品並不同於電腦和手機,對於購買者而言,購買數字藏品後並沒有激活或試用的程序,且對於該數字藏品的持有本身亦不會導致其價格的巨大貶損,換言之,購買該數字藏品並持有的行為既不會影響底層作品的價值亦不會影響數字藏品底層技術所帶來的價值,因而不宜認定數字藏品屬於“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因此,初步判斷,數字藏品應當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若想要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應當考慮數字藏品是否能夠被認為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兜底條款)的情形。
(二)兜底條款的局限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兜底條款,因此對於數字藏品而言,當然可以根據該兜底條款進而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只要在消費者購買時向消費者明示不適用該制度即可。
但適用兜底條款有較大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不僅在於對於數字藏品性質的論證可能不夠充分,從而難以將數字藏品歸類為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而且在於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會在判決中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因此導致平台和消費者缺乏對判決結果的預見可能性,從而使是否能夠退貨一事始終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
因此,無論對於平台還是對於消費者而言,嘗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二款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都不是一種好的解決方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慎重考慮。
數藏後悔權制度的真正進路
以上論述似乎意味著,對於數字藏品而言,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更為妥當。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數字藏品行業建立數字藏品後悔權制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決定,並不存在統一的標準。
換言之,應當根據所發售的數字藏品的具體類型確定是否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舉例而言,以下三種情況應當認定數字藏品不宜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並在相關文本中向購買者予以明確:
其一,購買數字藏品者享有下載或欣賞特定作品的權利。亦即,只有購買者購買該數字藏品後才能通過持有人身份欣賞或者下載其底層作品,而非購買者不能下載該作品,或者不能欣賞該作品(如購買者方能聽取完整片段,而非購買者僅能試聽部分片段)。那麼在此情況下,儘管形式是數字藏品的新形式,但顯然該數字藏品應當屬於“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從而應當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其二,數字藏品屬於盲盒類數字藏品。對於盲盒類數字藏品,在未打開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自無疑問,但一旦該盲盒被打開,或者屬於購買後自動打開的情況,那麼應當認為該類數字藏品屬於非完好的商品,從而同樣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其三,數字藏品系購買者定制。如果數字藏品本身系購買者要求進而由平台方鑄造而成,那麼此類數字藏品當然被認定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的“消費者定作的”商品的情形,從而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
除此以外,對於數字藏品而言,是否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二級市場。數字藏品行業的特殊性在於,其二級市場往往由平台自身搭建,購買者可以直接用自己購買的數字藏品在二級市場中進行流轉。因此,若該平台允許購買者在購買之後立即進入二級市場流轉,那麼此時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便是可能存在問題的。這種問題來源於刑法中非法集資類犯罪所要求的利誘性。
所謂利誘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進行承諾均滿足利誘性的要求。而對於開放了二級市場的數字藏品平台而言,如果購買後立即能夠進入流轉,那麼實際上有構成利誘性的可能。簡言之,七天無理由退貨一般屬於原價退回,若消費者購買後七天內發現二級市場價格過低(低於原價),那麼通過無理由退貨制度可以實現保本作用,若高於原價,則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獲得高於原價的利益。換言之,通過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平台實現了保本付息的效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被認定構成利誘性。
因此,對於此類開通了二級交易市場的平台而言,出於防護自身風險的考慮,也不適宜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
寫在最後
由於監管遲遲未能落定,數藏行業中紅線雖然存在,但仍然有許多灰色地帶。因此,無論是企業或者是消費者,都應當慎重考慮所做出的每一個決定,使得企業能夠合規經營,消費者能夠維護權利,從而推動行業健康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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