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創建的那一刻起,關於ETH 性質的爭論就不能被簡單歸結。在最近協議向“權益證明”(PoS)交易驗證機製完成過渡時,爭議只會更甚。
核心體現在ETH 是商品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主席Gary Gensler 在“合併”之後第一個談到這一點。
因此,他的主要立場歸結為根據豪威測試(Howey test),大多數加密代幣都可以作為證券”這一事實。根據該測試,如果“對普通企業進行貨幣投資,並合理預期從其他參與者的活動中獲利”,則確認投資合同的存在。
根據Gary Gensler 的說法,在切換到POS 之後,以太坊開始更加體現出證券的性質,因為“代幣抵押與借貸非常相似”,而投資以太幣實際上與利潤預期相關聯,因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其他參與者”)的活動,允許整個驗證機制存在,即使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潤取決於他的特定利益。
同時,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RFIA) 將大多數數字貨幣稱為商品,其中應包括ETH 。 RFIA 為確定何時將數字資產視為商品以及何時將其視為證券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如果資產不賦予所有者公司權利,則根據投資合同發行的代幣將有資格作為“輔助資產”。 RFIA 將輔助資產與記錄輔助資產轉讓協議的基礎投資合同明確區分開來。事實證明,只要ETH 賦予公司權利,包括獲得股息, 那它就是一種商品。
注:2022 年6 月7 日,美國參議員Cynthia Lummis (R-WY) 和Kirsten Gillibrand (D-NY) 提出了《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S. 4356 – the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簡稱RFIA),旨在建立一套美國對數字資產的監管體系。這項備受期待的法案旨在解決金融監管機構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澄清數字資產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稅收問題,並對數字資產的發行者和服務提供者確立信息披露和消費者保護義務。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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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 月初發布的參議院農業委員會最近頒布的《數字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法案”)中也是同樣的邏輯。
該法案定義了“數字商品”,其中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而不包括證券在內的某些金融工具。因此,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定其對ETH 的管轄權,但為與證券相關的其他資產的監管留出了空間,並將受SEC 監管。該法案將使數字資產被確定為商品的過程系統化。
該法案還授予CFTC 對數字商品交易的專屬管轄權,但賣方或消費者僅使用數字商品購買或出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除外。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對ETH 的監管有不同方式。在我看來,方式的不同是由於ETH 性質的特殊性:
1. 在質押的情況下,我們談論的是通過放置代幣作為驗證區塊鏈交易的機製而獲得的收入。是的,它與債務證券非常相似。
2. ETH 可能是資產買賣交易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種商品。
因此,根據已證明的以太幣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將會有適用的法規。
儘管就ETH 的法律性質引入了立法規定,但SEC 不會放鬆對數字資產尤其是ETH 的監管。
在不久的將來,當SEC 和CFTC 實際上將確立其對ETH 性質表現形式的管轄權時,我們可能會見證幾個公開案例。這些案件將成為未來法律的基礎,這些法律只會解決既成事實。
作者介紹:Web3 律師,在企業和知識產權領域擁有超過10 年的經驗。主要專業領域是一般公司法、併購、NFT、風險投資、知識產權、合同、WEB3、法律盡職調查。
作者:Inal Tomaev 編輯:Colin Wu
原文:《律師觀點:合併後的以太坊是證券嗎? 》
來源:panewsl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