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許鑫 朱奕帆
近幾年,國家陸續發布多項關於大力培育數字經濟,加強數字中國建設整體佈局的政策。其中2021年10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十四五”科技發展規劃》首次明確鼓勵和支持虛擬數字人技術發展,推動虛擬主播、動畫手語廣泛應用於新聞播報、天氣預報、綜藝科教等節目生產,創新節目形態,提高製播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虛擬數字人深度產業報告》顯示,到2030年中國虛擬數字人市場規模預計將達到2700億元,其中數字人被認為是元宇宙的入口和目前最確定的賽道之一。
時至今日,數字人作為數字經濟細分領域之一,已經歷了多輪發展迭代,憑藉高效、高質的特徵,應用場景從遊戲、影視、娛樂業逐漸向傳媒、政務、醫療、教育、金融、養老等多個領域滲透。
一、 數字人與數字人測評
在正式討論數字人權利風險和監管問題前,首先要界定和了解何為“數字人”?虛擬分身(Avatar)是《Avalanche》中創造的一個概念,發展至今,擁有了更為廣泛的稱呼:虛擬數字人(Metahuman),通過動作捕捉、面部捕捉、三維建模、語音合成等技術,借助AR/VR/MR等終端,呈現出虛擬立體的人。它有三大特徵:具有“人”的形象、具備“人”的性格和行為特徵、具備類“人”的互動能力,被視為未來人們進入元宇宙的入口。
對數字人而言,經歷了以“二次元”為代表的1.0階段,此階段通過專業工具建模或人工繪畫構建人物形象,配合人工配音,成本高、生產力低下;以虛擬主播為代表的2.0時代,由真人動作和表情捕捉並實時渲染;目前正向3.0階段進化,具備模型高精、人工智能驅動等特點,並具備一定的交互能力。也有研究者認為,數字人的最終形態是“超人化”,即隨著AI技術發展,數字人能力超過真實人,並通過機器人承載虛擬意識回歸現實世界。
伴隨虛擬數字人應用逐漸深入,各類問題和相關討論越來越受到關注。首先是如何評價虛擬數字人的話題,筆者撰寫的《勘破我相:“數字人”測評模型構建與應用》一文,選取市場上頗具代表性的虛擬數字人,通過對視頻網站用戶評測信息的採集,在此基礎上對評測進行數據清洗、分詞、篩選特徵詞、情感分析等處理,基於感知價值理論構建了數字人測評模型,從技術性、功能性、交互性、情感性和社會性五個維度給數字人打分,試圖從用戶感知視角評價數字人,一窺數字人當前發展現狀。
研究發現:各類數字人之間差異顯著,用戶對功能型數字人的期待更高,更看好功能型數字人的社會價值,超寫實技術和卡通技術也都受到用戶喜愛。在研究過程中,筆者還發現數字人華智冰因容貌過於真實,受到用戶質疑。有用戶提出華智冰是由真人建模所得,因此外貌十分像真實存在的人,與宣傳的人工智能不符,進而有用戶提出了肖像權的問題。
二、 數字人監管的困難與挑戰
(1) 數字人法律主體屬性不明朗
成文法制定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將真實人轉化為法律人,由此使得生活中現實存在、各具特性的個人,在法律上以統一的標准人、制度人的方式出現。這種經法律抽象而形成的人,也就是法學上所稱的“法律主體”。而虛擬數字人不同於醫學意義上的碳基人,它是由0和1構成的矽基人,且暫不具有實體,在法律上尚未明確定義。目前來自業界對數字人的通識過於寬泛和多義,比如沒有真實外貌的二次元洛天依、初音未來是否要納入考慮;由中之人(指操縱虛擬主播進行直播的人)參與的數字人法律主體如何界定等等。
(2) 數字人涉及權利複雜
目前數字人應用廣泛,從功能維度對其分類,主流思想認為可分為偶像娛樂、專業服務和情感陪伴三大類。偶像娛樂數字人包括抖音美妝博主柳夜熙、嗶哩嗶哩二次元歌手洛天依、哈啤歌手哈醬、重生鄧麗君等;專業服務數字人有央視AI手語主播、百信銀行虛擬員工AIYA、万科虛擬新人崔筱盼等;情感陪伴數字人包括微軟小冰、小愛同學等虛擬助手。從上述應用來看,數字人涉及的權利已十分龐雜,超寫實數字人若使用真人面部、聲音、姓名等不可避免涉及肖像權,在“虛擬鄧麗君”活動中,近親屬是否有權代為同意他人使用其姓名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在實踐中存在非常大的法律爭議。此外,創作類數字人的歌曲、詩集、圖畫等或許涉及知識產權。進一步思考,當數字人產生一定自主意識時,會產生不受生產者控制的內容,若在此過程中發表不當言論,甚至可能產生侮辱罪、誹謗罪等刑事風險。
(3) 數字人追責困難
數字人應用過程中仍涉及多個主體,包括數字人本身、生產廠商、實際運營人、中之人等等。當發生侵權事件時,各主體責任如何鑑定,如何避免踢皮球事件仍需要著重考量。 “產品責任說”是各國司法實踐處理人工智能、機器人等侵權案件較為通用的思路,但未來當產品為有獨立思維的數字人時,如何界定侵權事件是數字人自身行為還是預設行為成為難題。
三、 數字人監管的思路與建議
(1)確立數字人主體概念
2021年3月中國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聯盟總體組和中關村數智人工智能產業聯盟數字人工作委員會發布的《2020年虛擬數字人發展白皮書》指出,虛擬數字人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特徵:一是擁有人的外觀,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別和性格等人物特徵;二是擁有人的行為,具有用語言、面部表情和肢體動作表達的能力;三是擁有人的思想,具有識別外界環境,並能與人交易所互動的能力。 《白皮書》從不同方面抽象化數字人概念,但從法律和監管角度看仍存在模糊之處,比如虛實共生(真實人在元宇宙的數字投影)和虛擬原生(AI生成)的數字人如何區別對待;二次元形像是否為數字人;在數字人從中之人、動作捕捉到AI驅動發展過程中,法律主體是否轉移等。這些都需要在監管實踐中進一步明晰。
(2)建立數字人測評機制
元宇宙概念下數字人百花齊放,如何比較數字人、如何對數字人能力評估,成為數字人監管的首要問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雲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已牽頭在國際電信聯盟和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完成多項全球範圍內首創的數字人國際標準及行業標準的研製,從基礎技術能力、基礎工程化能力、基礎安全保障能力三個方面共計48個測試項對數字人系統基礎能力評測。當然,前文中從用戶感知視角構建測評模型來評價和解讀數字人的發展現狀也是一種另闢蹊徑的做法。未來,政府應積極主導,聯合各方建立完善科學的數字人評價機制,為數字人權利的進一步探討打下基礎。
(3)界定數字人行為邊界
隨著數字人應用發展,數字人涉及肖像權、名譽權、知識產權等權利風險,甚至會藉助數字人的技術和手段,形成非接觸式的新型犯罪手段。 “行為邊界”是我們在日常行為處事中的一條“紅線”,不可跨越、不可違犯。如何界定數字人行為邊界將是數字人監管的重要手段,政府應提前做好監管佈局,制定不同類型數字人的行為規范守則和懲罰措施,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作者許鑫系華東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部、上海智能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高校智庫華東師範大學電競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朱奕帆系上海公安學院圖書館館員。許鑫教授持續關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型經濟形態,關心新興技術治理,本專欄以“產業與治理”為主題,探討科技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前瞻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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