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某度和某傳統直播平台一起打造了全網第一個元宇宙演唱會,由真實人物在虛擬的場景中進行演唱競賽,一時間吸引了不少目光。疫情期間,線下演唱會常常面臨著延期的風險,在這樣的背景下,線上演唱會成了不少歌手的新選擇,而元宇宙演唱會無疑又從普通線上演唱會提升了一個等級,給聽眾以更加沉浸的試聽體驗。元宇宙演唱會如此火爆,今天颯姐團隊就來跟讀者朋友們聊一聊,元宇宙演唱會中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聊線上演唱會不得不提到的就是今年9月26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儘管這個通知目前還是一個徵求意見稿,但是其中所體現的立法動向卻是我們不得不關注的。首先在規範對像上,意見稿就明確提到了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包括“提供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製作的無現場觀眾舞台演出活動或虛擬舞台演出活動的”,換句話說線上演唱會,是該管理制度的規範對象。
持證上崗
在具體內容上,該新規對於線上演唱會從資質到內部監管進行了全方位的規範。首先是資質,意見稿第三條明確規定“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簡單來講,以後線上演唱會不是誰想辦就辦,而是要持證上崗。根據現行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要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至少要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而且,現行法中《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將會被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內部審核延時直播
其次就是對於內部監管的規定。意見稿第五條指出,“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置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線上演唱會要設立獨立的,專門的部門,從內部對演唱會內容進行監察。而且直播要採取延時直播的方式,一旦監察人員發現有問題,要第一時間切斷直播及時處置。其實現行法律也有對於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審制度有相關規定,要求互聯網文化單位負責內容自查,但是在意見稿中對於審查的內容和強度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範。
那麼哪些是有問題的內容呢?根據現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不得提供的內容主要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包括危害國家統一,領土主權,國家穩定;一類是擾亂社會秩序的,包括邪教,迷信,民族仇恨;最後一類就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包括侮辱誹謗淫穢暴力這種的,如果在線上演唱會中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形,都應立即切斷直播處理。在現行的管理規定中,如果出現禁止內容的,將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以前有讀者來問颯姐團隊,網絡直播“算命“能不能出現呢?颯姐只能一笑,能不能出現取決於你這個“算命”是否宣揚迷信活動違反公序良俗,把控迷信與娛樂的邊界是關鍵,個中玄妙讀者朋友還請自己參悟。
審查備案
最後就是一個審查備案規定,意見稿新規,提供線上演唱會,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而且如果整個演唱會籌辦過程中有涉外因素,包括舉辦地、錄製地、演員任何一點有涉外,就不再是提供之後報備了,而是要提前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用戶提供。值得注意的是,版權屬於境外也屬於這裡的涉外因素點。如果線上演唱會涉及到虛擬演員,包括其虛擬背景版權屬於境外,該演唱會就需要在開播前報文旅部進行審查。
根據現行法,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備案的,會被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涉及到涉外因素,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不但要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有一項工作宗旨:在最前沿的領域做最保守的事。這裡的保守並不是固步自封,而是要始終把合規記掛心間,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更不是跳脫現行法的“自由空間”,線上演唱會,元宇宙演唱會都脫不開網絡經營規範,還請各位讀者在最前沿的元宇宙暢遊之時,時刻不忘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