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DAO 監管第一案看美國CFTC 對DAO 的監管邏輯

2022 年9 月22 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院對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 Ooki DAO 提起訴訟,理由是Ooki DAO (i)非法提供場外槓桿及保證金零售商品交易;(ii)未經登記擅自從事期貨交易(FCM);以及(iii)未能按照《銀行保密法》下FCM 的要求執行KYC 驗證和客戶識別程序(CIP)。同時,CFTC 發布了一份針對bZeroX ,LLC 及其創始人的和解令,以解決同樣的違法行為。

這是美國第一個聯邦機構要求DAO 成員對DAO 的行為承擔可能的個人責任(僅僅因為參與治理的投票)。 CFTC 的監管行為在DAO、Web3 領域裡引起了相當大的震動,這將使DAO 這一去中心化組織暴露在美國政府的嚴格監管之下,並可能嚴重阻礙DAO 的發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案件的背景以及CFTC 的監管邏輯。

一、CFTC vs Ooki DAO 案件背景

CFTC 對Ooki DAO 採取了兩項行動:(1)對bZeroX LLC 及bZx 協議創始人的指控進行和解,(2)對Ooki DAO 提起訴訟,法院批准了通過論壇聊天機器人bot 以及帖子公告的形式向 Ooki DAO 以及DAO 成員進行告知並送達傳票。 Ooki DAO 由bZeroX LLC 變更而來,是通過OOKI Token 代幣持有者的投票,對一個名為bZx 的DeFi 借貸協議進行治理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

根據起訴狀,bZx 協議最初是由bZeroX LLC 及其創始人開發並維護的,大約在2021 年8 月23 日,bZeroX LLC 將bZx 協議的控制權轉移到bZx DAO(最終更名為Ooki DAO),從那時起,bZx DAO(Ooki DAO)只能通過OOKI Token 代幣持有者的投票進行治理。

bZx 協議是一個基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協議,協議允許任何擁有以太坊錢包的人提供數字資產作為抵押品以建立槓桿頭寸從而進行交易,交易的價值由兩種數字資產之間的價差決定,而並不涉及實際數字資產的出售。根據CFTC 的規定,此類活動必須由註冊登記的商品期貨佣金商執行,而bZeroX LLC 和Ooki DAO 從未在CFTC 註冊,就違反了《商品交易法》第4 (a)條和4 d (a)(1)條以及CFTC 的相關規定。

CFTC 援引其中一位創始人的表述:“過渡到DAO 將使bZx 協議免受監管監督和問責。”顯然CFTC 並不同意,CFTC 認為:bZx 協議上交易的數字資產,如DAI 以及ETH 等虛擬貨幣,都屬於《商品交易法》(CEA)定義下的“商品”。根據CEA 以及CFTC 的規定,那些以槓桿或保證金為基礎向零售客戶提供或購買的商品,如果沒有在28 天內“實際交付(actual delivery)”的,應被認定為“期貨交易”,其監管更像是衍生品,必須遵守CEA 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接受CFTC 的監管。

二、CFTC 的監管邏輯

相比現貨交易,期貨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得標的資產的所有權。由於期貨交易高槓桿的特性,具有極高的交易風險,各國都對期貨交易採取嚴格的監管。 CFTC 早在2015 年就在一個強制執行案件中對商品進行了寬泛的解釋,將比特幣以及其他虛擬貨幣定義為CEA 項下的商品。此外,現任CFTC 主席Rostin Behnam 也表示CFTC 的監管框架已經具備監管加密市場大部分虛擬貨幣的能力,包含BTC 和以太幣以內。

(1)對非法提供期貨交易的監管

根據CEA 第1 a(9)項的規定,CEA 項下的商品是一個非常寬泛的定義,其不僅包括實體商品,還可以包括無形商品,以及類似於碳排放權的權利與利益等(…all other goods and articles…and all serv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in which contracts for future delivery are presently or in the future dealt in)。此外,美國多個司法判例也認定虛擬貨幣是CEA 定義下的商品,必須遵守CEA 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接受CFTC 的監管。

在此基礎上,如果虛擬貨幣的交易滿足:(i)交易對象必須是CEA 所定義的“非合格合約參與者”(non-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ii)交易是以保證金或槓桿的方式進行的(on a leveraged or margined basis);且(iii)商品在28 天內並未“實際交付(actual delivery)”,那麼該種交易將被定義為CEA 第2(c)2 D 項下的“期貨交易(a contract of sale of a commodity for future delivery)”,那麼結果是提供交易的平台及從事交易的機構必須遵守CEA 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接受CFTC 的監管。

在上述案件中,CFTC 認為,bZx 協議交易的數字資產(虛擬貨幣)被認定為CEA 項下的商品,此外,bZx 協議從事的交易屬於CEA 定義的“期貨交易”,那麼bZx 協議的實際控制人以及運營者就必須遵守CEA 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接受CFTC 的監管。由於bZeroX LLC 和Ooki DAO 從未在CFTC 註冊,CFTC 就指控Ooki DAO 通過向美國居民提供非法的槓桿和保證金交易違反CEA 以及CFTC 的相關法律規定。

(2)對DAO 的監管

在bZeroX LLC 轉變為DAO 之前,應該由bZeroX 及其創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沒有問題的,CFTC 在這個案件中對於違反期貨交易資質的指控並不新奇。但值得注意的是,CFTC 除了要求bZeroX 的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外,還要求參與Ooki DAO 投票治理的成員承擔個人責任。 CFTC 的監管邏輯如下:

首先,據聯邦法律,Ooki DAO 符合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的定義,其由以下四個方面構成:(1)一個自願的個人團體(voluntary group of persons);(2)沒有組織性文件(without a charter);(3)由各方共識組成(formed by mutual consent);(4)以促進共同目標為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a common objective)。

其次,CFTC根據相關聯邦法律以及一系列州有關合夥法的判例,認定盈利性(for profit)非法人組織的成員需要對組織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這區別於LLC 或Corp 等法律實體能夠將法律實體的責任與個人的責任區分開來,這對於DAO 來說是致命的。 CFTC 將bZeroX LLC 與Ooki DAO 進行類比,即LLC 與DAO 同樣控制著bZx 協議,LLC 通過成員投票對bZx 協議進行治理,而Ooki DAO 同樣通過成員投票對bZx 協議進行治理。因此,CFTC 表示:一旦OOKI Token 代幣持有者通過治理代幣投票來影響Ooki DAO 治理提案的結果,那麼該Ooki 代幣持有者就可以被認定為自願參與Ooki DAO 治理而需要對DAO 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三、各方異議

首先是CFTC 的委員Summer Mersinger 對該CFTC 的行為表示異議(Dissenting Statement),Mersinger 指出,CFTC 的這一監管行為是基於不合適的州層級法律理論,是為了監管而監管的(將DAO 這類從前未出現過的新興的概念強行納入CFTC 的管轄範圍)。此外,Mersinger 不同意僅僅通過治理投票就要求DAO 成員/代幣持有人承擔DAO 的責任,CFTC 隨意地將Ooki DAO 定義為非法人實體是武斷的,並可能給創新的加密生態帶來負面影響。

而與之相反,CFTC 主席Rostin Behnam 則認為Ooki DAO 是一個明顯的欺詐案例,組織者涉嫌試圖逃避CFTC 的監管,非法向美國零售客戶提供槓桿及保證金的數字資產衍生品交易。他將DAO 描述為一種獨特的技術,但這並不能將DAO 從州或聯邦級別的監管框架中豁免出來。

隨後,Web3 投資機構Paradigm Operations 以及a16 z 均向法院提交了法庭顧問簡報,聲援Ooki DAO。雙方均表示CFTC 僅僅通過治理投票就要求DAO 成員/代幣持有人承擔DAO 的責任是不合理的,a16 z 的總法律顧問Miles Jennings 進一步表示,應該將重點關注在那些對DAO 非法行為進行治理投票的成員而非整個DAO 的成員。

四、寫在最後

案件更多的細節還需要等到開完聽證會後才能確認。但是無疑,這次CFTC 的監管行動在DAO、Web3 領域裡引起了相當大的震動,最主要的原因是通過DAO 投票參與治理的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雖然美國監管機構一直在擴大對加密貨幣及相關領域的影響力,但令許多人驚訝的是,第一個對DAO 出手的會是CFTC,而不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可能是因為CFTC 發現這個案件的性質比較惡劣,因為創始人公開承認他們創建一個DAO 是為了逃避美國的監管。但是無論如何,這次事件給大家敲醒了一個警鐘,Web3不是法外之地,還是需要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進行一系列的法律監管合規。對於DAO 而言,還是需要進行法律包裝(Legal Wrapper),以免其成員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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