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21 日,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刊文《刑事檢察| 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其中指出認定非法竊取比特幣行為性質,必須先解決比特幣能否成為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問題,即比特幣所附著的支配權益能否成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比特幣的財產屬性是根據國家不同時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斷變化的。當前,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
巴比特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