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虛擬貨幣法律規制

要目

一、元宇宙中虛擬貨幣概述

二、元宇宙中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三、元宇宙中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制

結論

近年來,“元宇宙”這一概念開始走進大眾視野。作為與現實世界平行的虛擬空間,元宇宙空間中發生的活動能與現實世界產生真實的聯繫。虛擬貨幣是具有貨幣性質的數據代碼組合,能夠滿足元宇宙數字空間的需要,其與現實貨幣之間的價值交換則成為了“跨空間”聯繫的邏輯基礎。但是,現有虛擬貨幣存在著幣值不穩定、監管難度大等風險,無法直接適用於元宇宙空間。現有虛擬貨幣的種類中,“數字人民幣”及“穩定幣”在元宇宙中有進行適用的可能性,進行交易的平台可以分為中心化與去中心化兩類,適用不同的規製手段。此外,元宇宙是一個無國界的虛擬空間,對其中的虛擬貨幣進行的監管帶有國際法性質,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較為適合承擔對其進行監管的國際法責任,可通過“直接控制”與“間接控制”兩種方式將其納入監管軌道。

一、元宇宙中虛擬貨幣概述

元宇宙的概念

作為一種新興的概念,元宇宙應當如何被定義,目前還是難下定論。以現有的思維與技術來定義,元宇宙是以包含人工智能技術、電子遊戲技術、交互技術、區塊鏈技術、物聯網技術在內的多種網絡及運算技術為支撐,利用科技手段創造出的與現實世界相平行的虛擬世界。 2021年,Facebook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宣布將母公司更名為“Meta”,引起業界的廣泛討論,“元宇宙”這一名詞也迅速進入大眾視野。而元宇宙這個概念早在1992年,在科幻小說《雪崩》中,作者尼爾·斯蒂芬森便已提出了,在小說中,作者創造了與現實世界相鏈接的虛擬三維空間,人們可以通過網絡形成自己的虛擬化身,從而突破地理的限制,在虛擬空間中進行互動。在2021年馬克·扎克伯格更名之前,人們對元宇宙的認知主要局限於遊戲方面,例如電影《頭號玩家》,用“綠洲”的概念展示了元宇宙世界,這樣的遊戲世界與現實世界息息相關,使用vr和交互技術,使在遊戲元宇宙的玩家也能夠清晰感知到疼痛感。但對元宇宙的認知已經不斷加強、拓寬,元宇宙的概念已經超越了原有的遊戲世界,成為一片更加廣闊的平行世界、架構於區塊鏈之上的虛擬社會,其間發生的行為和社交關係與現實社會有聯繫亦有區別,其中所涉及到的虛擬身份、數字資產、虛擬貨幣等特殊問題都不是完全靠現實世界的立法能夠完全覆蓋的。

這樣定義的元宇宙主要有以下幾點特徵:

1.身份虛擬性與獨立性

在元宇宙中,現實生活中的人擁有另一個或者多個虛擬身份,並且這樣的身份不同於當前網絡平台上的一個註冊賬號,而是更加獨立,可以有自己的形象和性格,可以形成自己的社交關係,並在元宇宙中切實虛構出的一個設計身份,可以與其他虛擬身份形成元宇宙中的“戀愛”“婚姻”“交易”等關係,在一定程度上這個虛擬身份是獨立於實體身份而存在。這個身份與我們通常意義上的“賬號”不是一個概念,要遠遠比賬號更廣泛、更立體、更複雜,甚至不能單純地視為現實身份在虛擬世界中的映射,而是有可能成為一個帶有極大的獨立性的虛擬身份,從性別、形象、履歷、技能等等都可以由用戶自己定義,並且有可能不斷調整、自我成長,進而由這個身份在元宇宙中構建虛擬的“社交關係”,這個身份會隨著元宇宙生活的推進而不斷豐滿、增值。

2.財產與貨幣的虛擬性

用戶在元宇宙中可以創造性地使用元宇宙中提供的工具創作各種數字作品、搭建各種場景、舉辦各種活動、編制新遊戲、繁衍虛擬後代、飼養寵物等,這些過程中都需要相應的原始虛擬貨幣積累,並可能創作出有價值的數字資產。

虛擬貨幣的概念

貨幣是一種作為交換媒介流通的物品。隨著區塊鍊等信息技術的發展與網絡平台的蓬勃生長,虛擬貨幣應運而生,當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存在時,其作用即為交換媒介,符合貨幣的相關定義,其法律規制也與貨幣相類似,有關法規在虛擬貨幣領域的施行,意味著監管者將虛擬貨幣作為了一種“貨幣”處理。根據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FmCEN)所發布的指南,如果業務涉及創建、獲取、分發、交換、接受或傳輸虛擬貨幣,那麼它就可能受《銀行保密法實施條例》(BSA)管轄的資金服務業者,就需要按照金融犯罪執法局的要求註冊、報告和保存記錄。此外,許多國家己經要求虛擬貨幣行業遵循反洗錢法規的有關規定。

虛擬貨幣是使用數字化手段擬造、具有貨幣性特質的數據代碼組合。它是形式上的數字化貨幣,並藉助複雜的區塊鏈技術實現去中心化的結構設計,將在長時期內保持一定的價值。在元宇宙中,這種虛擬貨幣不僅僅會以虛擬金幣、貨幣等形式出現,但究其本身的法律性質,其表現形式只是點子代碼的包裝,實際上均為賬號內存在具有流通價值的貨幣。

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主要包括以下三點。第一,虛擬貨幣具有價值,它不僅在產生過程中凝結了人類無差別的勞動(通過礦工“挖礦”生成),而且可以通過金錢以對價的方式進行轉讓、交易,產生金錢上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同時,代表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對應財產,因此虛擬貨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第二,虛擬貨幣具有稀缺性,其總量有限,供應受到限制,且無法隨意取得;第三,虛擬貨幣具有可支配性或排他性,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佔有、使用並獲得收益,虛擬貨幣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並可以被轉讓、分離。

目前元宇宙中的虛擬貨幣大多還是以傳統意義中僅能在元宇宙內部流通的形式,但其發展態勢不容小覷。如前文中談到的“綠洲”,玩家們不僅可以用現實中的貨幣轉為元宇宙中的虛擬貨幣來購買虛擬裝備,在遊戲中獲得的金幣也可以轉為現實中的貨幣購買遊戲相關設備,如VR眼鏡、外套等。由此也衍生出眾多的職業玩家,通過獲得在遊戲中“死亡”玩家遺落等金幣來獲得現實收益。當元宇宙這一概念衍生至完全平行的世界,而不僅局限於遊戲時,虛擬貨幣也不再局限於我們目前接觸的比特幣、遊戲金幣的概念,而通過多樣的形式、統一的衡量尺度、元宇宙內認可的虛擬金融機構等協助下在元宇宙和真實世界內順暢流通。

儘管虛擬貨幣呈現出種類多樣、價值巨大的發展態勢,業界仍認為由於虛擬貨幣沒有國家信用背書,只能在具有“共識機制”的群體中發揮價值。但當這種“共識機制”的群體數量不斷上升,影響力逐漸擴大,甚至擁有超越普通國家的信用能力,又何嘗不可能成為正常流通的貨幣呢?

元宇宙中的虛擬貨幣交易

1.發行模式

目前,虛擬貨幣的發行可分為兩種:私人發行和央行發行。私人發行的虛擬貨幣主要有比特幣、以太幣等去中心化虛擬貨幣,其發行的主要方式為ICO,即首次公開募幣。私人項目的發起者發布項目白皮書,投資者便可用自己所持有的法定貨幣或者其他虛擬貨幣,來購買該私人項目平台的虛擬貨幣。投資者可以用自己所購買的平台虛擬貨幣登錄專門交易場所,從而實現私人項目虛擬貨幣的流通。從流程看,整個過程均不經過國家部門的審批與監管,完全由市場進行調控、自由發展,極易造成混亂,產生非法集資犯罪、虛假ICO項目騙局等現象。首先,投資者對於私人項目的了解僅限於最初發布的白皮書,但對於白皮書的內容沒有相關的標准予以規制,也缺乏專業機構對其進行調查和審批;其次,此種項目對於投資者的要求不高,投資者不需要擁有項目審查能力,僅需要購買私人平台虛擬貨幣即可,此時私人發行者只需進行炒作便能夠吸引大量的投資者進行購買,造成明面是ICO但實際是傳銷的局面;此外,私人發行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沒有相應的審批備案,這就會導致用戶的交易行為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一旦發生盜號問題,用戶的資產難以追回。這都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極大的不利。因此,2017年起我國就發佈公告,全面禁止了代幣發行融資。

央行發行虛擬貨幣目前僅限於數字人民幣。數字人民幣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同,它不是新的貨幣種類,不能用於進行買賣,只是處於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受央行管控。可以說,數字人民幣只是人民幣的虛擬形態,與現實貨幣擁有相同的功能,甚至比現實貨幣更能夠得到有效監管。

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離不開貨幣的幣值穩定。就虛擬貨幣而言,私人發行模式中,虛擬貨幣不僅僅會作為一般等價物使用,還會作為交易對象本身而交易,更類似於股票,可以通過低買高賣獲利,存在被炒作的風險,其價值相對不穩定;而央行發行的虛擬貨幣基本等同於現實貨幣,沒有價值,不會作為交易對像出現,這極大的保障了幣值的穩定性。因此,從發行模式上來說,使用央行發行模式創造一種價值穩定性高、安全保障性強且能夠獲得全網共識的數字貨幣更能夠滿足元宇宙的交易需要。

2.交易方式

雖然虛擬貨幣的主要初始功能是支付,但在國內監管環境和市場認可度影響下,支付工具絕非虛擬貨幣的主要運用。這是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較大且無規律可言,並且每發生一筆交易,系統中的所有節點都需要進行全量的計算和存儲,也會產生變相的效率低下。

元宇宙作為與現實世界平行的虛擬世界,虛擬貨幣就不僅僅要滿足在元宇宙進行的交易中的使用,還要滿足元宇宙與現實世界之間的兌換,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交易平台去完成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之間的轉換。這種轉換要同時滿足充值需要和滿足提現功能,也就是說,人們不僅僅能夠將自己現實中的貨幣充值進元宇宙,滿足自己在元宇宙中的消費需求,也可以將在元宇宙中通過某種方式換取的虛擬貨幣轉換為現實貨幣。不僅如此,平台的存在也能夠幫助更好的對虛擬貨幣使用進行監管。人們通過自己的虛擬形像在元宇宙中進行活動,這使得人們的各種行為具有極強的匿名性,因此,在元宇宙的框架下,監管和追踪虛擬貨幣交易較為困難。但是交易平台的出現便極大緩解了這一問題。用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需要依賴交易平台進行,那麼對交易平台進行有效規制,就能夠將用戶所有交易納入可視範圍內,極大的保證了交易安全;此外,虛擬貨幣在元宇宙中的交易打破空間限制,那麼對於元宇宙中相關交易行為就難以進行相應的司法管轄,但平台是建立在現實中的,那就意味著平台必須在某個國家或地區進行註冊,因此它不具有打破空間地域的特性,在其中進行的交易行為適用什麼樣的法律也有了確定性,能夠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

但元宇宙中的交易需要支付相應的Gas費。 Gas費最初源於以太坊,是在區塊鏈上的每一次信息處理所需要向各節點支付的費用,類似於“平台技術服務費”,由於區塊鏈上的交易也是信息處理(記賬)的過程,因此也涉及到每一筆交易支付對應的費用。這些交易費用一旦累計,數字也不容小覷。因此元宇宙需要搭建一個不付費或者少付費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二、元宇宙中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中國針對虛擬貨幣的態度

近年來我國針對加密貨幣陸續出台多個規範性文件。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提到:“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2021年5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指出:(一)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從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國,出於預防非法集資、防止偷稅漏稅等考慮,虛擬貨幣尚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也不能與法定貨幣之間進行兌換。我國對平台的監管方向為禁止平台開展加密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比如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

虛擬貨幣基於(Peer to Peer Lending,P2P)模式,在沒有國界的網絡虛擬空間進行流通,不可能被主權國家所完全封鎖。在元宇宙的框架下,虛擬貨幣或許將成為其主要流通貨幣。作為虛擬世界,元宇宙打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因此跨國界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使用同種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或將成為最為便利的手段,虛擬貨幣在元宇宙中將會起到一般等價物的作用,在此情況下,將會產生新的虛擬貨幣交易方式。

元宇宙中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性質

虛擬貨幣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獲得:一是在線交易與法定貨幣交換;二是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三是“挖礦”。首先,虛擬貨幣作為交換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時,雙方建立互易關係。此種“對價”非金錢意義上的對價,而是一種彼此交換且互相認可的財產。其次,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換關係屬買賣關係而非貨幣意義上的兌換關係。我國台灣地區學者認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關係可以類推外幣與本幣之兌換關係。雖然目前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無體物或者金融商品,其與法幣的交換實質上是買賣關係,買賣之標的物為虛擬貨幣。但當虛擬貨幣在元宇宙中達到較為廣泛的使用時,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關係可以類推外幣與本幣之兌換關係,虛擬貨幣和法定貨幣之間具有較為穩定的匯率,兩者之間可以建立起貨幣意義上的兌換關係。此時,虛擬貨幣交易時的法律規制可以參考外幣與本幣之兌換關係,元宇宙的虛擬貨幣可以比擬為外幣。

在虛擬貨幣總體處於領先的發展格局下,虛擬貨幣能夠滿足人們對持有和交易資產的隱私保護及資產安全的訴求,從而使虛擬貨幣逐步為全世界眾多知名投資機構重倉持有的資產,其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市場機制的作用也不斷增強。

元宇宙中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法律問題

未來虛擬貨幣的對於我國傳統金融市場的衝擊會是根本性和顛覆性的。它完全與傳統貨幣分離開來,使得我國政府無法再藉助法律手段去調控這種新興事物。由此造成的一系列風險,必須得到足夠的重視。具體說來,虛擬貨幣存在的法律風險可被歸納為以下幾點:

1.交易系統安全問題

虛擬貨幣的交易依託於互聯網、區塊鍊等技術,系統漏洞、黑客侵入、病毒襲擊等風險難以完全避免,交易過程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目前的交易中心,作為一個網絡交易平台,它並不具備嚴密的安全保障機制,也不具備存款保險制度,交易所會在短時間內經手大量交易,黑客如果得手,就相當於直接從銀行獲得大量財產,與盜取個人用戶的銀行卡相比,能夠獲得更為可觀的收益。而且一旦賬戶被盜,用戶將承擔最終的損失,用戶本身的財產安全難以得到保護。

2.價值認定困難

虛擬貨幣在目前的流通中,其價值仍多是僅具有像徵意義而缺少實際標價,其價格完全憑藉市場自發調節,不存在客觀參考標準。這勢必會導致法律上的一種不穩定狀態,若違法使用虛擬貨幣導致犯罪,從法律上認定它的罪與非罪界限十分困難的,也難以通過法律手段對其有效規制。同時,司法機關無法對單筆虛擬貨幣的價值加以客觀鑑定,一旦出現貨幣被盜行為,也很難實現犯罪金額的準確衡量。

3.司法取證困難

虛擬貨幣的顯著特徵之一就是匿名性。它在方便用戶的同時也存在較高風險。由於交易雙方是匿名的,加劇了司法機關的取證困難程度,況且現行刑事與民事訴訟法針對網絡電子證據的收集和真實性證明也存在著法律條款過於簡單粗糙的缺陷。一旦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如何在交易過程完全匿名的情形下找到犯罪對象,以及如何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都需要利用互聯網科技來加以證明,傳統的證據法體系已不能夠制約高科技犯罪,因此盡快完善電子證據的證明標準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4.資金轉移高效幫助洗錢犯罪

洗錢,即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犯罪者將違法收入通過購買境外資產等合法手段洗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來源,從而逃避國內法律監管。由於虛擬貨幣的交易具有高度匿名性的特徵,這給某些洗錢犯罪帶來了巨大便利,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不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可以逃脫被監管範圍,況且匿名性給了犯罪者更多機會去實施犯罪活動和逃脫被追究責任。現階段,利用虛擬貨幣進行犯罪的種類有洗錢、謀殺、從事人口販賣和兒童色情產業等。虛擬貨幣的出現,從某種程度上便利了犯罪行為,給整個社會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這也造成了多國政府開始禁止比特幣交易。其次,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普遍存在於違法犯罪網站中。據某些資料顯示,在暗網,用戶最常使用比特幣進行毒品與武器交易。 “絲綢之路是最先以比特幣進行交易的國際非法麻醉劑製品互聯網交易平台。據報導該平台承擔了近一半的早期比特幣交易量,且以比特幣作為唯一接受的付款方式,為非法麻醉製劑交易提供幫助,在平台交易後再通過比特幣交易所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再從事犯罪”。各國針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措施也參差不齊,跨地區進行犯罪追踪需要消耗巨大的時間成本,這也給打擊虛擬貨幣犯罪增加了難度。

三、元宇宙中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制

面對元宇宙中虛擬貨幣蓬勃發展的可能性,不能一味只否定它的存在,只有承認虛擬貨幣合法性,方可回應司法實踐需求。目前,虛擬貨幣儘管被嚴厲監管中,但仍會存在因虛擬貨幣的持有、交易發生矛盾和糾紛。提前最好法律規制準備,才能夠突破法律跟不上數字發展具有滯後性的問題,從而更好保護虛擬貨幣持有者的權利,也才能更好維護虛擬貨幣金融市場的秩序。金融監管多針對已經比較成形的金融行業設定監管規則,對金融創新如果同步實施過度管制,有可能阻礙新型金融產品的誕生與成長。

中國目前尚不禁止個人持有虛擬貨幣及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金融監管機構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公眾提供兌換服務,同時禁止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商品及服務。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尚未明確規定,涉及虛擬貨幣的買賣、計價、支付和兌換等問題及相關訴訟,給司法機構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及判決帶來諸多困惑。

元宇宙中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規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明確通用虛擬貨幣類型

1.數字人民幣

從私人發行與央行發行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在元宇宙框架下,具備更大的治理優勢的是央行發行類型的虛擬貨幣。以數字人民幣為例,2021年7月16日,央行發布了《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其中提到,數字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以數字形態存在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現鈔的數字形式。數字人民幣的定位是法定貨幣,比起比特幣等私有性虛擬貨幣,具備更大的穩定性優勢。數字人民幣與紙鈔、硬幣等價,能夠使用的場景與現實人民幣基本保持一致,幣值穩定且有國家強大的經濟實力做背書,這為在元宇宙中實現更大範圍的市場交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除此之外,人民幣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的組成貨幣之一,其他接受人民幣的國家也能夠接受數字人民幣,具備跨國使用的可能。因此,就我國而言,數字人民幣可直接用於元宇宙貨幣體系。

針對數字人民幣的規則構建,需要完善數字人民幣的基本法律規範。目前,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19條已明確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第22條的規定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以防範虛擬貨幣風險。但不足之處在於,修訂草案對“偽造”和“變造”數字人民幣的概念和行為加以明確闡釋,以及對使用數字人民幣所引發糾紛的民事、刑事管轄權配置和有關程序等均未予以規定。鑑此,有必要進一步對人民銀行法進行完善和修訂,基於數字人民幣的技術特徵,對“偽造”和“變造”數字人民幣加以明確規定,並儘快規定數字人民幣相關的法律程序。另外,需要加強數字人民幣規則創新與現有法律規範的有效銜接。一方面,完善結算最終性規則並與破產法進行有效協調。另一方面,數字人民幣相關法律規則應與現有金融行業規範形成有效銜接。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還遠未達到人民幣國際化的法制建設要求,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及其跨境流通除了需從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等規則考慮外,還應加強與人民幣國際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進行系統性構建,並形成新舊制度持續穩定的規制體系。

2.穩定幣

從目前虛擬貨幣的發展來看,私人發行的虛擬貨幣想要進行流通,最大的阻礙是其不穩定性。和數字人民幣不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對於法定貨幣幣值來說存在很大的波動,因此它不具備貨幣的價值尺度這一屬性。但是穩定幣可以解決這種問題。 2019年,扎克伯格的子公司Libra network發布了加密貨幣項目白皮書,正式提出穩定幣計劃,並為其起名為Libra,其中提到,此種加密數字貨幣的獲取可以不依賴於銀行或者政府,並且是錨定了多國法定貨幣的“一籃子貨幣”。作為“一籃子貨幣”,穩定幣通過抵押品(如黃金等)作為後盾,或者用相應的算法機制來保障幣值的相對穩定,可以與多國的法定貨幣保持穩定的兌換比例,幾乎完美的契合了元宇宙適用貨幣的需要。但穩定幣發行若掌握在中心化的私營機構中,完全依賴於私營機構的運行設備,運營機制、內部審查不透明,一旦監管不到位,不僅會影響貨幣的可兌換行,還極易產生洗錢、數據洩露等風險;除此之外,中心化私營機構容易產生壟斷,可能存在濫用市場、操縱市場的風險。

明確交易平台法律監管

1.對交易平台進行監管的必要性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在運作的各個環節,都存在對應的風險,這樣的平台上有經紀商、有託管方、有交易商等,這些角色綜合起來,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平台。對於這樣的平台,如果沒有科學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就可能使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對應金融秩序的穩定性也會因此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很容易被黑客攻擊,繼而出現大額虛擬貨幣被盜的情況。這樣的問題長期發展下去,就可能對於金融系統造成衝擊。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為實際監督管理提供了抓手。對於虛擬貨幣而言,無論是虛擬貨幣的發行,還是虛擬貨幣的交易,都不依賴於第三方機構,用戶可以以匿名的方式來進行點對點的交易,監管機構難以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在此過程中,如果用戶沒有同意,監管機構也無法依靠公權力,來進行交易的撤銷,來進行交易的回撥。此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進行法律監督和管理,可以更好的解決虛擬貨幣發展面臨的一些問題。如果虛擬貨幣設置為實名制,就可以破除匿名性的監管難題。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註冊,受到一個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實名認證的訴求,可以更好的解決司法管轄。

2.明確交易平台性質

元宇宙的虛擬貨幣交易分為兩種,一種是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一種是虛擬貨幣在元宇宙中的使用,兩種交易需要不同性質的平台完成。

(1)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需要中心化交易平台

以元宇宙中適用數字人民幣為例,數字人民幣是由央行負責發行,除人民銀行作為發行中心外,其他商業銀行和指定金融機構對於數字人民幣建設也進行了參與,因此數字人民幣的兌換基本上嚴格控制於銀行此類指定的中心化運營平台中。而比特幣等私人發行類的虛擬貨幣,其發行方為私人公司,但使用者進行認購的交易平台可納入國家管控,由國家統一管理,形成中心化交易平台。虛擬貨幣的兌換使用中心化交易平台的優勢是,平台均由國家統一監管,這使得兌換場景、過程、數額均透明可控,處於可追溯的狀態,有效的保障了使用者的權益。不僅如此,由於使用者在元宇宙中是以虛擬身份存在,匿名性非常高的特點給洗錢等行為提供了極大的運作空間。統一管理的中心化交易平台在使用者開設賬戶時進行實名化限制,以便給予監管,有效的防止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中心化交易平台若由國家統一運營,使用者的個人隱私也能夠得到良好的保護。

從元宇宙的發展中,我們不難看出,元宇宙的建立與運營依託於硬軟件技術,其須遵守的規則不僅僅是社會規則,也包括技術規則。傳統意義上的規則制定者一般為國家,但元宇宙中的規則制定卻避免不了互聯網科技巨頭的參與。因此,元宇宙中的金融規則也避免不了的會被相應的提供技術的資本所滲透,從而對現實金融體系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數據技術的掌控者對元宇宙參與者也會有極大的控制力。在此種狀況下,中心化交易平台不僅僅承擔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兌換的功能,也要承擔限制互聯網科技平台數據權力、保障跨空間金融體系相對穩定、保障參與者的數據主體權利的職責。因此,在元宇宙中,虛擬貨幣的中心化交易平台與元宇宙建設運營平台要相對獨立,同時要對虛擬貨幣金融體系製訂相應的規則進行監管,保證跨空間的金融安全。

(2)虛擬貨幣在元宇宙中的使用需要去中心化交易平台

元宇宙中對虛擬貨幣的使用集中於貨幣與服務之間的交換,每個提供服務的商家都是一個交易平台,具有經營性,需要自由的交易市場,此種情況下,交易平台適用去中心化更能夠保障交易的靈活性和高效性。但對於此種交易平台要設定嚴格的准入機制,以便進行市場監管。首先,交易平台要具備較強的安全技術條件。元宇宙是數字虛擬世界,其中一切都建立在數據之上,網絡攻擊、物理設備損壞都會對交易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需要有一定的保障。其次,要建立業務審批制度。元宇宙的虛擬性使得一些受限於物理世界的事情有了實現的可能,業務範圍比起現實空間更為廣泛,這也使得一些詐騙行為有了可乘之機。因此,平台在元宇宙中開展的業務要進行相應的報批,報批制度應採用禁止性規範形式,以保障元宇宙業務的靈活性。

3.明確虛擬貨幣的監管組織

虛擬貨幣的監管組織可以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擔當,它成立於1945年12月27日,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是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其職責是監察各國之間的貨幣匯率和貿易情況,為各國提供技術支持和資金協助,以確保全球金融體系的正常運作。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之所以非常適合承擔元宇宙中虛擬貨幣的國際法監管責任,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設計初衷,就是通過穩定外匯市場來穩定全球經濟體系,因此對虛擬貨幣的“匯率”監管是其職責所在;另一方面,按照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1條的規定,監管虛擬貨幣完全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目標。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以在這兩個層面上協調全球各方一起應對虛擬貨幣帶來的威脅,而這是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法做到的。

如果元宇宙中使用的貨幣明確為類似於數字人民幣的虛擬法定貨幣,可以直接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等同於現實貨幣的監管方式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而對於其他虛擬貨幣來說,將其納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機制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對現有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條款做擴大解釋,允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間接控制虛擬貨幣。具體來說,就是擴大《協定》第4條第5款的含義,使其包含虛擬貨幣,並將虛擬貨幣標記為“單獨的貨幣”。這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可以要求其成員國用虛擬貨幣來支付部分認購配額,其成員國就需要獨立地購買虛擬貨幣並將其捐贈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般基金,以此來獲取一部分本國貨幣,或是與交換的虛擬貨幣價值相等的特別提款權。簡而言之,擴大《協定》第4條第5款的含義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了一條通過其成員國間接積累虛擬貨幣的途徑。這種方法只需要做很少的更改,並且可以在基本保持組織框架不變的前提下,將虛擬貨幣納入其監管範圍。

第二種方式是,允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虛擬貨幣進行更直接的控制,給予虛擬貨幣“準會員”身份。 《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身份對所有國家開放。因此,可以給予元宇宙中虛擬貨幣以準會員的身份,這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官方承認虛擬貨幣會增加其合法性,元宇宙中的數字用戶也可以從中受益,自由使用、流通虛擬貨幣;另一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擁有了虛擬貨幣儲備,就可以在不要求其成員國採取行動的情況下處理投機性攻擊。

結論

元宇宙尚未正式成型的當下,對於其涉及的法律問題大多是基於現實社會的考量,但元宇宙終將去往何處,影響力將達到怎樣都仍是未知數。元宇宙成形後,虛擬貨幣的交易將會成為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重要連接,法律往往會滯後於科技的發展,但若能及時趕上科技的步伐,對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制系統化、平台化,也許能在達成元宇宙終極目標的過程中,實現元宇宙互聯網技術和法律監管的統一。

作者:李幼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付荷爽,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東方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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