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法律保護路徑研究

作者:劉邢

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業界簡稱“NFT” ),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通過ERC-721(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等1 標準協議所創設的鏈上財產權利憑證。近兩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應用場景逐漸豐富,NFT在全球範圍內受到廣泛關注。在國內,以數字藏品為代表的NFT產業迅速崛起,形成了藝術家、網絡服務平台和消費者活躍參與的數字產業市場。 NFT作為在技術驅動下形成的新興產業形態,其產品在國內法中的法律性質、法律規制與保護等層面,尚存諸多爭議。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客觀全面理解NFT技術與數字經濟邏輯的基礎上,以適當前瞻性的視角,通過健全立法、完善監管,並製定具有中國特色的產業發展政策等方式予以解決。

一、NFT的技術原理

NFT在區塊鏈數字賬本上體現為一種加密數據單位,該數據單位目前主要包含區塊鏈地址、映射的財產編號和財產鏈接三類信息。包含上述非同質信息的數據單位顯著區別於比特幣、以太幣等同質化通證。當NFT與某一財產形成映射關係時,即成為該財產在特定區塊鏈上的唯一權利憑證,基於區塊鏈的技術特徵,NFT財產權利可以在鏈上所有節點達成共識,NFT財產權利的產生和流轉可被完整回溯、不可篡改。當NFT與某一財產形成的映射關係被切斷時,例如存儲圖片、音樂的鏈接失效,僅作為數據單位的NFT將失去價值。因此,只有NFT與特定財產相錨定時,才具有在法律層面進一步討論的意義2。

基於上述技術原理,NFT具備了非同質化、去中心化和可交易性等特徵3。非同質化體現在NFT所代表的財產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明顯區別於其他同質化代幣和法幣。去中心化是指採用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NFT,自創設時起便不完全依託於某一特定平台而存在。當服務器無法提供服務時,NFT映射的數字作品、遊戲道具等,可以通過其他鏈上節點的賬本得到恢復,在其他場景中繼續使用。 NFT同時還具備所有權的部分特徵,除佔有、使用、收益外,權利人還可以行使轉讓、贈與、銷毀等處分權能,故NFT還具有可交易性,並由此產生NFT市場。 NFT的特徵和作用使其在“物流服務、教育管理、電子政務、智慧司法等眾多領域均有應用潛力,理論上還可以承載精細的數據開發利用收益分配機制,助力數據要素市場發展” ,被視為“元宇宙的底層價值架構”。 4

二、NFT的分類與保護

NFT應納入國內何種民事權利體系進行保護和規制,目前尚無定論。從形式上看,NFT存在於網絡之中,具備一定的財產屬性,似可納入虛擬財產的範疇。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位於民法典民事權利一節,根據立法本意,“該條首先是宣示條款,即在法律上宣示將數據、虛擬財產納入權利客體的範圍;該條也是一個引致條款,即將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具體規則留待專門的特別法規定。”5 可見,對於網絡虛擬財產如何定義,NFT是否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構造,現行法律均不能給出準確答案。司法層面,從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胖虎打疫苗”案來看,當NFT映射財產為作品時,權利人選擇以著作權法中的相關權利作為其請求保護的依據,法院亦適用著作權法作出裁判6,故NFT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在司法層面可以形成通路。但是對於NFT映射的其他財產,應當適用何種規范進行保護,尚無司法案件驗證。筆者認為,NFT的保護與規制,須在區分NFT映射財產類別的基礎上分別進行討論,當NFT映射財產分別為作品、人格利益、網絡虛擬財產等權利客體時,應當適用相對應的民事權利規範。

(一)作品NFT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7 當NFT映射財產為作品時,可以是線上創作的數字作品,例如Beeple 的《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無聊猿(Bored Ape Yacht Club),也可以是線下創作,通過數字化手段“複製”到線上的作品。線上創作的數字作品其本質仍然是知識產權類的智力成果,在網絡虛擬財產尚無準確定義時,不宜直接列入網絡虛擬財產範圍。現階段的NFT作品以美術作品居多,例如國內的各類國潮、動漫類數字藏品,部分平台也在陸續開發NFT音樂作品。 NFT作品的價值取決於作品的獨創性和稀缺性等因素。 NFT作品的權利主體應為著作權人,NFT鑄造、發行、流轉等行為適用著作權法調整。

(二)肖像NFT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8 社會公眾人物的肖像通常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肖像NFT目前已經陸續進入商業開發領域,基於NBA開發的球星卡NFT售價已高達數万美元。此外,肖像具有人身屬性,權利人可以鑄造包含情感因素、特定歷史時刻的私人肖像NFT,以資紀念。肖像NFT的價值取決於肖像上所承載的人格利益和商業利益。肖像NFT的權利主體為肖像權人,NFT的鑄造、發行、流轉等行為受人格權相關權利控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聲音權益也可以參照適用。

(三)網絡虛擬財產NFT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權利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確認了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原則,網絡虛擬財產屬於民事權利客體。部分學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時代的虛擬物,屬於物權客體。 9 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行使必須通過網絡服務合同和軟件授權使用合同相配合,屬於債權客體。 10 基於不同的分析視角,陸續形成了權利客體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和新型權利說等觀點。在司法領域,雖然網絡虛擬財產缺乏具體法律規定,但是法院通常認為網絡遊戲賬號、道具等屬於虛擬財產的範圍。 11 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NFT未來將構成元宇宙的底層架構,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端發展和應用場景不斷創新,虛擬財產的類別也將越來越豐富。該類NFT映射的財產為虛擬財產,虛擬財產NFT因種類不同,會表現出不同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但其仍將受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權利的控制,雖然當前在立法層面尚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進一步規定,但是不影響網絡虛擬財產NFT保護路徑的確認。

(四)其他財產+NFT

目前境外NFT的財產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例如基於以太坊應用的ENS域名12 NFT,用以保障加密資產項目和金額的保險NFT(yinsure . finance)。某些NFT還存在多重權利聚合的形態,例如音樂人發行的數字音樂作品NFT包含實體演唱會前排門票的優先購買權。 NFT技術不僅可以應用於版權、肖像、虛擬財產等領域,理論上還可以應用於一切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實體資產,例如房產、車輛等。因此,儘管NFT從形式上看存在於網絡之中,似為網絡虛擬財產,但如果將使用NFT技術的財產均納入網絡虛擬財產的範疇,一方面會導致網絡虛擬財產的外延泛化,概念無法準確界定,另一方面會導致NFT所映射的各類財產的保護出現法律適用衝突。因此,在出現其他財產使用NFT技術時,仍然應當以該具體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適用相對應的民事權利規範。

三、關於NFT產業法治保障層面的一些展望

(一)健全網絡虛擬財產立法

網絡虛擬財產是NFT的重要子集,目前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網絡虛擬財產權利進行宣示性保護外,尚無進一步細化規定,即網絡虛擬財產NFT的保護,仍處於無法可依狀態。無論從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的角度,還是從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角度,健全網絡虛擬財產立法,應當提上國家立法日程。隨著加持NFT技術的各類網絡虛擬財產不斷湧現,虛擬財產的歸屬、使用、鏈內和跨鏈流轉、抵押、繼承等法律相關問題也將接踵而來,短時間內監管和司法或許能夠個案分別處理,但是如果在較長的時間維度內無法可依,必將造成監管領域內部、司法領域內部甚至監管與司法之間的處置衝突。因此,健全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建立完善的網絡虛擬財產權利體系,既是當前促進NFT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更是數字經濟戰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NFT監管機制

國內NFT產業發展目前主要存在投機性強、政策監管存在不確定性等風險。就監管部門而言,NFT市場的監管涉及文旅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信部、網信辦、公安網監、科技部、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各地金融監管局、外管局等,呈現出多頭治理的現狀。從產業發展階段來看,全球NFT產業尚處初級爆發階段,雖然在2022年第一季度以後NFT市場交易量出現下滑13,但是NFT應用範圍仍然呈擴張趨勢。在國內,根據監管要求,NFT的發展必須明確與代幣相“切割”,意味著我國NFT將遵循去金融化的健康發展路徑。筆者認為,對於國內NFT的監管,一是要為產業發展預留足夠空間,在築牢防范金融風險、國家安全風險、洗錢風險等重大風險的底線後,應該鼓勵NFT技術應用於新場景、新產品,以提升生產力水平。二是逐步改變現階段多頭治理的情況,建立國家層面區塊鏈技術監管中心機構,減少政出多門、九龍治水的格局,減少產業發展羈絆。三是密切關注各國NFT監管動態,總結域外監管的利弊得失並為我所用,引入成熟的監管模型,對NFT市場參與主體進行科學的行為評價。四是進一步細化監管規則,例如明確數字藏品的定義,NFT交易平台是否應當遵守特定規則及其法律依據等。儘管這些規則的細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是相關國家機關應當始終保持足夠重視,隨著產業的發展及時完善監管規則。

(三)統一NFT民事糾紛基本裁判思路

當前我國NFT產品主要是數字藏品,其他財產類別的NFT尚不多見,隨著NFT產業政策和監管規則逐漸清晰,各類NFT產品或將陸續出現,糾紛亦將隨之而來。準確理解NFT的技術原理,正確適用法律規範,是審理好涉NFT民事糾紛的前提。 NFT本質上是在區塊鏈上創設的財產權利憑證,涉NFT糾紛的法律關係識別,如前文分析,應當由NFT所映射的具體財產類別所決定。基於作品NFT署名、改編、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行為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基於肖像NFT製作、使用、公開等行為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肖像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載體上聚合多重權利的情況,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選擇,確認需要審查的法律關係。有效識別NFT民事糾紛中的具體法律關係,對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於長遠而言,科學公正的裁判反饋,也會為NFT產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註釋

1. ERC-721是最早的標準協議,除ERC各類標準外,NEO、EOS、TRON、FLOW、Binance 和COSMOS 等區塊鏈上也有相應的NFT 標準協議。

2. 後文所稱NFT,均指NFT數據單元與特定財產相錨定的情況。

3. 參見廖曉麗、牟嫣然:《我國NFT項目風險和合規要點》,《中國律師》,2022年第4期。

4. 參見上海市法學會NFT課題組《NFT政策研究報告》,《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11卷(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會法治青年論壇文集)。

5. 參見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頁。

6. 參見杭州互聯網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號民事判決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款。

9. 參見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含義及重要價值》,《東方法學》,2017年第3期。

10. 參見王雷《網絡虛擬財產權債權說之堅持——兼論網絡虛擬財產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系位置》,《江漢論壇》2017年第1期。

11. 參見(2022)浙0802民初4268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粵0192民初70號民事判決書。

12. Ethereum Name Service,以太坊域名服務。

13. 根據Nonfungible數據顯示,2022年以來,NFT交易量持續下滑,尤其是自3月以來,NFT交易量相較去年最高點時(2021年9-10月)縮水了80%。

作者簡介

劉邢,現就職於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北京文娛法學會元宇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曾任北京互聯網法院員額法官,在法院任職期間,累計承辦各類民商事、知識產權案件逾7000件。承辦的案件多次被央視等媒體報導,多篇專業調研文章在北京市法院系統內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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