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背地交易” 合同為何被解除?

隨著我國NFT數字藏品市場的發展,相關司法實踐也越來越多,颯姐團隊認為這一現狀對於加快我國NFT數藏立法立規不僅具有積極意義,而且對於我國探索NFT數藏在不同應用情景下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和權利糾紛有更好的效果。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分享一個由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有趣的判例【(2022)浙0726民初4021號】,為大家闡明目前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NFT數藏乃至虛擬資產的整體態度和裁判觀點。

一、案件事實

本案的案件事實較為簡單,原、被告雙方產生糾紛的根源是一份NFT數字藏品買賣合同。

2022年7月22日,原、被告通過微信達成買賣數字藏品的合意,並簽訂了《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將其賬戶下的某大廠發售的數字藏品58個以1100元的價格賣給原告,且轉贈或出售時間按該大廠數字藏品平台後期開通轉贈等相關流通功能後執行,在達成轉贈條件後,出賣人需在三日內按合同要求轉贈給買方,若三日內未轉贈給買方,出賣人需承擔違約責任,除退還所有購買款外,還需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元。

2022年8月16日,大廠官方發佈公告表明自2022年8月16日起將停止數字藏品發行(即此後將無法轉贈、無法流通),但所有通過平台購買或領取過數字藏品的用戶可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原告於當日將該消息告知被告,但被告以沒錢為由拒不返還購買款。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依法起訴。

一句話總結: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原告以1100元作為對價購買被告所持有的某大廠發售的58個NFT數字藏品,一個月後某大廠砍掉數藏業務導致該份買賣合同無法實現,被告拒絕退款,原告因此將被告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認為,該份附條件履行的合同因所附條件已無達成的可能性,導致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事件,此時應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買款1100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在違約金方面,由於本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過錯不可歸責於原、被告雙方,原告提出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關於法院作出判決的理由,以下幾項值得我們關注:

判決要點

1.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關於本案的交易標的NFT數字藏品,系特殊的網絡虛擬財產,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客體範疇。

2. 本案中的特殊標的物:NFT數字藏品所有權的轉移需要依附於網絡服務平台的區塊鏈技術支持,其所有權轉移具有一定的受限性。

3. 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目的由於非能歸咎於任何一方的客觀原因而無法實現。首先,我國目前並未開放NFT數字藏品二級市場的買賣;其次,本案原、被告進行交易的某大廠平台也未開通二級市場的買賣、轉贈功能,且該大廠後續發佈公告表明自2022年8月16日起將停止數字藏品發行。該情況導致雙方簽訂的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因自始無法獲得二級市場交易的支配權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三、案件評析

在這起簡單的案件中,颯姐團隊首先註意到的就是關於NFT數字藏品的定性問題,從2022年上半年的某NFT侵權第一案開始,我國司法機構在實踐中不斷加深對NFT等虛擬資產的認識,在這個過程中,對於NFT數字藏品的定性也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一開始認定的“類物權”在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遍認可的“特殊的、權力受限的新型網絡虛擬財產,屬於財產權客體範疇”。

該種變化不可小覷,在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即9.24通知)後,虛擬貨幣在我國銷聲匿跡,但也正是因為該份文件,導致相當長一段時間之內,我國監管機關對於虛擬貨幣一母同胞的NFT數字藏品持相對否定的態度。此後一系列將涉及虛擬貨幣的買賣合同、託管合同、保管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違反公序良俗)的司法實踐,更是為中國虛擬資產行業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

現如今我們能看到法院對NFT數字藏品的態度正在悄然轉向,不僅說明了我國司法機關正在不斷加深對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各類虛擬資產的認識,更說明了我國對虛擬資產抱持了一種更加積極開放的態度,更加願意去對虛擬資產作出細緻科學的劃分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以做到在法律範圍內保障虛擬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利。本案法律層面更多地關注於買賣合同生效與否、是否可繼續履行的問題。回歸投資數字藏品,中國司法已有趨勢開放數字藏品二級市場,繼續持有目前在大廠無法交易流通(本案亦無法轉贈)的數字藏品,有其潛在的交易價值和升值空間。解除合同、及時止損雖為主流救濟手段,但亦可以讓子彈飛一會兒,持有一定量數字藏品靜觀市場變化。

本案中,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颯姐團隊認為,“待大廠數字藏品平台後期開通轉贈等相關流通功能後執行”屬於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條件,由於無可實現合同的市場交易平台,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同時,本案中客觀外部市場禁止發行流通的事由,一定程度上可以解讀為“不可抗力”,即當事人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之時對於大廠停止發行數字藏品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儘管數字藏品交易市場處於全新領域,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和投資風險,但大廠停止發行的背後原因是由法律政策所致,故而也可一定程度解讀為“不可抗力”,構成合同否定解除的事由。

同時,本案對於處理涉虛擬資產買賣合同由於客觀原因不可實現也有一定指導意義。颯姐團隊在實務中發現,涉及虛擬資產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託管合同、抵押/質押合同等常常會由於市場波動、重大情勢變更、不可抗力、技術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善、法律規範不明確等原因無法履行。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既要考慮到虛擬資產的特殊性(執行難、審查難),又要重視個案的特徵,考察雙方在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可簡單粗暴的將合同“一解了之”甚至直接視為無效合同。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司法的支持,公平公正、正心誠意,有溫度有力度的判決才是承擔時代之任的判決,這需要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持續努力才能做到。

另外,本案被告始終未提交任何訴訟文件向法院闡明自身主張,也未在審判時出庭,因此承擔了對自身不利的法律後果。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它是為維持法庭秩序,為保障參加法庭審理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法庭審理的正常進行而設立的製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颯姐團隊特別提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該種做法既不利於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作出公正的判決,也不利於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更不利於糾紛的有效化解,得不償失。

四、寫在最後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如果某大廠開放了轉贈功能,那麼原被告雙方的這種繞過平台進行私下交易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事實上,繞過平台交易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早已有之,在各類熱門遊戲社區中比比皆是,買賣裝備的、買賣可操作遊戲角色的、買賣皮膚的……那麼這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存在風險?首先,該種做法存在違反用戶協議的違約風險,私下交易不僅容易產生糾紛,也容易被不懷好意的人利用詐騙他人財物,給平台運營帶來了客訴等多重風險,因此平台用戶協議中一般存在禁止私下交易網絡虛擬財產和遊戲帳戶等條款,用戶私下交易可能需承擔違約責任。

就NFT數字藏品來說,防炒作是監管的重點要求,平台禁止用戶私下交易閉關設置必要的持有期限即是履行放炒作義務。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為:用戶利用轉增功能私下交易的行為如果屬於偶發交易且交易雙方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自身收藏觀賞,應當被認定為合同雙方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所簽訂的合法買賣合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買賣雙方在交易後,反復進行對敲交易等炒作NFT數藏的行為,則該買賣合同有可能因違背用戶協議、公序良俗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法律規範本身的滯後性、司法實踐與新興行業發展脫節的情形一直存在,颯姐團隊作為常年深耕金融科技領域的專業法律服務團隊對此深有感觸。但時代總要進步,科技總要發展,我們不能因為一時的困難和低谷就輕言放棄,很多時候司法,甚至立法的發展都需要個案來推動,但這往往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目前湧現出的眾多判例中,我們能明顯的觀察到司法和監管的態度在做出轉變,這是一個全行業的利好信號。颯姐團隊認為,數藏行業第二次發展浪潮有可能在2023年出現,數藏平臺務必在此期間內做好合規建設,才能更好的搭上時代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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