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Reimagine On-chain Dispute Resolution》
作者:LJ Huang、Heather Zhou、Xin Yan,Ethsign
如果鏈上發生糾紛和爭議時,同樣需要社區建立類似法院的機構來協調和評判。那麼,區塊鍊和網絡國家是否能夠尋求智能合約或者更高效的系統來解決鏈上爭議?
2022年7月,Vitalik 在博客中分享了前a16z 合夥人Balaji Srinivasan 在新書《The Network State》中提出的“網絡國家”的概念,這是一種不受先前社會慣例或現有法律的限制,而旨在擁有最有效、成員滿意度較高的“共同生活”準則的集體。區塊鍊和網絡國家具有共同的屬性,都試圖“創建一個新的基石”,這就意味著這個“網絡國家”同樣需要建立起自己的社會規則和司法體系。
此外,長期以來,區塊鏈社區代表著開放、自由、抗審查和中立。但這並不意味著這裡就是法外之地,如果鏈上發生糾紛和爭議時,同樣需要社區建立類似法院的機構來協調和評判。那麼,區塊鍊和網絡國家是否能夠尋求智能合約或者更高效的系統來解決鏈上爭議?
或許我們可以先嘗試從司法程序建立的原始邏輯中尋求解決思路。
76年前的一場思想實驗:司法程序的邏輯如何從無到有?
在1946年發表於《哈佛法律評論》一篇經典法律學術論文中,富勒(Lon L Fuller)用一個思想實驗論述了司法程序中幾個重要論點。其中,他讓讀者們想像“一群遇難者被隔離在地球的某個角落”,所有人都遺忘了他們”以往的社會存在及他們曾經遵守的規則和法律”。
這個群體中的一人被選出作為仲裁人或法官,來解決這個處於“空白”狀態的社會所出現的一切糾紛。富勒認為,假設這名荒島法官是理智的、聰明的,並希望促進群體繁榮,他就不會僅根據個人偏好做出判斷,因為法官知道他的決定將被視為先例,他對單個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催生出一套社區將遵循的規則體系。
因此,這位法官將從為群體謀福利的角度出發,努力從現實生活中發現人們口頭遵循的規則。也就是說,他將研究和思考法律背後的邏輯。但同時,他也會意識到,不可能僅憑邏輯為所有可能產生的糾紛做出回答,有些法律必須由他個人的權威來決定,即作為社區成員選出,代表公平正義的仲裁身份來製定規則。因此,社區裡的人們會遵守這些規則,既是因為它們是”正確的”(因為它們符合社會現實),也同樣是因為它們是由法官制定的(體現了合法性)。
所以,富勒斷言,司法程序是理性(指從生活實質中所發現的秩序)和法權(指通過法律權威達成的秩序)的結合。
來源: Mike Lynch Cartoons
這個有著76年曆史的思想實驗不僅調和了(至少試圖調和)自然法和實定法之間的敵對關係,而且還揭示了應該如何詮釋鏈上爭議解決系統。在某種意義上,Web3 社區和網絡國家的願景非常類似於富勒的荒島社區想像。
Web3 爭議解決方案的現狀
事實上,已經有協議在嘗試建立起一套鍊上爭議解決系統,但其邏輯並不完善。
目前,類似Kleros 和Aragon 這樣的Web3 領域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模擬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隨機選擇一些仲裁員,並要求他們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裁決。
為解決陪審員可能濫用權力的問題,被選中的陪審員在做判斷時,難以完全基於他們認為對的方向選擇,而需要考慮其他人及大多數陪審員的判斷。陪審員參與這種謝林博弈論類型的賭博是有金錢激勵的:他們在每次判斷案件時都要下注,如果他們對多數人的裁決結果預測正確,他們將會得到獎勵,反之,則會失去他們的份額。
來源: Kleros白皮書
在富勒的理論框架下,這種基於博弈論的體系過於依賴”理性”,而過於輕視”法權”,系統設計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這種方式的基本假設是,在去中心化的世界裡,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會努力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不僅每個陪審員的行為是理性的,他們還必須假設所有其他陪審員(他們互不認識)都是類似的理性。但正如許多行為經濟學研究表明,這樣的假設並不成立。這種方法還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很多時候,對於一個複雜案件,唯一正確的答案不一定存在,而且,由於某些社區獨有的價值觀,判決結果是有待商榷的。
其次,在一組陪審員仲裁完一個案件後,沒有產出任何原則。當類似的案件下次出現時,將由一個新的隨機陪審員小組進行仲裁,該小組不受第一個陪審團決定的任何約束。他們將從頭開始,並希望得出類似的結論——不過,這絕對沒有保證。
此外,貨幣激勵可以說是剝奪了系統的合法性——每個決定都是由賺錢慾望驅使的,並且是基於對其他人判決的猜測,而不是試著得到一個可以以幫助社區提高效率的結果。
替代建議
一個能更能地體現富勒”理性和法權”概念的爭議解決系統可以通過DAO 及其原則來實現。
DAO可以成為一個“法院”,它可以為組織內外的成員提供一套爭議解決系統。 Nation3 法院的提議可以作為一個例子,其運用智能合約作為仲裁員能夠實現某些”默認爭議解決邏輯”,不過他們的解決方案與我們提出的基於原則的陪審團系統不盡相同。
在我們的提議中,建立DAO 之前,DAO 成員就要首先共同提出一些在審理案件時要遵守的原則,並且基於這些決定達成共識。這些原則一開始可以是非常基本的,甚至是抽象的——如”當事人無論如何都應履行合同”。隨著DAO 審理越來越多的案件,這些原則將被進一步發展、完善和限制(例如,”當事人應盡合理最大努力履行合同,但在不可預期的情況下,履行合同的義務可能會受到影響”)。這樣一來,DAO 便體現了”法權”,而這些原則則作為法律推論的基礎。
因為每個爭議解決DAO 都有自己的原則,人們可以通過協商,在簽訂合同時預先指定某個DAO 來解決爭議(類似於Web2世界的協議管轄條款,但可以使用智能合約在爭議發生時自動執行這種選擇)。理論上,這將導致擁有最有效規則的DAO 成為最受歡迎的“管轄區”,或者,針對具體問題的DAO 法庭將會誕生,專門審理某類案件(就像Kleros 的法院樹狀圖)。
關鍵基礎設施
在我們提議的爭議解決系統中,一個案件的生命週期和必要的技術基礎設施可以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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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押注:為了確保爭議解決DAO 的判決執行,雙方在共同同意將案件提交給某DAO 時,首先需要押注相當於爭議金額的代幣。賭注將被放在一個託管賬戶中,並在最終判決後分配給獲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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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選擇:陪審員將隨機選擇,但完全從DAO 成員中挑選。對於新成立的DAO,可以限制新的或第一次的陪審員的佔比,以確保陪審員的合法性。陪審員需要通過人類證明測試(proof of human test),並得到其他合格成員的背書(receive endorsement),以獲得擔任陪審員的資格。這些措施可以防止女巫攻擊(Sybil attack),即創建多個賬號作為虛假身份來操縱陪審團的選擇和決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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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判決、上訴和彈劾。陪審員將根據商定的及不斷更新的原則對他們被分配到的案件進行審理。每位陪審員將對他們的投票做出簡要解釋。獲得陪審團簡單多數票(或絕大多數票——無論DAO成員如何決定)的一方贏得該案。該決定可以向新的隨機選擇的陪審員庫提出上訴,次數有限。如果能夠表明陪審員沒有根據商定的原則判斷案件,各方也可以彈劾陪審員。如果彈劾成功,陪審員將被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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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提交。應制定關於證據提交的具體規則,以確保各方提交的證據是相關和真實的。應優先考慮通過EthSign Signatures 等產品簽署和正確核實的合同和協議,該產品可以提供詳細的信息和文件歷史清單,包括簽名生成、簽名人的地址和其他相關信息。
來源: EthSign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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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酬勞和先例。無論案件結果如何,無論他們如何投票,陪審員都將為他們審理的每個案件獲得固定的酬勞。此外,每個案件的最終判決應該是公開的,可以作為未來案件的參考。隨著越來越多的案件來到檢察院,應該建立一個系統,選擇檢察院以前裁決的事實相似的案件,決定當前案件的陪審員可以把這些案件作為有用的先例。
展望未來
正如Vitalik 在他的文章中所建議的那樣,少數DAO 需要承擔主權國家的某些責任,如法院系統。在未來幾年,如同實體世界中廣受Web3 初創公司青睞的新加坡和迪拜管轄區一樣,少數以DAO 引領的法院可能開始獲得社區的信任,並作為具體問題的鏈上爭議解決中心,如資產代幣化、DeFi、NFT 所有權、保險等。假設發生糾紛,項目將可以預先確定一個DAO 作為爭議解決場所。這種去中心化的、鏈上的、由DAO 運營的爭議解決系統,在未來幾年將非常利於大量Web3 社區和網絡國家的繁榮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