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Miles Jennings 和Brian Quintenz
編譯:DeFi 之道
圖片來源:由Maze AI 生成
本文是“監管Web3 應用程序,而不是協議”系列的第二部分,建立了一個Web3 監管框架,保留了Web3 技術的好處,保護了互聯網的未來,同時減少了非法活動和消費者傷害的風險。該框架的核心原則是,監管的重點應該是企業,而不應該是去中心化的自主軟件。
在Web3 監管問題上,兩個極端經常發生衝突。第一派主張將現有的法規全盤擴展並應用到Web3 上。這一派忽視了Web3 技術的關鍵特徵,因此沒有認識到Web3 產品服務與傳統產品服務在風險狀況上的重大差異。這種失敗導致該群體主張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來監管諸如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中心化金融(CeFi),而沒有任何細微差別。相反,反對派則主張將Web3 完全排除在現有法規之外。這一派忽視了許多Web3 產品服務的經濟現實,並試圖放棄許多成功的監管框架,包括那些使美國資本市場成為世界羨慕的框架。
這兩個極端可能都很受歡迎,但都經不起推敲,而且都會產生不好的政策結果。
監管Web3 的正確方法介於兩者之間。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一個務實的Web3 應用程序監管框架,該框架遵守本系列最初的文章中確立的原則— 即Web3 監管必須只適用於應用程序層面(指運營面向最終用戶的軟件,提供訪問協議的企業),而不是協議層面(底層去中心化區塊鏈、智能合約和網絡,為互聯網提供新的本地功能)。
簡單來說:監管企業,而不是軟件。
企業可以定制應用程序以遵守法規,而設計為全球通用和自主的軟件協議卻無法做出當地法規可能要求的主觀判斷。這就是為什麼在整個互聯網歷史上,政府總是選擇監管電子郵件供應商(如Gmail)等應用程序,而不是監管電子郵件(如簡單郵件傳輸協議或“SMTP”)等基礎協議。潛在主觀的、全球衝突的法規阻礙了協議的互操作性和自主運作能力,使其失去作用。
在過去幾十年互聯網的爆炸性增長中,對應用而非協議的監管很符合公眾利益。雖然Web3 技術的傳播給監管互聯網的挑戰增加了一層複雜性,但Web3 應用程序的監管框架並不需要解決協議層面的非法活動。我們並沒有因為電子郵件會助長非法活動而對SMTP 進行監管。然而,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必須能夠通過降低非法活動的風險、提供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和消除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的激勵措施來實現政策目標——這可以在應用程序層面上最有效地完成。
我們認為,這樣的Web3 應用監管框架應該關註三個相互關聯的因素:
首先,必須對預期監管的政策目標進行評估。如果該法規不能實現合法的目標,就不應該被採納。其次,必須考慮要監管的應用程序的特點。 Web3 應用程序以許多不同的方式運作,會直接影響監管的範圍。最後,必須分析某項法規的憲法影響。基於事實的細化分析可以為監管活動和司法意見提供參考,應該伴隨著任何Web3 監管。
基於這些因素,我們可以粗略地將這個監管框架的起點描繪如下——任何監管的最終範圍和應用將取決於具體事實和情況。
接下來,讓我們使用第一性原理,更詳細地探討每個領域,以更好地理解規則如何、在哪里以及為什麼應該適用於Web3 應用程序。
Web3 應用程序監管的政策目標
一個流行的口號是“同樣的活動,同樣的風險,同樣的規則”。換句話說,監管應該是一致的。這似乎很直觀,也適用於許多表面上看起來與Web2 或其他傳統產品和服務類似的web3 應用。然而,經過仔細觀察,很明顯,由於Web3 應用程序和協議的不同功能和風險狀況,這個口號在Web3 中大多是失敗的。因此,我們必須關注特定法規的政策目標,以了解這種功能和風險狀況的差異是否需要對Web3 採取不同的監管方法。
一項法規可以實現許多不同的政策目標。合法的目標可能包括: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促進創新,促進資本形成和資本市場的效率,鼓勵(或不幸的是,阻止)競爭,保護國家利益,等等。然而,有時監管未能實現其目的,甚至沒有一個合法的目的。這可能是因為某項監管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因為它的適用範圍太廣,或者因為它產生了意想不到的負面影響,或者因為適用這種監管會否定它所要監管的技術的價值。在這些情況下,繼續適用一項法規可能是為了保護根深蒂固的利益。或者,這只是為了監管而監管。很明顯,兩者都是不可接受的。
有個歷史例子說明了這一點。 1865 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機車法》(Locomotive Act),要求公路車輛在城市中的行駛速度上限為每小時2 英里,並要求一個人在前面揮舞著紅旗行走。雖然在汽車很少和行人無處不在的時代可能是合適的,但“紅旗法案”如果一直執行到今天,將是荒謬的,對一個運作良好的交通經濟的發展非常不利。汽車技術、道路基礎設施、首選運輸方式和管理交通流的協議的進步使該法律變得過時。鑑於Web3 所代表的技術進步,任何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都會像該法一樣不合時宜,很可能馬上就會被淘汰,而這將大大削弱監管行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對於Web3 應用程序,對協議的監管將導致類似的荒謬結果。就像汽車使旅行速度加快一樣,Web3 技術促成的新的計算範式增加了新形式的本地互聯網功能(如借貸、借出、交易所、社交媒體等)。以互聯網的速度轉移價值的能力是一種極其強大的原始能力,而這種能力仍處於起步階段。如果監管者要對Web3 協議施加主觀和全球衝突的規定(如限制某些具有非客觀特徵的資產交易,如證券或衍生品,或審查各類言論),合規性可能需要開發團隊經歷一個不可能的“再中心化”過程,以創造治理指揮和控制的幻覺。雖然監管部門尋找控制和責任的中心點是可以理解的,但區塊鏈協議的治理往往是全球分佈式的和去中心化的。假裝不這樣做或者強迫這種治理是中心化的,將產生反作用,破壞了使Web3 協議首先發揮作用和有用的屬性。
要做到真正的“技術中立”,監管不應破壞它所要監管的技術。這就是為什麼監管只適用於Web3 應用程序,而不是底層協議的根本原因,因為前者是由企業經營的,可以遵守主觀的規則制定,而後者本質上是軟件,不能遵守主觀的規則制定。類似的論點在技術堆棧中進一步成立,以保護底層的功能(如驗證器、礦工等)。破壞技術價值的監管,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盧德主義(指對新技術和新事物的一種盲目衝動反抗)。
你可以在去權限系統的基礎上建立有權限的系統,但你不能在有許可的系統之上建立去許可的系統。除非社會100% 確定它永遠不需要去權限系統,否則僅出於這個原因,你需要在底層建立去權限系統。
——Punk6529
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技術帶來的關鍵好處之一,對監管有重大影響。批評者經常嘲笑去中心化是藉口,但區塊鏈去中心化是真實的,而且是一件大事。
考慮一下CeFi 和DeFi 之間的區別。在CeFi 的世界裡,許多法規都是為了消除信任金融中介的風險。目標是降低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或直接欺詐的風險,當一個人必須信任另一個人的金錢或資產時,這種風險幾乎總是存在。 (參見:FTX、Celsius、Voyager、3AC、MF Global、Revco、Fannie Mae、雷曼兄弟、AIG、LTCM 和Bernie Madoff)。在DeFi 的世界裡,傳統的金融服務被拆解,沒有任何中介機構可以信任。因此,在真正的DeFi 中,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去中心化、透明化和去信任感,消除了許多CeFi 法規主要為了解決的大部分風險。通過消除對中介機構的信任和依賴,DeFi 可以使用戶遠離CeFi 中普遍存在的許多古老的瀆職行為,並且比CeFi 中的任何“自我監管”或“公共監管”制度做得更好。換句話說,將CeFi 的“紅旗法案”應用於DeFi 是沒有意義的,或者說:
不能作惡> 不要作惡——a16z 聯合創始人Chris DixonChris Dixon
因此,將CeFi 法規全部適用於不提供類似中介服務的去中心化Web3 應用程序是不合邏輯的。此外,任何監管干預都會適得其反。監管干預將阻礙DeFi 實現許多金融法規所追求的非常合法的政策目標,如透明度、可審計性、可追溯性、負責任的風險管理等等。對這種監管的抵制應該是堅決的。
儘管如此,由於此類監管可能具有多種潛在的政策目標,因此很難對所有的監管提供全面的排除,即使是在金融服務、以中介機構為重點的監管領域也是如此。例如,考慮到美國證券法規定的“經紀商”(BD)條例和美國商品衍生品法規定的“介紹經紀人”(IB)條例之間的區別。證券交易法的一個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免受保管投資者資產的中介機構的固有風險。這與IB 法的範圍不同,CFTC 通過IB 法重點關注利益衝突如何導致中介機構影響交易,而又沒有保管投資者的資產。 Web3 技術的去中心化顯然避免了BD 法律的保管方面的需要,但單獨的它可能不會避免IB 法律的需要,特別是在DeFi 應用程序代表用戶做出決定(如路由交易)的情況下。
考慮一下限制證券和衍生品在美國的發售和銷售方式的法規。這些法規有許多目的,其中一些並沒有被去中心化或Web3 技術所取代,包括那些與投資者保護有關的法規。如果同樣的風險和考慮適用於中心化和非中心化的業務和技術,默認的立場可能是,如果沒有一些壓倒性的政策目標證明不同的規則是合理的,那麼這些規則應該是一致的。例如,可能很難說一個中心化的企業(如Coinbase 這樣的中心化交易所)應該被禁止在證券和衍生品交易中賺取佣金,但另一個促進去中心化基礎設施的企業(如一個提供去中心化交易所協議(如Uniswap)的營利性網站)應該被允許在這些相同類型的交易中賺取佣金。這樣的監管框架可以讓使用去中心化協議的企業比中心化交易所有明顯的競爭優勢,並會導致監管套利。因此,這種方法上的差異需要有一個令人信服的政策目標來證明,比如促進去中心化的創新(正如我們將在下面進一步討論的)。
當涉及到可能適用於Web3 應用程序的大量法規時,上述例子只是冰山一角。然而,從上述例子中應該可以看出,有效的監管應該有明確的相關目的,適當的範圍,以及富有成效的效果。像上面的分類法和分類問題是分析的總結:DeFi 是如何運作的,必須在細微的層面上理解。每個有誠意的監管者在開始他們的區塊鏈學習之旅時學到的是,傳統金融和區塊鏈金融之間表面上的命名同質性掩蓋了深層次的操作、組織和功能差異。
Web3 應用程序的特點
某一Web3 應用程序的特點決定了該應用程序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在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應適用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許多Web3 應用程序可能並不是完全去信任的,因為它們保管用戶的資產,中介用戶的交易,和/或向用戶推銷或宣傳某些資產、產品或服務。具有這些特徵的應用程序最有可能需要監管,因為它們更有可能給用戶帶來遺留的中心化風險,或者如果不加以監管,就會與政策目標相悖。除了引入中心化風險的特徵外,在Web3 技術不妨礙監管目的的情況下,Web3 應用程序的兩個重要特徵也有監管意義。這兩個特點是:(1)應用程序是否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而運營;(2)應用程序的預期主要目的是否是為了促進要監管的活動(即,主要目的是合法還是非法)。我們將在未來的文章中分析許多其他因素,但現在,這兩個因素是有用的起點。
贏利性與非贏利性
如果Web3 技術不能避免監管的目的,那麼無論Web3 應用是否利用了真正的去中心化協議,如果它是由企業運營的,以盈利為目的,現有的強有力的推定是這種企業應該受到這種監管。首先,應用程序是由企業為盈利而運營的事實本身就可能使用戶面臨某些風險。例如,如果這樣的應用程序為某些類型的金融交易提供便利,運營商從這些交易中獲利可能會產生固有的利益衝突。其次,如果該法規不適用,未能禁止企業從該法規旨在防止的非法活動的便利化中獲利,那麼這種法規實際上是在激勵這種非法活動的便利化,並可能導致這種活動的增加。例如,允許企業對代幣化證券或衍生品的非法交易收取佣金,可能會導致這種非法交易的增加,這將與這種監管背後的政策目標(減少這種交易的普遍性)相悖。協助和教唆法將這一論點作為核心原則。
儘管如此,由於Web3 技術帶來的好處,對以盈利為目的的Web3 應用程序採取更靈活的監管方法可能是合理的。特別是,由於Web3 的去中心化協議增加了互聯網的原生功能,並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們實際上是公共基礎設施(類似於SMTP/電子郵件)。對以營利為目的的Web3 應用程序採取靈活的監管方式,可以推動這些協議的發展,增加開發,甚至使開發者能夠通過經營營利性的應用程序來自籌資金,實現這種進步。相反,對進入的監管壁壘或監管規模經濟的嚴重負擔將不利於該技術在未來充分發揮其潛力。要求開發者在一個過於繁瑣的製度下註冊,或獲得一個昂貴的、耗時的許可證,以部署一個提供訪問去中心化協議的前端網站,會對美國的Web3 創新產生扼殺作用。因此,有強有力的公共政策論據支持保護處於初創階段的Web3 應用程序免受繁瑣的監管,以激勵美國Web3 基礎設施的發展和可用性。
如果Web3 應用程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那麼寬大處理的理由就更有說服力。例如,許多Web3 應用程序有效地作為公共產品運行— 即作為純粹的非監管通信和/或共識軟件,與去中心化協議進行互動。這些Web3 應用程序可能不會引起上述同樣的擔憂,因為如果沒有人獲利,那麼產生利益衝突或鼓勵運營商促進非法活動的動機就會減少或不存在。如上所述,任何Web3 應用程序監管框架的目標應該是減少非法活動的風險和抑制非法活動,而不是消除其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如果Web3 應用程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的,應盡可能抵制繁瑣的監管,因為這種監管將破壞促進美國創新的重要政策目標。
主要目的
即使Web3 應用程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的,其主要目的也可能很重要,可能對監管目的有很大影響。如果應用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擬受監管的活動,那麼將再次推定此類應用程序應受監管。事實上,許多這樣的應用程序可能已經在此基礎上受到監管,即使它們只是顯示區塊鏈信息的前端網站,並協助用戶與這些區塊鏈進行交互。例如,通過其執法行動,CFTC 之前確定某些通信系統是掉期執行設施(”SEFs”),因此要受到某些監管。 CFTC 發現,這些通信系統由一個中心化實體管理,為交易衍生品而建立,並提供符合SEF 定義的強化功能。然而,重要的是,其他具有類似SEF 功能的類似通信系統並沒有被認定為SEF,因為它們不是為促進衍生品交易而建立的,儘管這種衍生品交易發生在這些通信系統上。
基於CFTC 的這些例子,人們可能會期望對專門為衍生品交易協議建立的前端(如備受詬病的Ooki 協議)的待遇與能夠實現任何數字資產去許可上市和交易的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前端(如Uniswap 協議)有所不同,而簡單的區塊瀏覽器(如Etherscan)應得到最寬鬆的待遇。這種不同的監管待遇是有道理的,因為Ooki 的前端背後的主要目的據稱是為美國的非法交易提供便利,而Uniswap 的前端和Etherscan 背後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本質上合法的活動。
然而,即使在一個應用程序是專門為促進受監管的活動而設計的情況下,豁免該應用程序不受繁瑣的監管制度影響也可能符合公眾利益。例如,如果數字資產交易在美國受到監管,所有交易所都需要註冊,那麼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這種監管的全部範圍不應擴大到專門為用戶提供去中心化交易所協議的應用程序(假設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或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特別是,協議的去中心化性質和應用程序的特點可能會消除許多或所有的風險,打算通過這種監管來解決(根據前一節),而且通過賦予互聯網不受約束的交易所功能所帶來的潛在社會利益可能會大大超過引起這種監管的任何遺留的政策目標。
最後,無論Web3 應用程序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其主要目的是否合法,所有的應用程序都應繼續受制於某些現有的法律框架,許多應用程序應受制於新的狹義的客戶保護要求。首先,維持與欺詐和其他類型被禁止的惡意活動有關的現有法律框架有其價值。但對沒有參與惡意活動的協議或應用程序運營商的執法行動,違反了正當程序和正義的基本概念。第二,消費者保護法規,如披露要求,可以幫助告知用戶使用特定DeFi 協議的風險,而代碼審計要求可以保護應用程序的用戶免受底層協議的智能合約故障的影響。然而,任何這樣的要求也需要定制,以使Web3 應用程序及其開發人員能夠遵守,即使不控制他們提供訪問的去中心化協議。
憲法影響
對Web3 的監管具有潛在的憲法意義,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院最終會對Web3 進行辯護。雖然今天為Web3 辯護的憲法論證中心化在所提出的獨立問題上,但它們預示著一系列關於個人、集體和國家主權本質的根本性的重要國家和全球法律爭論。
現在,請考慮這些趨勢和必然的問題。雖然它們是以美國憲法為框架,但與其他憲法和國際法律框架的相似之處是不言而喻的:
許多人認為,第一修正案可以保護軟件開發者,因為代碼是言論。那麼,加密貨幣交易的權利是否包括在第一修正案的權利中?結社自由是否包括鏈上隱私的基本權利?許多人還認為,第四修正案可能會保護DeFi 協議,使其不必使用中介機構來收集KYC 信息或滿足監管合規的負擔。人們是否有權在他們的鏈上身份、遊戲、社交網絡和資產方面獲得安全保障,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例如,通過擴大全球民事資產沒收制度)?最近的判例法進一步表明,如果沒有國會的具體授權,監管機構將其範圍擴大到Web3 的規則制定可能是違憲的。為了確保遵守憲法規範、透明度、合法性以及最終的有效性,多機構合作應該是什麼樣子?這不僅適用於SEC 和CFTC,也適用於美國財政部、美聯儲、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和全球監管同行。
所有這些都是有效的討論領域,並提出了基本的民權問題。無論如何,無論這些憲法挑戰看起來多麼肯定,它們的力量仍然不確定。因此,如果Web3 行業參與者拒絕參與政策的製定,或以憲法將保護Web3 為由拒絕所有的監管,那將是愚蠢的,因為這種保護最終可能不會實現。 Web3 行業的參與者必須與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一起制定監管政策,而以後只能依靠法院來維護憲法權利,反對具體的過度行為。
考慮到憲法挑戰的可能性,Web3 的監管需要仔細和慎重地制定。否則,政策制定者為向該行業提供監管清晰度所做的善意努力,可能會在無意中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此外,監管機構的規則制定需要認真對待,並在完整的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公開處理;而不是通過執法行動不透明地決定,或在更廣泛的現有法規的改革中隱含。
總結
對Web3 應用程序的有效監管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它需要重新評估現有的監管方案,深入了解Web3 技術,並對政策目標進行微妙的平衡。開展這些工作是至關重要的。如果Web3 應用程序仍然被適用於傳統企業的現有監管框架所束縛,沒有任何重新評估和技術細微差別的空間,那麼美國互聯網的發展就會停滯不前。過時的“紅旗法案”必須被重新思考,新的法規必須被實施以達到政策目標。
這個過程必須從建立明確的Web3 政策目標開始。關鍵是,這些目標需要適當調整,使Web3 技術創造的社會效益遠遠超過其成本。這並不要求消除Web3 技術被用於非法活動的可能性,但確實需要採取旨在減少非法活動的風險和抑制非法活動的措施。本系列文章的後續部分將探討如何進一步抑制非法活動,以及其他與Web3 政策相關的重要議題,包括討論具體的監管計劃、應用程序和協議之間的差異以及美國領導力的重要性。
最後,利用Web3 技術及其以互聯網速度轉移價值的能力,將導致增加許多新形式的本地互聯網功能,並產生數以百萬計的新互聯網業務。然而,這樣做需要我們謹慎地應用監管,以支持創新並限制不必要的守門人的產生。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策制定者、監管者和Web3 參與者應該繼續進行尊重、開放、善意和慎重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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