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Web3 創始人、加密領域的律師和金融監管機構來說,2022 年是一個多事之秋。破產、欺詐指控等等各種事件都在2022 年出現…那麼,未來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事件?
有幾點是肯定的:首先,(全世界的)監管機構將對加密領域採取採取嚴厲的措施,曾經可以通過離岸司法管轄區躲避法律制裁的日子也一去不復返了。如果Web3 創始人足夠聰明且有長遠的眼光的話,會意識到,目前項目的必須滿足監管要求。
根據PWC 的一份報告顯示,在2020 年7 月至2021 年6 月期間,阿聯酋在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份額增加了500%,早已超過了250 億美元的交易額。
世界上已經有幾個國家已經公開宣布,會致力於在Web3 和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這塊起到主導作用,從而為普通用戶、行業創始人和投資人提供具備確定性的環境。在這塊,阿聯酋擁有很多自由經濟區和自由金融區,通過發行「許可證(crypto licenses) 」吸引行業內的創業者。
那麼,如何從司法和監管的角度,思考阿聯酋對Web3 和加密貨幣創業者和投資者的規章和條款?
阿聯酋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機構會對阿聯酋的金融服務活動進行金融監管。因此,假設你的Web3 項目和傳統的金融活動,如銀行、經紀、託管、支付服務或投資管理等活動有關,大概率會屬於阿聯酋金融監管機構的管轄範圍。
阿聯酋(金融管轄權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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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或在岸公司(Mainland or Onshore): 指的是在7 個酋長國其中之一的經濟部門進行註冊的公司,迪拜經濟部(DED)、阿布扎比經濟發展部(A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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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自由區:阿聯酋共有有40 多個自由區,僅在迪拜就有30 多個自由經濟區;DMCC:最大的一個經濟自由區,Crypto Centre 已經成為阿聯酋的旗艦,有500 多家加密、Web3 公司在這里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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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區(Financial Free Zones):阿聯酋目前有兩個金融自由區,分別是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Abu Dhabi Global Market)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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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司法管轄區:阿聯酋有兩個自由經濟區屬於離岸司法管轄區:即Jebel Ali Free Zone 和和RAK 國際企業中心(RAK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Centre)。
對於阿聯酋的「本土」或「在岸」公司(Mainland or Onshore),由下列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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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ESCA),負責監管阿聯酋大陸以及阿聯酋各自由區(金融自由區除外:DIFC 和ADGM)的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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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央行是阿聯酋銀行和保險部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機構;
在阿聯酋的兩個自由金融自由區,擁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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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負責監管獨立於阿聯酋本土的迪拜金融自由區:分別是——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的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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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負責監管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的金融活動。 (阿布扎比全球市場是獨立於阿聯酋本土的金融自由區)
除了負責本土管轄權和兩個自由金融區之外,阿聯酋還有40 多個自由經濟區。不過,針對為特定的商業活動發放許可證這塊,每個區的自主權不同。
其中有2 個自由經濟區,需要按照離岸司法管轄權,因此比較適合家族信託和家族基金會的法律架構設置。
當公司在阿聯酋成立時,將獲得貿易許可證(Trade License),是一種能夠反映公司成立性質的文件。注意,Trade License 有時被簡稱為「許可證License」,常與金融監管機構提供的監管批准文件相混淆。
我們經常會聽到某個有人會說:「我的Web3 風險投資基金持有Airport Free Zone 的License」。首先, Airport Free Zone 不屬於阿聯酋的金融監管機構,不能為風險投資金頒發許可證。其次,這裡的Trade License 只是一個公司成立的證明文件,其中僅僅有部分商業活動,可能大體上與投資活動較為相似。
注意:這一點對參與的投資來說是很重要的,不要被名稱誤導,看到公司持有Trade License,就以為自己是在投資某個受監管的實體,其實並不是這樣。
阿聯酋的加密貨幣監管與法規
2020 年,阿聯酋ESCA(阿聯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發布了第23 號決定,提出了《加密資產活動條例(the Crypto Assets Activities Regulation》(《加密資產條例》( the Crypto Asset Regulations)),旨在規範阿聯酋加密資產的發售、發行、上市和交易以及相關金融活動。不過,近期ESCA 告知,加密資產條例還沒有正式生效。
VARA(虛擬資產管理局)
兩年後,2022 年3 月9 日,迪拜發布了4 號關於虛擬資產監管的法律,建立名為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的全新監管機構。 VARA 的職權範圍,包括監管整個迪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貨幣風險投資基金、NFT 平台等等),但DIFC 不受VARA 的監管,因為DIFC 是一個自由金融區,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 VARA 尚未公佈法規細則,但是它們對任何和自己業務相關的管轄業務範圍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具備管轄權。不過,VARA 已經對多家公司進行了業務試點性質的批准,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包括FTX。
阿布扎比的ADGM(the Abu Dhabi Global Market)
2015 年發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條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Regulations )》(FSMR)構建了ADGM 的金融服務立法和監管框架。 2018 年,ADGM 對FSMR 進行了修訂,旨在監管「加密貨幣活動」。多家公司獲得了經營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加密貨幣託管服務的許可,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那家。
這塊更適合進行:受到監管的Web3 風險投資公司、加密貨幣託管業務供應商、投資於Web3 項目股權的公司具備管轄權。
迪拜的DIFC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最近在DIFC 實施了「加密代幣制度(Crypto Token Regime)」。
加密代幣制度擴大了許多現有金融服務活動的範圍,適用於提供與’加密代幣’有關的產品和服務。然後他們將加密代幣的使用限制在DFSA 「認可」的範圍內。目前,DFSA 承認的加密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坊和萊特幣,公用事業和NFT 被明確不屬在金融監管範圍,隱私幣(因為隱私是一種人權)在DIFC 是被禁止的。
這塊更適合進行:投資於加密貨幣的對沖基金、家族辦公室、傳統的金融服務活動(包括投資諮詢、交易/ 安排投資、交易和託管,擴展到包括一些非常有限的加密貨幣活動)、和比特幣有關的金融活動
迪拜的自由區
有3 個非自由金融經濟區最近開始組建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的非金融公司,宣布了「加密貨幣中心」,並與ESCA 簽訂了未披露內容的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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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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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TC:迪拜環球貿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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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ZA:國際自由區管理局(International Free Zone Authority)
有趣的是,上述自由經濟區之間也會有競爭,宣布會與領先的Web3 和加密貨幣項目建立各種夥伴關係,並且都積極參與各種宣傳和營銷活動。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是值得關注的,他們建立了一個蓬勃發展的加密中心,已有超過500 家公司註冊,如果計劃去一個充滿活力的加密社區,DMCC 加密中心可能是你的選擇。
這塊更適合進行:Web3、Metaverse 或NFT 項目的啟動;個人控股公司,自有加密貨幣資管、或經驗豐富的加密貨幣企業家和高淨值人士的投資;成立單一家族辦公室。
天氣、稅務、地緣政治等環境都不錯,可以滿足家庭和商業生活的基礎設施,因此阿聯酋正在成為Web3 和加密貨幣創始人的首選。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比如說像推出實用性代幣(Utility Tokens)這類業務,阿聯酋就不一定是最合適的地點。推出代幣,需要設計公司架構,同時進行法律上的研判,因為要向監管機構說明該代幣是一種實用代幣,不屬於金融服務法規的管轄範圍。同樣,成立DAO 時候的治理代幣,也屬於實用Token。
具備經驗的優秀投資者,通常會準備讓項目將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構建發行Token,當然,他們也會充分應用阿聯酋司法管轄區提供的所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