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香港證監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諮詢速讀

香港證監會20 萬字《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諮詢文件精簡版速讀。

香港證監會諮詢文件附錄A 相見:《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

隨著《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在2022 年12 月獲立法會通過,專為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中心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將在2023 年6 月1 日生效。

今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諮詢。

待新制度實施後,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證監會發牌並受其監管。

在證監會發布的長達312 頁、近20 萬字的諮詢文件中,闡述了適用於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主要建議監管規定,以及有關新制度的過渡安排和其他實施細節。該諮詢文件邀請市場參與者和相關人士於2023 年3 月31 日或之前,就諮詢文件討論的各項建議或可能對這些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事宜提交書面意見。

對此,Foresight News 梳理了港證監會的諮詢文件要點,以下為核心要點:

1、港證監會將發布《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2、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須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3、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擬備而成。

4、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生效後,現時作為發牌條件施加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將被取代。證監會將會從現有《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牌照中刪除相應的發牌條件。日後,所有平台營運者(不論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或《打擊洗錢條例》 獲發牌)將須受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的規限。

5、證監會建議容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前提是有關平台遵守相關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正式評估及培訓規定、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和風險狀況,以及根據用戶個人財政情況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機構專業投資者除外),設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等。

7、證監會還列出了平台營運者在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時應考慮的一般納入準則,如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監管狀況、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術層面、推廣材料、開發情況、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台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於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並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即,「符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該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8、持牌平台營運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但不符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的虛擬資產以供零售投資者買賣,應向證監會提交一份建議書以供討論。

9、持牌平台營運者應披露足夠的產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況,如:

a)虛擬資產在該平台上的價格及成交量,例如過去24 小時的價格及成交量;

b)有關虛擬資產管理團隊或開發者的背景資料;

c)虛擬資產的發行日期;

d)對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的扼要描述;

e)虛擬資產官方網站的鏈接( 如有);

f)虛擬資產智能合約審計報告的鏈接( 如有);

g)若虛擬資產設有投票權,持牌平台營運者將如何處理這些投票權。

10、關於投資者保護保險規定,證監會建議:

a)持牌平台營運者就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應設有經證監會核准的補償安排。

b)持牌平台營運者應每日監察其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確保遵守有關的補償規定。

c)持牌平台營運者如為遵從有關規定而撥出自身的資金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金,便應確保該等資金乃以信託方式持有並指定作有關用途。該等資金亦應從持牌平台營運者、其有聯繫實體或與持牌平台營運者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產分隔出來。

11、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持牌平台營運者不得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關衍生工具進行銷售、交易或買賣。隨著業界對銷售虛擬資產衍生工具興趣漸濃,證監會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營運者可能首先採取的業務模式和銷售的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種類,以及市場需求。

12、證監會建議移除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當中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規定納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內,日後,持牌平台營運者應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以及證監會將在適當時候發布的證券型代幣分銷指引。

13、對於持牌平台運營者,如有關虛擬資產僅售予專業投資者,持牌平台營運者只須於計劃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關產品前預先通知證監會即可,而無須徵求證監會批准。如有關虛擬資產是售予零售客戶的,便會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營運者應就有關計劃預先徵求證監會批准,然後才可納入有關虛擬資產以供買賣。

14、關於《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虛擬資產轉帳的特別規定,持牌平台營運者在以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身份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所需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並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該等資料;持牌平台營運者在以收款機構的身分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由匯款機構或中介機構提交的所需資料;以及對虛擬資產轉帳對手方(即參與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中介機構或收款機構)進行盡職審查。

過渡安排

2023 年6 月1 日起,任何在香港經營其業務或是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並無有效牌照,即屬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中的發牌規定,除非符合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

證監會建議訂立為期12 個月的過渡期,以便《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台營運者遵守與其現有客戶或其現時銷售的虛擬資產有關的規定。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規定作最後定稿後,會提供過渡安排細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是原有平台,且在2023 年6 月1 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條件後才可於2023 年6 月1 日至2024 年5 月31 日內繼續在香港營運。具體考慮因素包括是否於香港成立發團、是否在香港有實體辦公室、香港員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權、關鍵人員是否駐於香港、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並於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

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資格參與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必須在2023 年6 月1 日至2024 年2 月29 日期間(即由2023 年6 月1 日起計九個月內)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牌照申請。

在緊接2023 年6 月1 日前並非於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僅可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獲正式發牌後,方可於香港經營其業務或積極地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進行任何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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