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紹
我是Liam,在多個行業從事過財務和稅務工作,和社區的交集出現在2017 年,幾年中在一家高成長的區塊鏈公司負責稅務。從社區從業以來經歷了兩次牛熊轉換,看到行業的洗禮和蛻變,這些劇烈的變化也極大的影響了我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模式,同時也讓人對行業發展充滿期待。
為什麼成立TaxDAO,希望做什麼
加密貨幣的市值在最近一次牛市最高接近3 萬億美金,這個領域越來越變的更加重要和不容忽視。與此同時,針對加密貨幣的合規監管體系在各國逐步出現,當然這些合規政策的監管方向並不相同,其中稅務的政策也較為引人關注。
成立TaxDAO 是一件沒有預先設定的事情,因為在行業從業,對於行業的發展和加密貨幣非常關注,當出現一些和財稅相關聯的Case 之後就激起了很大的興趣,過程中再和一些志趣相投的伙伴不斷碰撞和交流,成立TaxDAO 的想法就相對清晰的出現了。
我們希望通過成立TaxDAO 去幫助社區更好的遵從和麵對稅務合規和稅務問題,也希望能通過我們的專業能力,幫助社區走出相對清晰的稅務合規路徑,從而彌合稅務監管和行業之間的gap,如果在此之上能一定程度推動有關立法的進程,收集信息和需求並發聲可能對行業是更加有意義有價值的事情。
再說組織自治,我們希望用DAO 這種開放平台的形式更多的聚集對於“加密貨幣行業&稅”感興趣的專業人士和從業者,共同幫助行業理順合規路徑,並且在目前行業稅務監管相對早期的階段進行一些基礎研究和建設以幫助行業未來的合規發展。
你怎麼看待稅務與加密貨幣結合的領域
1. 挑戰與機遇並存
加密貨幣的興起和發展對傳統的稅收徵管帶來巨大挑戰,不僅在稅法層面存在相關法規缺位,在徵管層面也存在缺少抓手的問題。加密貨幣領域的稅務管理是一個小眾且熱門的課題,是否是課稅對象、納稅義務的判定、稅款徵收的環節、交易信息的獲取以及國際稅收監管等系列問題都會成為未來重難點。挑戰背後蘊藏著機遇,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而言,如何提前洞察未來發展形式,做好預先準備,提升稅務處理合規性,將會功在當代,利在未來。
2. 不確定性和確定性同在
在當前監管態勢下,加密貨幣是否能成為課稅對象,加密貨幣的流通環節如何判定納稅義務,以及稅務機關如何獲取加密貨幣交易信息,都存在不確定性,即監管缺位。這也為加密貨幣擁有者。交易者以及關聯方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未來如何徵稅,是否會溯及過往,對行業內的企業和個人如何監管等諸多實際問題都有待明確。全球主要經濟體都對加密貨幣徵稅事項進行了逐步明確,我國雖然現階段沒有配套的徵管規定,但在國際稅收管理和個人反避稅逐步加強的背景下,對加密貨幣以及交易活動的稅務管理會逐步完善和優化,這也是未來的確定性。
3. 認知和行動並行
稅務和加密貨幣結合的領域目前屬於研究沃土,各種學術研究和理論研討如火如荼進行中,相關稅法政策和徵管規定仍處於半真空中,行業內相關人事對稅務處理要有新的認知和思想準備,在具體監管體系完善確定之前及時優化自身稅務處理,參透相關文件精神,提早做好應對準備,才能在未來行業的稅務大徵管背景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目前你關注到最核心的有哪幾種加密貨幣的領域徵稅?
我們目前觀察到加密資產幾個環節會涉及到稅務的問題
1. 加密貨幣的生產或者發行環節
公司通過挖礦取得加密貨幣,如何進行稅款徵收,且相應的投入成本能否進行扣除。在歐洲部分能源緊缺國家或地區,由於加密貨幣的生產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導致當地稅務局會對企業挖礦行為產生的收益按照利潤徵收利潤稅。對於俄羅斯這些能源大國而言,當前僅對挖礦行為按照普通企業經營所得進行徵稅。對於美國,聯邦層面暫沒有統一的徵稅規定,由各州結合當地情況通過法規進行規定。部分能源吃緊的州在生產環節會對公司主體徵收公司稅和財產稅。但能源過剩的州,當地稅務局會頒布系列免稅政策,以促進行業發展。
2. 加密貨幣的交易環節
在交易環節,各稅收管轄區的徵稅理解不盡相同,但整體來看將加密貨幣當做財產進行徵稅的做法最為普遍。美國2014 年通過法案已經明確加密貨幣應作為財產,相應的增值和所得應按照財產進行徵稅,而不考慮其貨幣屬性。法人主體通過採礦取得加密貨幣對應的收入應作為所得進行徵收所得稅,相應的成本,包括電費、設備動產支出相應的進行扣除。在加密貨幣交易環節,相應的增值部分屬於資本收益,按照資本利得徵稅。德國、英國和法國等歐洲主要經濟體基本認為加密貨幣交易過程中,所得應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對應的所得稅或者增值稅。
3. 加密貨幣的支付環節
支付環節的稅務處理主要取決於徵稅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支持。以俄羅斯為例,部分國家或地區認為加密貨幣可以兌換本幣或者外幣,具有貨幣屬性,因此支付功能即為貨幣屬性的體現,並未產生納稅義務。部分國家對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界定較為模糊,以德國為例,德國明確加密貨幣不屬於法定貨幣,但個人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是允許的,也是一種貨幣屬性的體現,同理該環節不用交稅。美國稅務局對該環節納稅義務的判定則相對保守,其將納稅人使用加密貨幣支付視為以物易物的兩部分交易組成,即加密貨幣支付方與其取得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的差額進行徵稅;加密貨幣取得方需要將取得的加密貨幣轉化為法定貨幣,進行納稅。
4. 加密貨幣的持有環節
加密貨幣持有環節的納稅義務判定不僅對稅收管轄區的稅法體系提出較高要求,同時對稅務局的徵管能力(持有信息獲取情況)也帶來較大挑戰。美國稅務局應其具有強大的納稅人信息獲取能力,在加密貨幣持有階段能夠一定程度開展相應徵管工作。通常對持有時間較短(比如12 個月以內)獲取的收益視為短期資本收益,徵收較高的所得稅;對長期持有投資(持有時間12 個月以上的)的收益認為是資本利得,按照資本利得稅徵收,對應的稅率相對較低。
香港新加坡有很多華人創業者,作為機構的話,他們是如何徵稅的?
目前作為機構投資者在新加坡進行加密貨幣相關業務,可能需就取得的利潤繳納最高17% 的所得稅,暫免加密貨幣交易環節的貨物勞務稅。在香港進行加密貨幣相關業務,可能需就取得的在香港產生的利潤繳納最高16.5%的利得稅。
新加坡2020 年4 月17 日發部了《加密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將加密貨幣分類為支付性代幣、功能性代幣和證券性代幣,並對不同類型加密貨幣以不同方式(如貨物交易、購買、空投、挖礦等)的取得、持有期間及處置時產生的收益是否徵稅、如何徵稅做了明細的規定。
香港稅務局於2020 年3 月27 日發布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 號(修訂本)》,條例規定了有關數字資產交易的稅務處理取決於所涉數字資產的性質和用途。香港稅務局將考慮數字資產所附的權益。具體的稅務處理取決於資產性質,而非資產形式。
需注意的是,目前新加坡和香港對因發行、持有或處置加密貨幣產生的資本收益性質的所得不徵稅,但向持有證券性代幣的投資人分配來源於新加坡和香港的的股息、利息等收益,分配機構需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去年中國稅務機關開始對一些大戶與礦工徵稅,你怎麼看待這個現象
一是徵管手段的現代化。現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數據信息掌握比較充分,通過風險評估系統進行數據比對,較易獲取風險較高的業內企業或個人涉稅數據。另一方面,國際稅收徵管合作也在日益加強,境內企業和個人海外涉稅數據信息通過情報交換或者CRS、CBCR 等技術手段交換回國內,有進一步完善了風險評估數據,使稅務機關針對行業內企業或個人的監管能力顯著提升。
二是國際經驗的有限借鑒。目前美國、英國以及日本等主要經濟體稅務當局先後對加密貨幣進行了征管優化,包括在加密貨幣流通和增值等環節徵收所得稅等規定。雖然國內直接對加密貨幣徵稅的法律依據不夠完備和清晰,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個人所得稅法的一般規定和立法精神,稅務機關對行業內企業及個人在加密貨幣價值鏈上獲取的利益進行徵稅的行為也具有可理解性。
三是偶然後面的必然。對大戶與礦工徵稅背後涉及多種因素,雖然現在徵稅的依據讓需要進一步完善,但加密貨幣交易本身俱有經濟外顯性,結合利潤應留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第徵稅的理念,稅務機關對大戶和曠工徵稅是有經濟動機和內驅力。對於行業內相關人士應提前做好行業洞察和監管研判,做好思想和行為準備,以應對未來不斷變革的稅務管理。
對於華人加密貨幣創業機構和個人來說,稅務方面有哪些建議?
Web3 湧現了非常多的創業機會,華人在其中佔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總的來說不管是機構還是個人在任何地區進行創業項目時,要關注稅務合規或者關注稅務監管的動向,行業的特性決定了web3 從業者很多是跨地區經營自己的事業。
稅務合規離每個Web3 從業者並不遠,如果儘早的規劃合理,那麼高效的稅務安排將助力你的事業更加蒸蒸日上。在此我給出幾個通行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1. 定位期望:了解你的機構或者是你自己對於稅的看法,以及期望達成的狀態;
2. 現狀環境:了解你的事業分佈地區對於加密貨幣的監管現狀和最新動態;
3. 積極規劃:合理的在不同地區安排你的資產、團隊、技術、業務,不僅需要滿足各個地區的稅務合規,同時一些積極的稅務豁免政策要盡量加以使用;
4. 反向校驗:經常性的回顧你的事業狀態,以及現狀和稅務監管的聯繫,並不斷進行管理。
關於以上的建議看似空洞,但真實情況下,創業者會在不同階段思考上面的問題,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加密貨幣的創業者可以儘早和有關專業人士就上面的要點進行溝通,相信在這個過程中大家會有所收穫。
也傳聞國內有針對USDT 發放工資收稅的情況出現,怎麼看這個現象
目前看是小概率實踐。判定工資發放方在用USDT 發放工資時產生納稅義務,亦或是USDT 工資接收方接受時產生納稅義務,暫且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後者在接受工資(不管什麼形式,取得薪酬性質的經濟利益)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按照工資薪金徵稅有法可依。但前者在用USDT 發放工資時USDT 的商品屬性和貨幣屬性對徵稅會產生影響,如果把USDT 作為一種貨幣當做工資發放,該環節徵稅依據有待進一步完善;如果把USDT 作為一種非貨幣資產當做工資發放,該環節相當於以物易物,依據當前稅收法規徵稅有理可依。
即使現在各地在徵管過程中可能對上述環節進行徵稅,但該種徵稅行為當前階段並不具代表性和可推廣性,並不能推理出境內稅務機關會在頂層設計層面對加密貨幣進行徵稅合法性和合理性論證,因為課稅對像法定和依法徵稅的原則是毋庸置疑的,不能突破“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底線。我們要理性客觀看待這種局部徵稅行為,由點到線成面的過程仍需時日,但作為業內相關人員可以提前準備、提早認知,重新梳理自身涉稅行為,盡可能完善交易環節合規性,未雨綢繆,儘早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