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SEC主席撰文:加密公司應該在法律範圍內開展工作

作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Gary Gensler

編譯:比推BitpushNews Mary Liu

當我在麻省理工學院教授關於區塊鍊和貨幣的課程時,每個學期都會問學生一個問題:“在你們心中誰是中本聰”?

時至今日,無人知曉。中本聰的匿名身份是沒有可信認第三方的新式金融的一部分–一種在互聯網上轉移價值的新方式,其目標是沒有政府或銀行等中央中介機構監督。

然而,自古以來,金融世界就建立在信任和法治之上。此外,從銀行到證券交易所,金融已經趨向於中心化、集中化和相互關聯。

加密市場也不例外,它有許多“值得信賴的”(儘管不合規)中介。如今,加密行業由少數交易、借貸、質押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主導,投資大眾相信這些實體會對投資者的資產負責,據CryptoCompare整理的數據顯示,三大加密交易平台據稱佔所有交易量的近四分之三。

加密企業家可能會在他們自己的營銷PPT中聲稱他們是透明和受監管的。但請不要誤解:很少一部分(如果有的話)參與者真正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並完全遵守聯邦證券法。

缺乏合規性會使投資者來之不易的資產面臨風險。投資者缺乏關於加密資產本身以及執行交易和託管資產的公司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司對客戶資產做了什麼?他們如何為承諾的回報提供資金?他們把手伸進了投資者的口袋嗎?當您購買或出售代幣時,您的對手方是不是一個交易中介?防止操縱和欺詐的規則是什麼?

沒有披露和其他投資者保護,我們根本不知道。

整體來看,這些公司總是說“相信我們”。更重要的是,當公司破產時(最近很多公司都破產了),他們會求助於破產法庭來解決他們的爛攤子。考慮到中本聰的最初設想——從本質上講,代碼就是法律——這有點諷刺。

作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我在加密市場方面有一個目標:確保投資者和市場獲得他們在任何其他證券市場中所能獲得的所有保護。

如何做到?

首先,中介機構和代幣應自行適當地合規。加密中介的業務結構應符合我們監管證券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票據交換所的法律; 他們可以製定防止欺詐和操縱的規則手冊。加密證券發行方應提交註冊聲明並進行必要的披露。

這些是證券市場上其他參與者幾十年來一直遵循的規則。

我認為證券法缺乏明確性這一論點沒有說服力,一些加密公司可能會表示法律不夠明確,而不是承認他們的平台沒有足夠的投資者保護。

我們已經很清楚,大多數由企業家背書的加密代幣,以及其他特徵,使它們很可能被歸類為證券。我們已經清楚借貸和質押平台如何受到證券法的約束。我們已經明確表示,上市加密證券的平台必須在SEC 註冊。此外,證券法明確規定,這些平台不得將功能組合在一個單一的保護傘下,這會給投資者帶來衝突和風險。

提供交易、借貸或質押即服務的加密公司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它們通常要求用戶將對其加密資產的控制權交給平台(不是你的密鑰,不是你的代幣)。因此,SEC的工作人員已經清楚公司應該如何為代替用戶持有的加密資產進行會計處理,並且工作人員已經就加密資產市場參與者最近的破產和財務困境導致的披露義務提供了指導。

我們也很清楚,根據加密平台的一般運作方式,投資顧問今天不能依賴它們作為合格的託管人。我們還提出了規則,要求所有通過投資顧問投資的資產,包括非基金或證券的加密資產,都由合格的託管人託管。

不過,坦率地說,加密中介機構並沒有完全在SEC註冊並遵守國會頒布的法律,也許他們的商業模式本來就是不合規的。一些情形下,有些參與者尋求的是對不合規活動的批准,而不是改變一個根本不合規、充滿衝突的商業模式。

當然,我們的另一個工具是通過調查和執法行動根除違規行為。

SEC 已成功提起或解決了100 多起針對加密中介機構和代幣發行人的案件,其中包括一些經營龐氏騙局或金字塔計劃、從事非法兜售或實施其他形式欺詐的案件。我們最近對FTX 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管以及Terraform 及其創始人提出了欺詐指控。

執法行動需要時間和資源。這在加密貨幣領域尤其如此,因為公司通常不合作,儘管向美國投資者提供產品但仍主張海外管轄權,並且有充足的資金來應對曠日持久的訴訟,包括可能使用投資者在其平台內和平台上籌集的資金。然而,我們將堅定不移地履行我們的使命,根除市場上的不當行為。

一些人批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起訴訟(甚至只是調查)加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行為。有人說,我們應該讓創新蓬勃發展,否則就是將創新推向海外。但放棄投資者保護會使人們的畢生積蓄面臨風險。執法是一種工具,而不是目的,目標是讓市場參與者遵守法律和規則,並保護我們的“客戶”:美國投資者。

事實是這樣的:即使中本聰的身份不為人知,規範加密的法條卻是清晰的,加密公司要么在法律範圍內開展工作,要么就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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