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谷銀行破產後創新要靠誰來拯救?

作者:尚航飛(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職員)

當地時間3月10日,美國第16大銀行矽谷銀行(Silicon Valley Bank)宣布破產,成為美國史上第二大規模的商業銀行破產事件。

矽谷銀行是美國科技行業初創企業的重要貸款機構,其大多數客戶都是科技創業公司和與風險投資相關的公司。據BBC報導,2022年,近一半在美股上市的風險投資科技和醫療保健公司選了矽谷銀行作為銀行合作夥伴。

矽谷銀行破產的原因,表面是存款擠兌,本質在於風險管理缺位: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聯儲幾乎一直保持著低利率,而矽谷銀行也趁機吸收了大量不穩定負債,大量配置長久期、流動性差的資產;隨著美聯儲為應對通脹多次加息,矽谷銀行所持有的這些長久期資產存在巨大浮虧;當利率水平持續上升,浮虧或淨值回撤更加突出,誘發投資者集中擠兌,最終風險徹底爆發。

這也給早已習慣了在低利率環境中粗放發展的科技行業和為之服務的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特別是,隨著科技創新的快速發展,一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加快佈局金融領域,基於平台和技術的金融創新業務層出不窮,其潛在的金融風險特徵相比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現有金融監管框架如何改進以應對新型金融業態?這些問題務必思考好、解決好。

矽谷銀行破產後,創新要靠誰來拯救?此前,北京大學匯豐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巴曙鬆在《北大金融評論》上發表文章指出,金融科技公司開展金融活動的潛在風險並不會因為其業務更加依賴平台和技術而降低,金融屬性沒有改變,運用巴塞爾監管原則來完善當前的金融科技公司監管框架,不僅有助於提升金融科技公司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而且可以減少不同市場主體從事同類金融業務所面臨的監管差異,推動行業創新與競爭。

正如那份給美國政府的公開請願書中寫道:“我們不是要求為銀行股權持有人或其管理層提供援助;我們是要求你們拯救美國經濟中的創新……矽谷銀行的倒閉確實存在系統性傳染的風險。它的崩潰已經給創始人和管理團隊灌輸了恐懼,讓他們為剩餘的現金尋找更安全的避風港,這可能會引發其他所有小銀行的銀行擠兌。如果我們允許這種情況發生,它將立即影響美國科技產業和美國的全球競爭力,並最終使美國的競爭力倒退十年或更長時間。”

矽谷銀行破產的故事或許終將過去,我們通過再次分享本文,希望可以幫助前行者們“不浪費每一場危機”。

從“風險為本”出發,金融科技公司開展金融業務的風險特徵

差異化的信用風險特徵

從差異化競爭策略出發,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著重為長尾客戶提供信貸服務,具有規模小、期限短、分佈廣的特點,相較於通常的商業銀行來說,信用風險管理難度和挑戰更大。一是長尾客戶抗風險能力較弱。長尾客戶通常很難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或者所獲資金無法滿足其需求,風險防範和承受能力相對薄弱,而且金融科技公司為提高收入,往往具有為平台客戶提供貸款促進其消費的動力,導致客戶常常循環使用或增加貸款額度,客觀上就可能因持續的高負債壓力使客戶違約概率進一步增大。二是風險評估模型的準確性有待檢驗。大數據技術在風險評估模型中的實際應用過程中可能使金融科技公司過多關注數據源和數據蒐集,忽視構建科學合理的信用風險指標。如果客戶主動刻意呈現良好的線上信息,又或者信貸業務擴展到新的領域時,使用通用的風險評估模型得出的評估結果可能並不可信。此外,基於大數據風控模型的業務模式通常時間較短,並且還沒有經過完整金融週期的檢驗,其對客戶信用風險評估的有效性就常常會受到質疑。三是信用風險防範體係不健全。有研究表明,長尾客戶行為的同質性更為明顯,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動時,借款人更可能集中違約,疊加客戶抵押品、風險撥備以及資本不足等因素,金融科技公司將難以及時吸收信用風險損失,導致風險波及市場。

利率匯率等波動導致的市場風險與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特徵總體一致

根據金融活動是否基於資產負債表,可以將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開展的金融活動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於平台和技術的中介類服務,比如通過自身平台促成商業銀行發放消費貸款,提供支付、理財銷售、保險銷售、徵信等金融服務。金融科技公司在從事這些金融服務時可按照一定費率收取服務費,並沒有形成受市場價格不利變動衝擊的表內和表外業務,因此不承擔市場風險。另一類是基於資產負債表開展的金融活動,通常包括借款、金融投資、信貸等。這些業務將面臨利率不利變動帶來的風險,比如市場利率變化可能使按固定利率計息的金融產品出現損失;信貸客戶選擇提前還款可以改變現金流入,從而引起公司收益發生不利變化;負債端的銀行借款和資產端的客戶貸款因重定價期限不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此外,金融科技公司持有的股權會面臨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使用外幣交易的業務會形成外幣風險敞口並受到匯率價格波動的影響。總體看,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從事的金融活動主要面臨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相比商業銀行在風險類別上差異不大,同樣不容忽視。

高度依賴網絡與線上平台等特徵,使得金融科技公司的操作風險更聚焦於信息系統領域

操作風險在銀行經營管理中的分佈相比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更為廣泛,而且隨著金融市場和金融科技的發展變得來源更廣、更難防範。在Risk.net開展的2020年全球10大操作風險事件類型調查中,最嚴重的是信息系統中斷,其他還包括數據洩露、盜取與欺詐行為、外包與第三方風險、組織架構變化、行為風險等。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通常開展的金融活動在業務內容、經營模式以及服務方式等方面都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許多區別,也有很多類似的領域,因此兩者的操作風險也因此具有共性和特性。共性方面,操作風險事件類型均可根據巴塞爾標準劃分為七種,並以此進行操作風險管理;操作風險導致的損失均具有肥尾特徵,即可能發生低頻高損的風險事件。特性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經營活動集中於線上平台,高度依賴網絡與硬軟件設施,所以網絡是否安全與暢通,基於機器學習、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複雜程序是否平穩運行,客戶信息是否被篡改和洩露等,是產生操作風險事件的主要源頭。此外,金融科技公司積極向傳統金融機構提供技術外包服務,傳統金融機構可能同時發生與金融科技公司相同的操作風險事件,導致操作風險的傳染性加劇。

金融科技公司在子公司和集團並表層面可能都會存在流動性風險

從金融業務的基本特性看,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在開展金融活動時的資金運用同樣需要匹配資金來源,其業務安排和資產組合中可能會形成不同形式的資金錯配,如果不能及時以合理的成本獲得充足的資金來彌補資金缺口,就會爆發流動性風險。從支付業務看,中國人民銀行已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全額存管在中國人民銀行,即使客戶集中支取備付金也不會產生流動性衝擊。從信貸業務看,金融科技公司通過旗下小額貸款公司或擁有銀行牌照的聯營公司向個人、小微企業客戶投放貸款,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向銀行貸款、自有資金、資產證券化、互聯網存款和股東定向借款,比如一些主要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放貸資金主要來源於資產證券化,相對於傳統商業銀行,金融科技公司的資金融資渠道多樣性通常相對不足,流動性隱患較為明顯。若客戶利息償付出現違約,對相關機構、產品和投資者的流動性均會產生影響;當這些機構不能按照經營計劃完成資產證券化時,可能造成流動性無法支持信貸業務發展。從基金業務看,比如有的金融科技公司運營的基金的底層產品是公募貨幣基金,當出現客戶贖回規模超過流動性儲備、投資標的違約率大幅抬升、不能及時從市場拆借資金等情形時,基金公司將出現流動性危機。特別是這些基金產品如果與支付平台緊密異常聯繫時,在重要的商業營銷活動期間,資金贖回現像一旦集中,基金產品面臨的潛在流動性衝擊可能更大。從集團層面看,金融科技公司不僅要關注每家子公司的流動性,還應注重集團並表層面的流動性問題,避免流動性風險在子公司之間傳染。總體看,當前中國的一些主要的金融科技公司面臨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較多且較為複雜,需要從個體和集團層面加強流動性管理。

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以融入放貸資金為主要目標,因此其風險特徵與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明顯差異

相較於商業銀行,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發行主體、發行規則、發行模式等方面存在差異。一是發行主體不同。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主要以小額貸款公司為發行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目的是融入放貸資金,增加貸款規模,不同於商業銀行以釋放監管資本為主要目的。二是發行規則不同。在當前的監管體系中,中國國家層面的監管框架並未將小額貸款公司列入金融機構,所以其資產證券化並不是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則進行,而是按照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規則開展,在一定程度上並不實施當前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的監管原則。三是發行模式不同。小額貸款公司將資產證券化融入的資金投放形成信貸資產後,可以繼續以新增貸款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不斷提高槓桿率。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的業務操作中,由於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的劣後級部分一般由金融科技公司自己持有,因而通過資產證券化融入的資金是有上限的。但是從風險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的風險不容小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範圍廣,如果客戶違約率上升,違約風險很容易衝擊到金融體系。此外,金融科技公司作為發起機構,雖然轉移了部分信用風險,但還可能因承擔隱性擔保等角色,面臨基礎資產違約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總體看,中國金融科技公司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同樣會產生風險暴露,不能因為信貸業務不良率暫時較低而忽視潛在的風險衝擊。

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不斷拓展,使得其係統性風險不斷提升

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通過各種金融業務,以不同的方式介入到金融領域後,合作機構、客戶數量以及經營規模不斷增加,就可能呈現出一定程度的系統重要性。從規模看,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規模巨大,服務客戶數量眾多,比如有的金融科技公司的支付平台覆蓋了超過十億用戶和數千萬商家,促成的消費、小微信貸超過數万億元。特別是,以個人客戶為主的客戶群體的行為容易產生“羊群效應”,引發群體性事件和系統性風險。從金融機構關聯性看,金融科技公司將金融業務觸角不斷延伸,擴大金融機構合作版圖,從而將不同領域的金融機構集合到同一平台上,平台客戶和技術服務又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緊密聯繫起來,個體風險很容易在金融體系內蔓延。從關鍵服務看,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多是從支付業務起步,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為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如果支付服務發生故障,可能會造成重大的金融系統安全事故,引發系統性風險。同時,金融科技公司搭建的商業平台聚集了大量市場主體,已然具有一定的市場基礎設施功能,意味著一旦出現風險,其衝擊效應將更加廣泛。

巴塞爾監管的基本規則是否適用於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公司監管實踐?

風險監管理念的適用性

一是資本監管依然是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的主要抓手。金融科技公司開展金融活動的潛在風險並不會因為其業務更加依賴平台和技術而降低,金融屬性沒有改變,因此施加合理充足的資本監管要求可以使金融科技公司在出現危機時擁有充分的損失吸收能力。二是全面風險管理理念依然適用於金融科技公司。強化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在金融科技公司的落地,有助於其加強風險管理機制建設,增強風險管控能力,避免重走部分傳統金融機構粗放管理風險引發金融危機的老路。三是應將金融科技公司納入宏觀審慎監管。在運用微觀審慎監管工具提升金融科技公司個體穩健性的同時,還應從宏觀審慎監管視角審視其可能給金融體繫帶來的系統性影響,防範系統性風險。

風險管理工具的適用性

有效的風險管理活動,必然要依託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只要是承擔風險的金融活動,這些風險管理工具就是有價值的。當前,金融科技公司旗下的機構如果擁有銀行牌照,需要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計提風險資本。旗下的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比如小額貸款公司,目前還沒有類似的資本計提要求,但是其槓桿率的高低同樣需要衡量其內在的業務風險波動。此外,金融科技公司本身目前看來暫時沒有被界定為金融機構,很難從集團並表層面衡量其金融業務可能產生的需要計提資本的風險。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全面準確計量金融風險併計提充足資本對於提升經營機構的風險防控能力非常重要。未來,可以探討金融科技公司資本充足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並在使用資本計量方法時考慮金融科技公司的特點。比如,對於信用風險,由於金融科技公司的客戶結構單一且有較高的同質化特徵,在採用權重法時可以嘗試制定更細化更具顆粒度的風險權重表,提高風險敏感性。對於市場風險,可以嘗試根據巴塞爾標準對業務進行賬簿劃分,對不同賬簿的風險分別採取針對性措施。對於操作風險,在當前實際的市場運行中,金融科技公司成立時間一般較短,難以像商業銀行一樣提供十年或五年等較長經濟金融週期中的歷史風險數據,有可能導致新標準法對金融科技公司操作風險資本計量誤差增大,因此需要找到內部損失數據的合理代替方法。此外,還有許多定性和定量風險管理工具廣泛應用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監測等風險管理流程,這些風險管理工具都是現代金融發展的經驗總結,可以將合適的工具積極運用到金融科技公司的風險管理過程,提高風險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的適用性

巴塞爾監管框架在起步之初,就非常關注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搭建了全球統一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其中,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與淨穩定資金比例,分別監測短期和長期流動性風險,並基於商業銀行表內外資產負債科目計量。由於當前金融科技公司開展的金融業務主要體現在資產負債項目中的還比較少,而且流動性覆蓋率與淨穩定資金比例的計量也比較複雜,因此對金融科技公司的適用性短期內的必要性不大。此外,巴塞爾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還包括流動性限額、壓力測試、應急計劃、融資管理等工具,這些思路和方法都可以積極運用到金融科技公司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和控制。更為重要的是,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強調從集團並表層面管理流動性風險,金融科技公司大多擁有分別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子公司,集團現金流管理難度更大,因此更應加強金融科技公司流動性風險的並表監管。

系統重要性監管規則的適用性

巴塞爾協議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要求,以確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經營穩健性,緩解其倒閉對金融穩定的破壞性。從評估規則看,巴塞爾委員從規模、複雜性、可替代性、相互關聯性以及全球活躍程度等方面構建了評估金融機構系統重要性的指標體系,這五大類指標可以涵蓋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要金融業務活動。但是,由於金融科技公司的平台屬性明顯,比如平台用戶數量要遠多於其金融業務所服務的客戶數量,潛在的市場關聯性更加突出,因此在設計更細項的評估指標時不能過度強調資產負債規模或者金融市場交易規模等指標,而是側重選取能夠代表金融科技公司業務特徵的指標。從附加要求看,巴塞爾委員會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出台了多項附加監管指標,該監管思路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仍然適用,對其施加更嚴格的風險監管要求,可以提高其損失吸收能力和韌性。同時,還可以針對其在其他市場領域的重要性,施加其他監管要求,如反壟斷、數字監管要求等。從處置要求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倒閉會給依賴於其平台的金融機構和客戶造成巨大損失,甚至可能演變成系統性風險。因此,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製定相應的恢復與處置機制就顯得很有必要。

信息披露規則的適用性

巴塞爾委員會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了系統整合和充實,還對信息披露的發布要求及展現方式作了詳細規定。從信息披露的發布要求和展現形式看,巴塞爾信息披露監管框架包括信息披露發布形式、頻率和時間、展現方式等要求,目的是讓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更加規範統一,這些具體要求可為搭建金融科技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框架提供借鑒。從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看,巴塞爾協議提出了包括風險管理、關鍵審慎指標和風險加權資產等多個部分的披露要求,涵蓋了數十個信息披露模板。這些信息披露模板與巴塞爾監管框架涵蓋的風險信息密切相關,目的是讓市場主體充分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類風險信息,很難直接照搬到金融科技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管框架中。但是,可以嘗試基於巴塞爾框架的設計思路,制定能夠覆蓋金融科技公司風險信息的披露模板,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致性和可比性,加強金融科技公司的市場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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