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AI輸出成果的著作權問題

引言:近年來,區塊鏈、NFT、Web3.0、元宇宙等概念一次又一次的沖刷著普羅大眾的認知,給人一種一隻腳已經踏進未來的科技感,同時也給人一種被時代甩在後面的挫敗感。在人們努力跟上時代的步伐時,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術領域一聲驚雷——ChatGPT火爆出圈。一時間AI應用成為全球性熱議話題,互聯網大廠紛紛加入賽道,如雨後春筍一般推出自己的AI產品。

最近,筆者後知後覺的迷上了輸入型AI,沉迷於“調教”AI無法自拔。筆者以自己非專業的眼光來看,用AI生成的圖片,其佈局、光影、色彩都足以讓人眼前一亮,部分成果甚至看不出“拼接”的痕跡;ChatGPT——一種聊天型AI的語言模型,給筆者的感覺是“終於脫離了人工智障行列”。但我們也知道在現階段AI是不具有“原創能力”的,AI功能的強大在於其數據庫有海量的數據資源並且通過海量數據一遍又一遍的“訓練”和“餵養”的結果。作品經歷AI的“二創”“三創”甚至“N創”後,就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著作權問題,筆者本著與讀者探討問題的心態,對此作出簡單論述。 (文章最後有彩蛋)

一、對目前國內市場上主要AI產品的知識產權協議進行梳理

為方便讀者,同時節省篇幅,筆者對市場上三款熱度較高的AI產品的用戶協議或產品協議中,有關AI輸出成果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條文進行簡單梳理,並對每種AI產品的使用模式進行總結。

稿定AI 使用模式:由用戶主動上傳圖片並輸入關鍵詞

稿定AI是筆者接觸到的第一個AI繪畫軟件,需要用戶主動上傳PNG或JPG格式的圖片並輸入描述詞,這就要求用戶對上傳的圖片具有相應的知識產權。稿定AI也注意到了這點,所以其在《稿定設計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您理解並同意,您在使用稿定設計平台及相關服務時發布上傳的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均由您原創或已獲合法授權(含轉授權)。您通過稿定設計製作內容的知識產權歸您或原始著作權人所有。”

對於AI輸出圖片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稿定AI並沒有對此作出直接回應,而是在協議中作出了模糊性處理,將設計成品的使用權“分配”給用戶,但是設計成品的使用權並不影響正版內容的知識產權。 《稿定設計授權許可協議》:“您有權按照稿定設計的授權許可,在全球範圍(設計成品包含音樂素材僅限中國大陸內)及授權範圍內,對正版內容製作的設計成品享有非排他性的、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不可轉許可的使用權利。”“您同意並理解,您基於正版內容製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設計成品,或是在設計成品中使用正版內容的部分或全部,正版內容的知識產權及所有權利仍歸屬稿定設計及內容提供方。”

(上圖為稿定AI的用戶操作界面)

秘塔寫作貓 使用模式:由用戶主動輸入題目、大綱、觀點等

秘塔寫作貓的使用方式是由用戶主動輸入文字。秘塔寫作貓為確保自身不發生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所以其要求用戶對輸入文字內容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原文如下《寫作貓用戶協議》:“您保證,在使用服務時上傳以及輸入的內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權利及合法權益。同時您同意並承諾,您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使用的文本內容已獲得了充分、必要且有效的合法許可及授權。”

其次,秘塔寫作貓沒有對輸出文字的著作權做出規定,僅停留在不限制用戶使用權的層面。 “對於用戶使用本服務生成的文字,秘塔科技不限制用戶的使用方式或範圍。但是,用戶為其生成的文字負責,應合法、合理使用。……我們尊重並保護用戶及他人的知識產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上圖為秘塔寫作貓的用戶操作界面)

筆者出於好奇心理,想試試如果輸入的內容完全不存在或者內容非常荒誕的情況下,AI可以輸出什麼樣的內容。筆者輸入“張飛牌水泥”作為題目,並對內容作出了部分規定,讓AI自行發揮。結果確實讓筆者眼前一亮,完全可以評價為信口開河、胡說八道,因該文章內容與本問題無關,再此就不做展示了。但這也反映出目前AI寫作的主要問題——內容的準確性無法得到保證,所以筆者也建議大家,對AI的輸出成果應保持謹慎態度。 《寫作貓用戶協議》中對此也作出了提示性說明:“您確認並知悉,使用本平台服務所生成的內容均由人工智能概率模型生成,秘塔科技對其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做任何保證,並且其生成的內容均不代表我們的態度或觀點。特別是其中包含的數字、時間等內容,不保證正確,請您自行核實後再進行使用。”

文心一格使用模式:用戶主動加入描述

文心一格是百度依托飛槳、文心大模型的技術創新推出的“AI 作畫”首款產品。筆者翻閱了其用戶協議,發現更多的是關於文心一格應用本身知識產權的規定,對輸出成果的知識產權僅作出概括性描述。 《飛槳文心一格用戶協議》:“用戶在使用本服務中所產生的內容(如評論、個人動態等)的知識識產權歸飛槳文心一格或相關權利人所有,用戶通過飛槳文心一格產品平台發布的內容(以下統稱為“公開發佈內容”)經過人工審核通過,一經發布即向公眾傳播和共享。”“本服務所包含的內容的知識產權均受到法律保護,未經過百度公司、用戶或相關權利人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使用或創造相關衍生作品”

(上圖為文心一格的用戶操作界面)

目前,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AI平台應對其數據庫內的數據(圖片、文章)、AI平台的使用者應對其上傳的內容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在此筆者便不過多討論了。但從上述列舉的主要AI平台的知識產權聲明、用戶協議來看,目前國內的AI平台幾乎沒有對AI輸出成果的著作權歸屬作出明確規定,僅明確了用戶對輸出成果的使用權。這樣的結果和目前我國法律對AI輸出成果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空白有關,具體內容筆者將在下文進行闡述。

二、目前我國對AI輸出成果著作權問題的態度——以生效判決為例

先說結論,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確定AI享有著作權,AI的使用者可能會享有輸出成果的著作權,但目前司法實務對此並沒有統一觀點。

第一,AI並非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制的主體,《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從中可以看出,AI並非“人類工作者”也並非“人類成立的組織”,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其不具有著作權的主體地位。經筆者檢索,(2019)京73民終2030號案中,審判法院認為應遵循《著作權法》的規定,將自然人創作認定為作品的必要條件,否認了AI享有著作權。但其也同時認定AI輸出成果不屬於作品,針對該觀點,筆者將在後文進行論述。

第二,AI的輸出成果能否定義為“作品”。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作品要具備三個基本要素:(1)獨創性。筆者認為獨創性的本質是創造性,《著作權法》要求作品滿足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即使是通過改編、翻拍等方式輸出的成果亦可以體現改編者或翻拍者的創造性,而單純的陳列事實或通用公式等,比如日曆、九九乘法表等便不滿足創造性條件,不能認定為作品。筆者以“獨創性”“著作權”“AI”等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上進行檢索,發現在(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案中法院對此作出問題了評價。為方便讀者,筆者對該案法官的觀點作出簡單總結如下:使用者在使用AI的過程中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是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的關鍵,判決明確“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取捨上的安排與選擇屬於與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具有直接聯繫的智力活動”,將該過程視為作品的創作過程,而非將AI自動生成作品的時間視為創作過程,通過前述活動呈現的AI輸出成果具有獨創性。 (2)要求具有外在的表現形式。該要素與本文關聯不大,筆者進行簡要闡述,即《著作權法》對於純粹的思想或方法不作保護,只保護通過特定表現形式呈現出的作品,要求作品有一定的載體。 (3)智力成果。筆者認為,雖然現在AI的功能已經很強大了,但是很難將其評價為一個具有“智力”的個體。智力成果要求創作者進行獨立的“思考”,筆者認為在現階段AI的本質上還是一套算法,運行的是程序員規定的既定路線,其本身不具備“思考”的能力。但是,借鑒(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案的觀點,雖然AI自動生成作品的過程不具有“思考”的過程,但是如果使用者對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等在取捨或者排版上進行了取捨和安排,那麼該過程應當視為智力勞動的過程,輸出的成果應認定為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

在AI平台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的前提下,筆者自身是比較認可(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案中的觀點的——如果使用者在使用AI的過程中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那麼筆者認為應將AI使用者思考輸入特定信息的過程定義為創作過程,該類輸出成果應當認定為作品,並由使用者享有著作權。筆者認為,以AI不屬於“人類工作者”或“人類成立的組織”,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制主體為理由,將所有的AI輸出成果都不認定為作品,屬於忽略了使用者在前期的獨立創作行為,不利於AI技術的發展和AI領域相關立法工作的推進。

但同時筆者也發現了問題,如果使用者輸入的信息不足以體現出個性化選擇,針對此種情況AI輸出成果的著作權應歸屬於誰呢?很遺憾,目前筆者並沒有檢索到相關判決,以下為筆者的個人觀點。筆者認為,雖然AI輸出成果的時間很短,可能僅僅幾秒鐘,但我們也不應當忽視其作用,畢竟AI才是最終輸出成果的“人”。在現階段,就像筆者在前文中提到的,AI不具有“創造”能力。因為其可以輸出成果的原因本質上是AI開發者對其編輯算法程序的運行以及對其大量的“訓練”和“餵養”的結果。以這個角度分析,AI其實扮演的是輔助工具的角色,同鉛筆、橡皮等傳統工具或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沒什麼兩樣。筆者認為,在用戶協議中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並且使用者在使用AI的過程中無法提現個性化選擇的情況下,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屬於AI的開發者或所有權人。

三、對未來AI著作權立法領域的展望

目前,我國對於AI著作權領域的立法處於相對滯後、空白狀態。筆者認為在未來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人們對AI的進一步理解,AI輸出成果的著作權立法也將會有所發展,筆者在此提出以下期待:

1、制定AI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未來,隨著AI技術的發展,人們對AI著作權問題的關注將會越來越高。因此,相關單位應當加快AI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製定,確保AI輸出成果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保護AI開發者和使用者的權益。

2、完善AI著作權保護機制

AI的創作作品與人類的創作作品不同,AI本身無法享有著作權,但是AI生成的成品作品卻具有著作權。因此,未來應當建立完善的AI著作權保護機制,保護AI生成的成品作品的權益,同時也應當加強對於AI生成的成品作品的鑑定和保護。

3、推動AI著作權的國際合作

AI技術已經成為國際上的共同關注點,未來應當推動AI著作權的國際合作,建立國際AI著作權保護機制,確保各國之間的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同時,加強對於AI技術的研發和應用的合作,共同推動AI技術的發展。

4、加強AI著作權的教育與宣傳

AI著作權保護是一個相對較新的領域,未來應當加強對於AI著作權的教育與宣傳,提高人們對於AI著作權問題的認知和理解,同時也促進AI技術的健康發展。

總之,未來AI立法領域的發展需要社會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動AI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保護AI的知識產權和權益,促進AI技術的健康發展。

四、結語

本文探討、分析了AI輸出成果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我們可以看到,目前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筆者建議AI技術的開發者和使用者,應該在技術開發和使用過程中註重知識產權保護,避免侵犯他人權益,促進AI技術的良性發展,推動AI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機融合。

AI技術越發達,創造力和想像力就會變得越有價值,這是AI相對於人類來說所不具備的能力,但是這項技術有可能會逐漸取代以視覺製作為核心技能的美工,以語言書寫為核心技能的文案。筆者推測,在未來人機協同式的工作模式將成為常態,以人工智能為輔人類創造為主的新工作形態將會深刻改變傳統行業。儘管AI技術可能會取代一批人的工作,但與此同時,它也可能創造出更多的工作。任何一項技術革新都是如此,就像汽車的發明幾乎消滅了馬車夫這個職業,但是創造出司機這個人數更多的職業。筆者不認為AI技術是禍亂的本源,但它應該有序發展,技術從來都是把雙刃劍。

彩蛋:本篇文章由筆者和ChatGPT協作完成。

(2022年8月,美國科羅拉多州舉辦了藝術博覽會,其中一張名為《太空歌劇院》的畫作贏得了數字藝術類的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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