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 起訴幣安文件梳理:違反美國交易法,不認可幣安的合規


圖片來源:由無界AI工俱生成

幣安及其CEO CZ 因涉嫌違反交易和衍生品規則而被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起訴。

北京時間3 月27 日晚彭博社報導,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幣安及其CEO CZ 因涉嫌違反交易和衍生品規則而被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起訴,並表示將尋求在幣安案件中,對幣安及其相關實體實施永久性的交易和註冊禁令,禁止涉及商品利益和數字貨幣商品的交易、控制、建議、分享等行為。

CFTC 週一在芝加哥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表示幣安和其CEO CZ 違反了美國商品交易委員會的規定,包括商品交易法,未在任何註冊機構的情況下,向美國客戶徵求和接受訂單以進行未在交易平台內完成的商品期貨交易、期權、掉期和槓桿零售商品交易,並且沒有進行任何合規性註冊。

控告指控幣安在CZ 的指導下,通過協助首席合規官Samuel Lim,無意中繞過法律監管,從美國客戶中獲得收入,以商業成功為優先考慮因素,而不是合規性。儘管幣安承諾限制美國客戶訪問其平台,但該公司卻依賴美國本地人員和供應商,並積極培育美國本土的VIP 客戶,同時為了躲避監管而隱藏身份和位置。幣安據稱協助美國用戶繞開控制,例如,指導他們使用技術以掩飾其地點,在禁止控制時繼續允許交易,並指導VIP 客戶成立外殼公司以逃避合規性控制。因此,CFTC 尋求民事貨幣罰款和補救性附帶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和註冊禁令、罰沒、判決前和判決後利息。

在起訴文件中,CFTC 提供了summary 版本,BlockBeats 整理如下:

幣安運營著世界上最大的中心化數字資產交易平台,出現在一個不透明的企業實體網絡中,所有這些企業實體最終由CZ 掌控,組成一個名為「Binance」或「幣安生態系統」的共同企業。幣安報告的大部分交易量和盈利來自於其對位於美國(包括本地區)的客戶的廣泛招攬和訪問,這些客戶在幣安平台上進行了多種不同類型的涉及跨州商業的數字資產現貨和衍生品交易。

自2019 年7 月至今(「相關期間」),在CZ 的指導和控制下,並在Lim 的故意和實質性協助下,幣安已經招攬並接受訂單、接受財產以作為保證金,以及運營一個場所,用於為美國的個人提供數字資產商品(包括比特幣(BTC)、以太坊(ETH)和萊特幣(LTC)的期貨、期權、掉期和槓桿零售商品交易服務。

自2017 年推出其平台以來,儘管公開表示意圖「阻止」或「限制」位於美國的客戶訪問其平台,但幣安採取了計算、分階段的方法,以增加其在美國的存在。幣安最初的戰略定位是針對零售客戶的招攬。在之後的階段,幣安越來越依賴於位於美國的人員和供應商,並積極培養了位於美國的有利潤的商業重要的「VIP」客戶,包括機構客戶。與此同時,Binance、CZ 和平時的首席合規官Lim 都知道,幣安招攬位於美國的客戶將使其受到美國法律的註冊和監管要求。但是,Binance、CZ、Lim 都選擇忽視這些要求,並通過採取措施幫助客戶規避幣安的訪問控制,破壞了幣安無效的合規計劃。

被告人忽視適用的聯邦法律,同時促進幣安的美國客戶群,因為這對他們來說是有利潤的。例如,根據幣安2020 年8 月的文件,該平台從衍生品交易中獲得了6300 萬美元的收入,約16% 的賬戶由幣安確定為位於美國的客戶持有。到了2021 年5 月,幣安從衍生品交易中獲得的月收入已增加到11.4 億美元。幣安選擇優先考慮商業成功,而非遵守美國法律的決定,正如Lim 所概括的CZ 的立場,「這是一個商業決策」。

幣安故意掩蓋了運營交易平台的實體的身份和位置。例如,幣安面向客戶的「使用條款」聲稱是客戶與一個名為「幣安operators」的東西之間的合約,這個術語沒有具體含義。雖然在相關期間的不同時間,幣安在許多地點都設有辦事處,包括新加坡、馬耳他、迪拜和東京,但幣安故意不披露其行政辦公室的位置。相反,CZ 表示,幣安的總部位於他在任何時候的所在地,反映出一種有意的避免監管的策略。 CZ 2019 年6 月的一次內部會議上解釋了這個策略,稱幣安通過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成立的各種實體開展業務,以「不在任何地方落地」。這是「。com 不落地任何地方」的主要原因,以「保持國家的清潔(不違反法律)」。

CZ、Lim 和幣安高級管理層的其他成員未能正確監督幣安的活動,實際上,他們積極促進了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包括協助和指示位於美國的客戶規避幣安聲稱實施的合規控制,以防止和檢測美國法律的違規行為。幣安及其官員、僱員和代理人指示美國客戶使用技術來掩護他們的位置;允許未提交身份和位置證明的客戶在宣布此類行為被禁止後繼續在平台上交易;並指示最終受益所有人、控制交易決策、交易算法和其他資產的關鍵員工均位於美國的VIP 客戶,以新成立的外殼公司的名義開設幣安賬戶,以規避幣安的合規控制。

儘管幣安招攬並依賴位於美國的客戶為其各種市場產生收入並提供流動性,但幣安從未以任何方式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註冊,並無視對美國金融市場的完整性和活力至關重要的聯邦法律,包括要求實施旨在防止和檢測洗錢和恐怖主義資金的控制的法律,這違反了《商品交易法》(「法案」或「CEA」)(7 USC §§ 1-26)和CFTC 法規(「法規」)(17 CFR pts. 1-190(2022))。

在相關期間,通過幣安平台的運營,被告幣安,在Lim 的協助下,以及CZ 違反了CEA 和Regulations 的核心規定,包括:i. 違反CEA 第4 (a) 條或者選擇性地違反CEA 第4 (b) 條和Regulation 48.3,17 CFR § 48.3 (2022),提供、進入、確認執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場外商品期貨交易;ii. 違反CEA 第4 c (b) 條和Regulation 32.2,17 CFR § 32.2 (2022),提供、進入、確認執行或交易場外商品期權;iii. 招攬和接受商品期貨、期權、掉期和零售商品交易的訂單,或者作為協議、合約或交易中的交易對手方;在這些活動中,接受貨幣、證券或財產(或代替信貸)用於保證或擔保幣安平台上的交易,違反CEA 第4 d 條和7 USC § 6 d;iv. 在未註冊為掉期執行設施(SEF)或被指定為合約市場(DCM)的情況下,經營掉期交易或處理設施,違反CEA 第5 h (a)(1) 條和Regulation 37.3 (a)(1),17 CFR § 37.3 (a)(1) (2022);v. 未能勤勉監督幣安與委員會註冊要求相關的活動,違反Regulation 166.3,17 CFR § 166.3 (2022);vi. 未能實施有效的客戶信息程序,或以其他方式符合銀行保密法的適用規定,違反Regulation 42.2,17 CFR § 42.2 (2022);和vii. 故意在美國之外進行活動,包括進入協議、合約和交易,並構建實體,以故意迴避或試圖迴避2010 年《華爾街透明與問責法》附錄A 頒布的CEA 的任何規定,違反Regulation 1.6,17 CFR § 1.6 (2022)。

除非本法院加以限制和禁止,被告很可能會繼續從事本訴訟中所述的行為和類似的行為和做法。

因此,CFTC 根據CEA 第6 c 條,7 USC § 13 al,提起本訴訟,以禁止被告的非法行為和做法,並迫使他們遵守該法案。此外,CFTC 尋求民事貨幣罰款和補救性附帶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和註冊禁令、罰沒、判決前和判決後利息,以及法院認為必要和適當的其他救濟措施。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8BTC。版權歸作者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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