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ance及其創始人趙長鵬被起訴速覽美國CFTC指控

2023年3月27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宣布向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趙長鵬和運營Binance平台的三個實體多次違反《商品交易法》(CEA) 和CFTC 規定。

以下為訴訟摘要概覽:

1、Binance通過一個不透明的公司實體網絡,經營著世界上最大的中心化數字資產交易所,所有這些實體最終都由Binance的首席執行官(”CEO”)Zhao控制,並構成一個名為”Binance “或”Binance生態系統”的共同企業。 Binance報告的大部分交易量及其盈利能力來自於其對位於美國(包括本區)的客戶的廣泛招攬和接觸,這些客戶在Binance平台上進行了幾種不同類型的數字資產現貨交易和涉及州際貿易商品的衍生品交易。

2、從不晚於2019年7月開始並持續到現在(”相關時期”),Binance在Zhao的指導和控制下,在Lim的故意和大量協助下,招攬美國客戶並接受他們的訂單,以財產作為保證金,運營涉及數字資產的期貨、期權、掉期和槓桿零售商品交易平台,這些數字資產是商品,包括比特幣(BTC)、以太幣(ETH)、萊特幣(LTC)。

3、自2017年推出其平台以來,儘管Binance公開聲明其所謂的”阻止”或”限制”位於美國的客戶訪問其平台的意圖,但它還是採取了精心策劃的分階段方法來增加其在美國的存在。 Binance在戰略的最初階段側重於招攬美國零售客戶。在後來的階段,Binance越來越依賴美國的人員和供應商,並積極培養位於美國的有利可圖和商業上重要的”VIP “客戶,包括機構客戶。一直以來,Binance、Zhao和該平台的前首席合規官(”CCO”)Lim都知道,Binance對位於美國的客戶的招攬使Binance受到美國法律的註冊和監管要求。但Binance、Zhao和Lim都選擇無視這些要求,並通過採取措施幫助客戶規避Binance的訪問控制,破壞了Binance無效的合規計劃。

4、被告在培養Binance的美國客戶群時無視適用的聯邦法律,因為這樣做對他們有利可圖。例如,根據Binance自己的文件,2020年8月,該平台從衍生品交易中賺取了6300萬美元的費用,大約16%的賬戶由Binance確定的位於美國的客戶持有。到2021年5月,Binance每月從衍生品交易中獲得的收入增加到11.4億美元。 Binance將商業成功置於遵守美國法律之上的決定,正如Lim對Zhao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的解讀,是一個”商業決定”。

5、5.Binance故意掩蓋運營交易平台的實體的身份和位置。例如,Binance面向客戶的”使用條款”聲稱是客戶與簡單稱為”Binance運營商”之間的合同,這個術語沒有具體含義。雖然Binance在相關時期的不同時間在許多地方設有辦公室,包括新加坡、馬耳他、迪拜和東京,但Binance故意不披露其執行辦公室的地點。相反,Zhao表示,Binance的總部是他在任何時候都在的地方,這反映了一種試圖逃避監管的故意做法。 Zhao在2019年6月的一次內部會議上解釋了這一策略,稱Binance通過在眾多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各種實體開展業務,通過”不在任何地方登陸.com “來”保持免於國家[的违法行为]”。這是.com不在任何地方登陸的主要原因。”

6、Zhao、Lim和Binance的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沒有適當地監督Binance的活動,事實上,他們積極地為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提供便利,包括協助和指示位於美國的客戶規避Binance聲稱為防止和發現違反美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合規控制。 Binance及其官員、僱員和代理人指示美國客戶使用虛擬專用網絡(”VPN”)來掩蓋他們的位置;允許未提交身份和位置證明的客戶在宣布禁止此類行為後繼續在平台上交易;指示最終受益人、控制交易決策的關鍵僱員、交易算法和其他資產都在美國的VIP客戶以新註冊的空殼公司的名義開設Binance賬戶,以規避Binance的合規控制。

7、儘管Binance招攬並依賴位於美國的客戶來創造收入並為其各種市場提供流動性,但Binance從未以任何身份在CFTC註冊,並無視對美國金融市場的完整性和活力至關重要的聯邦法律,包括要求實施旨在防止和發現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控制措施的法律,違反了《商品交易法》(”法案”或”CEA”)(7 USC §§ 1-26)和《CFTC條例》(”條例”),17 CFR pts. 1-190 (2022).

8、在整個相關時期,通過Binance平台的運營,被告Binance在Lim的幫助和教唆下,以及Zhao違反了CEA和《條例》的核心條款,包括:

i. 提供、進入、確認執行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場外商品期貨交易,違反了《法案》第4(a)條,即《美國法典》第7篇第6(a)條,或者,第4(b)條,即《美國法典》第7篇第4(b)條和《條例》第48.3條,即《美國聯邦法典》第17篇第48.3條(2022);

ii. 提供、訂立、確認執行或交易商品期權的場外交易,違反該法第4c(b)條,即《美國法典》第7篇第6c(b)條,以及條例32.2,即《美國聯邦法規》第17篇第32.2(2022年);

iii. 徵求和接受商品期貨、期權、掉期和零售商品交易的訂單,或在《法案》第2(c)(2)(D)㈠條所述的任何協議、合同或交易中充當對手方;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接受金錢、證券或財產(或提供信貸以代替這些),以保證、擔保或確保Binance平台上的交易結果,這違反了《法案》第4d條(7 USC § 6d;

iv. 在沒有註冊為swap執行設施(”SEF”)或指定為合約市場(”DCM”)的情況下經營swap交易或處理設施,違反了《法案》第5h(a)(1)條,《美國法典》第7b3(1)條,以及《條例》第37.3(a)(1)條,17 CFR §37.3(a)(1)(2022);

v. 未能勤勉地監督Binance與使Binance符合委員會註冊要求的行為有關的活動,違反了條例166.3,即17 CFR§166.3(2022年); vi. 未能實施有效的客戶信息計劃並以其他方式遵守《銀行保密法》的適用條款,違反了條例42.2,即17 CFR§42.2(2022年);和

vi. 故意在美國境外開展活動,包括簽訂協議、合同和交易,並構建實體,以故意逃避或試圖逃避2010年《華爾街透明度和問責制法案》A副標題頒布的[CEA]的任何規定,違反了條例1.6,17 CFR§1.6(2022年)。

9、除非被本法院限制和禁止,否則被告很可能繼續從事本訴狀中指控的行為和做法以及類似的行為和做法,下文有更加充分的描述。

10、因此,CFTC根據該法第6c條(7 USC § 13a-l)提起本訴訟,以禁止被告的非法行為和做法,並迫使他們遵守該法。此外,CFTC還尋求民事罰款和補救性輔助救濟,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和註冊禁令、賠償金、判決前和判決後的利息,以及法院認為必要和適當的其他救濟。

起訴書全文地址:https://www.cftc.gov/media/8351/%20enfbinancecomplaint032723/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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