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3 月27 日報導,騰沖法院審結騰沖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案,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駁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投資款項的訴訟請求。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在本案中,原、被告以簽訂《區塊鏈服務器合作協議》為由,實則進行比特幣“挖礦”活動,比特幣“挖礦”以高耗能為前提,其行為與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從“挖礦”行為的高耗能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來看,案涉合同應為無效。原、被告雙方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否則,由此產生的相應損失不受法律保護,不利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