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你想知道的應用場景及合規問題全解析

ChatGPT讓AIGC成功“出圈”,國內外科技巨頭爭相推出自己的AIGC產品,針對AIGC的監管亦迅速推進。就在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網絡法治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時強調,檢察系統應當聚焦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依法保護和規範數字技術、數字產業和數字市場,加大對人工智能等領域的司法保護力度,推動數字技術成果的創新發展和轉化,推動完善數據權利司法保護。

在幾天之前的4月11日,國家網信辦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無獨有偶,同一天,美國商務部就GchatGPT等AI大模型監管措施公開徵求意見;歐盟各國亦提議磋商《人工智能法案》有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條款。無論是我國還是全球範圍內,針對人工智能的監管已經來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如果獲得通過,將成為全球首個專門規制AIGC的監管規範。有學者將其稱之為“全球第一款GPT法”。橫向比較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當然,前提是目前的“徵求意見稿”和最終版沒有根本性差別)體現出了與美國、歐盟完全不同的監管思路。歐美對於人工智能立法的監管思路偏向於個人隱私保護與數據保護,而我國的“GPT法”則更強調內容治理、數據治理、權責分配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思路。

這一綜合治理思路必然需要相關企業提前介入、提前研判、提前佈局,以盡可能在做到有效合規的前提下降低合規成本。從這個角度而言,AIGC監管立法是典型的“實務推動型”立法,在AIGC法律監管框架的製定過程中實務領域必然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颯姐團隊認為有必要梳理目前存在的AIGC工業品方案,分析相關監管對於企業合規的可能影響。

一、我國目前AIGC工業產品分析

“我國目前存在哪些AIGC應用場景”與“我國目前有哪些成熟的AIGC工業產品”可以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部分研究機構認為目前我國AIGC的應用場景歸納為“傳媒、電商、影視、娛樂、其他”五個大類,上述分類方法可以直觀展現出AI對於傳媒、電商等行業的影響,但各個行業之間似有交叉,上述分類方式不足以體現出AIGC跨行業應用的特徵,除上述分類方法外,颯姐團隊認為還可以根據AI生成內容的不同性質對AIGC工業產品進行分類,由此將AIGC工業產品細分為“AI生成文字內容類產品、AI生成音視頻類產品、AI輔助數據分析類產品三大模塊。

(一)AI生成文字內容類工業產品

目前我國較為成熟的AI生成文字內容類工業品主要集中在傳媒領域,上述工業品基本涵蓋了傳媒領域從採編到傳播的所有環節。

在智能新聞寫作產品條線,新聞寫作機器人已經被廣泛應用於新聞採編環節中。中國地震台網早在2017年就開始使用智能寫稿機器人自動編寫稿件,在四川阿壩州九寨溝縣發生地震後,寫稿機器人僅用25秒就生成了540字並配發4張圖片的新聞稿件;國內某著名財經網站利用“某某稿王”寫稿機器人一分鐘可寫出1680字的新聞稿件,目前寫稿機器人已經被廣泛應用於即時突發新聞的新聞稿寫作領域。

在語音文字轉錄產品條線,字幕自動生成器、語音智能轉換文字軟件亦被廣泛應用於傳媒領域的各個環節。如在2022年北京冬奧會期間,記者使用智能錄音筆通過語音轉換文字機制,兩分鐘內就可快速寫出新聞稿。諸多自媒體從業者使用字幕自動生成軟件,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自己的短視頻中加入字幕,極大提高了內容產出效率。

AI生成文字類工業品還被廣泛應用於影視劇本智能寫作環節,目前國內已經有相當一部分科技公司開始提供智能劇本生產相關服務,如某公司推出的“小說轉劇本”智能寫作功能,服務了包括《你好,李煥英》《流浪地球》等著作影視劇作品的製作。

ChatGPT等大語言模型亦屬於AI生成文字類的工業品,國內目前亦有大廠迅速跟進,預計這類產品未來會在更多需要人機交互的場景(如政務服務、智能駕駛、客訴處理等多個場景)下迸發出更為巨大的生產力。有關ChatGPT相關工業品及應用場景的詳細描述,可關注颯姐團隊近期的文章:熱度“狂飆”的ChatGPT,亟待“合規剎車”

(二)AI生成音視頻類工業產品

這類工業產品被廣泛應用於從電商到影視製作的各個領域。

在電商領域,目前AI生成音視頻類工業品主要集中在虛擬主播帶貨與AI生成商品3D模型兩種產品。就虛擬主播而言,基於AI生成音視頻的功能,虛擬主播可以24小時不間斷進行貨品推薦和在線服務能力,目前國內諸多電商平台已經出現虛擬主播“直播帶貨”的場景。就AI生成商品3D模型類產品而言,國內著名的“某寶”購物平台已經上線3D版本商品模型,可以自動將平面的商品圖片轉化為帶有3D效果的小視頻,當我們打開“某寶”APP時,隨時能夠看到這類由平面圖片轉化而來的帶有3D效果的商品短視頻,這一工業應用大幅度提升了某寶用戶的購物體驗感。中國信通院報告顯示,國內某大廠於2021年4月上線AIGC 3D模型創作服務後,3D購物的轉化率平均值為70%,較行業平均水平提升了約9倍。

在影視劇製作領域,AI生成人臉聲音等工業產品亦被廣泛應用。年初熱播的《流浪地球2》就採用了AI生成技術,生成了著名演員劉德華年輕時的形象,實現了已故演員吳孟達的“復活”;AI智能語音生成亦被廣泛運用於互聯網平台短視頻製作中。自媒體短視頻“UP主”可以利用AI智能語音播報等迅速生產風靡各大手機APP(如某紅書、某音、某手)的短視頻,極大提高內容生產效率,這類AIGC工業品高效節省了人力時間成本。

(三)AI輔助數據分析類工業品

目前國內主要應用在工業設計、智能駕駛和智能醫療三大領域。在工業設計領域,AI輔助設計CAD可以極大縮短工程設計週期,在智能駕駛領域,AI可以實現輔助駕駛、無人駕駛,目前北京石景山首鋼園內已經建立起了智能無人駕駛實驗園區,國內智能駕駛技術的發展已經處在世界第一梯隊。在智能醫療領域,AI醫療影像分析可幫助醫護人員更為有效發現早期癌症病灶,AI康復診療、醫護陪伴等亦在國內出現。

二、我國目前AIGC法律監管框架——以服務提供者為核心

正如前文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被學者稱之為我國的第一部“GPT”法,但這並不代表目前我國沒有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規範,實際上我國目前將AIGC歸入到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管框架之下,其直接受到《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網絡音視頻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制。

在這一監管框架之下,與AIGC服務相關的主體被分為三類,即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監管框架以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為核心,分別明確了各自的監管義務與責任分配。 《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服務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很大程度上也“繼承”了這一監管義務與責任分配的原則。如“徵求意見稿”明確表明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是內容安全的責任主體,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聊天服務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即AIGC服務提供者)承擔內容生產者的責任。 “徵求意見稿”亦明確規定了AIGC服務提供者的對於違規內容的處置義務,這點也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等監管框架類似。

這些違規內容處置義務包括:

1.服務提供者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時,應當採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2.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商業道德、社會公德的行為時,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服務。上述處置義務無疑比其他既存的監管規範更加嚴格,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要求AIGC服務提供者確保AI生成的內容真實、準確,這無疑要求AIGC服務提供者對AI生成的內容要進一步加強審核,保證其合規性。

三,寫在最後

隨著AIGC服務的監管框架及相關監管法規逐步完善,AIGC提供者的合規問題一定會成為企業極為關心的問題。

就在今天,最高檢第四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網絡法治工作的意見》的答記者問中強調,數字經濟時代,大部分企業的業務都涉及海量的數據、豐富的場景以及復雜的算法,完全依靠外部監管難度非常大,內部合規管理顯得更為重要。檢察機關要以全面推行企業合規改革為契機,積極探索在網絡數字領域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和落實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的製度機制,有效預防網絡違法犯罪。同時要積極探索以事後合規整改促進事前合規建設,推動網絡監管部門、互聯網企業共同研究制定數據合規規範指引,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相關企業務必重視AIGC的內部合規,總體而言“徵求意見稿”是在現有的監管框架之下,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網絡音視頻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的細化,因此相關企業應當重視銜接現有算法推薦服務、深度合成服務等其他人工智能監管法規的要求,盡力做到內部合規,結合技術與法律力量提出創造性的合規解決方案,為產業發展贏得更多的製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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