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一審宣判

2021年,虛擬數字技術被納入“十四五”規劃綱要。 2022年1月,《“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再次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技術融合,拓展多領域應用,支持實體消費場所建設數字化消費新場景。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的法律責任。

案情速遞

魔琺公司綜合應用AI表演動畫技術、超寫實角色智能建模與綁定技術、智能動畫與語音合成技術以及智能交互技術等多項人工智能技術,打造了超寫實虛擬數字人Ada。 2019年10月,魔琺公司通過公開活動發布虛擬數字人Ada,並於同年10月、11月通過bilibili平台發布兩段視頻,一段用於介紹虛擬數字人Ada的場景應用,一段用於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虛擬數字人Ada的動作捕捉畫面。

虛擬數字人Ada形象

2022年7月,杭州某網絡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視頻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琺公司發布的相關視頻內容,並在片頭片尾替換有關標識,且在整體視頻中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的營銷信息。其中一段視頻還添加有杭州某網絡公司的註冊商標,並將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寫入視頻標題。

被訴侵權視頻截圖

魔琺公司訴稱,杭州某網絡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其對於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錄像製作者及錄像製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網絡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50萬元。

原告主張錄像製品的視頻截圖

原告主張視頻作品的視頻截圖

杭州某網絡公司辯稱,魔琺公司不享有相關權利,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且未因發布被訴侵權視頻而實際獲利。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

虛擬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認定;

魔琺公司主張的虛擬數字人Ada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魔琺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錄像製品的表演者權;

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

結合虛擬數字人的生成方式和技術背景,系通過建模、智能合成、動作捕捉及其他數字技術手段所製作出的具有外貌、聲音等方面的特徵和行為模式的虛擬角色的可視化呈現形象。就目前行業發展情況來看,在著眼於技術路徑的選擇時,較為常見的虛擬數字人類型包括:真人建模、真人驅動;真人建模、算法驅動;虛構角色、真人驅動;虛構角色、算法驅動。算法驅動型虛擬數字人作為強人工智能,還處在逐步發展階段,相較而言,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強調“人機耦合”,更接近於弱人工智能,發展較為成熟。虛擬數字人作為一種人工智能技術的具體應用和多個技術領域的集合產物,其本身運行的既定算法、規則以及所獲得的運算能力和學習能力,均體現了開發設計者的干預和選擇,在某種程度上僅是作者進行創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虛擬數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當下,人工智能創作成果的智力創作空間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具有獨創性,能夠構成具體類型的作品,也不歸屬於虛擬數字人。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背後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參與主體,虛擬數字人所作的“表演”實際上是對真人表演的數字投射、數字技術再現,其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權。當虛擬數字人參與拍攝或作為角色出演,其行為、表演活動被記錄下來並被攝製在一定介質上形成連續動態畫面,其也不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或錄像製作者的鄰接權。因此,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體系的框架下,虛擬數字人不享有著作權和鄰接權。

涉案虛擬數字人Ada系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並非真人建模,即並未對應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數字分身,該虛擬形象的生成過程包括創建靜態三維形象、建模與智能綁定。靜態三維形象再通過真人演員進行驅動(表情、動作等捕捉)以展示動態的可視化效果,虛擬數字人Ada的面部表情及肢體動作能以貼合人體狀態的方式呈現。在發布虛擬數字人Ada的標準化形像後,魔琺公司已結合多種行業需求,在貼合具體應用場景下進行多領域的商業化使用。結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虛擬數字人Ada的表現形式借鑒了真人的體格形態,同時又通過虛擬美化的手法表達了作者對線條、色彩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的美學選擇和判斷,構成美術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關視頻分別構成視聽作品和錄像製品。魔琺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財產性權利及錄像製作者權。因虛擬數字人Ada系在真人驅動下,經過實時語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裝備的動作捕捉,Ada的獨白、跳舞等行為並非由其獨立創作完成,其所展現的“表演”的聲音、神態、動作等系高度還原中之人徐某的相關表現,並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礎上所產生的新的表演。徐某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的相關規定,其作為魔琺公司員工,系進行職務表演,結合雙方書面約定,應由魔琺公司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杭州某網絡公司發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的行為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構成要件,其中一段視頻構成對視聽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另一段視頻構成對美術作品、錄像製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杭州某網絡公司在其抖音賬號的商家頁面服務產品及為其他商家推薦的商品櫥窗中均涉及與虛擬數字人有關的商品鏈接,其以視頻形式提供展示虛擬數字人Ada的實例,並非簡單分享有關視頻內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視頻、虛擬數字人Ada進行引流營銷的目的,其在視頻中對涉及魔琺公司有關標識的信息內容進行刪減並替換為課程營銷信息或自身商標,加上在一段視頻標題中標註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可能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從而得以獲得更多商業機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直接損害魔琺公司的商業利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杭州某網絡公司在其抖音賬號上為魔琺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

法官說法

隨著虛擬數字人場景化應用落地和不斷拓寬,在科技與創新波瀾不息之間,虛擬世界掀起了一場科技革命,大有變革人類視覺體驗之勢,並在虛實結合、萬物交互的虛擬生態中創造價值。虛擬數字人正處於產業風口,其知識產權佈局和商業價值保護需求成為該新興業態飛速發展過程中的聚焦點。

虛擬數字人的打造及驅動過程蘊含多項人工智能技術,從形象設計到運營變現有一整套完整的商業模式,其靜態形象及展示可視化效果的固定載體可以根據《著作權法》進行權利判明,而當存在權利聚合形態的展現時,還應注意釐清權利歸屬和行使邊界。在審查虛擬數字人對應的中之人及虛擬數字人的開發主體、經營主體是否享有《著作權法》項下的法定權利時,應有必要先就虛擬數字人是否享有著作權或鄰接權作出評價,這也是本案需要首先解決的核心問題。虛擬數字人的設計運營主體付出較高的人力、物力及技術成本打造了虛擬數字人,根據其可塑性和適配度,通過提供虛擬數字人的定制化產品服務,用以滿足多樣化的市場需求並進行具體的場景應用,是該類企業取得交易機會和實現創新的重要方式,可以就虛擬數字人享有經營利益和競爭優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

虛擬數字人承載著開啟“第二人生”的無限想像,必然會朝著更加智能化、精細化、多樣化的方向發展,未來從B端的行業場景應用到C端的普及,對虛擬數字人從建模、驅動、互動到應用集成等全鏈路技術提出新的機遇與挑戰。智能、多樣化的數字新技術加速了產業重構,面對虛擬數字人營銷新賽道,本案判決結合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及虛擬數字人發展現狀,從權利主體、客體、權利歸屬等多層面分析虛擬數字人在現有《著作權法》框架下不享有相關權利,首次對於虛擬數字人從創建到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虛擬數字人本體、中之人、虛擬數字人經營者等多方主體的著作權或鄰接權進行界定,釐清了虛擬數字人的表演者權歸屬,彰顯了依法保護打造和驅動虛擬數字人背後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有效打擊商業化日趨發展壯大下的低質引流、虛假宣傳的網絡亂象,積極回應科技創新動向下的人工智能時代司法保護新需求,探索信息技術交叉融合的前沿領域相關權利的保護路徑,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社會治理職能,有力維護和促進網絡生態健康發展,力求在司法層面保障和支持數字經濟走向縱深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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