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新文:NFT法律屬性定調哪般?

時至今日,數字藏品或者說NFT的熱潮幾乎已經過去,但是對於數字藏品的法律定性,在此時可以說才初有結論,相關的判決也因此在今年增加不少。在大浪褪去之後,理論的真金方才在沙地裡閃爍。在這樣的背景下,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於官網上發布了名為《數字經濟背景下“NFT”的法律屬性與風險治理》的觀點文章,其中不少觀點,都需要數字藏品行業從業人員乃至於元宇宙或者虛擬資產、Web3行業從業人員予以關注,甚至可能在未來直接影響相關行業的法律定性或是監管風向。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對該文章中的重點予以介紹。

把握創新發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

文章肯定,數字藏品的核心價值在於數字內容的資產化,其作為新興產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促進文創事業發展,豐富數字經濟等方面的前景被廣泛看好。但同時,由於其本身虛擬資產的屬性,它的盲目無序發展極其容易引發非法集資、詐騙、惡意炒作等多重風險。不僅因為行業本身的無序發展導致出現了許多金融化的傾向,而且對其大規模的炒作更讓其成為一種“犯罪工具”。

具體而言,一方面,“虛假上鍊”之行為存在涉詐風險。對於數字藏品而言,區塊鏈技術是其價值的根本技術保障,只有進行上鍊的數字藏品才能起到“確權並保證藏品的唯一數字憑證不被篡改”之效果,這也是許多消費者之所以購買數字藏品的重要原因。而一旦該基礎消失,一旦有數字藏品平台虛假上鍊,那麼該行為顯然屬於欺騙消費者之行為,輕則涉嫌虛假宣傳,重則可能構成詐騙犯罪。另一方面,“拉新返利”存在傳銷風險。區塊鏈智能合約的交易特點本身就可以使得相關參與者獲得佣金,而一旦在此基礎上進行一定拉新返利的設置,那麼就極其容易演變成一種非法傳銷模式,從而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此外,“承諾收益”存在非法集資風險。權益賦能是數字藏品的常見模式,而不當的權益賦能極其容易構成利誘性,從而使得該行為可能同時符合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進而涉嫌非法集資。

因此,對於涉及區塊鏈技術的創業者而言,前述三方面風險都值得警惕,需要嚴格把控法律風險,做好合規,勿讓創新發展與違法犯罪相混淆。

作品本身權源的合法性是重中之重

在一個數字藏品交易的典型的首次發售場景中,涉及四類權利主體,即著作權人、鑄造者、平台以及購買者。其中,著作權人可能和鑄造者身份重合,鑄造者可能和平台身份重合,而在著作權人與鑄造者之身份沒有發生重合時,可以明確的是,作品本身權源的合法性的重要性就得以凸顯。

換言之,一旦鑄造者並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其使用原作品鑄造並上傳至平台進行數字藏品發行的行為就顯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從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更進一步而言,有必要對平台賦予一定的審查義務,去核實鑄造者是否獲得授權。這種核實方法往往落腳於鑄造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著作權證明文件,以證明數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狀況和權利來源的合法性。但問題在於,一方面,提供的這些文件本身是可以造假的,從而仍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另一方面,一個數字藏品平台上的作品數量往往是龐大的,平台要一一對這些著作權證明文件進行審核顯然讓平台負擔了過於巨大的審核成本,可能會極大程度影響交易的效率,從而不利於行業的發展。

因此,前述問題的解決固然需要平台方的努力,鑄造方的誠信,還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以及立法的支持,這一些需要未來相關部門的調整。

而事實上,前述問題不僅存在於數字藏品領域,在許多現在爆火的AIGC領域同樣存在,無論何時,創業者們都應當警惕權源本身的合法性,防止侵權行為發生。

禁止以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文章中還強調,要“禁止以加密貨幣進行交易,是還原數字作品正常市場價格、化解潛在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同時指出,虛擬貨幣自身價格波動極大,會造成很多問題,容易形成信息不對稱從而使得大量消費者利益受損,而且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存在大量的洗錢、欺詐和非法資金流動的風險,因此,以虛擬貨幣為交易手段,存在種種風險和困難。

事實上,虛擬貨幣本身並不具有法幣屬性,不能作為法幣在市場流通,這是我國長期以來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這種監管政策可以預見在未來不斷的時間內仍然會予以堅持,這就提醒各大創業者們,現階段絕對不能在業務模式中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區分對NFT的財產權與

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資產之權利

目前,國內已經幾乎達成共識的是,消費者對於NFT數字資產的權利顯然不是一種所有權,因為NFT數字資產本身並不符合《民法典》對於物的定義,因而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自然不可能是所有權。

那麼,消費者是否對該NFT數字資產享有一種財產權,則需要分情況確定。文章指出,其關鍵在於,消費者是否對該NFT數字資產享有事實上的排他性,即權利人享有要求他人不得利用(或以某種方式利用)該外在客體的權利,並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該項要求權的權利。

進一步而言,一方面,消費者對NFT享有事實上的排他性。這種排他性是通過密鑰(私鑰)所保證的,區塊鏈的技術架構決定了其他主體負有一項未經密鑰持有人同意,不得篡改該持有人的賬戶地址(公鑰)所記載之語義信息的義務。因此,未經同意原則上不得擅自篡改NFT所對應的賬戶地址,這種技術特性賦予持有人對NFT享有排他性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消費者對NFT所映射的數字資產不當然地享有排他性。這是因為,目前該數字資產往往存在於運營商的服務器中,而不是在區塊鏈上,因此並非持有人享有該種排他性,持有人也無法防止運營商或者任意第三人對該數字資產進行刪改。從這個角度出發,這種權利當然不是排他性的。

綜上所述,消費者雖然對NFT享有事實上的排他性但卻不對對應的數字資產享有排他性,換言之,消費者所享有的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

寫在最後

數字藏品雖然已經熱度漸消,但其對Web3領域法律問題引發的探討則會影響未來幾乎所有種類的數字資產,對於數字藏品法律屬性的探討研究中產生的理論成果是Web3領域合規發展的重要參考與寶貴財富。創業者們和相關行業從業者們應當從中總結,以合規為導向,向未來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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