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顧劼寧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法律顧問
香港將於將於2023 年6 月1 日開始實施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以下簡稱“ VASP 發牌制度”)。一場香港乃至大中華地區的行業巨變即將開始。
一、自願發牌制度
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來說,SFC 於2019 年引入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框架,並在《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立場書”)中做出了詳細規定。
《立場書》規定證監會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台發牌或對其作出監管。因為此類虛擬資產並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而這些平台所經營的業務並不構成該條例下的“受規管業務”。因此,在“自願發牌制度”下,如果是從事非證券型代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不需要持牌的。
實際上,《立場書》與SFC 在2017 年發布的《關於公佈證監會監管沙盒的通函》中對“金融科技”領域創新採取監管沙盒的立場一脈相承,也是其在加密金融領域的具體舉措。 2018 年,SFC 進一步製定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以下簡稱“監管框架”)。
根據《立場書》,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中央平台,如有意就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可向證監會申領第1 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該監管框架包含了在保管資產、網絡保安、打擊洗錢、市場監督、會計及審計、產品盡職審查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嚴格標準。
SFC 還特別說明,只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並對投資者資產有控制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即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規管。如果平台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其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產(不論是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的控制權,SFC 便不會接納這些平台的牌照申請(即去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不受SFC 監管)。此外,如果平台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包括傳送買賣指示),但平臺本身並無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SFC 也不會接納它們的牌照申請。
目前為止,只有兩家交易所獲得了上述兩張牌照。 2020 年底,BC 科技集團旗下的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ed 獲得了1 號牌和7 號牌,是香港首家合規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所。 2022 年4 月,HashKey Group 旗下的Hash Blockchain Limited 成為第二家獲得1 號牌和7 號牌的虛擬資產交易所。獲得9 號牌的資管公司雖然數量稍多,但也只有火幣資產管理、獅昂環球資產管理、MaiCapital、Fore Elite Capital 等6 家機構。
然而,“自願發牌制度”下的持牌主體只能面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對於主打“散戶”市場的大多數虛擬資產交易所而言,1 號牌和7 號牌因為缺乏實用性而並不具備太大的吸引力。而這更突顯了今年6 月即將出台的VASP 牌照的“難能可貴”。
二、VASP發牌制度
2022 年12 月7 日,《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打擊洗錢條例》”)在香港立法會通過,以落實將於2023 年6 月1 日開始實施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以下簡稱“ VASP 發牌制度”)。
下表為筆者總結的香港新舊兩套發牌制度的簡單對比:
三、雙重牌照
根據不同的監管授權,SFC 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進行的證券型代幣交易作出監管;同時亦會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所進行的非證券型代幣交易作出監管。
鑑於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可能隨時間而演變,某一虛擬資產的分類或會由非證券型代幣變為證券型代幣(反之亦然)。根據上述監管邏輯,為免違反任何發牌制度的規定及確保業務得以持續運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申請批准(即同時申請VASP 牌照及1 號牌,7 號牌),以獲雙重發牌及核准。
為簡化雙重牌照的申請程序,申請人如要同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申領牌照,只需在網上提交一份綜合申請表格,並註明同時申領該兩項牌照即可。
SFC 預期,獲雙重發牌的平台營運者只須作出呈報一次,便足以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製度及《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的發牌或通知規定。
四、交易所的合規要求
根據SFC 發布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以及《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在運營時需要滿足以下合規要求。
1、穩妥保管客戶資產
平台營運者應透過一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即“有聯繫實體”)以信託方式持有客戶款項及客戶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儲存在線上錢包內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多於2%。
此外,由於存取虛擬資產需透過利用私人密鑰方能進行,故保管虛擬資產基本上講求的是穩妥管理有關私人密鑰。平台營運者應在私人密鑰管理方面設立並實施書面內部政策及管治程序,藉以確保安全地產生、儲存及備份所有加密種子及密鑰。
另外,平台營運者不應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客戶虛擬資產,或就客戶虛擬資產產生任何產權負擔。其亦須備有保險,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
2、認識你的客戶(KYC)
平台營運者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其每位客戶的真實和全部身份、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另外,平台營運者在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須確保客戶對虛擬資產有充分認識(包括對所涉及的風險有所認識)。
3、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聚集
平台營運者應設立和實施充分及適當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程序和監控措施。平台營運者可運用虛擬資產追踪工具追索特定虛擬資產在區塊鏈上的紀錄。
4、利益衝突
平台營運者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並且應設有用來管理內部員工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5、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
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項職能,負責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納入虛擬資產的準則,有關中止、暫停及撤銷虛擬資產買賣的準則,連同客戶可行使的選擇權。
此外,平台營運者在納入任何虛擬資產以供買賣之前,應先對該等虛擬資產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及確保該等虛擬資產繼續符合所有準則。
6、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
平台營運者應訂立和實施書面政策及監控措施,以識別、預防及匯報在其平台上出現的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有關監控措施應包括在發現操縱或違規活動後限製或暫停買賣。平台營運者應採用由信譽良好的獨立供應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場監察系統,以識別、監察、偵測及預防該等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並向證監會提供這個系統的接達權。
7、會計及審計
平台營運者須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核數師,並考慮他們為虛擬資產相關業務和平台營運者進行審計的經驗、往績紀錄及能力。
此外,平台營運者應該在每個財政年度呈交核數師報告,當中應載有一項就有否出現違反適用監管規定的情況而作出的聲明。
另外,我們現時施加了一項發牌條件,要求平台營運者應在每個歷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及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就其業務活動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
8、風險管理
平台營運者應設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使它們能夠識別、衡量、監察及管理因其業務及運作而引致的所有風險。
平台營運者亦應要求客戶預先將資金注入其帳戶內,並且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財務融通以購買虛擬資產。
五、過渡期安排
對於“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打擊洗錢條例》規定2024 年6 月1 日前為過渡期。
如果該經營者在2023 年6 月1 日後的9 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確認其將遵守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定,則該經營者可被視為已獲發牌直至證監會就其牌照申請作出決定,在此期間將能夠繼續提供服務,直到(i)第一個12 個月結束,(ii)撤回申請,(iii)證監會拒絕申請,以及(iv)證監會授予牌照,以較早者為準。
如果其虛擬資產服務商牌照申請被證監會拒絕,則必須在收到拒絕通知後的3 個月內或2024 年6 月1 日前(以較晚者為準)終止其虛擬資產服務之業務。在此期間,經營者只可採取純粹為關閉其服務而作出的行動。經營者可向證監會申請延長關閉期,延長期為證監會在考慮到經營者的業務和活動的情況下認為適當的期限。
對於“非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且計劃在2023 年6 月1 日後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應在開展業務前事先向證監會申請並獲發虛擬資產服務商牌照。
六、“監管套利”漸行漸遠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將對違法行為和不合規行為採取相關製裁措施,其中包括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以及不符合AML/CTF要求。此外,任何向香港公眾主動推銷服務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無論服務提供地點或服務提供方是否在香港。
2023 年6 月1 日之後,在沒有VASP 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屬於犯罪行為。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 萬港元及7 年監禁,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 萬港元。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 萬港元及2 年監禁,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 萬港元。
如不遵守法定的AML/CTF 規定,持牌服務商及其負責人員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罪名成立,每人可處罰款100 萬港元及2 年監禁。除刑事責任之外,他們還會受到SFC 的紀律處分,包括暫停或撤銷牌照、譴責、責令採取補救行動及罰款。
除此之外,虛擬資產交易所運營過程中的各種“失當行為”還可能面臨來自SFC 的紀律處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