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音樂先聲,作者:范志輝
5月22日晚,孫燕姿發了一篇長文,首次正面回應“AI孫燕姿”。
在長文中,她調侃自己是一名“冷門歌手”,AI成了所謂的頂流。同時,孫燕姿也表明了自己對於AI技術的擔憂和無奈:人們一直堅信思想或觀點的形成是機器無法複製的任務,因為這超出了它們的能力範圍,但現在它卻赫然聳現並將威脅到成千上萬個由人類創造的工作,比如法律、醫學、會計等行業,以及目前正在談論的唱歌。
面對AI技術的洶湧而來,孫燕姿甚至有些悲觀,“你並不特別,你已經是可預測的,而且不幸你也是可定制的”,並形容自己就像一個吃著爆米花、坐在電影院最好的位置上的人。 “在這無邊無際的存在之海中,凡事皆有可能,凡事皆無所謂,我認為思想純淨、做自己,已然足夠。”
這則看似最終落腳佛系的回應,其實揭示了當下音樂產業的尷尬處境:技術革命勢不可擋,行業各方卻並未達成共識,立法也沒有跟上現實的發展。
但這並不意味著,“AI孫燕姿”為代表的AIGC內容會一直這樣野蠻生長,而是終究要回到正常軌道、融入現有的產業體系和規則。
“AI孫燕姿們”到底傷害了誰?
最近,“AI孫燕姿”、“AI周杰倫”、“AI林俊傑”等一大批AI翻唱爆火網絡,其中最火的無疑是“AI孫燕姿”。其以假亂真的唱腔、音色動輒百萬播放量,甚至話題#AI出來後第一個失業的是孫燕姿#都被吵上了微博熱搜。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AI孫燕姿”已經擁有超過1000首翻唱作品,數量遠遠超出孫燕姿本尊出道23年的作品總和,難怪孫燕姿本人都說,“畢竟該怎麼跟一個每分鐘就能推出一張專輯的’人’比呢”?
但在AI翻唱的熱度背後,大量未經授權的翻唱作品,其實存在著諸多版權瑕疵、和法律問題。在上週五舉辦的第八屆音樂產業高端論壇上,其特設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下的音樂創作與版權保護”平行論壇上,就邀請了音樂創作者、公共政策專家、版權代理方、學者和律師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對這些與行業發展緊密相關的議題開展了專題研討。
就當下火熱的AI翻唱的歌曲涉及的法律問題,前國際唱片業協會法律顧問、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春飛表示,比如AI孫燕姿翻唱周杰倫的《發如雪》,它面臨的法律的問題主要是著作權方面的,首先翻唱使用到了《發如雪》的詞曲,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另外,如果使用了《發如雪》的伴奏,這就涉及到錄音製作者權,還有對周杰倫表演者權的侵犯。
同時,她還對當下一些法律專家談到AI孫燕姿侵犯了孫燕姿的表演者權的看法,發表了不同意見。 “表演者權一定是保護表演者演唱的一個結果,其實孫燕姿並沒有唱《發如雪》,所以沒有產生表演者權。但使用了孫燕姿的聲音,是侵犯了孫燕姿對於聲音享有的人格權。聲音的權利不屬於著作權,而是屬於民法典中規定的類似肖像權的一種保護方式。”
不同於孫燕姿本人的悲觀,曾創作出圈作品《我要你》的導演、作曲家樊衝則表示,在寫歌的時候也用過一些AI技術,但是基本只限於做demo的初始階段,其實是一種靈感的記錄。
他認為,人其實有很多的不確定性、偶然性,包括一些自由的這種情緒表達,是很難去固定化的。所以很多在表達層面的東西,AI是不可能去尋找到這個創作“動機”,並且通過這一系列的創作去完成這個“動機”,表達這個情緒的。
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些在網絡上大火的AI翻唱,其所獲得的收益都與原唱歌手、被翻唱作品無關;同時,AI公司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用於預訓練並產出作品,也超出了法律中“合理使用”的範疇,大都沒有事先授權,這無疑是對創作者、版權方赤裸裸的掠奪。
面對一大批無授權AI翻唱的廣泛傳播,也引發了行業各方的抵制。比如早在今年3月,為了保護旗下音樂人的合法權益,環球音樂便發函給一些流媒體公司,請求他們阻止AI公司使用環球音樂的作品來“訓練”其技術。
環球音樂集團在發給媒體的公開聲明中指出:“音樂產業生態系統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應該想想自己要站在歷史的哪一邊:是站在藝術家、粉絲和人類創造性表達的一邊?還是站在深度造假、欺詐和拒絕藝術家應有補償的一邊?”
這個歷史追問,可能有人會一時當局者迷,但是身處其中的每一位參與者都需要去思考的。
音樂產業如何擁抱AIGC浪潮?
從歷史發展規律來看,從黑膠、CD到MP3、流媒體,音樂產業的不斷發展都離不開技術驅動。而AIGC浪潮是不可阻擋的,我們不應該拒絕也沒辦法拒絕,只能通過出台法律、法規等方式,重建行業運作規則,引導技術創新的規範發展。
今年4月,國家網信辦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或服務,應當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特別明確了用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不得侵權。
相對很多國家還在探討階段,這可以說是中國在應對AIGC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非常快的一次行動。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大中華區總裁兼中國區首席代表郭彪認為,“監管在前是非常重要的,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已經認識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會引起一些不安全因素,關注數據安全時不我待;同時這也顯示出我們要依法依規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他也提到,在《辦法》徵求意見階段,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就提出,首先,在AI模型訓練階段,要使用受版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內容,就必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這是我們所堅持的基本原則;其次,如果要使用藝人的聲音和圖像,也要獲得相應的許可;第三,一旦發生侵權,AI模型或系統的製作者、開發者、運營者等不能免責;第四,由於AI作品和人類創作的作品很難區分,AI模型使用需要有完整記錄,以確認是獲得授權合法製作的AI作品,否則就涉嫌侵權;最後,僅由人工智能生成而不具有人類創造性的內容不應受版權及其相關權利保護。
上週,歐盟通過了一項談判授權草案,旨在確保人工智能係統安全、透明、非歧視、可追溯、環保,並受人類監督,在監管人工智能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被認為第一部關於AI的法律。根據授權草案,“對人類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的人工智能係統將被嚴格禁止。據悉,該草案仍需要得到整個議會的批准,預計將在6 月12 日至15 日的會議期間進行表決。
與此同時,很多行業組織也在行動。 3月16日,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聯合美國獨立音樂協會、美國音樂家聯合會、美國出版商協會、國際唱片業協會、錄音學院等40多個(目前已經過百)社會團體組建了一個廣泛的音樂人和藝術家聯盟,共同發起了“人類藝術運動”(Human Artistry Campaign),以保證AI不會取代或“侵蝕”人類文化和藝術,並提出了提出了“人工智能應用的七項原則”。
洪偉典認為,AIGC帶來的“危與機”其實是雙向的,“從公司角度,當然支持科技的發展和進步,我們的立場是這些AI公司如果要使用環球音樂的作品,必須要先得到許可,必須要合法地使用。”同時,他也強調,“無論是AI領域的修改法律還是調查研究,權利人必須要有代表在場,否則難以達成真正的溝通。”
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教授佟雪娜認為,AI技術的出現就像當年出現的數字音樂一樣,確實對音樂產業造成了相當的衝擊,“但就像在數字音樂時代,依然有人願意聽黑膠唱片一樣,AI時代到來後,依然也會有人願意聽純人類創作的音樂。我認為應該從一開始就對它進行明確的分類,比如人們在聽歌的時候,專門有一類就叫做AI音樂作品。”
除了避免侵權,需要授權在先,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於AI作品的版權認定。郭春飛認為,我們在分析一個AIGC作品屬性的時候,還是要針對具體使用的這個AI的模型原理,才能夠準確地去作出判斷。
她介紹道,“目前中國的法律總的原則是對於純粹的auto(自動)生成的作品不賦予版權保護,但不排除以後我們會不會討論在鄰接權範圍內進行保護。因為它有投入,有金錢、時間的投入,能不能賦予這種AIGC鄰接權的保護,給一些權利,就像錄音製作者權、表演者權一樣,都屬於鄰接權的範疇,這是可以探討的。”
結語
某種程度上,AIGC技術的發展會使得創作者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讓音樂人越來越難出頭,甚至稀釋現有經典作品的價值。
但正如樊衝所說,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個真正的虛擬偶像能幹掉周杰倫,AI技術更多是從工具上輔助創作,但不會替代人類創作。
我特別喜歡他的一個比喻,“人類的創作雖然總會存在瑕疵,但就是它不完美的那些地方才構成了音樂本身。就像拉提琴的時候,松香粉末會逐漸消逝,出來的音色也在慢慢變化,不可能完全做到一律。”
相對於AI的精確計算和推演,人類創作的不確定性才是藝術創作、音樂創作中更寶貴的東西。而在技術革新面前,我們也不必過於陷入技術恐慌,順著潮水的方向造出更大的浪,才是真正的Br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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