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洗錢新規生效合規要點全整理

2023年5月23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發布了《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諮詢總結》。縱觀虛擬資產交易的監管體系,中國香港地區的監管框架並非一日而就。自2017年,SFC對以首次代幣發行(’ICO’)來募集資金通過金融屬性認定來進行監管,2018年對虛擬資產投資提供者細化規則,到了2019年更將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納入監管體系。相信在2023年香港地區放開零售投資者的投資的同時,細化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之於反洗錢的監管有助於提升香港地區的市場透明度、推動虛擬資產交易的長遠發展。

洗錢的三個階段

一、虛擬資產業務在洗錢過程中的可能用途

一般而言,虛擬資產交易以假名或採用強化匿名功能進行。然而,虛擬資產不受邊界所限的性質及近乎即時完成的交易速度可遭不法分子或洗錢人士利用,因為虛擬資產有時會透過強化匿名服務(例如,混幣器(mixer)或轉幣器(tumbler))及其他強化匿名技術或機制(例如具強化匿名功能的虛擬資產或私隱幣、私隱錢包等)使虛擬資產的匯款人、收款人及實際擁有人的身份變得模糊的技術)而被清洗。

鑑於虛擬資產的假名性質及交易速度,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可能會利用多個錢包進行大量或結構性虛擬資產交易,輕易地使資金流向變得模糊和令線索更加複雜,從而隱藏其虛擬資產的源頭及目的地,以避免他們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被偵測出來。

此外,由於虛擬資產交易可以點對點方式進行,如果當中並沒有中介人的參與以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和交易監察等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有關交易亦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故而,客戶盡職審查是為預防、打擊以及中止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下將重點討論何為客戶盡職審查、何種情形將引起客戶盡職審查及跨境代理需要的額外盡職調查。

二、客戶盡職審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考慮到虛擬資產交易的高度匿名性,識別、核實客戶身份是客戶盡職審查的重中之重。

對自然人客戶而言,金融機構應最少取得以下資料以識別客戶身份:

(a) 全名;

(b) 出生日期;

(c) 國籍;及

(d) 獨特識別號碼(例如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文件類別。

對於法人客戶,金融機構應核實其名稱、法律形式、核實之時是否存在,以及規管及約束該名法人的權力,包括以下資料:

(a) 全名;

(b) 註冊、成立或登記日期;

(c) 註冊、成立或登記地點(包括註冊辦事處地址);

(d) 獨特識別號碼(例如註冊號碼或商業登記號碼) 及文件類別;及

(e) 主要營業地點(如不同於註冊辦事處的地址)。

若客戶為會所、社團、慈善組織、宗教組織、院校、友好互助社團等,該等機構的合法目的必須令金融機構信納。

SFC更規定了額外的客戶資料,令金融機構得以識別並管理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及/或其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的途徑:

(a) 互聯網規約(IP)地址連同相關的時間印章;

(b) 地理位置數據;及

(c) 裝置識別碼(device identifier)。

三、何時需對客戶盡職審查

《打擊洗錢指引》4.1.9段列出金融機構須對客戶執行客戶盡職審查的一般情形:

(a) 在開始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時以前;

(b) 在執行以下非經常交易之前,而該交易:

(i)涉及相等於120,000 元或以上的款額(或折算為任何其他貨幣的相同款額),

(ii) 涉及相等於8,000 元或以上的款額(或折算為任何其他貨幣的相同款項) 並屬電傳轉帳

不論該交易是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是以該金融機構覺得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c) 當金融機構懷疑客戶或客戶的戶口涉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或

(d) 當金融機構懷疑過往為識別客戶的身分或核實客戶的身分而取得的資料是否真實或充分時。

非經常交易指金融機構與該機構沒有業務關係的客戶之間的交易。然而,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不應該進行該交易(4.1.11)。

另就虛擬資產而言,非經常交易亦可包括虛擬資產轉帳及虛擬資產兌換。故而,4.1.9(b)應涵蓋虛擬資產轉賬及虛擬資產兌換。然而,對虛擬資產轉賬涉及相當於不少於8,000港幣的虛擬資產的非經常交易之前,SFC更在12.3段要求金融機構須就該客戶執行客戶盡職審查,不論該交易是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是以該金融機構覺得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四、跨境代理:額外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及空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跨境代理關係具體指代一家金融機構(「代理機構」)在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過程中向另一家位於香港以外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金融機構(「受代理機構」)提供服務,而在該業務關係中執行的有關交易是由受代理機構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發起。例如,一家位於香港的金融機構(作為代理機構)為一家在香港以外經營、及為其本地客戶作為受代理機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執行買賣虛擬資產的交易或將構成跨境代理。

注:此處虛擬資產服務包括(1)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或(2)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

考慮到虛擬資產交易的高匿名性與交易即時性,跨境代理或將引發交易真實性識別、洗錢、逃匯等風險。故而SFC施加額外盡職調查措施以管控管控尤為重要:金融機構應了解受代理機構有否從事涉及提供較高匿名性的虛擬資產的交易、及為受代理機構的非居民客戶進行任何該等活動或交易的程度。另外,金融機構需採訪合規官員、進行現場訪問或審查內部或外部審計人員報告的結果來深入評估虛擬資產轉帳實施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對虛擬資產交易和相關錢包地址的篩查是否充分及有效。

並且,在跨境交易中,有關對虛擬資產交易及相關的錢包地址也將被金融機構持續監察。

至於空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即:

(a)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

(b) 獲批准在該地方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c) 在該地方並無實體存在; 及

(d) 並非受到整個集團有效監管的受規管金融集團的有聯繫者。

其被明確禁止建立、實施跨境代理,且金融機構也不得與其建立跨境代理關係。

寫在最後

近年來隨著全球範圍內虛擬資產業務規模不斷擴大,利用虛擬資產進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洗錢的行為亦逐漸增多,FATF亦對各國家/地區發出虛擬資產反洗錢預警並提供相應的反洗錢規制建議。我國香港地區新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亦專門對虛擬資產的反洗錢合規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制,該條例將於今年六月一日生效,颯姐團隊在此提醒各位老友,在香港地區從事相應業務,尤其涉及虛擬資產跨境交易業務時,務必重視反洗錢合規建設,盡到盡職審查、持續監查等義務,以免自身陷入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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