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在即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摘要
香港證監會在2023 年2 月20 日就適用於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監管規定發表了一份諮詢文件。經修訂的建議監管規定將於2023 年6 月1 日生效。
讓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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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贊同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向零售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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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應遵從一系列涵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管治、披露以及代幣盡職審查和納入的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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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投資者必須了解虛擬資產投資所涉及的風險。
場外虛擬資產交易(OTC)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例如場外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及虛擬資產經紀活動)但沒有自動化交易系統及附加保管服務者,將不屬於《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製度的涵蓋範圍。
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的交易
證監會知道虛擬資產衍生工具對機構投資者的重要,並會在適當時候進行獨立審視。
投資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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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不會就虛擬資產交易設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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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的保障門檻有下調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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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及其他儲存方式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應全面獲得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補償安排保障。
納入可供零售投資者交易代幣的最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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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投資者可買賣的代幣應較不容易受到操縱市場活動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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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必須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即其已獲納入由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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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納入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並非納入某虛擬資產的唯一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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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營運者須確保可供零售投資者交易的代幣具有高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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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提供者應獨立於虛擬資產發行人及平台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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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認為穩定幣不應獲納入可供零售投資者交易。
納入代幣的盡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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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司法管轄區- 納入買賣的代幣證監會只要求平台營運者考慮虛擬資產在香港的監管狀況,而不是要求平台營運者考慮代幣在其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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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績紀錄- 非證券型代幣須具有至少12 個月往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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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約審計- 證監會認為智能合約審計的規定是一項重要規定,原因是若有人成功利用智能合約的缺失,或會對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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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刪除呈交納入代幣的法律建議書規定。
交易平台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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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認為平台營運者應全面評估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性質和風險的了解,當中可包括評估該投資者過往曾接受的虛擬資產培訓或課程,該投資者現時或過往與虛擬資產有關的工作經驗,以及該投資者過往與虛擬資產有關的交易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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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不會就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水平訂明投資者指明風險承擔限額。
納入交易的虛擬資產施加披露責任
證監會修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 ,規定平台營運者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披露有關特定產品的資料並非虛假、偏頗、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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