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虛擬資產新政啟動:解讀加密貨幣平台的“過渡期安排”

作者 | 吳文謙律師(Gilbert Ng)及李書沸(Chris Lee)

吳文謙,現為諮詢機構Mura 始創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執業律師。曾領導火幣集團,新火科技和OKX 的法律和合規職能

Chris 李書沸,TKX 資本始創人兼合夥人,前火幣和OKX CFO

背景

香港證監會於2023 年5 月31 日晚上發報了最新VATP 牌照手冊及發牌制度的過渡安排的通函, 為6 月1 號的VATP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申請做最後的公告。

閱讀原文: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intermediaries/licensing/doc?refNo=23EC27

交易平台過渡安排

1. 在6 月1 日前在香港有“經營真正的業務並設有真正的業務據點” 的非證券型代幣交易平台可以在6 月1 日起計12 個月內繼續經營。在6 月1 日號後才開始在香港運營的交易所就需要拿到證監會牌照後才可以運營,沒有過渡期。 “真正業務” 及“真正業務據點”的考慮因素包括:

a. 交易平台是否香港公司;

b. 是否有香港辦公室;

c. 交易平台是否由香港員工管理及控制;

d. 關鍵人員是否長駐香港;

e. 是否已經有香港的獨立客戶及真正的成交量;

f. 其他證明平台是在香港運營的。

注意,單純有香港公司註冊, 但是員工不在香港駐是不足夠的。而且員工需要在6 月1 日前已經駐於香港。過渡安排只適用於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平台,而證券幣交易平台並無任何過渡安排。即是所有證券幣交易平台6 月1 日後都需要拿到證監會牌照才可以運營。

2. 有過渡期的交易所如果符合以下的條件,就可以由2024 年6 月1 日開始被當作為獲發牌照:

a. 在2024 年2 月29 日前向證監會提交完整的牌照申請;

b. 可以提供證明交易所已經遵守所有牌照法規規定,並被證監會信納。

3. 另外,這個過度安排還包括“受規管職能的個人” , 即是持牌代表(RO)及/或負責人員(LR)的職能。如果在6 月1 日前已經在交易平台執行相關職能的個人, 也可以有個人的過度期安排, 並在2023 年6 月1 日起計12 個月內(在RO 及LR 沒有持牌情況下)繼續執行相關職能的工作,意思是可以作為RO 或LR 的職能繼續工作。這些RO 及LR 如果符合以下的條件,可以由2024 年6 月1 日開始被當作持牌的RO 及LR:

a. 這些RO 及LR 必須在2024 年2 月29 日前向證監會提交完整的(個人)牌照申請。

b. 這些RO 及LR 必須在2023 年6 月1 日前在交易所已經執行RO 及LR 的相關職能。

c. 可以提供證明並被證監會信納這些RO 及LR 有能力遵守持牌交易所的法規規定。

4. 值得注意的是,在牌照申請程序中,如果證監會發現申請不完整或有任何申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證監會會退回申請,讓申請人解決問題,而不是直接拒絕申請。所以有過渡期資格的申請人應該儘早提交申請,而不是臨近2024 年2 月29 日才提交申請,才可以有充足時間解決證監會問題。

5. 對於負責人員方面,因為證監會認為交易所不會是一個小規模的營運, 建議負責人員的數目可能需要多於基本規定。

6. 另外,證監會建議VATP 跟1,7 號牌一起申請,原因是證券幣跟功能幣的性質隨時改變,同時申請可以確保交易所運營順暢。兩個牌照是同是提交一份綜合申請表格的。

VATP 牌照手冊總結

7. 證監會對於在香港運營的定義是看交易所是否“actively marketing to the Hong Kong public” 。即是如果一個交易所,不論註冊地是否在香港,在香港的公眾為目標宣傳,那麼交易所就必須拿牌照。這可以包括多種情況,例如:指經常聯絡香港投資者或公眾並向香港公眾推廣服務、進行以香港公眾投資者為對象的大眾傳媒計劃,及進行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的互聯網活動等。在決定交易所是否向公眾“積極推廣”其服務時,證監會將考慮到有關業務活動的整體性質,考慮因素包括:

a. 服務是否訂有詳細的推廣計劃;

b. 服務是否透過直接推廣途徑,例如在香港媒體刊登廣告、廣播或其他網上“推銷”科技,以進行廣泛的宣傳(相反以被動方式,例如以“自行選擇”的形式取得服務,則可能不是屬於積極推廣)

c. 推廣是否以有計劃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據計劃或程序進行,從而顯示出該項為持續服務而非單一推廣行動;

d. 服務是否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例如以中文書寫及以港元計值;

e. 服務是否顧客主動尋求的。

8. 另外,任何持牌交易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開展業務,都需要確保充分遵守所有當地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9. 持牌交易所將需要向證監會提供關於業務活動的月度報告,格式是由證監會指定的, 並提供證監會要求的所有信息。證監會亦有權力詢問交易所任何關於交易所的事情,交易所必須如實回复。

10. 持牌交易所需要每年聘請獨立的專業公司對其業務進行年度審計,包括合規流程,系統,安全等。第一次審計報告應在牌照批准之日起的18 個月內提交。

11. 除交易所外的所有其他服務或業務都需要得到證監會的批准,持牌交易所只能經營1家中心化交易所。

牌照的基本要求

12. 牌照的基本要求在之前很多不同文章都有梳理,這裡不重複了,只提醒比較特別或重要的事項。所有的董事,持牌代表(RO),負責人員(LR),負責經理(MIC)和最終受益人(UBO)都必須通過SFC 的”適當人選”測試。 RO, LR,及MIC 的相關的行業經驗應是在香港或其他國家的受監管活動的經驗。不合規環境的工作經驗,如果是因為免除(牌照的要求,也可以被接受。如果是金融科技技術與交易所平台的技術有關,也可以被考慮接受。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名持牌代表應在香港居住。

13. 財務要求是500 萬港元的實收股本,300 萬港元的流動資產,另外加上12 個月的運營費用。所以交易所需要向證監會提交一個運營費用收益的估算。

14. 用於保管客戶資產的信託公司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業務,只可以單一的為客戶保管資產。

15. 沒有硬性規定數據中心和存儲中心必須要設在香港,但所有使用的數據中心和存儲中心都必須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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