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Ethereum 和Ripple 沒有被納入SEC-幣安案例中的證券?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在針對幣安及其首席執行官趙長鵬(CZ) 提起的訴訟中,並未將以太坊(ETH) 和瑞波幣(XRP) 視為證券。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13 種不同理由指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和首席執行官CZ 提起的訴訟中的一個顯著細節是他對以太坊和Ripple 的沉默。雖然在訴訟中列出的列表中共有12 種不同的加密貨幣被定義為證券,但以太坊和Ripple 不包括在該列表中。

許多市場分析師將此歸因於SEC 和Ripple 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動盪性質。通常不對未決案件發表評論的機構和個人也可能遵循了這種策略。

另一方面,如案成交量所述,雖然具有證券地位的加密貨幣不限於12種,但這份清單並不全面。在這一點上,即使以太坊和瑞波幣被視為有價證券,它們也有可能不屬於本案。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SEC 主席Gary Gensler 多次將以太坊描述為一種證券。事實上,Gensler 在一次演講中表示,除比特幣之外的所有加密貨幣都可以納入安全狀態。

儘管如此,美國監管機構的不一致聲明仍在繼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主席Rostin Behnam 在3 月初的一份聲明中表示以太坊可以成為商品,並強調以太坊屬於其管轄範圍。

在這一點上,在金融產品是證券還是商品這一點上使用了很長時間的Howey 測試表明,比特幣以外的資產都是證券。這個測試; 它考慮了4個重要因素:貨幣投資、合資企業、合理的利潤預期和第三方勞動力。

令人驚訝的是,最近的案例文件中使用的陳述明確強調了Howey 測試。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KOINBULTENI。版權歸作者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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