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法律角度詳解SEC訴幣安案

關注海外虛擬資產圈的伙伴們一定還記得,某安被訴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從今年初開始,在美國展業的各大加密資產交易平台就開始密集被查被訴,作為加密巨頭的某安自然首當其衝。美國當地時間3月27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就已經向芝加哥聯邦法院起訴了某安及其首席執行官兼創始人趙某(以下簡稱“CZ”)。 CFTC指控某安及CZ(1)未合法註冊即向美國公民提供受規管的產品或服務;(2)實施了虛假合規以實現監管套利。感興趣的伙伴可以參見颯姐團隊這篇文章從“某安”被起訴事件,看看加密資產在美國有多難混的詳細分析。

三個月後,SEC剛剛從另一家頭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調查案件中騰出手來,就立刻對某安提起訴訟,這究竟是爭分奪秒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是分毫不讓的管轄權之爭,目前難下定論。颯姐團隊今天就為大家詳解該起案件,至於監管重心在何處則由大家“自由心證”。

01、SEC視角下,某安所犯何“罪”?

此次SEC起訴的主體主要有四個,分別是某安主體Binance Holdings Limited,以及兩家專門用於經營某安美國業務的實體BAM Trading ServicesInc.和BAM Management US Holdings Inc.最後就是某安的實控人,大家熟悉的CZ。

颯姐團隊整理了長達數百頁的SEC起訴文件,為大家解析出本案如下三個要點:

未經合法註冊即經營受規管的業務

SEC首先認為,某安在CZ的指揮和控制下,故意未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要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情況下,在自有平台上向美國公眾非法提供:(1)交易所;(2)證券經紀交易商;(3)清算機構。旨在逃避美國保護投資者和金融消費市場的關鍵監管監督措施。

非法提供和銷售未註冊的證券金融產品

某安和兩家專營美國業務的BAM系實體非法向美國公眾提供了未經註冊的證券金融產品(提供具有高風險的加密資產證券),例如某安自己發行的BNB、BUSD,以及旗下眾多的具有金融產品性質的“理財”產品。 SEC認為此舉剝奪了投資者獲得的準確、實質性信息的權利,使得投資者在得不到有效信息披露的情況下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

實施了有計劃地虛假合規措施旨在監管套利

SEC在起訴書中花費了大量筆墨分析某安及旗下公司、實控人CZ實施了虛假的合規計劃以實現監管套利的行為。在數條二級指控中,某安及其旗下公司和CZ有意地實施了虛假陳述(並藉此獲得了大約2億美元的投資款,創造了數十億美元的交易)、幫助高淨值用戶“突破合規管制”、用戶資金混同、操縱證券市場(洗售交易)等。

保護投資者?法律角度詳解SEC訴幣安案

02、對比SEC和CFTC兩起訴訟案,太陽底下有新鮮事嗎?

在今年三月的CFTC訴某安案件中,CFTC主要指控了某安兩條“罪狀”:

未按要求在CFTC註冊即向美國公眾提供應受規管的產品或服務。

CFTC認為某安未在CFTC註冊為可以收取期貨佣金的商家、指定的合約市場或互換合約執行機構的情況下,直接向美國公眾提供期貨交易以及“非法的場外商品期權”屬於違反美國《商品交易法》的行為。同時CFTC認為某安還有監管不力導致的反洗錢義務未履行到位,洗售交易頻繁等情況。

某安及CZ等領導層主動為高淨值客戶提供規避合規措施的路徑。

某安主動“指導”了部分客戶利用VPN等科學上網工具掩蓋了自身真實所在位置,隨後允許這類身份和所在地不明的客戶在某安平台正常交易。

如果我們對比二者的指控內容可以發現,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兩案其實高度相似。一直以來,美國在金融監管領域採取了分散式監管的策略,將金融產品區分為證券和大宗期貨商品兩個大類,進行分部門式監管。由SEC監管構成“證券”類金融產品;而由CFTC負責監管商品期貨等用於投資目的的“商品”貿易。在百年前的傳統金融時代,這是一個行之有效且能夠提高監管有效性的設置,但在虛擬資產用途愈加廣泛且具有多種屬性的當今時代,卻引發了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衝突與矛盾,在“不可能三角”的監管利益衝突下,出現了監管職權分配失當的現象,最終產生了由企業買單的矛盾和衝突。

實際上,美國金融監管衝突及兩個訴訟案的核心還是在於: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究竟為何?

從CETC的角度來說,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a(9)節之規定,“商品”一詞是指小麥,棉花,大米,玉米,燕麥,大麥,黑麥,亞麻籽等等所有其他商品和物品;以及除了洋蔥和電影票房收據(或與此類收入相關的任何指標、衡量標準、價值或數據)以及目前或將來處理未來交付合同的所有服務、權利和利益(電影票房收據或與此類收據相關的任何索引、度量、價值或數據除外)。這種列舉+概括的立法式,賦予了CFTC極為廣闊的“解釋”空間,一切只要符合其立法概括標準的,都可以被視為“商品”而成為應受CFTC規管的對象。

而從SEC的角度來說,判斷一項投資是否屬於“證券”的標準則更加清晰明了:只要符合“豪威測試”標準的投資即可視為“證券”受到SEC規管。豪威測試源自著名的SEC訴WJ Howey公司案(SEC v. WJ Howey Co.),法院通過判例明確了四個測試要件:(1)是否為金錢(money)投資;(2)是否投資期待利益(profits)的產生;(3)該投資是針對特定事業(common enterprise)的;以及(4)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同時符合以上四個要件即可成為“證券”。

近年來,由於虛擬貨幣性質的不明,CFTC和SEC正在迅速地通過對包括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加密友好銀行等各類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提起訴訟,以判例的形式在監管範圍上跑馬圈地。 CFTC通過MyBigCoinPay案、Mcdonnell案等明確了虛擬貨幣的“商品”性質以確立自身的管轄權基礎。而SEC也動作麻利,早在2017年7月在對一個DAO組織的調查報告中,就明確:通過分佈式賬本或區塊鏈技術進行的首次虛擬貨幣發行(ICO)行為將可能構成美國證券法下的證券發行行為。 2020 年12月SEC更是直接以當年的虛擬資產巨頭之一瑞波公司(Ripple Labs)開刀,以其未進行證券註冊、擅自發行虛擬資產瑞波幣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截至目前,虛擬貨幣及其他虛擬資產的法律性質依然是法學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的爭議焦點之一,尚未有權威觀點出現。颯姐援引某虛擬貨幣公司高管名言:“在美國,虛擬貨幣的性質為何,取決於你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以及向什麼人發問。”

03、某安的案件走向及未來,Web3革命還會發生在美國嗎?

在該起訴訟案件中,SEC 提出了以下幾項訴訟請求:

1. 永久性禁止某安的違法經營行為;

2. 關停和取締某安及其旗下實體、實控人CZ從事相關非法業務的州際貿易渠道;

3. 某安退還經營非法業務獲得的利潤並支付相應的預期利息;

4. 對某安處以罰款;

5. 採取適當或必要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目的的救濟措施。

根據某安在2019年發布的報告,其在美國境內約有147萬名活躍用戶,有約3500名高淨值VIP用戶,VIP用戶們提供了60%的虛擬資產流動性。又據彭博社消息,某安2022年實際上約有80%的業務量在美國,可以說美國已經成為了某安不可脫離的重要經營地。

而SEC在該起訴訟案件中還對某安的整體經營模式進行了嚴厲地否定,颯姐團隊認為,一旦法院對以某安為代表的該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常見經營模式作出否定性評價,將會對美國整體的Web3行業發展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這就導致某安被迫“迎戰”SEC,投入大量資源以應對該起訴訟案件。換言之,某安這次已經走到了輸不起的地步,而美國的Web3行業似乎也整體步入一個前途未卜的境地。

保護投資者?法律角度詳解SEC訴幣安案

回看2022年6月,彼時雖然經歷了虛擬資產圈黑5月事件,但美國民主黨參議員Kirsten Gillibrand和共和黨參議員Cynthia Lummis仍然信心滿滿的聯合提出了一項跨黨派、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在該法案的草案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對SEC和CFTC的管轄權劃分、穩定幣監管、數字資產銀行業務、數字資產的稅收待遇等核心問題的妥善安排。兩位參議員明確,將以該法案為不斷虛擬資產行業提供確定性規範指引,以最終確保Web3革命發生在美國。

但可惜的是,該法案雷聲大過雨點,遲遲未出台的法案和激增的監管調查和訴訟反而徒增Web3行業疑慮。 Web3革命是否還會發生在美國?或者說監管機構還想不想要Web3革命發生在美國?將是SEC等一眾監管機構亟待釐清的問題。

04、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也注意到,美國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措施也並非在多年來毫無進步,監管目標的法律性質明確是擬定監管規範及達成監管有效的前提。今年5月19日,在《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難產”的當下,共和黨眾議院多數黨黨鞭Tom Emmer與Darren Soto議員聯合提出了一項《證券明確性法案》(Securities Clarity Act),該法案旨在澄清虛擬資產的監管分類,為創新者提供確定性,並為監管者明確管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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