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新動作事關每一家AIGC平台算法備案

核心提示

2023年6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佈了中國境內第一批深度合成算法備案名錄,眾多大廠及AIGC行業先行者成功上榜。這既是中國算法與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關鍵一步,也是AIGC行業合規的重大突破。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詳解什麼是深度合成算法備案,以及AIGC行業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備案、如何備案等問題。

一、什麼是深度合成算法備案?

截至目前,我國針對AIGC工具的專門性立法有兩部,均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訂並發布:

1.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深度合成規定》”);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草案》)

由於AIGC本身俱有較強的引導或者說誘導能力,借助信息網絡技術傳播速度快、傳播面廣的特性,很可能導致AIGC內容在短時間內實現病毒式擴散,例如不久前某自媒體平台利用ChatGPT製造假新聞並廣泛傳播博取流量並不當引導部分地區民眾輿論的案件,已經明確的向我們展示了AIGC工具本身作為一種輿論引導工具抑或說欺詐工具的風險。正是基於該特性,我國監管機關基於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的長期和諧穩定的這一法益出發,賦予AIGC企業對自身算法進行備案的義務。

那麼首先我們需要明白所謂深度合成技術指的是什麼。根據《深度合成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製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於:

(一)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內容的技術;

(二)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內容的技術;

(三)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內容的技術;

(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生物特徵的技術;

(五)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復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非生物特徵的技術;

(六)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擬場景的技術。

以上列舉式的六類應用外,根據《管理辦法草案》第六條之規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並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註銷備案手續。

因此在《管理辦法草案》生效後,如果該條款沒有大的變動,我們還應當根據該管理法版第二條之規定,將涉及“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容的技術。”囊括入“深度合成技術“的範疇內。

二、哪些深度合成技術算法需要備案?

颯姐團隊提示,並非所有的深度合成技術都需要其服務提供商進行備案登記,在技術中立原則的指導下,僅有滿足特定條件的深度合成技術服務提供商才需要對其算法進行備案。

具體來說,進行深度合成算法備案的AIGC行業主要集中在《深度合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這一範圍中。但在實踐中關於什麼是“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界定標準卻相對較為模糊。

根據《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第二條,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下列情形:

(一)開辦論壇、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訊群組、公眾賬號、短視頻、網絡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務或者附設相應功能;

(二)開辦提供公眾輿論表達渠道或者俱有發動社會公眾從事特定活動能力的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

嚴格意義上講,AIGC並不屬於上述第一款中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一項服務,大多數的AIGC目前也並沒有將自己只作為一種社交媒體平台。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為,在基於前述AIGC本身在社交媒體平台上具有廣泛傳播的風險的情況下,從實質性監管的角度來看,其大概率符合“公眾輿論表達渠道或者俱有發動社會公眾從事特定活動能力的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這一兜底性條款。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基本AIGC行業的所有賽道的服務提供者們都可能涉及深度合成算法備案,包括而不限於文本生成、圖像生成、視頻生成、音頻生成等。最重要的判斷標准在於用戶群體的開放程度,如果該服務提供者面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服務,那麼基本上就在《深度合成規定》的輻射範圍內。

三、如何進行深度合成算法備案

首先,備案方式為網上備案。根據《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的要求,符合備案要求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安全管理服務平台(地址;http://www.beian.gov.cn/)上進行備案。

在備案過程中,影響備案成功率最重要的一份材料就是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遞交的《評估報告》。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兩類特定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必須提供自評估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後出具的《評估報告》:

1. 生成或者編輯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的;

2. 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的。

由於以上兩類服務涉及的領域及信息較為敏感,評估具體內容應當在基本評估維度之上,增加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及《數據安全法》相符合的評估標準。

一般而言,評估標準有七大項,分別為:

(1)安全管理負責人、信息審核人員及安全管理機構設立情況;

(2)用戶真實身份核驗及註冊信息留存措施;

(3)對用戶賬號、操作時間、操作類型、網絡源地址和目標地址、網絡源端口、客戶端硬件特徵等日誌信息,以及用戶發布信息記錄的留存措施;

(4)對用戶賬號和通訊群組名稱、暱稱、簡介、備註、標識,信息發布、轉發、評論和通訊群組等服務功能中違法有害信息的防範處置和有關記錄保存措施;

(5)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防範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社會動員功能失控風險的技術措施;

(6)建立投訴、舉報製度,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的情況;

(7)建立為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依法履職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

寫在最後

深度合成備案製度是我國人工智能及算法風險治理的一項重要創舉及新突破,颯姐團隊建議,AIGC行業務必在諮詢專業合規人士的情況下進行算法安全評估以及深度合成算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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