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數字藏品新風口區塊鏈遊戲法律風險有哪些?

最近,有多家主流數藏平台開始佈局或已上線了以自己平台藏品為調性的區塊鏈遊戲,比如HOTDOG、十八數藏等,似乎鏈遊已經成為了數藏的下一個風口,在我國開發和運營鏈遊,需要了解國內目前的監管現狀以及可能會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對鏈遊監管的現狀

截至目前,我國雖然尚未建立起對鏈遊的專門法律監管體系,對目前國內鏈遊所包含的要素,即區塊鏈技術和網絡遊戲的監管態度都較為明確。

1.我國對區塊鏈技術的監管

首先,我國目前對於區塊鏈技術總體來說是持較為正面的態度,例如,2021年6月,工信部和網信辦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並指出,要推動區塊鍊和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發展,建設先進的區塊鏈產業體系。

其次,我國對虛擬貨幣以及NFT採取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措施,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頒發了《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ICO定義為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明確了代幣的非貨幣屬性,並禁止各類代幣交易所的兌換、買賣、定價和信息中介服務;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等五部門頒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強調,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於頒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明確要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違法活動還會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出《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中將直接或間接投資NFT及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作為了禁止性事項。

綜上所述,目前如果要在我國從事鏈遊行業,那麼進行虛擬貨幣發行、利用虛擬貨幣和NFT進行炒作或是其他金融化的活動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2.我國對網絡遊戲的監管

從2007年文化部、公安部等發布的《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到2009年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再到2016年文化部牽頭髮布的《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都強調了“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

由此可得知,我國對於網絡遊戲的監管不斷加強,尤其是在涉及到虛擬貨幣時,這是在我國開展鏈遊所需要重點關注的。

法律風險

  • 行政法律風險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工信部發布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七條,網絡遊戲作品屬於網絡出版物,從事網絡遊戲出版發行的企業,應當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根據《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網絡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這是網絡遊戲出版的前置審批,通常也稱為網絡遊戲版號,沒有版號的出版物一旦收費就可以被認定為非法出版物,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可能會受到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也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否則將可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綜上,就鏈遊開發者和鏈遊平台運營者來說,合法合規地在互聯網上開展鏈遊的經營,需要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網絡遊戲版號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否則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 刑事法律風險

詐騙罪

2021年,央視財經頻道曾報導了一則《警惕“元宇宙”騙局》的新聞,在報導中,一家自稱為元宇宙研究院的福州公司表示,參與該公司鏈遊《農民世界》的玩家,只要花錢買裝備就能投資理財。參與這款鏈遊,首先需要將人民幣兌換成虛擬幣USDT,再兌換成這款鏈遊所使用的虛擬幣,玩遊戲能實現月投資收益近100%。工作人員介紹稱,這款遊戲每日收益達到3000元—4000元,並稱沒有客戶在這款遊戲中虧錢。此外,想要進行投資必須要經過公司的指導,需要先繳納6000元以上的服務費,其次還需要分成每月收益的20%。而實際上,這是打著元宇宙旗號的一種新型騙局,本質上就是一款網頁小遊戲,開發成本很低,對外宣傳可以理財賺錢,其實只是拿後入場的人支付的資金來填補窟窿,玩家不僅不能賺錢,服務費還是一筆大的損失,實質上就是一場經典的龐氏騙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許多鏈遊項目需要購買平台代幣、道具等才能參與遊戲,此時若項目方再採用傳銷手段發展遊戲玩家,就極有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實踐中就有這樣的案例(2021滬0110刑初1158號)。

2020年起,牟某(另案處理)在某市楊浦區、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實際經營冠君公司、雷貝公司等公司,招攬員工,共同開發、經營“波爾世界”APP,以“百萬大鱷”“一起挖恐龍”等遊戲項目為名,以高額收益為誘餌,吸引他人註冊成為會員。 “波爾世界”APP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邀請碼推薦方能下載並註冊成為會員,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級層級,併購買兌換該APP內數字貨幣作為門檻方能參與上述遊戲,獲取數字貨幣增值。 “波爾世界”APP設置靜態收益、動態收益、團隊獎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以及購買數字貨幣金額作為返利依據。經鑑定,“波爾世界”會員總層級數超過3層,參與人數1萬餘人。期間,被告人周某任雷貝公司客服部、社群部主管,負責公司客服及社群對接。被告人蔣某任冠君公司程序員,負責部分後台程序開發維護。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蔣某等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若某款鏈遊開發者和運營者開發鏈遊虛擬幣接受投注、加入博彩抽獎競猜、開設帶有射幸類玩法的棋牌對賭或盲盒,玩家在此遊戲中不僅可以用於購買裝備、道具;可以將獲得的金幣或道具兌換為人民幣的,其實質與賭博的籌碼類似,此種鏈遊涉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可能性很大,同樣地,真實案例也是存在的(2018贛0102刑初585號)。

被告人何某、李某在經營、管理盤古公司的辰龍遊戲平台的過程中,利用該平台的“捕魚”、“五子棋”遊戲提供給參賭人員進行賭博活動。 “玩家”(參賭人員)在“捕魚”遊戲中,通過以炮打魚的方式消耗虛擬遊戲幣,每炮消耗10-9900遊戲幣不等,捕魚成功則獲取2-100倍不等的遊戲幣返還,然後在“五子棋”遊戲中,通過“銀商”(從事遊戲幣的網上銷售、回購的人員)將游戲幣兌換為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李某利用互聯網游戲平台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非法經營罪/洗錢罪

若某款鏈遊的開發者、運營者搭建鏈遊平台是為了打通鏈遊充提虛擬貨幣或法幣通道,為洗錢活動或幫助洗錢分子從事收取或轉移資金的,則容易涉及非法經營、洗錢罪,這在實踐中也有不少真實案例。

2022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會同寶山分局在對網絡遊戲虛擬商品交易領域開展整體研判時發現,部分交易商戶銀行賬戶存在大量境外資金轉入的情況,判斷有人涉嫌非法從事人民幣匯兌業務。

警方迅速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立案偵查,從可疑資金賬戶入手,層層追溯,循線深挖出多個可疑境外網站,查明了網站實際經營人師某,並由此發現了數個非法網絡換匯平台。

經查,以犯罪嫌疑人師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搭建境外服務器,在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私自架設非法網絡換匯平台,招攬境內外匯兌客戶,通過回收和代充值各類網絡遊戲代幣的方式,為他人提供本外幣匯兌服務。

據警方介紹,該團伙組織分工明確,設有管理、運營、財務、客服等多個環節。在收取客戶本幣後,團伙即通過境內外遊戲代幣承兌商,經過多次充值和承兌交易將本幣轉換成客戶所需的外幣,在抽取5%至15%不等的手續費後,再轉入客戶指定賬戶,以此提供本外幣間的非法彙兌服務。

2022年9月,上海警方聯合外匯管理部門,在外省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搗毀非法網絡匯兌平台4個,涉案金額流水達140億元。

  • 其他法律風險

某些鏈遊在註冊或是遊戲過程中會收集玩家的個人信息,對此,鏈遊開發者和運營商要注意對《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的遵守,以防玩家個人信息洩露的風險;

在絕大多數鏈遊中,玩家對其所購買的NFT形式的虛擬資產,如角色、裝備等存在復制等行為時,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鏈遊開發者和運營商還需要注意遊戲中的NFT是否已獲著作權人的授權或是使用許可,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侵權法律風險。

寫在最後

總結來說,鏈遊的開發者和運營商利用區塊鏈技術推動傳統遊戲轉型,探索遊戲新玩法,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在我國國內開發、運營鏈遊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是較為嚴峻的,因此,鏈遊的開發商或是運營商應當審慎設定遊戲規則與模式,深入了解我國對鏈遊的監管政策和法律規定,避免無意之中落入法律的紅線。

Total
0
Shares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