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部獨立“加密法案”全文:內幕交易最高判終身監禁

2023年6月30日,韓國國會政務委員會通過了該國首部針對虛擬資產的立法——《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가상자산이용자보호등에관한법률안)》,目的是保護虛擬資產使用者及限制不公平交易,將在頒布一年後開始生效(預計2024年7月起實施)。 《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正文共20頁、22條,現將完整法案翻譯如下。

編譯:WEEX

韓國首部獨立“加密法案”全文:內幕交易最高判終身監禁

法案要點:

A. 本法的目的是保護虛擬資產使用者的權益,建立健全虛擬資產市場的交易秩序(第1條)。

B. 虛擬資產的定義參考了《特定金融交易信息報告和利用法》對虛擬資產的現有定義,但將韓國銀行發行的電子貨幣和相關服務排除在虛擬資產範圍之外,並為虛擬資產的運營商定義了虛擬資產市場(第2條)。

C. 規定影響韓國的行為,即使在國外實施,也應受本法規定的約束,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運營商應受本法規定的約束,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第3和第4條)。

D. 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和運作一個與虛擬資產有關的委員會,為虛擬資產市場和虛擬資產運營商的政策和製度提供建議(第5條)。

E. 為了保護虛擬資產用戶的資產,該法規定了與保護存款、儲存虛擬資產、保險以及建立和保存虛擬資產交易記錄有關的事項(第6至第9條)。

F. 利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操縱市場價格、欺詐性交易行為被定義為箱體交易中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如有違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並可處以罰款(第10條和第17條,WEEX唯客注:這是整個法案重點)。

G. 禁止任意阻斷用戶對虛擬資產的存取,要求虛擬貨幣交易所經營者隨時監控虛擬資產市場的異常交易,採取適當措施,並通知金融主管部門(第1條和第12條,WEEX唯客注:經營機構不可隨意限制用戶出入金和交易,如有異常要向監管機構主動報告)。

H. 規定了金融當局對虛擬資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事項,以及對不公平貿易行為採取調查措施的權力(第13至第15條)。

I. 允許央行在執行貨幣和信貸政策、金融穩定以及支付和結算系統的順利運行所需時,要求虛擬資產運營商提交文件(第16條)。

J. 規定對從事不公平貿易行為者的處罰和加重處罰的相關事項,允許在監禁的情況下將取消資格和罰款合併,並規定有關罰沒和提供減輕處罰的事項(第19至第21條)。

K. 對任何違反本法規定義務的人,除不公平貿易行為外,應處以不超過1億韓元的罰款(第22條)。

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

第一章概述

第1條(目的)本法旨在保護虛擬資產使用者的權益,通過制定有關保護虛擬資產使用者的資產和規範不公平交易活動的事項,在虛擬資產市場建立透明和良好的交易秩序。

第2條(定義)在本法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 「虛擬資產」是指具有經濟價值並能以電子方式進行交易或轉讓的電子表述(包括其中的任何權利)。然而,它不包括屬於以下任何一個標題的任何東西:

A. 不能用金錢、商品、服務等交換的電子證書,或有關這種證書的信息,其使用已被發行人限制

B. 根據《遊戲產業促進法》第32條第1款第7項,通過使用遊戲材料獲得的有形和無形的結果

C. 根據《電子金融交易法》第2條第14款規定的預付電子支付工具和同一條款第15款規定的電子貨幣

D. 根據《股票、債券等電子登記法》第2(4)條,電子登記的股票

E. 根據《電子匯票發行和分配法》第2(2)條,電子匯票

F. 根據《商法典》第862條,電子提單

G. 韓國銀行根據《韓國銀行法》發行的電子貨幣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服務

H. 將根據交易的形式和性質,由總統令確定

2. 「虛擬資產業務」是指從事與虛擬資產有關的下列任何行為的人:

A. 出售和購買虛擬資產的行為(以下簡稱「買賣」)

B. 用虛擬資產交換其他虛擬資產的行為

C. 根據總統令規定轉讓虛擬資產的行為

D. 儲存或管理虛擬資產的行為

E. 中介、安排或代表A和B中所列的任何行為的行為

3. 「用戶」是指通過虛擬資產業務購買、出售、交換、轉讓或儲存和管理虛擬資產的人。

4. 「虛擬資產市場」是指可以買賣虛擬資產或在虛擬資產之間進行交換的市場。

第3條(適用於外國行為)本法也應適用於在國外實施的、在韓國產生影響的行為。

第4條(與其他法律的關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經營者應受本法管轄。

第5條(虛擬資產委員會的設立)① 金融服務委員會可設立和運作虛擬資產委員會,就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虛擬資產市場和虛擬資產業務的政策和製度相關事宜提供建議。

② 有關第①款規定的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第二章保護用戶資產

第6條(存款的保護)① 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應將用戶的存款(指用戶因買賣虛擬資產、買賣中介和其他業務活動而存入的資金)從其自身財產中分離出來,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方法,將其存入或託管於權威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如銀行法規定的銀行。

WEEX唯客注:這一條強調虛擬資產經營機構將自身資產與客戶存款分開,這是世界公認的、最基本的「資產隔離原則」。

司法案例:2023年6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幣安交易所提起訴訟,在多達13項指控中就包括:幣安及其美國分支機構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將超過120億美元的客戶資產轉移到由幣安創始人趙長鵬(CZ)控制的實體,其中包括將客戶和公司資金混合在趙長鵬所擁有的交易公司Merit Peak的賬戶中;根據審計公司Armanino的發現,幣安在運營BINANCE.US平台和保管客戶資產的控制方面存在「顯著的缺陷」,這些缺陷包括混合了客戶和公司的資金,依賴母公司提供財務數據,以及缺乏應對災難的計劃。

② 當根據第①款將用戶的存款存入或託管給管理機構時,虛擬資產業務應披露該存款是用戶財產的含義。

③ 任何人不得抵消或扣押根據第①款存放或託管在管理機構的存款,存放或託管存款的虛擬資產經營機構不得轉讓或提供存放或託管在管理機構的存款的擔保,除非總統令規定。

④ 如果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屬於下列各項中的任何一項,管理機構應根據用戶的要求,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用戶支付已存入或託管的存款:

1. 商業登記被取消

2. 在作出解散或合併決議的情況下

3. 在宣布破產的情況下

第7條(虛擬資產的存儲)① 虛擬資產企業受用戶委託存儲虛擬資產的,應當建立並保存包含以下項目的用戶登記簿:

1. 用戶的地址和姓名

2. 用戶委託的虛擬資產的種類和數量

3. 用戶的虛擬資產地址(指為管理虛擬資產的傳輸和存儲歷史而以電子方式生成的唯一識別號碼)

② 虛擬資產經營機構應當將自身的虛擬資產與用戶的虛擬資產分開保管,並實際持有與用戶委託的虛擬資產種類、數量相同的虛擬資產。

③ 虛擬資產經營人應將用戶按照第①款規定存儲的虛擬資產按總統令規定的比例與互聯網分開安全存儲。

④ 虛擬資產經營機構可以將用戶的虛擬資產委託給符合總統令規定的安全標準的機構並進行存儲。

第8條(獲得保險等)為了在發生總統令規定的事故,如黑客攻擊或計算機故障時履行其責任,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如按照金融服務委員會規定的標準獲得保險或免賠額或積累儲備金(比如WEEX交易所設立1000 BTC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9條(交易記錄的建立、保存和銷毀)①虛擬資產經營機構應當自交易關係結束之日起15年內保存能夠跟踪、查詢買賣等虛擬資產交易內容,或者確認、更正交易內容錯誤的記錄(以下簡稱「虛擬資產交易記錄」)。

②總統令應規定虛擬資產企業應保存的虛擬資產交易記錄的類型、存儲方法、銷毀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章對不公平貿易的監管

第10條(禁止不正當交易行為等)① 屬於下列各項的人,不得使用未披露的虛擬資產重大信息(指在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方法向不特定的人披露之前,可能對用戶的投資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不得用於此類虛擬資產的購買、銷售或其他交易,也不得由他人使用。

1. 虛擬資產企業,虛擬資產發行人(包括法人實體,以下簡單「法人實體」),及其僱員和代理人在履行職責時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 法人實體在行使其作為大股東(根據《金融公司治理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大股東,在此情況下,「金融公司」應被視為「法人實體」)的權利過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 在行使其權利過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4. 根據法律法規對虛擬資產企業或虛擬資產發行者擁有許可、授權、指導、監督或其他權力,並在行使該權力過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已經或正在與虛擬資產企業或虛擬資產發行者簽訂合同,並在簽訂、談判或履行該合同過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

5. 屬於第2至第4款的人的代理人(包括其僱員和代理人,如果該人是一家公司)、用戶或任何其他僱員(包括其僱員和代理人,如果屬於第2至第4款的人是一家公司)在履行其職責時意識到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6. 從屬於第1至第5款中任何一款的人那裡收到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包括從不再屬於第1至第5款中任何一款的日期起未滿一年的人)

7. 總統令指定的其他任何人員

WEEX注:第1-6款即界定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可參照傳統金融的定義: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某個公司或組織內部,掌握了未公開信息並基於這些信息進行交易的個人或實體。這些內幕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的重要財務數據、未公開的業務決策、合併收購計劃、重大合同、產品創新等與該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僱員、合作夥伴或其他與公司有密切聯繫的人。

② 任何人不得為誤導他人購買和銷售虛擬資產的繁榮而從事以下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作出錯誤判斷:

1. 事先與當事人安排他人在其出售的同時以相同的價格購買虛擬資產後進行買賣

2. 事先與當事人安排他人在其購買的同時以相同的價格出售虛擬資產後進行買賣

3. 進行不以轉讓虛擬資產買賣權利為目的的虛假買賣

WEEX注:前2條是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內幕信息交易牟利,即「老鼠倉」行為;第3條是禁止「刷單」行為。

司法案例:前述SEC對幣安交易所的指控中就包括:指控幣安在其美國平台上進行了洗盤交易,這種行為通常會導致交易量虛高,造成市場利益的假象。據稱,大部分這樣的交易都是通過趙長鵬擁有和控制的Sigma Chain的關聯賬戶進行的。即上述第3條禁止的「刷單」行為。

4. 委託、代辦1至3款所述行為

③ 任何人不得為吸引虛擬資產的買賣,虛假地使虛擬資產的買賣看起來很興旺,或從事波動或固定虛擬資產市場價格的買賣或其委託或託付行為。

④ 任何人不得從事與購買、銷售或其他虛擬資產交易有關的任何下列行為:

1. 使用欺詐手段、計劃或技術

2. 對重大事項作出虛假陳述或表示,或使用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的文件或其他陳述或表示,使陳述或表示不致誤導他人,以獲取經濟或其他財產利益

3. 使用虛假的市場價格,誘使購買或出售虛擬資產或其他交易

4. 委託或委託進行第1至3項所述行為

⑤ 虛擬資產企業不得從事自身或總統令規定的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以下簡稱「關聯方」)所發行的虛擬資產的銷售、購買或其他交易(WEEX唯客注:即「關聯交易」),除非其屬於以下任何一項:

1. 它是作為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而發行的虛擬資產,虛擬資產經營者提供承諾給用戶的特定商品和服務,並獲得虛擬資產作為回報

2. 當虛擬資產提供者由於虛擬資產的特點而不可避免地獲得虛擬資產,並遵循總統令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以防止不公平貿易行為或與用戶的利益衝突

⑥ 違反第1至第5款規定的,應負責賠償用戶在購買、出售或其他交易虛擬資產時因違規而遭受的損失。

第11條(禁止任意阻止虛擬資產的存款和提款)① 在沒有總統令規定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虛擬資產業務不得阻止用戶存款或提取虛擬資產(WEEX唯客注:不得隨意限制用戶出入金和限制交易)。

② 如果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阻止用戶存入或提取虛擬資產,它應事先通知用戶原因,並立即向金融服務委員會報告這一事實。

③ 違反第①款規定的人,應根據因違反規定而形成的交易或委託價格,對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或委託的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

④ 根據第③款要求賠償的權利,如果索賠人在知道有違反第①款的行為後兩年內或在該行為發生後五年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由於訴訟時效而失效。 (WEEX唯客注:訴訟時效最長5年)

第12條(監控異常交易)① 開設和經營虛擬資產市場的虛擬資產市場經營者應監控總統令規定的異常交易(以下簡稱「異常交易」),如虛擬資產價格或交易量異常波動的交易,並採取金融服務委員會規定的適當措施,保護用戶,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

② 第①款規定的虛擬資產經營者如果懷疑有違反第10條的行為,應毫不遲疑地通知金融服務委員會和金融監管局的負責人(根據《金融服務委員會成立法》第24條第1款成立的金融監管局負責人,以下簡稱「金融服務委員會」)。然而,在金融服務委員會規定和通知的情況下,例如,當違反第10條的嫌疑得到充分證實時,當事人應毫不遲疑地向調查機構報告,並向金融服務委員會和金融監督局負責人報告事實。

第四章監督和處置等

第13條(對虛擬資產業務的監督和檢查)① 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監督虛擬資產業務是否正確遵守本法或本法規定的任何命令或處置,並可以檢查虛擬資產業務的業務和財產狀況。

② 為保護用戶和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金融服務委員會可在必要時命令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或總統令規定的利益相關者就以下任何一項採取必要措施:

1. 與提交文件以核實適當遵守本法或本法規定的命令或處置有關的事項

2. 與獨特財產的經營有關的事項

3. 與用戶財產的存儲和管理有關的事項

4. 與維護貿易秩序有關的事項

5. 與商業方法有關的事項

6. 與在業務中斷時保護用戶有關的事項,如解散決議或破產聲明

7. 總統令規定的保護用戶和維護良好貿易秩序的其他必要事項

③ 在進行第①款規定的檢查時,如果認為有必要,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要求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報告其業務或財產,提交數據,出席證人,提供證詞,並表達意見。

④ 根據第①款進行檢查的人應佩戴錶明其權限的證書,並向有關人員出示。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規定和通知檢查的方法和程序,對檢查結果採取行動的標準,以及與檢查業務有關的其他必要事項。

第14條(對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調查和措施)① 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命令涉嫌違反本法或本法規定的命令或處置的人提交報告或數據供參考,或者在認為對保護用戶或健全交易秩序有必要時,可以促使金融監管局負責人檢查賬簿、文件或其他東西。

② 為了根據第①款進行調查,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涉嫌犯罪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以下任何一項:

1. 提交有關調查的事實和情況的陳述

2. 出面就調查進行陳述

3. 出示調查所需的書籍、文件和其他物品

③ 在根據第①款進行調查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對違反第10條的事項進行調查,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採取以下任何措施:

1. 扣留根據第②款提交的賬簿、文件和其他物品

2. 通過進入有關人員的辦公室或營業場所檢查業務、賬簿、文件和其他物品

④ 如果金融服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根據第①款進行調查,它可以要求虛擬資產經營者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方法提交調查所需的數據。

⑤ 根據第③②款進行調查的人應攜帶錶明其權限的證書,並向相關人員出示。

⑥ 金融監督委員會可以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方式,披露對相關人員的調查和處理結果,以及為防止相關人員的不當行為所需的其他信息和數據。

⑦ 金融監督局負責人應向金融服務委員會報告根據第①款進行的調查的結果。

第15條(針對虛擬資產企業的措施)① 當金融服務委員會發現虛擬資產企業或總統令指定的利益相關者違反本法或本法規定的命令或處置,金融服務委員會可採取屬於下列任何一項的措施:

1.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 警告

3. 告誡

4. 暫停全部或部分業務

5. 通知或移交給執法機構

② 如果金融服務委員會發現虛擬資產企業的員工違反了本法或本法規定的命令或處置,它可以對參與違規的員工採取以下任何措施:

1. 對官員建議在六個月內開除或停職

2. 對僱員要求開除或停職

3. 對僱員要求告誡、警告或訓斥

③ 金融服務委員會如果打算根據第②款的規定作出與免職建議或解僱請求相對應的處置,應舉行聽證會。

第16條(要求韓國銀行提供文件)如果金融服務委員會認為,為了進行貨幣和信貸政策、金融穩定以及與虛擬資產交易有關的支付和結算系統的順利運作,韓國銀行可以要求虛擬資產運營商提供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所要求的數據應限制在最小的必要範圍內,充分考慮到虛擬資產運營商的業務負擔。

第17條(對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處罰)① 金融服務委員會可以對違反第10條第①至第④款規定的人進行處罰,金額不超過從違法行為中獲得的利潤(包括未實現的利潤,以下簡稱本條)或因違法行為而避免的損失金額的2倍。如果沒有從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交易中獲得的利潤或因違法行為而避免的損失金額,或難以計算的,可處以不超過40億韓元(WEEX唯客注:約合307.3萬美元)的罰款。

② 在根據第①款處以罰款時,如果該處罰是根據第19條就同一罪行實施的,金融服務委員會可取消根據第①款實施的處罰,或從處罰中排除相當於該處罰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包括任何沒收或追償的金額)。

③ 如果金融服務委員會要求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以便根據第①款進行處罰,總檢察長可以在認為必要的範圍內提供這些材料。

④ 《資本市場和金融投資業務法》第431至434條和第434(2)至434(4)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提交有關罰款、上訴、延長支付罰款和分期付款的期限、收取罰款和處理欠款、退還多付款項、計算退款價值和處理缺陷的意見。

⑤ 除第①至④款的規定外,有關實施處罰的程序和標準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第18條(授權)金融服務委員會可根據總統令的規定,將本法規定的任何部分職責授權給金融監督局局長。

第五章處罰

第19條(刑罰)① 屬於下列任何一項的,應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以該罪行所獲利潤或所避免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如果沒有或難以計算因犯罪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數額,或者相當於因犯罪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五倍的金額在5億韓元以下,罰款的上限應為5億韓元(WEEX唯客注:約合38.4萬美元)。

1. 違反第10條第①款的規定,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未披露的重要信息進行購買、銷售或其他交易的新增資產的

2. 違反第10條第②款的規定,為誤導他人購買或銷售虛擬資產的性質而實施屬於同款任何一項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導致他人做出錯誤判斷的

3. 違反第10條第③款的規定,從事虛擬資產的銷售或寄售,或浮動或固定虛擬資產的市場價格的行為,目的是吸引虛擬資產的銷售或購買,誤導性地使人以為銷售或購買是繁榮的

4. 從事第10條第④款中任何一項所列舉的與買賣虛擬資產或其他交易有關的行為的人

WEEX唯客(weex.com)總結: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內幕交易、「刷單」虛假交易、操縱價格、利用各種手段進行欺詐的,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獲利金額3-5倍的罰款,或最高5億韓元罰款。

② 違反第10條第⑤款的規定,從事其本人或關聯方發行的虛擬資產的買賣的人,將被處以不超過10年的有期監禁,或被處以該罪行所獲利潤或所避免損失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如果無法獲得或難以計算因犯罪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或者相當於因犯罪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5倍金額在5億韓元以下,罰款的上限應為5億韓元。

WEEX唯客總結:進行關聯交易的,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獲利金額3-5倍的罰款,或最高5億韓元罰款。

③ 如果因違反第①款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金額超過5億韓元,則應根據以下各款加重第①款規定的監禁:

1. 如果獲利或避免的損失金額超過50億韓元:終身監禁或5年以上的監禁(WEEX唯客注:內幕交易獲利金額超過50億韓元的,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2. 如果獲利或避免的損失金額超過5億韓元但低於50億韓元:3年以上的有期監禁

④ 如果因違反第②款的規定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數額在5億韓元或以上,應根據以下各款加重第②款的監禁:

1. 如果獲利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為50億韓元或以上:3年或以上監禁(WEEX唯客注:虛假交易獲利金額超過50億韓元的,判3年或以上監禁)

2. 如果獲利或避免的損失金額超過5億韓元,但低於50億韓元:有期監禁不少於2年

⑤在第①至第④款規定的監禁情況下,取消資格不超過10年和罰款可以合併進行。

⑥ 違反第①款和第②款的利潤(包括未實現利潤)或避免的損失金額,應為通過違反行為進行的交易產生的總收入與交易的總成本之間的差額(WEEX唯客注:按非法獲利/避免損失金額計算,而不是涉案金額。即,如果進行內幕交易反而虧損了,情節就減輕了)。在這種情況下,每類犯罪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由總統令確定。

第20條(沒收和收繳)① 屬於第十九條第①項和第②項的人取得的財產應予沒收,如不能沒收,應收繳其價值。屬於第十九條第②至④項和第②款的人提供或試圖提供的財產應予沒收,如果不能沒收,則應收取其價值。

第21條(處罰)如果法人實體(包括組織,本條所指的組織)的代表或法人實體或個人的代理人、使用者或其他僱員在法人實體或個人的事務中違反了第19條的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根據本條對法人實體或個人處以罰款。但是,如果該法人實體或個人沒有對法人實體或個人的事務進行適當的注意和監督,以防止犯罪的發生,則不屬於這種情況。

WEEX唯客注:員工犯法,公司也要受處罰,但如果公司對違法犯罪提前做了監督、預防的努力,則可得到豁免。

第22條(罰款)① 對屬於下列任何一項的人處以不超過1億韓元(WEEX唯客注:約合7.7萬美元)的罰款:

1. 違反第6條規定,不合法管理用戶存款的

2. 違反第7條規定,不合法存儲用戶虛擬資產的

3. 違反第8條規定,不採取獲得保險或免賠額或積累儲備金等必要措施的

4. 違反第9條規定,不建立、保存或銷毀虛擬資產交易記錄的

5. 不按第11條第②款規定報告或虛假報告的

6. 違反第12條第①款,未對異常交易採取適當措施的

7. 未按照第12條第②款通知或報告或虛假報告的

8. 未遵守或拒絕、阻撓或逃避按照第13至15條進行的檢查、調查、命令或要求的

② 第①款的處罰由金融服務委員會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實施和收取。

附錄

第1條(生效日期)本法將在其頒布一年後開始生效(WEEX唯客注:預計2024年7月起實施)。

第2條(對其他法律的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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