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SEC訴Ripple案的10個基本事實以及法官具體怎麼判決的

作者:金色財經cryptonaitive

美國SEC起訴Ripple代幣XRP是證券案近三年後,終於有了部分結果。但從法官判決看,Ripple代幣XRP到底是不是證券仍熱處於“薛定諤”狀態。

2023年7月13日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Analisa Torres就SEC訴Ripple案作出簡易判決(summary judgement ),在法官的判決中,Ripple代幣XRP部分被認定是證券,部分被認定為不是證券。

法官判決指出:“Ripple 的XRP 機構銷售構成了未經註冊證券的投資合約和銷售,違反了《證券法》第5 條。”“Ripple 對XRP 的程序化銷售、其他分發以及Larsen和Garlinghouse的銷售不構成未經註冊證券的投資合約和銷售。”

根據法院判決文件,SEC訴Ripple案將進入審判階段(注:美國一般訴訟程序分5個階段:原告起訴及被告抗辯;證據揭示;證人庭前審查;審判;裁決)。紐約南區地區法院表示,將在適當的時候另行發布命令,確定審判日期和相關的審前期限。

判決文件出來後,加密市場反應強烈,XRP價格在一夜之間翻倍,被SEC認定為證券的多個代幣也獲得大額漲幅。

但在為加密行業對美國SEC少有的“勝利”歡呼之餘,我們還是需要知道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實,以及法官的判決合理不合理還是需要看法官具體怎麼判決的,他作出如此判決的主要依據。

10個基本事實

1、在2020年底之前,Ripple曾擁有500至800億個XRP。從2013年到2020年底,Ripple進行了各種XRP的銷售和分發。

2、首先,Ripple通過其全資子公司根據書面合同(“機構銷售”)直接向某些交易對手(主要是機構買家、對沖基金和”on demand liquidity”客戶)出售XRP,獲得了7.28億美元。

3、其次,Ripple通過數字資產交易所“程序化”地出售XRP,即通過交易算法進行交易(“程序化銷售”)。這些銷售是blind交易:Ripple不知道誰在購買XRP,購買者也不知道誰在出售。

4、美國SEC指控Ripple在程序化銷售中出售了大約7.576億美元的XRP。

5、Ripple還以XRP作為支付服務的一種形式進行分發(“其他分發”)。例如,Ripple以XRP形式向其員工分發作為員工報酬的一種形式。 Ripple還與其Xpring計劃一起向為XRP和XRP Ledger開發新應用的第三方提供XRP。

6、美國SEC指控Ripple通過向個人和實體分發的XRP價值6.09億美元。

7、Ripple前任CEO Larsen和和前任COO 及現任CEO Garlinghouse 個人在交易所銷售XRP。

8、從2013年到2020年,Larsen以程序化方式在數字資產交易所上銷售XRP,並從銷售中獲得了至少4.5億美元。

9、從2017年4月到2020年,Garlinghouse在數字資產交易所上銷售XRP,美國SEC指控Garlinghouse在此期間銷售了大約1.5億美元的XRP。

10、被告沒有就任何XRP的要約或銷售提交註冊申請。 Ripple沒有公開提交任何財務報表或其他定期報告,也沒有為Ripple或XRP向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EDGAR文件提交,例如Form 10-Q、Form 10-K或與XRP相關的Form 8-K。

基於這些事實,美國SEC向Ripple及其高管提出四項主要指控:

Ripple進行了三類未註冊的XRP投資合約和銷售:1、根據書面合同向專業個人和實體銷售XRP(“機構銷售”),獲得了7.28億美元;2、在數字資產交易所上以程序化方式銷售XRP(“程序化銷售”),獲得了7.576億美元;3、根據書面合同以“除現金以外形式”分發XRP(“其他分發”),這些XRP相當於6.09億美元。

和:

4、Ripple兩任CEO Larsen和Garlinghouse以個人身份進行了未註冊XRP的銷售,Larsen至少獲得了4.5億美元,Garlinghouse獲得了1.5億美元。

法官具體是怎麼裁決的

根據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Analisa Torres的判決書,Ripple代幣XRP到底是不是證券的主要依據是Howey測試。法官是把Ripple代幣XRP的分發和銷售分為兩大類:機構銷售和程序化銷售,再對具體銷售過程中的要素進行Howey測試。

機構銷售

1、Howey測試的第一要素是該交易中是否涉及“投入資金”。

在SEC訴Ripple案,機構買家通過提供法幣或其他貨幣交換XRP投入了資金。 Ripple辯稱,“投入資金”與“僅僅支付資金”是不同的,但Analisa Torres法官認為,這種區別不被法律案例所支持,正確的問題是機構買家是否“提供資本”,“投入資金”,或“提供”現金。被告並未否認存在資金的支付;因此,法院認定已經證實了該要素。

2、Howey測試的第二要素是“共同企業”的存在。

這可以通過“水平共同性”來證明,水平共同性在於投資者的資產被匯集起來,每個投資者的命運與其他投資者以及整體企業的成功相關。而Ripple將機構銷售的資金匯集到其各個子公司的銀行賬戶網絡中。此外,每個機構買家的盈利能力與Ripple的命運和其他機構買家的命運息息相關。當XRP的價值上漲時,所有機構買家的盈利與其持有的XRP成比例增加。因此,法院認為存在共同企業,因為記錄表明存在資產的匯集,並且機構買家的命運與企業的成功以及其他機構買家的成功相關。

3、Howey測試的第三要素是“有合理預期從他人的企業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

法院認為機構買家購買XRP時會有合理的預期,即他們將從Ripple的努力中獲得利潤。

因此,法院認為Ripple的XRP機構銷售構成了未註冊的投資合同的提供和銷售,違反了《證券法》第5條的規定。

程序化銷售

美國SEC訴稱,在數字資產交易所向公眾買家(“程序性買家”)進行的程序性銷售中,“Ripple知道人們正在將XRP作為投資進行投機”,“明確地以投機者為目標”,並將“增加投機交易量”作為“目標目標”。

Analisa Torres法官認為,記錄未能證實Howey測試的第三個要素。相較於機構買家有合理的預期,即Ripple將利用其銷售所得的資金改善XRP生態系統從而提高XRP的價格,程序性買家不能合理地期望相同的結果。

Ripple的程序性銷售是匿名的買方賣方交易,程序性買家無法知道他們的支付款項是支付給Ripple還是其他XRP的賣方。

自2017年以來,Ripple的程序性銷售佔全球XRP交易量的不到1%(注:注意流量與存量的區別)。因此,從數字資產交易所購買XRP的絕大多數個人根本沒有將他們的資金投資於Ripple。

SEC辯稱Ripple“明確地以投機者為目標”或“Ripple知道人們正在將XRP作為投資進行投機”是不夠的,因為投機動機“並不能表明存在於[证券法]的’投資合約’”。Analisa Torres法官認為,公眾買家預期的回報並不依賴於他人的持續努力,許多程序性買家可能購買XRP時期望獲得利潤,但他們並未從Ripple的努力中獲得這種期望,尤其是因為程序性買家都不知道他們購買的XRP出自Ripple及其員工和高管手中。

Analisa Torres法官表示,就程序性銷售而言,Ripple並未作出任何承諾,因為Ripple並不知道誰在購買XRP,購買者也不知道誰在出售。

因此,Analisa Torres法官得出結論:Ripple的XRP程序性銷售並不構成投資合同的提供和銷售。

與上述“程序化銷售”同理,其他分發以及Larsen和Garlinghouse在交易所銷售XRP,均不是註冊證券的投資合約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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