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新規解讀:貼近產業,促進發展,包容審慎,分類分級


圖片來源:由無界AI工俱生成

來源: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

作者:張烽

引言

今年以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範圍內的產業、投資、學術、法律等各界引發的熱潮至今仍在持續,並向縱向發展。對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前景普遍Optimism,但其所引發的科技倫理、公共利益維護和用戶合法權益保護等問題同樣引發巨大的爭議。

在此背景下,我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之前徵求意見稿基礎上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總體上體現了支持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體現了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的基本態度,可以說基本反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產業發展中的地位。以下從六個方面來進行簡要分析。

一、從更高維度肯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術創新和應用創新價值,以及其所帶來的產業變革

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制訂法規依據除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之外,增加了《科技進步促進法》,而我們知道,《科技進步法》其宗旨是為了“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因此體現了《辦法》把生成式人工智能這一技術上漲到具有基礎性和引領性作用的地位。

同時《辦法》在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基礎上,增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為具體監管邏輯提供了明確的導向。

二、體現了分級分類管理的思路,且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支持和規範貫穿研發、應用、服務全過程

由於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對各行各業的廣泛影響,其在不同應用場景的利益關係調整和合法權益保護要求是不一樣的,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分類分級監管的思路非常明確。

如在第二條,增加了對不同場景的行業監管要求,“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製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

同時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發活動,由於其不對公眾提供服務,不應簡單地適用具體行業應用中的監管要求,因此明確“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未向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辦法》第四條,除了要求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外,還增加了要求相關服務“基於服務類型特點,採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體現了行業發展導向,引導其更有效地服務於具體場景需求。

《辦法》第十條,增加了“指導使用者科學理性認識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即要求服務提供者有效引導用戶理性認識和依法使用,這對於用戶權益保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發展本身都是非常有意義的;針對防沉迷,明確只針對未成年人,即“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未成年人用戶過度依賴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而不對其他用戶作出強制性要求,體現了法制統一性要求。

除了在第二條提到針對特定領域另有其他規範要求外,還明確各部門依其職責加強管理的要求,體現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服務的特點,即第十六條規定“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管理。”

除了在第三條規定“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之外,在第十六條再次明確分類分級監管要求,即規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

三、提出數據資源平台、算力資源共享等方面的支持產業發展相關舉措

《辦法》從內容資源和技術發展兩個方面提出了支持產業發展相關舉措。內容資源方面,如其規定第五條規定“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生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優質內容,探索優化應用場景,構建應用生態體系。支持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數據資源建設、轉化應用、風險防範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六條則從技術發展支持提出了包括相關算法、框架、芯片和配套軟件平台自主創新和公共訓練資源平台建設規定。 《辦法》規定,“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軟件平台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易所與合作,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國際規則制定。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數據資源平台建設。促進算力資源協同共享,提升算力資源利用效能。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序開放,擴展高質量的公共訓練數據資源。鼓勵採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軟件、工具、算力和數據資源。”

四、就訓練數據、數據標註和模型優化等方面具體技術治理更加具體明確

關於訓練數據,一是著重提出了要求訓練數據具有合法來源、不得侵害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二是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訓練數據質量,增強訓練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關於數據標註,即規定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研發過程中進行數據標註的,提供者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標註規則;開展數據標註質量評估,抽樣核驗標註內容的準確性;對標註人員進行必要培訓,提升尊法守法意識,監督指導標註人員規範開展標註工作。

關於模型優化,《辦法》刪去《徵求意見稿》的3個月模型優化訓練的強制時間要求,同時新增發現違法內容和發現使用者從事違法活動後,向有關部門報告要求。 《辦法》規定“提供者發現違法內容的,應當及時採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採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提供者發現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服務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五、增強了個人信息保護要求

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增加了對使用者的個人信息權益的相關規定。如規定“提供者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個人關於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其個人信息等的請求。”,還規定“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增加了境外相關服務的合規處置

對於來自境外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如果其能夠遵守我國相關監管要求,是可以合法提供服務的。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境內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網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處置。”

當然,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如何處置?具體規定是“由國家網信部門通知有關機構採取必要措施處置。”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8BTC。版權歸作者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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