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bit發薪負責人大量盜取USDT 新加坡法院詳解加密貨幣財產屬性

加密交易所Bybit 起訴負責公司內支付工資的Ho 女士濫用職權,將大量USDT 轉移到她秘密擁有和控制的地址。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7 月25 日維持判決稱,普遍承認加密貨幣為財產,加密資產的持有者原則上擁有普通法承認的無形財產權,作為訴訟中的物品,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強制執行。法院判決Ho 女士立即向Bybit 支付所有轉移的款項與利息。

以下是判決書的全文翻譯(原文鏈接)

介紹

1. 本案涉及一種名為Tether 的加密資產,這是一種被稱為穩定幣的例子。這意味著其發行者聲稱每發行一枚穩定幣,就以法幣或其他儲備等價值來支持。發行者通常提供服務條款,在條款下,穩定幣的經過驗證的持有者有權向發行者兌換法幣。這種與法幣(在這種情況下是美元)的鏈接在Tether 的常用名稱中體現出來,即USDT,代表美元Tether。在本判決中,我將使用這個縮寫。

2. 在這個申請中,ByBit Fintech Limited(“ByBit”)尋求對第一被告,名為Ho Kai Xin(“Ho 女士”)的判決。對她的指控是,她違反了她的僱傭合同,濫用了她的職務,將一些USDT 轉移到了她秘密擁有和控制的“地址”,以及一些法幣轉移到了她自己的銀行賬戶。尋求的主要救濟是聲明何女士為ByBit 託管USDT 和法定貨幣。因此,ByBit 要求退還相同的或可追溯的收益,或支付等價值的金額。

3. 新加坡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在授予臨時禁令時已經承認,至少存在一個待解決的嚴肅問題,或者有一個好的可辯論的案例,即加密資產是可以作為信託持有的財產。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尚未必要確定這些加密資產是行動中的事物還是一種新型的無形財產。為了授予判斷並最終宣布信託,本法院必須進一步決定本案中的加密資產,即USDT,是否確實是可以作為信託持有的財產,如果是的話,它們是什麼類型的財產。

4. 在這個案例中,我發現USDT,即使沒有法律系統的幫助,也可以通過密碼從一個持有者轉移到另一個持有者,但它仍然是行動中的事物。在本判決中,我大部分使用行動中的事物這個短語,它與行動中的事物的意思相同。雖然USDT 還帶有從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Tether Limited 公司兌換等價美元的權利,這使它更像傳統認可的行動中的事物,但我認為這一特性不是一個加密資產被歸類為行動中的事物的必要條件。像任何其他行動中的事物一樣,USD++++++++++++++++++++++ 可以作為信託持有。

5. 我進一步認為,ByBi 已經證明了其尋求判決的案件,因此我根據制度建設性信託的基礎授予所尋求的聲明。

6. 我現在解釋我得出這些結論的原因。

背景

7. 塞舌爾公司ByBit 擁有一個以其名字命名的加密貨幣交易所。 ByBit 以傳統貨幣、加密貨幣或二者混合的方式支付其員工的薪酬。新加坡公司WeChain Fintech Pte Ltd(“WeChain”)為ByBit 及相關實體提供薪資服務。 Ho 女士是WeChain 的員工,負責處理ByBit 員工的薪資計算。

8. 作為她的職責的一部分,Ho 女士維護了一份微軟Excel 表格,該表格記錄了每個月應支付給ByBit 員工的現金和加密貨幣支付(分別為“法幣Excel 文件”和“加密貨幣Excel 文件”)。加密貨幣Excel 文件列出了ByBit 員工用於接收加密貨幣支付的“地址”。一個“地址”可以理解為一個加密的數字“文件夾”,可以“接收”和“存儲”加密貨幣。每個地址都是一個獨特的字母數字串。需要相應的“私鑰”來訪問並授權地址之間的轉賬。這些私鑰反過來又存儲在“錢包”中,因此可以理解為是與加密貨幣交互的方式。由服務提供商(通常是加密貨幣交易所)在線託管的錢包被稱為“託管錢包”。託管錢包通常以用戶界面應用的形式存在。離線錢包被稱為“自託管錢包”,可能是一個簡單的紙片,上面寫著私鑰,或者是一個限制訪問私鑰的複雜加密軟件。簡而言之,訪問一個錢包就意味著獲取存儲的私鑰,從而控制地址和其中存儲的加密貨幣。 ByBit 的員工可以並且確實經常通過向Ho 女士傳達新的地址來更改他們指定的地址,然後Ho 女士會更新加密貨幣Excel 文件。只有Ho 女士能夠更新加密貨幣Excel 文件,並且只有她能訪問這些文件,除了每個月需要將加密貨幣Excel 文件提交給她的直接上級Casandra Teo 審批。

9. 2022 年9 月7 日,ByBit 發現在2022 年5 月31 日至8 月31 日之間發生了八筆不尋常的加密貨幣支付(“異常交易”),涉及向四個地址(我將其簡單地稱為地址1、 2、 3 和4)轉入大量的USDT。總共轉移了4, 209, 720 個USDT(“加密資產”)。 USDT 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它的價值與美元掛鉤,每個USDT 都賦予其持有者(即發行人Tether Limited 的“驗證客戶”)以合同權利,可以用美元兌換他們的USDT。這些異常交易被編入一個Excel 電子表格(“對賬Excel 文件”),Ho 女士被指派負責解釋這些差異。 Ho 女士最初將異常交易歸咎於無意的錯誤或技術錯誤,並提出計算需要從ByBit 的員工那裡收回的金額。

10. 2022 年9 月9 日至22 日,Ho 女士仍未能提供任何關於異常交易的解釋。當被問及為什麼支付給不同員工的金額會發到同一個地址,即地址1 時,Ho 女士建議可能是她不小心犯了個錯誤。 Ho 女士繼續在對賬Excel 文件中提供狀態更新,將異常交易描述為“過多支付”給ByBit 的員工的金額。

11. 2022 年9 月27 日,ByBit 聯繫了異常交易的一個假定接收人。 130 萬USDT 已支付到他名下的地址1 。然而,據ByBit 稱,那名員工否認曾經指定過一個地址,因為他只曾用傳統貨幣支付過薪酬,並且不知道誰擁有地址1 。 ByBit 的內部調查發現,Ho 女士的工作郵箱在2022 年5 月19 日發送了一封包含地址1 的郵件給自己。 Ho 女士的工作郵箱也在2022 年8 月29 日收到了一封包含所有四個地址的郵件,這次來源於Ho 女士的個人郵箱。這些郵件被ByBit 恢復,因為它們已被刪除。

12. ByBit 還發現Ho 女士在2022 年5 月導致117, 238.46 美元(“法幣資產”)被支付入她的個人銀行賬戶。無可爭議的是,Ho 女士無權得到法幣資產,Ho 女士明確接受她以信託為ByBit 持有法幣資產。然而,到目前為止,Ho 女士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歸還法幣資產。

13. 2022 年9 月29 日和10 月4 日,ByBit 對Ho 女士進行了面談會議。在第一次會議中,Ho 女士聲稱她無法記住異常交易的詳細情況。在第二次會議中,Ho 女士面對ByBit 的調查結果。 Ho 女士告訴ByBit,她並不擁有與四個地址相關的錢包,這些錢包屬於她的表弟,她無法訪問它們。 Ho 女士說是她的表弟提議她幫助他轉移加密貨幣,她擁有閉路監控錄像,記錄他在她家進行異常交易。 Ho 女士承認她在三個月前的面談會議前就參與了這個計劃,並告訴ByBit 她希望能報警,因為她並不擁有加密資產。會議後,Ho 女士拒絕在記錄了發生情況的單頁聲明上簽字。然而,無可爭議的是Ho 女士向ByBit 做了這些陳述。之後,Ho 女士與ByBit 和WeChain 失去了聯繫,沒有參加後續的會議。

14. ByBit 在2022 年10 月12 日開始了這個訴訟。 ByBit 成功地獲得了幾項臨時救濟,包括對Ho 女士的全球凍結令,以及對四個地址中的加密貨幣(即加密資產)和Ho 女士銀行賬戶中的法幣資產的所有權禁令。 Ho 女士在2022 年10 月18 日親自接受了原訴索賠和命令。 2022 年10 月31 日,Ho 女士在一份宣誓書中披露,與四個地址相關的錢包是她的堂兄Jason Teo(“Jason”)所有的。 Ho 女士聲稱她無法訪問任何錢包,她在接受命令服務之前刪除了與Jason 的文本對話記錄,且她沒有關閉電路監控錄像,因為超過七天的錄像會自動被刪除。 Ho 女士在2022 年11 月11 日提交了她的辯護,並對Jason 提出了第三方通知。

15. Ho 女士完全接受加密資產屬於ByBit,她沒有權利擁有它。 Ho 女士的主要辯護是,Jason 在沒有她知情的情況下,偷走了ByBit 的加密資產。她並沒有從中收益,因為與四個地址相關的錢包只有Jason 一人擁有和控制。她的案子是,從2022 年5 月開始,她曾在“許多次”Jason 訪問她家時,要求他協助檢查加密貨幣Excel 文件。之後,Jason 在沒有她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訪問了她的工作筆記本電腦,這是Ho 女士在ByBit 提醒她注意異常交易後,通過查看家中的閉路監控錄像才發現的。然後她質問Jason,他承認故意將幾個ByBit 員工指定的地址替換為四個地址。儘管她多次要求,但Jason 拒絕歸還加密資產。 Ho 女士的立場是,她在2022 年9 月9 日仍不知道異常交易的原因,那是在最後一筆異常交易(日期為2022 年8 月31 日)的七天多後。她沒有解釋她如何能看到指控的錄像。

16. 對Ho 女士的披露不滿,ByBit 在2022 年12 月7 日尋求並獲得了對Ho 女士和包括她的父親和丈夫在內的一些第三方進行更廣泛披露的命令。這是因為ByBit 發現Ho 女士從2022 年7 月開始進行了一些大規模的購買,包括與她的丈夫一起購買的一套永久產權的頂層公寓,一輛全新的汽車,以及幾個Louis Vuitton 的產品。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最初否認擁有任何真實財產,Ho 女士後來解釋說,她是使用從MetaMask 和crypto.com 的加密貨幣交易中賺取的錢購買的永久產權的頂層公寓。這與她之前聲稱她的MetaMask 賬戶完全未使用的說法相反。 Ho 女士沒有提供她的MetaMask 和crypto.com 地址,也沒有提供賬戶交易聲明。據Ho 女士說,她失去了訪問crypto.com 賬戶的權限,因為它是註冊到她的個人郵箱的,由於未知原因,這個郵箱已經被禁用。同樣,她無法訪問她的MetaMask 賬戶,因為她在2022 年10 月購買了一部全新的手機,無法從她之前的設備獲取必要的密碼。我還注意到,與披露命令相反,Ho 女士最初未能披露她所有的資產,如她的銀行賬戶,這需要ByBit 進行進一步的問詢。

17. 同時,Ho 女士申請並獲得了對Jason 進行替代服務的許可。奇怪的是,Ho 女士在她的支持宣誓書中聲明,是Jason 在她告訴他她已被送達起訴狀後,刪除了他們的文本對話歷史。 Jason 在這個訴訟中沒有出現。

18. 2023 年3 月30 日,ByBit 提出了這項申請以獲得簡易判決。 Ho 女士沒有根據2021 年法庭規則第9 條規則17( 3) 提交任何反駁申請的宣誓書。 2023 年4 月18 日,在聽證會之前,Ho 女士接管了她自己的辯護。何女士沒有出席我之前的任何聽證會,也沒有提交意見書。

19. 為了完整性,ByBit 也申請修改他們的索賠,並提交進一步的意見書,我指定在2023 年5 月19 日前提交。 ByBit 最初是主張Ho 女士以補救建設信託的方式持有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因此,ByBit 尋求修改,以便提出一個基於機構建設信託的備選論點。我允許Ho 女士就修改提出意見,並為她延長在2023 年5 月26 日之前就簡易判決提交意見的期限。和之前一樣,Ho 女士沒有提交任何意見,也沒有反對修改申請。

20. ByBit 提交說,修訂只是澄清性的,並沒有引入任何新的事實。訴狀已經明確指出是Ho 女士錯誤地導致了異常交易,而Ho 女士的辯護不會受到修訂的影響。相反,修訂使得真正的爭議問題能夠被確定,Ho 女士不會受到任何不能通過成本補償的損害。

21. 我同意,擬議的修訂是澄清性的,基於已經陳述的事實添加機構建設信託的替代法律結論,使得真正的爭議能夠被完全和最終確定。因此,我在2023 年6 月30 日允許了修改,並根據ByBit 的起訴狀(第2 次修訂),開始了簡易判決的申請,該起訴狀於2023 年7 月5 日提交。

當事人案件

Ho 女士的案例

22. 如前所述,Ho 女士的主要觀點是責任應完全由Jason 承擔(見前文第[ 15 ]條)。從宣誓書來看,Ho 女士似乎聲稱她沒有辦法確定Jason 的身份,也不知道他的個人信息或住址。此外,Ho 女士認為是Jason 訪問了她的工作和個人電子郵件,發送了然後刪除了聲明四個地址的電子郵件(見前文第[ 11 ]條)。 Jason 未經她的授權就這樣做,Ho 女士否認刪除了這些電子郵件。此外,何女士聲稱,她在2022 年10 月4 日接受采訪時暗示自己對ByBit 撒了謊(見上文[ 13 ])。據Ho 女士說,ByBit 嚴厲警告她的行為具有犯罪性,並一直堅稱她對異常交易負責。 Ho 女士之所以這樣回應,是因為她想保護與她關係密切的Jason,也因為她需要趕去照顧生病的兩歲兒子。由於兒子的病情,她拒絕在面試後簽署單頁確認書,因為她沒有時間查看其內容,也拒絕參加後續的面談會議。

23. 至於法定資產,Ho 女士表示,她在準備法定Excel 文件時,不小心將自己的數據輸入到另一個員工的數據中,導致了錯誤的付款。

ByBit 案例

24. ByBit 提出,根據2021 年法庭規則第9 條規則17( 1)(a),其有權得到簡易判決,因為它已經證明了一種初步的案情,並且Ho 女士對索賠沒有辯護。 ByBit 的陳述重點放在加密資產上,因為Ho 女士接受她以信託的方式持有ByBit 的法定資產。

25. 首先,ByBit 提出“Jason”是完全的虛構。 Ho 女士沒有證據支持Jason 的存在,她對事件的描述本質上是難以置信的。與異常交易同時進行的,Ho 女士也進行了一場令人懷疑的奢侈消費狂歡。 Ho 女士花費了大約362, 000 美元購買新車, 30, 000 美元購買Louis Vuitton 產品,並突然取消了她現有的預售HDB 公寓,購買了價值約370 萬美元的頂層公寓。此外,ByBit 從與地址1 關聯的錢包的服務提供商那裡獲得了犯罪信息。這證明Ho 女士擁有錢包,並包括Ho 女士的身份證和自拍照,這些都是她在賬戶註冊過程中提供的。公開的交易記錄也與流入地址1 的異常交易相匹配,某些日期轉賬的金額似乎表明轉入地址2 和地址3 的USDT 很快就被轉移到了地址1 。這證明Ho 女士擁有並控制與地址1 關聯的錢包,並可能擁有和控制與其他地址關聯的錢包。

26. 其次,ByBit 提出,加密資產由選項構成,因此是可以成為信託標的的財產。這是因為USDT 賦予Tether Limited 的認證客戶以法定貨幣等價的權利兌換USDT。 ByBit 提出,地址3 關聯的是自我保管錢包,這意味著Ho 女士可以直接訪問相關的私鑰,因此直接控制地址3 和其中的USDT,這可以作為選項的方式被持有為信託。對於地址1 , 2 和4 ,它們關聯的是保管錢包。在保管錢包的情況下,訪問私鑰的權限由服務提供商保管,而不是保管錢包的用戶。相反,保管錢包的用戶有合同權利指示服務提供商轉移加密貨幣在地址之間。 ByBit 將這類比為銀行賬戶,其中在保管錢包中聲明的加密貨幣餘額(相當於賬戶餘額)是對服務提供商(相當於銀行)的選項。因此,相關財產也是選項,即指示服務提供商關於USDT 信貸餘額的權利。

27. 第三,ByBit 提出,Ho 女士以建設性信託的方式持有加密資產和法定資產,或者,Ho 女士在加密資產和法定資產的總和上被不公正地豐富了。 ByBit 提出,Ho 女士通過欺詐手段獲得了加密資產,因為她操縱了加密貨幣Excel 文件,從而錯誤地導致ByBit 將加密資產支付到Ho 女士控制的四個地址,從而產生了機構建設信託。或者,ByBit 提出,應該在這種情況下承認補救性的建設性信託,因為已經有了欺詐或不法行為,Ho 女士的良心已經受到影響。因此,ByBit 提出,我應該授予追溯令,因為Ho 女士在違反凍結令的情況下交易了加密資產和法定資產。對於不公正豐富的後備索賠,ByBit 依賴於事實錯誤的不公正因素,即ByBit 被誤導認為加密貨幣支付應該支付給其在四個地址的員工。因此,ByBit 提交,它有權對加密資產的價值進行賠償。

待確定的問題

28. 這個案件需要確定的問題有兩個:

(a) USDT 是否可以作為財產被信託持有;

(b) ByBit 是否有權得到簡易判決。

問題1 :USDT 是可以作為信託持有的財產

29. 儘管加密資產具有新穎性,但它們不僅已經被以價值轉移,而且在被公司持有時也出現在它們的資產負債表上,因為會計行業正在製定如何估值和報告這些資產的標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最近發表了一份關於修改支付服務法規的建議修訂案的諮詢文件,這將實施針對數字支付代幣的隔離和保管要求:MAS,“對數字支付代幣服務的提議監管措施的公開諮詢回應” 於2023 年7 月3 日發布。這些提議的修訂反映了在實踐中可能識別和隔離這樣的數字資產的現實,因此支持了這樣的觀點:它們應該可以被合法地持有為信託。

30. 此外,法院規則對加密貨幣作為財產給予了普遍的認可。在2021 年法院規則的第22 條中,這與判決和命令的執行有關,O 22 r 1( 1) 將“動產”定義為包括“現金、債務、存款、債券、股份或其他證券、俱樂部或社團的會員資格,以及加密貨幣或其他數字貨幣” [强调]。因此,加密貨幣被明確地認為是一種可以成為執行命令的主題的財產形式。儘管制定2021 年法院規則的人並沒有指定執行此類執行命令的具體方法(參見民事司法委員會報告(2017 年12 月29 日)(主席:鄭永光法官)),順便指出,向擁有或控制動產的個人或實體送達扣押通知的程序(O 22 r 6( 4)( b)或登記無形動產所有權的個人或實體(2021 年法院規則O 22 r 6( 4)( g ))在邏輯上可擴展到加密貨幣或其他數字貨幣。

31. 加密資產不被歸類為實物資產,因為我們不能像持有汽車或珠寶那樣持有它們。它們沒有固定的物理身份。然而,加密資產確實在物理世界中顯現出來,儘管人類無法察覺。私鑰與公鑰的組合解開了之前的密碼鎖,並將加密資產的未花費交易輸出鎖定到區塊鏈上持有者的公開地址。 Kelvin Low 教授認為,私鑰持有者通過持有私鑰所擁有的權利“正確地被概念化為對加密資產的未花費交易輸出(UTXO)在區塊鏈上被鎖定到持有者的公開地址的狹義權利”:參見Kelvin FK Low, “Trusts of Cryptoassets” ( 2021) 34( 4) Trust Law International 191 。這種在數字位和字節級別的物理表現並不是永久的,每一次交易都會改變。儘管如此,我們識別出正在發生的事情是特定的數字代幣,有點像我們給河流命名,儘管河床中的水在不斷地改變。

32. 雖然有些人對加密資產的價值持懷疑態度,但值得記住的是,價值並非固有於物品之中。儘管我們說某些材料昂貴,比如黃金比木頭更有價值,但這是由人類的集體思維作出的判斷。這也是一個隨著環境變化的判斷。在沉船的船上,能夠漂浮的木椅比黃金寶座更有價值。

33. 關於加密資產的這種描述表明,現代人類可以定義和識別它們,使它們能夠被交易和作為持有物進行評估。它們無疑符合威爾伯福斯勳爵在國家省級銀行訴安斯沃思案(1965 年, 1 AC 1175 , 1248 頁)中經常被引用的格言:

在權利或利益可以被納入財產的範疇,或者影響財產的權利的範疇之前,它必須是可定義的,可以被第三方識別的,性質上可以被第三方承擔的,並且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或穩定性。

34. 接下來的問題是USDT 是否可以被歸類為動作事物的範疇。關於加密資產不應被歸類為動作事物的論點,基於這個範疇的起源是通過訴訟(在法庭中)對人強制執行的權利,例如有權獲得支付的金錢或債務,或合同權利。沒有單獨的對手方對加密持有者的權利。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動作事物的範疇已經擴大,包括了無形財產權的所有權文件,以及最終的無形權利,如版權:參見WS Holdsworth,《“Choses”在普通法下的處理歷史》(1920 年) 33( 8) 哈佛法律評論997 。正如Holdsworth 他權威性的文章的引言中在998 頁所指出的:

顯然,被歸入動作事物範疇下的事物的多樣性必然導致動作事物的各個類別的法律事件的多樣性。實際上,它們的法律事件的確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們本身就是不同的,所以在法院和立法機構的處理上也必然有所不同。不可能全面地處理動作事物的法律;動作事物的各個類別通常不是在這一個總體的範疇下進行處理,而是在它們更適當的法律分支下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我們想了解關於票據和票據、股份、版權或專利的法律,我們不會在動作事物的論述中尋找它,而是在商業法、公司法的書籍中,或者專門針對這些特殊事物的專著中尋找。

35. Holdsworth 的歷史調查展示了被歸為動作事物的無形財產的多樣性。這種多樣性表明動作事物的範疇是廣泛的,靈活的,而且並非封閉的。正是這些特性解釋並證明了弗萊法官在Colonial Bank 訴Whinney 案(1885 年, 30 Ch D 261 , 285 頁)中經常被引用的格言:“所有的個人事物要么是持有的,要么是行動的。法律不知道這兩者之間的第三者。”

36. 因此,我的結論是,原則上,加密資產的持有者擁有一種普通法可以識別為動作事物的無形財產權,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得到執行。雖然有人可能會說這個結論有循環論證的元素,因為也可以說在法庭上執行的權利是使其成為動作事物的原因,但這種推理方式與法律對其他社會結構的處理方式並沒有顯著的不同,比如貨幣。只有因為人們普遍接受貝殼或珠子或不同印製的紙幣的兌換價值,它們才成為貨幣。貨幣的接受是由於集體的互信行為。這反映在曼斯菲爾德勳爵在Miller 訴Race 案(1758 年, 1 Burr 452 , 457 頁)中的著名觀察中,他指出,被“全人類普遍接受”為貨幣的東西,“在所有意圖和目的上”被賦予“貨幣的信譽和流通性”。

37. ByBit 還依賴於USDT 當前的服務條款,該條款規定了贖回的合同權利。第3 條包括了關於贖回權利的以下規定:

Tether 發行和兌換Tether 代幣。 Tether 代幣可以在線使用、保留或交換,只要有人願意接受Tether 代幣就可以。 Tether 代幣由Tether 的儲備金100% 支持。 Tether 代幣以一系列法定貨幣計價。例如,如果你購買了EURT,你的Tether 代幣將與歐元1: 1 掛鉤。如果你發行了100.00 歐元的EURT,Tether 將持有價值100.00 歐元的儲備金來支持這些Tether 代幣。用於支持Tether 代幣的儲備金的組成完全由Tether 控制,並且完全由Tether 自行決定。 Tether 代幣由Tether 的儲備金(包括法定貨幣)支持,但Tether 代幣本身並不是法定貨幣。 Tether 不會為由數字代幣(例如,比特幣)構成的考慮因素發行Tether 代幣;只有在發行時才會接受貨幣。為了使Tether 直接發行或兌換Tether 代幣,你必須是Tether 的已驗證客戶。這個規定不會有任何例外。擁有Tether 代幣兌換或發行的權利是你個人的合同權利。如果由於Tether 持有的任何用於支持Tether 代幣的儲備金的流動性不足、無法獲得或喪失,使得延遲兌換或取款Tether 代幣成為必要,Tether 保留延遲兌換或取款Tether 代幣的權利,並且Tether 保留通過對儲備金中持有的證券和其他資產進行實物兌換來兌換Tether 代幣的權利。 Tether 對是否將來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在網站上交易Tether 代幣,甚至是否可以在網站上交易Tether 代幣,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證。

38. 服務條款受BVI 法律的管轄。 ByBit 提交了一份來自BVI 合格律師Sam Goodman 的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認為,根據BVI 法律,Tether Limited 的“認證客戶”持有的USDT 可以通過對Tether Limited 提起訴訟來執行贖回USDT 的合同權利。 ByBit 依賴這一點來支持其主張USDT 是動作事物的論點。

39. 在我的分析中,USDT 的這一特性可能構成USDT 持有者可能擁有的另一種動作事物,但是其存在並不是我得出USDT 所代表的權利本身就是動作事物的結論所必需的。

問題2 :ByBit 有權獲得判決

40. ByBit 提交,它已經建立了一個初步的案件,已經越過了為了獲得全球凍結令而需要證明有一個好的可爭辯的案子的難關。相反,Ho 女士不能證明有一個公平或合理的可能性的真實或真誠的辯護。

Jason 不存在

41. 我接受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是ByBit 試圖從所有證據中得出的推論,即Jason 不存在(或者至少沒有像Ho 女士所說的那樣扮演他的角色)。確實有令人信服的證據顯示Ho 女士欺詐性地將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轉移到了自己名下。如上述[ 25 ]中所述,有直接的證據表明Ho 女士擁有與地址1 關聯的錢包,以及她無法解釋的揮霍行為的間接證據。利用她在WeChain 的就業關係,該公司被聘用來處理ByBit 的工資賬戶,並濫用了對她的信任,Ho 女士操縱了加密貨幣Excel 文件,竊取了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

推定信任

42. 在盜竊資產時產生了機構性的建設性信託,而對於被盜資產,可以使用公平追索的補救方法。正如Browne-Wilkinson 勳爵在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 1996 ] 1 AC 669 at 716 中指出的那樣:

我同意被盜資金可以通過股權追踪。但在這種情況下,股權所強制執行的專有利益是在推定信託而非結果信託下產生的。儘管很難為該命題找到明確的權威,但當通過欺詐股權獲得財產時,就會對欺詐接受者產生推定的信任:該財產是可追回的,並且可以在股權中追踪。因此,通過欺詐獲得財產的嬰兒有義務歸還財產:Stocks v. Wilson [ 1913 ] 2 KB 235, 244 ;R. Leslie Ltd. v. Sheill [ 1914 ] 3 KB 607 。從銀行賬戶被盜的資金可以在權益中追踪: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 1980 ] 1 WLR 1274, 128 2C-E。另見McCormick 訴Grogan ( 1869) LR 4 HL 82, 97 。

43. 我還應該補充的是,即使Ho 女士將USDT 與其他在線託管錢包的餘額中的USDT 混合,或者將法幣資產與她銀行賬戶中的其他錢混合,建設性信託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 2001 ] 1 AC 102.

44. 鑑於我對事實的調查結果,我宣布對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設立建設性信託。 ByBit 是加密資產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鑑於我基於機構建設性信託的救濟授予,我不需要處理補救性建設性信託和不正當得利的替代基礎。

45. ByBit 根據其調查尋求了一系列的財產和個人命令,我現在授予,如下:

(a) 對加密資產和法幣資產宣佈建設性信託;

(b) 命令Ho 女士立即向ByBit 支付647, 880 美元(即錢包3 和4 中的加密資產價值);

(c) 命令Ho 女士立即向ByBit 支付117, 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幣資產);

(d) 命令Ho 女士立即將錢包1 中剩餘的所有款項轉給ByBit,直至總額達到3, 561, 840 美元(即轉入錢包1 和2 的加密資產的價值);

(e) 對於在扣除上述(d) 中轉賬金額後轉入錢包1 和2 的剩餘加密資產(即價值3, 561, 840 美元的USDT)(以下簡稱“剩餘金額”):

(i) 命令Ho 女士對剩餘金額,或其已經擁有或接收的代表剩餘金額價值的錢或資金,或任何代表他們或按他們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賬戶;

(ii) 關於剩餘金額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ByBit 追索和恢復已被轉換的資產或其收益(如有);

(iii) 在清算賬戶後,由Ho 女士向ByBit 支付所有被認定為應給ByBit 的款項的命令。

46. 我還將自Ho 女士轉移問題資產的日期起至判決日期的標準年利率5.33% 計算利息,這些資產在[ 45(b)]和[ 45(c)]中支付。

結論

47. 在對Ho 女士作出ByBit 簡易判決後,我還判給ByBit 45, 000.00 美元的費用(考慮到所爭論問題的法律新穎性以及在尋求臨時救濟時所做的工作,其中費用已包含在內)和支出11, 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Chua Ze Xuan(PDLegal LLC)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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