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0x到500x 加密平台合約業務距離開設賭場還有多遠?

作為一種複雜的金融工具,加密貨幣衍生品因其槓桿性與不確定性頗受高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的青睞,獨立於現貨交易市場以外,持續為平台賺取手續費收入,在近年來已經成為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標配業務之一。

但各交易所存在的高槓桿倍率、出入金結算服務、甚至是價格操縱,為本就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帶來了更多法律風險。早在去年,就有地方以“開設賭場罪”對某些交易所的主要人員進行判罰的先例,而能夠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核心,就是交易所的高倍數槓桿的合約板塊。據了解,近期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並關停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也有絕大一部分是因為違規開展合約板塊業務而涉嫌開設賭場罪。

目前,國內外對於加密貨幣的監管本就處於早期,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這也導致了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差異。本文將針對交易所的合約業務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工作人員面臨的責任進行梳理分析。

交易平台開展合約業務的涉賭風險要素

加密貨幣衍生品業務本質是對現代金融期貨市場模式的模仿,同樣採用了標準化的合約和保證金制度,只是將標的換成加密貨幣,參與者的獲利與行情漲跌幅度相關,並不屬於賭博模式。但由於沒有相應的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合約往往存在:極高倍數、人為操縱等傳統金融市場不會存在的場景,又因為平台引入OTC交易提供法幣到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從而形成法幣出入金的閉環。

因此,司法實務中也多有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因開展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業務而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案例。核心要素分析如下:

1、高倍槓桿

儘管加密貨幣衍生品採用了與傳統金融期貨產品同樣的交易規則,但過高風險且不受監管的合約產品卻突破了安全邊界。目前各交易平台衍生品交易市場普遍允許用戶進行極高倍數的槓桿交易,例如某些交易平台提供最高125x甚至500x的合約交易功能,這意味著極端情況下,只要資產價格輕微波動,就可能導致用戶被強制平倉,損失所有保證金。

而這種情況完全不具備可預見性,用戶的盈虧受高倍槓桿的影響遠大於受資產內在價值的波動的影響,這類高風險衍生品業務可能會涉嫌開設賭場罪。

根據(2022)吉06刑終33號,周岩、江小劍等開設賭場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因推廣提供默認50x槓桿合約交易的交易平台,擔任代理並接收投注,十六名被告人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

而部分已經因不可抗力停止運營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中,其合約業務最高槓桿倍數均在100x-500x之間,遠超本案涉案平台的倍率。我們也觀察到,行業目前的主流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槓桿倍數也在不斷地提高,也幾乎都在10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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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格操縱

早期加密行業蠻荒發展,存在加密貨幣交易所為招徠用戶,通過後台控制以及做市商介入的方式為交易市場添加流動性的現象。但不管是後台控制走勢還是平台親自參與做市,都意味著用戶的交易對手方為平台,真實客觀價格消失,而合約交易的博弈性也因此不復存在,平台將有可能因此涉嫌欺詐甚至開設賭場罪。

事實上即使是幣安,早前也曾經遭受SEC關於操縱交易的指控,訴訟文件披露,幣安交易所的主要做市商Sigma Chain的實際控制人為趙長鵬,在Binance.US平台推出後,Sigma Chain一直作為Binance.US平台客戶的交易對手,有時甚至是唯一的交易對手。

在傳統開設賭場類案件中,根據(2018)粵1881刑初140號,聶某、孫某園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因代理賭博遊戲,人為操控變更賭博賠率,並從中獲利,十三名被告人被判構成開設賭場罪。

而隨著司法部門對加密貨幣的理解增加,同類型通過操縱加密貨幣價格非法獲利的行為或許也將產生涉賭刑事風險。

3、提供法幣出入金渠道

網絡娛樂競猜與網絡賭博儘管形式雷同,但實際上有著本質的區別,也即是否允許娛樂籌碼與現金兌換相關聯,若平台運營者或代理方允許娛樂籌碼與現實貨幣間的自由兌換,則有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回顧我國司法實務,不難找到大量真實案例。

根據(2020)冀08刑初38號,肖志堅、肖樂明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人明知遊戲幣不允許買賣,為謀利仍然進行買賣遊戲幣活動,為賭博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同樣的,根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儘管我國實質上否定了加密貨幣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但卻並未否定個人交易的商業屬性。這意味著為經營違規合約業務交易所提供加密貨幣承兌業務的承兌商,以及平台OTC相關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客觀幫助平台打通了法幣出入金渠道,可能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網賭平台運營視角下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

在國內現有法律框架下重新審視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如果平台提供的加密貨幣衍生品業務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那麼平台中的這幾類工作人員也將因此受到波及:

  • 合約板塊業務負責人:實際運營網賭平台/產品的業務,因此十分可能被認定為主犯;

  • 合約板塊運營人員:參與運營網賭平台,通過廣告投放、渠道合作等運營方式為平台引流;

  • 平台OTC工作人員以及承兌服務商:為包括賭客在內的用戶提供承兌業務,客觀上幫助網賭平台實現了資金結算功能;

  • 為平台引流的KOL:通過發展下線、層級返佣等形式為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拉新,是一部分加密領域KOL的流量變現渠道之一,但不管是為賭場引流,還是通過客戶損失獲利,都將面臨法律風險;

  • 平台技術人員: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

  • 平台股東:參與平台利潤分成。

隨著相關案例的增加,這一事實可能將對行業從業者造成普遍的心理衝擊。作為平台方,應更為審慎地對待合約業務板塊,以免對平台的正常運營帶來隱患。

對於各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Bitrace建議:

1、不要上線過高倍數的合約產品,同時對用戶進行分層,限制非專業投資者所能採用的槓桿交易倍率,以避免用戶產生無法承受的資產損失;

2、遵守展業所在地的法律法規,通過ip隔離、kyc等手段避免向受政策監管的地區用戶提供相關業務;

3、審慎開展OTC業務,一方面要求OTC商家加強KYB認證,並建議OTC商家採買相應的KYT/AML服務,另一方面平台OTC業務部門需要遵守各國法律法規,避免面向禁止地區的用戶提供相關業務。

而行業內的從業者,則應進一步加強法律意識,入職前對平台的合規性進行全面了解,切忌抱有僥倖心理或為了短期利益而誤踩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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