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檢指導的研討會探討“虛擬貨幣屬性及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等議題

Odaily星球日報訊2023年7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指導,浙江省檢察院、最高檢刑事檢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學犯罪問題研究中心)主辦的“電信網絡詐騙追贓挽損與財產處置”研討會在杭州市餘杭區召開。與會代表圍繞“虛擬貨幣屬性及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與共犯責任分配”等議題分別展開深入探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表示,近年來,虛擬貨幣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主要“洗錢”工具,如何看待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如何認定其價值及開展司法處置,實踐中觀點不一,亟須統一明確。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王宇彤指出,《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在國內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並未規定虛擬貨幣系違禁品。因其本身俱有類金融屬性,故仍不能否認其具有財產屬性。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任素賢也認為,雖然《通知》否定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從功能屬性出發,將虛擬貨幣作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對象,相當於間接承認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認為,財產的本質屬性在於可轉讓性,且未被法律明令禁止。我國雖然禁止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但沒有完全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虛擬貨幣仍具有財產屬性。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浙江省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吳俊潔提出兩種思路:一是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定。二是已將虛擬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按人民幣金額認定;未兌換的,按照案發日的國際市場交易價格認定。淘天集團安全部總監謝虹燕建議以被害人購買時或者受損時的市場交易價來認定,以更好維護被害人財產權益。關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劉道前提出,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過交易所凍結涉案賬戶;對於採用冷錢包交易的,可通過偵查措施查找到冷錢包或密鑰予以扣押。 (檢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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